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社会企业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2018-02-07张梦恒邵杨琦李佳灵
张梦恒 邵杨琦 李佳灵
摘 要 近年来社会企业蓬勃发展,迅速成为世界公益创新的潮流。我国的新型社会企业也迅速发展,但是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其进行规制,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发展也十分艰难。本文以浙江省新型社会企业普遍存在的发展规模小、地位边缘化、政府扶持力度低等一系列发展问题为基础,研究新型社会企业合法性问题,提出构建新型社会企业合法性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 社会企业 浙江省 特殊 企业法人
作者简介:张梦恒、邵杨琦、李佳灵,浙江工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79
一、 社会企业的基本概述
社会企业发轫于20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由福利国家向新自由主义的转型发展,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扩张发展。追求利润至上的传统商业企业模式带来了诸多的环境恶化、经济危机等问题,而公益组织则面临资金短缺自身无法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新兴的社会企业综合公益性组织和商业企业的优点,以一种组织创新的方式解决政府失灵和社会组织“志愿失灵”的问题。目前,社会企业已经成为世界公益创新的新潮流。
虽然目前国际上仍然没有对社会企业的统一定义。但是我们可以归纳出社会企业所具有的三个具体特点:
一是以社会公益目标、社会价值、解决社会问题为动机。
二是以商业化的模式运作。
三是企业利润主要流入企业的再发展中而不是用于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促进实现其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社会企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社会企业解决了儿童教育、残障就业、社区发展、大学生就业等多个政府的社会福利和慈善方案都难以解决的社会顽疾;创造了一种新的福利模式来整合被忽视的资源、满足社会需求。可以说,社会企业在促进就业、创造经济收入、减少贫困的同时,通过资源的整合带动了整个社区或者地区的经济复苏。
中国公共服务需求的迅猛增长催生了社会企业,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CSR)的意愿增强也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条件。社会企业不同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它不是在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考虑总体福利目标,而是致力于创造“外部效益”。所以,社会企业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将远远大于CSR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我们也可以预见未来社会企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从社会企业本身具有的优势和中国经济的现实发展来看,社会企业在中国发展的潜力巨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解决上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的社会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浙江省新型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
中国传统类型的社会企业主要是以社会福利企业为主。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类型。新型社会企业则是不限于传统社会企业仅具安置残疾人员的功能,更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且新型社会企业的类型多样,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仅仅为育成阶段的某一个项目。
浙江省的新型社会企业在近年来确有所发展,社会上对于这些企业的关注度也颇高。2014年,长三角社会企业家联盟在杭州成立;2016年,中国社会企业创投峰会在杭州召开;2015年,浙江大学社会企业夏令营等等。浙江省培育社会企业发展的土壤条件不断优化。 但是浙江省的新型社会企业数量较少、发展困难。目前浙江省具有典型特征的社会企业有:杭州携职有限公司、金动教育咨询公司、创客公益咨询公司、杭州市上城区爱你公益服务中心、宁波天使味道有限公司、五谷画坊创意助残中心、海宁市的素食馆及一些科技孵化器等。
以杭州携职旅社有限公司为浙江省新型社会企业的典型代表,其在2008年成立于杭州下城区。该企业的创建旨在通过经营旅社的方式解决大学生求职住宿难的社会问题。携职旅社在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为来杭州求职的外地大学生提供价格低廉、环境卫生安全的住宿和求职的信息交流平台。携职旅社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方式,但是主要目的却是以解决大学生求职难的社会问题,但在投资者利益和专注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的社会使命方面摇摆不定,未免让人质疑其作为社会企业的公益性。
从目前浙江省新型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其面临着诸多问题。浙江省的新型社会企业在注册方面,面临共同的尴尬境地: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或者以非营利性组织注册,没有它自己独有的注册方式。而且现有的两种注册方式都不能完整的体现社会企业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无法推动其可持续发展。这些社会企业还普遍存在:发展规模小、成立时间短、处于“边缘化”地位、政府的扶持力度小等发展艰难问题。在面对诸多问题的情况下,这些社会企业自身的内部机构和管理模式也不尽如人意。
