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
2018-02-07钟雨岚
钟雨岚
摘 要:现今社会,互联网带来了生产、生活方式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化。作为一种创新的民间借贷方式,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产生和发展,从一定程度上大大地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效率,促进了民间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丰富了我国的金融体系。但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的良莠不齐在其蓬勃发展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甚至出现了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恶性事件。本文以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主线,提出管控P2P网络借贷风险的一系列对策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1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
1.定义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一词最早源于英国Zopa网站和美国 Prosper网站,翻译过来是指“个人对个人”,也有一种说法叫做“人人贷”。在整个借贷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信息中介的性质,通过平台向借贷的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种互联网借贷的模式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模式,使信贷的方式更灵活、更市场化。
2.特点
P2P网络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
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双方通过网络借贷的这样一个互联网平台进行接触,相对于传统金融贷款而言,其准入门槛较低,借贷也较为方便。
(2)参与方式灵活,借贷效率高
P2P网络借贷往往不需要繁琐的审批制度,在借款人的信用合格的情况下,借贷手续简便,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出借人的资金需求。
(3)高收益率,高风险性
出借人往往因不需要担保和抵押,也通常愿意以更高的利率获得资金,而借款人和网络借贷平台通常因为缺少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借款人信用审查,且无需抵押和担保,故呈现出高风险性。
2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1.现状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源于2007年拍拍贷的正式运营,至此打开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市场。但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真正形成风潮,被大众所熟知,也是近两年的事。截至今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达到上千家,但是也出现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莠不齐的一个状况,这其中甚至出现了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等的恶性事件。特别是2015年“e租宝”事件的爆发,凸显了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2.法律风险
(1)借款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①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为了确保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家庭情况,个人资产证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②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因为无需借款人提供担保和抵押而显得简捷,但同时借款人也要承受高利息。因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良莠不齐,大多都导致借款人借款后产生了高出法律所约定的最高利息,而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2)出借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制尚不完善,缺乏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且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仅是根据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来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从而撮合双方的借贷行为,但是却无法避免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且进行的是线上的互聯网交易,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后期违约行为无法掌控。
(3)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①平台系统技术上存在漏洞,导致系统安全存在风险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向第三方所购买的平台运行软件或者手机APP采用简易的版本,安全隐患较大,存在各种安全漏洞问题,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或者是感染病毒,导致信息外泄和影响资金支付安全,最终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②非法集资和挪用资金的法律风险
举例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大佬“e租宝”事件的例子。我国在2015年爆发的“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就是这种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e租宝”这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接收出借人资金的形式将吸收来的资金放入一个自己自设的账户,然后在后期的资金运作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正常的还本付息外,另外很大一部分就被用于所谓的公司内部高管人员的挥霍以及维持公司的运行成本、广告炒作等,最终导致了借贷双方巨大利益的损失。这种做法往往就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制造自由支配出借人资金的机会,平台在不自律的情况下就可以随意挪用这部分资金为己用,这就对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3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应当建立和完善P2P互联网络借贷的法律框架体系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对这种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做了规定,即:“个体网络借贷应当要坚持平台的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一系列的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自身的信息中介的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一个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但是该《指导意见》仅是大体上的规定,并没有指出具体的相应措施,另一方面其不是法律,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不能成为诉讼的依据。
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体系,使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能够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应当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一直是处于互联网法律监控的“空白地带”。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网络借贷业务应当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笔者还是认为仅由银监会监管还不足以支撑起整个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体系,应当建立一种由银监会主导,其他部门联合的多元化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①银监会作为主导部门,应当严格进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核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发放经营许可证,从细节处入手,做好事前监控工作。当然,仅事前监控还不够,事后,作为主导部门的银监会也应当不定时组织抽查工作。
②公安部应当联合工信部等部门做好互联网安全监控工作,做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工作,对网站内容不定期进行合法性检查,净化互联网环境,严厉打击P2P网络借贷的金融犯罪。
③各地工商等部门也应当对本地区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备案,积极的规范和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相信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完善的互联网监控体系,才能真正地实现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事前、事中、事后的三重监控。
3.应当进一步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的控制,减少业务进行过程中的风险
①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章制度,事前进行严格的信贷审查制度,加强资金安全性。
②应当完善企业内部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工作自律性,防止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产生。
3.应当进一步提升社会大众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应当积极利用舆论监督的作用,可利用媒体平台进行案例宣传,引导民众提高资深法律防范意识。
综上所述,希望通过不断地构建、完善互联网平台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使得P2P网络借贷这种新型的非传统金融形式,能够在我国继续健康有序蓬勃地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促进民间资金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5〕221 号) ,2015年版。
[2]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