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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2018-02-08薛相才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14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四种形态执纪

薛相才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纪委监察处,河南濮阳457001)

1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1.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体现了这一方针。只有准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然、治病于初始,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党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

1.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从严治党的“全面”和“从严”的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要害在“严”。“全”,指监督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处理的违纪行为涵括了“六大纪律”所有行为。“严”,体现了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四种形态”以“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严”贯穿始终,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

1.3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在不敢腐上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不断深化。“四种形态”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2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存在的问题

2.1 监督对象区分不明确

受思想认识滞后等因素的影响,执纪问责时监督对象不明确,未能严格区分“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有的习惯于对“大多数”重防轻惩,对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处置不严格,影响了纪律的严肃性;有的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是紧盯“少数”和“极少数”,对“大多数”的关注度不够;有的习惯于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增加了执纪成本和风险隐患,形成了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不能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2.2 形态选择使用不恰当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是层层把关、步步设防的关系。目前,选择运用何种形态监督执纪,存在着界限不明晰、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四种形态”中,后三种形态指向清楚、程序明晰,但是面对人员更广、工作量更大的第一种形态,什么情况“咬耳扯袖”、什么情况“红脸出汗”,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和界限,造成对党员干部监管时紧时松、时严时宽,起不到应有监督管理作用,给后三种形态运用带来巨大压力,遏制腐败增量的目的难以达到。

2.3 组织处理措施不到位

“四种形态”覆盖了所有的违纪情形,且各种形态之间有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当前,部分纪检干部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造成定性量纪时尺度把握不准,有的认为干部存在的问题不严重,不想进行组织处理;有的认为组织处理有难度,不愿进行组织处理;有的怕得罪人,不敢进行组织处理,以至于组织措施运用不够,过多采用纪律处分,造成“畸重”现象,严重影响了执纪效果。

2.4 执纪责任主体不清晰

“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应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但是,有的单位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热下冷、层层递减。目前,个别干部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有的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在运用“四种形态”时推卸责任、失职缺位。党委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运用“四种形态”的成效就大打折扣。

3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四个并重”

3.1 监督对象要坚持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并重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既要用纪律管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还要管住普通党员这个“绝大多数”。只有统筹兼顾,十指弹琴,才能形成上下“一盘棋”抓监督的良好局面。因此,监督执纪理念要体现“四个转变”: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单纯查办案件向既查办大要案又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转变;从定向查处向常态监督转变;从管住“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

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加强”:一要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准则》《条例》,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二要加强正风肃纪,以“四风”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为载体,对转入地下、穿上“隐身衣”的“四风”问题死看硬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执纪监督的高压态势。三要加强日常监督,把“抓早抓小”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及时发现、查纠发生在职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规范基层党员干部行为。

3.2 查处方式要坚持抓早抓小与严查严办并重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妥善处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既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又要严格执行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既体现出抓早抓小,又体现出对严重违纪行为从严查处。一要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勤体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廉政约谈、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早处理;绝不能因问题小、危害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二要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治初病”。对严重违纪的,特别是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要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做到快立、快查、快处,形成威慑。三要用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做手术”。对严重违纪的,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切实遏制腐败增量,减少腐败存量。

3.3 执纪定性要坚持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并重

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违纪案件。综合运用好两种手段要做到“三个善于”:一是善于准确运用纪律处分。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可争议的,适用哪一档次就用哪一档次,当轻则轻,当重则重,不偏不倚;违纪事实和具体情节有争论、定性上有分歧的,可酌情处理。二是善于恰当运用组织处理。在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的同时,要坚持“惩前毖后”的原则,正确处理从宽与从严、从轻与从重的关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给违纪情节和错误轻微的党员干部以改正的机会,达到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三是善于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正确把握两者的政策界线和适用范围,根据不同案件、不同违纪情节,审慎选择处罚手段,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3.4 执纪主体要坚持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并重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政治责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党委为主体,多方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强化执行力,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要到位。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强化党员纪律教育和纪律约束,将“四种形态”真正落实好、抓到位。二是纪委监督执纪要到位。纪检监察机构要找准职责定位,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精准性和实效性。三是严肃问责要到位。始终保持问责利剑高悬,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对违规违纪问题故意包庇或处理不力的,必须严肃问责追责,以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对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违纪案件较多的单位、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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