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2018-02-08朱雯雯张佳慧
朱雯雯,张佳慧
(扬州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江苏 扬州 225127)
1 引言
自2016年3月8日国务院通过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方案以来,从第一阶段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到第三阶段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至此我国实现了全行业全范围的营改增试点目标。建筑业作为承上启下的行业,既要与工程材料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又要为开发商进行承包建设。因此,此次“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税率调整(3%调至11%),势必会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从总体来看,“营改增”政策解决了建筑行业以前在以营业税为主的情况下,重复征税、营业税税负不公平、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等问题;但与此同时,政策改革带来了新一轮的税负与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压力,企业应准确把握“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2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2.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此次“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实行避免了企业被重复征税的现象,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在未实施营改增的营业税时代,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税负过重的不公平现象,主要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只要企业正常营业就需要交税,而在计算企业利润时要对收入进行税前扣减,从而企业利润减少,成本上升。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解决这类问题。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它只对企业经济业务增值的部分征税(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会产生对同一收入多次征税的现象。与此同时,企业减轻了税负压力,可以将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别的项目,刺激企业投资,使企业更加富有活力。
营改增帮助建筑企业减轻了税负,使其能够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然而在正确使用和应对“营改增”政策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营改增”从理论上来说,只针对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但就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情况而言,小规模纳税人远多于一般纳税人,同时又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也就意味着大多数纳税人依旧只能按照3%征收率纳税,不能享受进项税额进项税可抵扣的优惠条件。这从某种意义上其实是加重了企业的税负。而即使是针对税率为10%的一般纳税人,在使用一般计税方法下,如果进项税不足以抵扣,同时其进行项目议价的能力有限,同样也会使自己处于税负增加的不利境地。
第二,“营改增”政策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方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然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意味着降低税负,其对基建、装饰行业、园林行业的影响较为明显。首先,对于基建行业的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木材等原材料产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在土木工程中,拆迁、土石方等建筑材料都是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比房屋建筑少,因而其增值部分更大,交税更多;其次,对于装饰行业,由于这个行业本身存在的特殊性,发生额大多零星琐碎,如果对这些都开发票反而会引起企业成本的上升,从而间接导致企业税务管理成本的增加;最后,对园林行业的影响主要在于苗木的进项税,原来园林企业交3%的营业税,而现在则要交10%的增值税,它可以抵扣部分进项税额,但最后算下来仍需交7%~8%的税。而如果这三个受重大影响的行业因此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并不会解决这一风险。因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同时意味着下一个环节的企业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下一环节的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就会减少与选择简易计征的建筑企业的合作,其结果是建筑企业陷入新的危机之中。
第三,“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以挂靠、承包的经营方式为主的建筑企业也增加其税负。在这种运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承包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但可能存在未及时取得进项税的合法抵扣凭证等原因,导致进项税额不足并产生较大的增值税计税基础;而承包方作为建造工程的一方可能存在空有发包人开具的进项税额凭证却没有销项税额,导致产生无法抵扣的情况,也会间接增加此类企业的税负压力[1]。
2.2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首先,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在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企业发票的开具主要是由地税机关内部代开发票,即纳税企业或个人在发生应税劳务地的地税局代开发票,同时缴纳营业税,其过程简单容易。“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变得较为严苛,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开具,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且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纳税人只能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得企业可以在销项税的基础上抵扣进项税,但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目前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大多采用资源共享、联营、借用等模式,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无法取得专票,从而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办法形成闭环[3]。
其次,对相关会计人员业务素养的影响。营改增之后,课税的主体、客体、对象及过程发生了改变,增值税的各个方面的核算也比营业税复杂得多,这些改变需要相关会计人员提升自我的业务素养,同时及时了解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的变化、区分课税的对象和各项优惠政策等,以此来计算销项和进项税额。除此之外,建筑企业易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降低税负的诱惑,授意相关会计人员虚开或伪造增值税发票,从而导致企业产生道德风险和违法行为。
最后,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经常会出现债权不能及时收回的现象,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应收账款,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这当中在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债务链条受应收账款的影响最为显著,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其许多工程项目采取的都是分期付款的方式,这就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当期在确认剩余应收账款的同时,又无法全额付款给供应商,使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部分抵扣进项税。但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增加代表其确实发生了劳务等的销售,即销项税额也需在当期予以确认,因此产生了销项和进项税额的时间差,使企业当期税额增加,流动资金减少,加重企业的负担[2]。
2.3 “营改增”对行业市场秩序的影响
一方面,建筑企业工程造价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总和,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建筑业全面推广“营改增”政策后,招投标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采用价税分离的模式,工程材料得以以现行的市场价值体现,从而企业能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中成本和材料费用的预估,有利于在投标时处在有利地位。同时,由于工程材料的采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估算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市场调研和资料收集,这些会导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间接加重了企业的成本,使其在真正落实工程造价中的各项费用时,更加注重项目的质量[4]。
另一方面,“营改增”的全面推广对于建筑企业进入市场的要求提高,开发商的招标条件更倾向于一般纳税人,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合作机会,会慢慢转变成一般纳税人。这一转换合作的过程间接促使建筑企业更加关注工程建筑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从而规范了建筑市场,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最终引导建筑业市场经济向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
3 建筑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3.1 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通过上述从“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和财务的影响分析,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弥补不足。由于税负过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可否抵扣或者能够足额抵扣等问题引起的,建筑企业首先应当加强合同签订方面的风险管理,在与对方签订承包项目合同时对各项条款逐条确定,在开展相关工程前明确双方的结算方式、选择的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次,应该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时间,因为只有取得了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才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降低税负压力。最后,企业应加强其在税务筹划方面的管理,例如,企业在采购工程材料时,应当酌情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还是与一般纳税人(11%税率)进行交易,从而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3.2 建筑企业规范发票的管理体系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税收管理的重点逐步转移到进项税上,而进项税的抵扣则和发票的管理十分密切。以往建筑企业采购材料时,只是选择适合且价格低的材料进行采购,改革之后,为了能抵扣进项税,供应商的资质显得格外重要,项目承包方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除此之外,工程项目分期付款的方式使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存在减少现象,企业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适当地延缓收入的确认,在确认到大部分货款时,再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工作,以保证每一张发票都能在企业中发挥它最大的作用。
3.3 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养
财务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是应对“营改增”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名校教授召开讲座,讲解最新的建筑业方面的“营改增”政策,让财务人员在其中得到学习和提升,与此同时,还可以安排企业的财务管理层人员去学校报名学习相关课程,了解如何在“营改增”政策下,正确处理企业财务和合理降低税负的问题;另一方面,财务人员自身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坚决抵制虚开和伪造票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