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品IP改编存在的版权问题及对策思考*
2018-02-08□文│高婷
□文│高 婷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新媒体的用户不断增多,以新媒体为传播载体的网络文学带来了巨大的利润收益,根据速途研究院《2016年移动阅读市场报告》:在2016年,移动阅读市场规模比2012年增长了接近70亿元。[1]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具有用户群体广泛、题材多样性及更新速度快等特点,电影、电视剧、游戏、动漫、衍生品等多个领域纷纷借助网络文学为其开发源泉,虽然这为网络文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也给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带了新的问题。
一、网络文学IP改编
由于“网络文学IP改编”是新兴的概念,以“网络文学、IP、改编”为关键词在知网进行搜索,多数文章都是直接分析“网络文学IP改编”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没有文章对“网络文学IP改编”这个概念进行界定,但是厘清“网络文学IP改编”概念是研究该问题的起点。
1.网络文学IP改编概念界定
从“网络文学IP改编”的字面意思来看,虽然其本身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把“网络文学IP改编”拆分成“网络文学”“IP”“改编”这几个概念均有对应的概念。首先,网络文学一般是指以电脑、手机、电子阅读器等新媒体为传播媒介的,[2]作者在网络上创作并发表的文学作品。[3]一般来说,网络文学产业链就是作者在网络上进行文学作品的创作,把作品提供给网络文学网站或者移动智能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 网络文学网站或者APP购买该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并支付给作者版权费,然后该网络文学进行推广运营。其次,IP就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最后,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为另外一种类型,[4]或者不改变作品的类型将其直接改变为适合某种特定需要的作品,如将原作品扩写。虽然二者具有形式上的差异,但是由于原作品的某些独创性特点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一般的消费者也能够通过阅读等方式感受到二者之间的前后关联。[5]“网络文学IP改编”应该是以网络文学为源头,对于具备版权的作品进行再创作或者把文字转换为有声图书、游戏、网络剧等方式作为网络阅读模式的延伸。
2.网络文学IP改编主要涉及的是版权问题
从网络文学网站或者APP的推广盈利方式来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网络文学网站或者APP提供网络文学作品给用户,用户通过支付会员费、购买网络文学作品、打赏等模式进行付费;二是在网站、APP、网络文学作品中插入广告,广告商支付费用;三是把版权授权给游戏、动漫、网络剧、影视剧等其他领域,获取版权改编费用。作者也可以不通过网络文学网站或者APP,把作品的版权授权给游戏、动漫、网络剧等获取版权收益。由于目前网络文学作者和平台变现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提供作品的改编权,IP改编的形式不仅针对完整的故事,甚至可以是一个概念或者形象,且网络文学作品经过改编之后可以应用于多个领域,包括音乐、影视、游戏、衍生品等,[6]不难发现,“网络文学IP改编”中主要涉及的是知识产权中的版权。
二、网络文学IP改编中存在的版权问题
任何作品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出现的,这种背景反应在创作上,就体现为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于他人作品的利用,这种利用可能是多层面的,但是有利用就有可能发生纠纷。网络文学IP改编的运作过程包括版权作品的授权、版权作品的改编、改编作品的销售与消费等多个环节,而版权贯穿于整个网络文学IP改编的运作过程,但在每个阶段,网络文学IP改编的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各异。
1.网络文学IP改编 “二次创作”作品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文简称《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是演绎作品,[7]但是并没有指出改编作品与原有作品的联系与区别。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一般是经过版权人授权,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通过加入新的创造性成分,生产出一个与原作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新作品,从商业价值角度来说,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并不是原有作品的替代品,且该作品既能运作原作的商业市场,也能继续开拓现有的网络文学市场。网络文学IP改编的作品通常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必须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创作,而且创作的结果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8]形成一个新的作品;二是新作品是在保持原作基本表达的基础上进行演绎的,如将网络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虽然会为拍摄电影的需要删掉大量细节和心理描写,但是同时会增加大量的场景安排和人物动作、表情设计等,但是小说的基本故事情节依然清晰可辨。[9]由于立法规定的模式以及抽象性,使得网络文学IP改编 “二次创作”作品的原创性很难确定,然而,作品受到版权保护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是否具有原创性,所以是否能确定其原创性也是对于“二次创作”作品能否得到版权保护的关键。
2.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由于版权法要求对于作品的改编需要获得作者的合法授权,所以很多法院在考虑是否保护改编作品之前,首先判断该作品是否得到授权,[10]如果网络文学IP改编时并未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将产生非法改编作品,如擅自将网络文学改编成游戏、网络剧等。对于版权法来说,作品只要具有原创性或者固定性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是否能受到保护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且理论上存在两种争议。
一是对于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法律保护持否定态度。在这种理论之下,获得版权人的授权是该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版权法并不保护所有的作品,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侵犯了原有版权人的权利,属于侵权作品,基于“任何人不能从侵权行为”获利的基本原则,[11]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否则无异于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违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同时,版权人基于版权法的规定,有权对于自己的作品进行改编,决定是否开发其改编作品市场以及什么时候开发,如果保护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将会抢占原版权人改编作品的市场。
