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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2-08刘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6期
关键词:征地界定公共利益

刘琛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1 引言

土地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是人类日常生活以及生产的重要资源。我国也以“珍惜并利用每一寸土地”为宗旨,试图建立全世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基于此,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也逐渐行政化,然而,制度毕竟是人确立的,其中必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与漏洞。特别是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脚步不断加快的环境下,城市发展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因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2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凸显

征地补偿问题也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完善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低。例如,农业土地在被征收时所计算的补偿费用是以农业用途为标准的,与之后转为建设用地获得收益不成正比,而且差距巨大,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而且,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通常会对附近土地产生噪声污染以及空气污染,对于这些因素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补偿;另一方面,补偿方式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还较为单一,通常是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而被征用者往往不能看到长久的收益。所以,建立长效补偿机制也是相关政府需要做的[3]。

2.2 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

从我国物权法相关内容来看,其并没有针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是物权法中的一大漏洞。根据我国目前土地征收现状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通常以公共利益为名来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这也是符合我国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喊着“公共利益”的口号而征用非公共利益用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民众的利益。例如,我国很多城市都在推进高科产业园建设以及旧城改造。在这些项目开展过程中,很多土地的征用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这与“公共利益”有明显的区别。这些行为显然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又如,一些地方政府想要增加财政收入,而将公共利益扩展到个人建设以及企业建设,这其中涉及到很多商业性质用地。由于农用地无法流转,只有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流入市场,政府为了给工商业批建设用地,就要对农民集体的土地进行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采取各种形式规避法律,导致集体土地隐形入市的现象比较普遍[2]。正是因为土地征收主体滥用权力、被征用者贪图眼前小利、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才使得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3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有效措施

3.1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在我国宪法制定之初,由于立法者并没有对公共利益有一深刻理解,使得相关各类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最终导致权力滥用现象,使得非公共利益土地征用问题凸显。所以,完善立法并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非常重要。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排除法、列举法、概括法等对公共利益进行全面界定,从而有效限制相关部门权力;第二,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例如,建立征地价值评估小组,在征地前对其公共利益以及使用价值进行合理分析。又如,建立公民参与机制。让社会公众、各方面专家以及土地被征用者都能够参与到土地征用工作中来,从而对裁量机关的决策做出中肯的评价。

3.2 细化土地征收补偿措施

为了维护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细化土地征收补偿措施非常有必要,具体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首先,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补偿标准。因为我国各大城市以及乡镇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所以在制定补偿标准的时候应考虑到地区差异性因素。其次,对于补偿金的确定应该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国家应设立第三方土地价值鉴定机构,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对土地补偿金额进行鉴定,从而维护双方利益。最后,采取多样化补偿形式。对于土地征用补偿形式来说,不能一味地局限于现金补偿,相关政府应该深入了解土地被征用者的切实需求,例如对其养老保障以及社会保障进行一系列补偿,从而满足民众的需求。

3.3 完善征地补偿程序法律规范

一方面,我国要建立非公共建设用地制度。对于我国公共利益界定模糊不清的问题来说,完善法律法规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而且鉴于我国土地征用现状,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也并不是最有效措施。所以,建立非公共建设用地制度来解决非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这一问题非常有必要;另一方面,国家还需对土地征用程序进行完善,从而防止政府权力的恣意,使公权力在法律预设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律程序的设计可以使财产权利人预知公权力的运行模式,从而监督其运行,防止其滥用而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4]。

3.4 借鉴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首先,对于美国来说,其特点为国土疆域辽阔,人口密度较低,土地私有化程度较高。其中土地私有化占比高达六成左右,仅仅有四成左右的土地为共有。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土地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制定了限制农村用地向城市用地转化的相关条例。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只有在限于公共目的,并兼备合理补偿条件下政府及有关机关才能行使土地征用权。其次,对于日本来说,其征地补偿标准就是公共利益。而为了防止公共利益界定模糊的问题,相关政府对征地补偿制度相关法律采取了列举式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各种情况。除此之外,日本土地征收补偿措施中除了现金补偿,还有现物补偿等相关补偿形式,这些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最后,对于加拿大来说,该国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追加用途,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在其征地补偿制度中,充分考虑到市场因素对价格变动产生的影响,采取法律定价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土地被征用者的损失。除此之外,其补偿范围也较广,除了对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之外,也注意对因征地对所有者造成的连带影响进行补偿,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权利[1]。对于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我国应对其进行选择性借鉴,从而使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更加完善。

4 结语

总而言之,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是合理分配我国土地资源的重要基础。所以,业内相关人士务必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应对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土地征收给予充足的补偿,从而体现土地征收的合理性。与此同时,还要细化土地征收补偿措施,确保民众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还应建立非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断吸取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精华,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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