四、 新型社会企业合法机制的构建
(一)欧美社会企业立法经验
美国的社会企业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以共益公司为典型代表,突出特征:
一是追求公共利益。
二是拥有传统公司董事的行为标准。
三是拥有独立且透明的第三方标准。
四是利益实施诉讼。(如果互助公司未能追求或者创造一般公共利益或者章程里设定的特殊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任何示范法规定的任何义务责任或者行为准则,那么公司将被起诉)
2002年9月,英国首相内阁办公室在《私人行动、公共利益》的报告中提出改革现行非营利部门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创建“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CIC)的建議。 英国议会随即通过了《社区利益公司规章》,创立“社区利益公司”这一社会企业法律形式,企业名称以CIC为后缀。《社区利益公司规章》中体现了社区利益公司两大特点,一是资产锁定,二是分红上限。而且英国政府还授权“社区公益公司监管人”来管理CIC和负责登记以保证成立是为了服务社会而不是私人利润。endprint
(二)我国新型社会企业立法建议
1.在法律上创制特殊的企业法人
我国应在法律上创制一种特殊的企业法人:社会企业法人。将其从纯粹的营利性质的普通公司和纯粹的公益性质的非营利组织中抽离出来,成为单独的一种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殊企业法人。这种特殊法人实体允许企业家将企业法人当作市场工具和竞争优势来完成其社会使命。 同时,设立的这种特殊的企业法人,将为某些在实际上已具有社会企业特点的非营利性组织转换为社会企业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在慈善法中也应作出一定的修改,鼓励这些具有社会企业特点的非营利性组织进一步转换为社会企业,摆脱对外来资金的依赖获得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真正成为一种公益创新的新模式。
2.在政府政策上向新型社会企业倾斜
从英美两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来看,对于这种新型的以商业之道来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企业,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其一定的扶持,促进其发展。类如,政府对社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向其购买公共服务、相关产品的优先考虑政策和鼓励大学生在社会企业中工作的政策。政府出台的这些相关政策能够有效的减轻社会企业的负担,扩大其融资渠道,并为其提供产品销售途径和人才支持。此外,我国《慈善法》第八章《促进措施》内就有关于政府促进慈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措施。而针对社会企业所具有的和非营利性组织一样的公益性特征,我们认为给予其相关政策倾斜是非常有必要的。浙江省的新型社会企业发展所遇到的规模小、政府扶持力度低等问题将随着政府出台的这些政策而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其发展也会面临一个更好的局面。
3.在社会企业的外部建立监管机制
浙江省的新型社会企业面临着监管缺失的发展困局:没有一个明确的机制来保障其商业收入对公益的投入完全化的问题。国家亟待将社会企业实行公益的纯洁性纳入法律制约的框架,受到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在对新型社会企业的外部监督上,慈善法中关于对慈善组织监管方面的规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新出台的慈善法提出统一公开募捐的标准,规定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构建了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但是仅仅有社会公众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立法可以以英国CIC为模版:以政府授权相关机构来管理和登记社会企业,而社会企业的审计等经济监督活动则向该监管机构汇报,即监管机构分离了部分政府职责。
4.在社会企业内部设置董事的信用责任
新型社会企业常常处在公益性和营利性摇摆不定的困局之中:可能因为过分注重营利性,追求公司利润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丧失其社会目标;也可能因为过分注重其公益性,而无法获得资金来源,濒临破产。浙江省携职旅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社会企业内部董事的信用责任,在社会促进社会目标的实现的同时考虑股东的合理利益。
作为董事问责机制的核心,股东衍生机制自2006 年公司法被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具有建立该制度的坚实基础。确立董事的行为标准,董事会的各委员会及其个人应履行对企业股东、雇员等问责的监督义务,同时确定企业的公益目标。他们在决策时还可以考虑与利益相关者条款相联系的利益,或者其他集体的相关因素或者利益。
注释:
舒博.社会企业的崛起及在中国的发展.南开大学.2010.
央广网.2016.
杜创客.B型企业和共益企业.2016-09-05(443).
Cabinet Office Strategy Unit. Private action, public benefit: a review of charities and the wider not-for-profit sector. London:Strategy Unit, 2002.49-57.
L.Timmerman,J.M.de Jonah,A.J.P.Schild著.鄭令晗译.社会企业的崛起:社会企业正在如何改变全世界的公司法.湘江青年法学.201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