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父母主婚权探析
2018-02-07朱玉霞
朱玉霞
摘 要:中国古代父母对子女人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主婚权是其表现之一,主婚权表现在对子女婚姻缔结和解除拥有决定权。父母作为主婚人在享有权力的同时,若出现违律时,还要承担一定责任。主婚权体现了权、责一致性。本文将从礼法两方面对父母的主婚权进行分析。
关键词:主婚权;法律;婚姻
中国古代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有决定权,婚姻缔结不是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而是服从父母的意志。父母可以命令子女與任何人缔结或解除婚姻,子女不得违抗,否则就违犯法律。父母拥有主婚权,礼法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本文将对父母主婚权的成立、主婚权内容以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探讨。
1 中国古代父母主婚权的成立
秦汉之前,礼仪在婚姻中起着很强的约束力。“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礼教之一,婚姻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意愿,男女婚姻必得由家长来决定。早在《诗经·齐风·南山之篇》中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可见在古代结婚,必须要告诉父母,并取得父母的同意。若儿子与妻子感情好,但其父母对其妻子不满意,就必须将其妻子休掉。《礼记·内则》: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也,子行夫妻之礼焉。没身不衰”。可见,就算儿子与其妻不合适,父母满意,就必须要行夫妻之礼。由此可知,古代婚姻的缔结和解除都必须听从父母的意志。
汉代规定主婚必须由父母之命才合乎礼,父母主婚的制度已经完备,但尚未纳入法律。《白虎通·婚娶》曰:“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约何?远耻防淫洗也。”[1]可以看出,子女无权自取婚嫁,必须要由父母包办,父母是子女婚姻的主婚人,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子女淫乱蒙羞。若子女不听从父母之命另娶他人或自取婚嫁,这样的婚姻是不被承认的,不合礼数,子女也谓之不孝。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家长权的维护和封建礼教的伦理思想。
唐代以法律的形式把父母对子女的主婚权予以规定。《唐律疏议·户婚》“嫁娶违律”规定:“诸嫁女,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若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2]这里规定了主婚人的顺序,祖父母、父母直系尊亲属为第一主婚人,期亲尊长为第二顺序主婚人,余亲尊长为第三顺序主婚人。这里还规定了寡妇携女改嫁,母亲为其女第一主婚人。若子女违背父母的意愿,在外自取婚嫁,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并称之为不孝。《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其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3]由此可见,父母对子女卑幼的婚姻有决定权,在外已婚者可予以否认,要顺从父母,违者杖一百。这种主婚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有强制的效力。这种婚姻绝对权还体现在对寡妇的强制改嫁上,《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4]由此可见,父母强嫁寡妇受法律保护。父母的主婚权不仅表现在对子孙结婚的决定权,对离婚同样拥有决定权,可以凭着自己的意志命令子孙离婚,根本不顾子孙的意愿。《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之母因对刘兰芝不满,逼迫焦仲卿出妻,最后两人自尽殉情。 可见,古代婚姻是父母包办,与子孙的意愿无关。
2 中国古代父母主婚权的内容
父母为子女主婚,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找个门当户对的人家,很多父母为了财或权以子女的婚姻为手段进行联姻。同时,也会因为父母意愿或家族利益而逼迫子女离婚,一般男方家庭占主动权。另外父母在享有权力的同时,还要承担一些责任和义务。
(一)决定子女结婚的权力
父母作为主婚人,并不考虑子女意愿,而是从家族的利益出发来联姻的,子女可以成为自己敛财的工具。古代婚姻要行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也就是聘礼是核心部分,只要女方家庭接受了聘礼,那么婚姻就就有法律效力。父母可以根据对方家的经济状况与聘财多少决定自己子女婚姻的缔结。据《旧唐书·许敬宗传》记载礼部尚书许敬宗为了敛财将两女儿分别嫁给蛮酋冯盎之子、左监门大将军钱九陇,多纳金宝,以求富贵。[5]可以看出许敬宗不仅是因为对方的钱财,更是因为要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与政治权贵联姻。甚至一些父母为了敛财,不顾年龄悬殊,将女儿嫁给白发老人。据《太平广记》记载崔玄综官四品,年五十八,娶了十九的女子,对方虽嫌其年龄,为食其贵禄,竟嫁之。[6]这就是父母作为主婚人从自己利益出发,不顾子女意愿,而造成的悲剧。