二是对于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法律保护持肯定态度。在此种理论之下,认为虽然侵犯了版权人的版权,但是该作品只要具备版权上保护的作品一般构成要件,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其本质也是原作者和改编作者的共同创作物,如果不对其进行保护,那么将导致他人随意复制使用该作品,对其进行保护,才能阻止他人对该作品擅自传播,避免产生更大的不公平。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固定性,应保证改编作者对其原创部分享有版权,[12]如果对该作品不予以保护,将会导致改编作者无法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对于未经授权的IP改编作品进行法律保护,其实真正体现了利益平衡精神,既保护了版权人的合法利益,也鼓励了创作。
3.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的侵权认定模糊
想法是由于相关的人或者事物引发的,而所有想法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因此很难界定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范围。[13]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版权保护范围也很不确定,所以区分网络文学作品哪部分受到版权保护、哪部分不受到版权保护非常困难。改编作品中存在的改编、转换的概念也具有模糊性,法律对于改编或者转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判断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是否包含原作品版权保护的部分更加困难。即使能够区分改编作品中包含原作品受版权保护的部分,也不一定意味着一定侵犯作品的改编权,有可能还涉及侵犯作者的复制权。
一是,网络文学作品IP改编中很多作品只是改变作品的存在形式或者载体,并不改变原作品本身。比如将网络文学作品变成有声读书,[14]网络小说本身没有改变,改变的网络小说从“读”变为“听”,或者一部忠于网络小说的电影,不涉及对于该网络小说的改动,基本反映网络小说作品的原貌。在此种情况之下,认定一部只改变原作品载体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相似性构成侵权是很容易的,但是区分侵犯的是复制权还是改编权比较困难。虽然改编作品也是对于原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复制,但是其目的是为了生产新作品的复制,如擅自改编网络文学作品的电影,其复制了网络文学作品的情节,由于其目的是为了制作新电影,实际上并非是侵犯了版权人的复制权。
二是,对于网络文学作品本身改变的侵权界定困难。对于网络文学作品本身的改变就是以改变原作品为目的,包括两类:一是改编原作品的内容,即增加原创性的故事、场景和人物的描写,产生与原网络小说本身不同的新小说;二是既改编原作品的内容,还改变原作品的形式,比如将网络小说改编成电影时,还将原作品的部分内容改成自制的配乐、台词等,产生与原网络小说不同的电影。在上述情况之下,由于改编作品与网络文学作品从内容到形式都存在很大出入,改编作品可能完全脱离了网络小说,只存在情节、主题相似,也有可能是原作的特点仍然反映在新作品当中,存在大量的对话、片断性相似,所以很难对改编作品和网络文学作品之间的相似性进行界定,侵权与否很难认定。
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在校园内营造“学术道德至上,学术失信为耻”的良好风气,积极发挥导师的榜样力量,同时,强化导师的岗位职责,加大导师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指导和教育力度,对不能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导师要严肃处理,实施导师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9〕,不断营造良好的学术道德氛围,让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在校园蔚然成风。
4.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版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版权救济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损害赔偿适用方法不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我国对于版权侵权实行的是全面赔偿原则,所以法定赔偿作为权利人最后的赔偿救济方式为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15]同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第1款中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有限选择权,即可以在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中择其一,但在第2款中规定只要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中有一项是可以的,就无法适用法定赔偿,这实际上剥夺了版权人在损害赔偿时的选择权,所以《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之间是平行选择适用还是先后依次适用的关系。[16]另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单一,网络文学IP改编侵权问题由于其依托数字网络领域,其版权侵权的方式不再局限于纸质载体和实体侵权行为,这使得《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难以计算,[17]缺少更加周全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三、网络文学IP改编版权保护对策思考
虽然网络文学IP改编是近年来才在我国兴起,但是由于其带来的巨大利润空间,发展速度也很快,为了更好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促进其IP产业化良性发展,应积极从多个方面去完善现行网络文学IP改编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采用“两分法”标准确定“二次创作”作品版权保护问题
“两分法”标准:一是原创性不能仅仅是“超过微小限度的变化”,对于版权法来说,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并不高,就作品而言,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的独立劳动,且这种劳动不是微不足道、可有可无的,那么就会被版权法认定为具有足够的原创性,给予专有权的保护。[18]如果网络文学IP改编的“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变化非常细小,基本上不反映制作者的任何努力,那么这一作品便不具备原创性,只是原作的复制品而非演绎作品,[19]此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得到版权人的复制权授权,应该被视为侵犯了版权人的复制权。二是“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之下影响到原作品的保护”,所以在版权法之下,对于原作品和二次作品的保护标准不同,一个完全的创新、第一作品受到最强保护,二次作品、编辑作品等受到的保护较小,这意味着对于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的“二次创作”版权保护,其原创性要求不能与原作者的版权相冲突,对于“二次创作”作品的保护必须受到原有作品版权保护的制约。
2.从法律上确定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应受到保护