在古代联姻、和亲是保障家与家、国与国稳定和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样子女就成了政治的牺牲品。据《新唐书·张嘉贞传》记载,德宗时,名将李晟希望通过“为子请婚”的方式与大臣张延赏和解。[7]可见不顾子女意愿的联姻是上层阶级进行政治活动时常用的手段。父母会为了自己家族的利益而和亲,这样儿女成家族利益的牺牲品了,上层社会的婚姻体现的更加明显。王昭君出塞,想必大家都知道。汉元帝时,为了表示与匈奴友好,答应了呼韩邪单于的和亲要求,将王昭君嫁到匈奴。王昭君虽不是汉元帝的女儿,但是是以公主的身份出嫁的。唐朝文成公主嫁给藏王松赞干部,汉藏联姻促进了民族团结,虽成了一段佳话,但是文成公主是没有选择权的,必须要听从皇帝的命令。
(二)决定子女离婚的权力
古代离婚有明确的形式与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三种情况。其中“七出”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常见的离婚原则,离婚的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方及其父母手中。《唐律疏议·户婚四十》“妻无七出而出之”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8]其中“不顺父母去”“不事舅姑出”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而出,但是孝不孝的解释权在于公婆,而公婆常以不孝的理由命令其子休妻。无子,女子结婚后却没能为丈夫生儿育女。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并且婚姻的目的就是要绵延子嗣,所以无子也是大忌,会让婚姻失去原有的意义。有恶疾,妻子若有恶疾,就不能照料父母,管理家庭,就会被休。多言,就是女子话多,其实就是不能顶嘴,只能顺从。endprint
七出原则规定的出发点是家族利益并不考虑个人情感,夫妻情感只是婚姻的附属物并不是婚姻的基础,甚至夫妻情感很好也可能会不得不在家庭的压力之下解除婚姻(休妻)。著名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就被婆婆休出家门,而夫妻俩的感情却很好。若子女不顺从父母,在法律上受到惩罚,也谓之不孝。因此,只要父母对子女婚姻不满意,就可以命令子女离婚。
3 中国古代父母主婚权的义务和责任
作为父母,必须为适龄的子女张罗婚事,选择婚配对象。 在中国古代婚姻缔结的程序主要是“六礼”,要经过“六礼”婚姻才算结成。《礼记·昏义》中记载了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这些程序都是要父母来主持的。
纳釆,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送礼表示求婚;问名,男方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纳吉,将男女双方的姓名和生辰八字进行占卜,看男女双方是否适合在一起;纳征,若男女双方八字相合,男方家庭便送礼请求订婚,女方家庭同意后,男方家庭要正式送女方家庭一定的聘礼,即为下聘;请期,男女双方家长协定好婚期,一般会选个黄道吉日;亲迎,婚礼当天新郎亲自去女方家将新娘迎娶回家。在结婚过程中,六礼必须要完备,这六礼都是父母来操作的,这是父母的责任,这才体现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时必须为子女准备结婚时的必需品,女儿需要嫁妆,儿子需要准备彩礼和婚房,还要举行婚宴。
当婚姻违犯法律时,父母应该承担起刑事责任,唐律、明律及清律的规定大致相同。按《大明律》规定:“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9]可知,若祖父母、父母主婚,男女无罪,仅主婚人独坐。期亲主婚时,期亲为主,男女为从。
4 结语
父母作为子女婚姻的责任人,在享有对子女主婚权的同时,又要对子女的婚姻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权、责一致性。婚姻涉及到家庭的稳定以及国家的安定,因此,婚姻一定要父母做主,并且符合礼法的规定,才能保障社会的安定。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有主婚权,实际上是家长权的表现之一。国家从礼、法两方面维护父母的主婚权,是为了保证父母在家庭中的绝对地位以及封建伦理秩序。
参考文献
[1] 班固(汉):《白虎通》,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卷4上,第250页。
[2]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075页。
[3]长孙无忌(唐):《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卷14,第267页。
[4]长孙无忌(唐):《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卷14,第265页。
[5]刘昫:《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卷82,第2762页。
[6]李昉(宋):《太平广记》,北京,中華书局,1961年,卷159页,第1143页。
[7]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卷127,第4445页。
[8]长孙无忌(唐):《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卷14,第267页。
[9]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6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