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具有原创性,反映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并非没有原创性的单纯对于原作品的复制。虽然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创作角度来看,该作品促进了网络文学的原创性表达,有利于公众接触、欣赏到更多的新作品,其之所以应该受到版权法保护,主要是基于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中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此外,保护未经授权的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也并不意味着该作品的版权全部由改编作者享有,其享有的版权应该只限定于原创部分,原作品的版权应该依然有原版权人享有。
3.依据多种方法综合考量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的侵权认定
由于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的侵权认定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方法,但是司法实践中缺乏“实质性相似”的明确的、客观的衡量标准,导致实质性相似判断非常混乱,所以考虑同时兼用市场测试法和精神利益测试法,增加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的侵权认定准确性。市场测试法就是考察作品的市场,确定涉嫌侵权作品中所复制的与原作相似的地方是否可以替代原作品或者掠夺原作适当的市场地位,即从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市场角度,分析其版权是否被侵犯,这种测试法也较容易操作。由于作品不仅还涉及原作者人格、声誉等方面,引入精神利益测试法作为判断网络文学IP改编作品的侵权认定时能够判断作品是否被歪曲、篡改,从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作者的人格权。
4.在侵权救济上采用“许可费推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由于网络文学IP改编,版权人通常在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将版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版权使用费即许可费用。许可费推定,就是根据版权人签订的版权许可合同中确定的使用费,结合具体的侵权状况,对于侵权损失予以推定从而确定损害赔偿,针对没有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可以参照版权人签订的同一或者同类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用,或者参照其投资费用、故事题材、作品时长相似相近的其他作品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的根据,以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20]
5.树立网络文学合法改编的新观念
由于技术的发展对作品表达、利用方式的创新,使得创作自由与版权人利益的权衡更加复杂多变,但是网络文学IP产业化的发展应当是建立在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之上,政府一方面应当引导社会习惯从网络免费获取产品和服务的习惯转向正确的网络消费观,网络文学的改编权同传统文学作品一样均需要依法取得,增强版权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一方面依法打击对于网络文学非法改编行为,震慑相关违法犯罪,加大对于网络文学保护力度,保障网络文学IP产业有序化发展。[21]
四、结论
网络文学作品IP改编属于近年来新兴起的现象,网络文学为电影、电视剧、游戏等领域带来了丰富的创作资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改编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文学作品,而网络文学作品IP改编存在的版权问题如“二次创作”作品保护问题、侵权认定模糊等问题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办法解决。虽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6年11月4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通知》,[22]给予网络文学作品IP改编提供了国家层面政策指引,但是还需要从法律层面继续完善给予网络文学作品IP改编提供法律保障,此外还应该树立网络文学合法改编的观念,从社会观念层面给予网络文学作品产业提供有效的支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决,以期我国的网络文学IP产业能健康发展。[23]
注释:
[2]杨炳忠.网络文学特征论(网络文学研究系列论文之二) [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4)
[3]李艳平.我国网络文学现象及发展方向浅析[J].出版广角,2016(5)
[4]曹新明.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J].法商研究,2012(4)
[5]梅术文.著作权法:原理、规范和实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86
[6]易观.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运营专题研究报告[EB/OL].http://www.useit.com.cn/thread-12598-1-1.html. 2017-11-19
[7][12]巫洪才.论作品著作权在网络空间下的侵权和保护[J].西昌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8]吴剑霞.“转化性使用”规则的适用条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15
[9]琼瑶代理律师二审代理意见精简版[EB/OL].http://3y.uu456.com/bp_2kmyw0z22b3j4lf875nj_3.html. 2017-11-19
[10]张晓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从《清代瓷器赏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谈起[J].中国版权,2004(2)
[11]孙玉芸.论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
[13][澳]彼得·达奥豪斯,约翰·布雷斯伟特.信息封建主义[M].刘雪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9
[14]杨炳忠.网络文学发展论(网络文学研究系列论文之四)[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4)
[15][16][20]丛胜男.我国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20
[17]王利民.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38-239
[18][19]孙玉芸.从演绎作品的原创性看演绎权的侵犯[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
[21]李华成.网络文学IP改编的“乱”与“治”[J].科技与出版,2017(3)
[2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通知[EB/OL].http://www.gapp.gov.cn/sapprft/contents/6588/308186.shtml,2017-11-18
[23]吴琰.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现象探析[J].名作欣赏,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