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的制度安排探讨
2018-03-02李彬
摘 要:在我国民法编纂过程中,法人制度作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不同学者针对怎样安排法人制度各抒己见,积极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从现有建议来看,较多人一致认为民法总则中应专章规定营利法人制度。基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考虑,民法总则并不适合传统营利法人的安排,同时也不提倡使用营利、非营利词汇,我国民法总则应根据本国国情,继续使用与企业法人相关的制度。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营利法人;企业法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214-01
作者简介:李彬(1984-),男,河北雄县人,河北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唐山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1896年《德国民法典》制定法人制度之后,有关法人的制度安排成为各个国民法典主要内容,1986年《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制度规定设置了专章,在法人制度的设计安排上与世界其它地区国家区别是,《民法总则》设计了“一般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四个章节。此制度恰巧适用于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制度比较具备中国特色。我国在民法典最初开始编撰时,不同学者、机构就法人制度怎样进行合理设计安排展开了讨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其中关于营利法人的安排设计尤其具有研究价值。绝大多数认为应民法典中补充完善法人制度体系的要求,民法总则应对营利法人制定专章制度内容。在2016年我国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议上,在当时审议的《民法总则》中明确将法人划分为营利、非营利两种法人[1]。
一、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和教会法,后经过德国法系学界不断地研究再通过1896年《德国民法典》开始被各国民商法所采用,如今距离颁行《民法通则》已有三十来年,在此期间当中企业法人制度包含在内的法人制度的相关规定成为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阶段的基本制度,它们的深入发展被广泛认可,十分有效的推动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在《民法通则》企业法人规定的基础上,各种相关的针对性的企业法陆续出台,并一跃成为我国企业形态的极其重要的法律规定,正是这些具有针对性的相关企业法规定,促使我国法人制度由抽象开始转為具体化。在我国马上安排编撰民法典阶段,在各类企业状态法律规定较为完善的情况下,营利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虽然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需求,但在民法典中如此规定不是很恰当。
二、现代西方有关营利法人的企业化的认知及其立法发展
这种营利与非营利、经济与非经济社团是根据该社团是否以经济性的经济活动为目的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区分的。正常情况下,社团进行经济性活动的利润是要分配给其成员的,这也是成员为何进行经济结社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如此去区分太过笼统,不够确切,经济活动本身仅仅是一种手段方式,而不是其最终目的。《民法总则》第86条,非营利法人需具备“非营利”“无利润分配”两个要素。从立法技术角度进行分析,此规定将会导致有利润却无分配的法人归类模糊。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有利润无分配的法人应归类为非营利法人。那么依照以前的学说主要是通过组织社团而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并将其利润以某种方式分配给社员[2]。新的学说与之不大一样,是以社团是否进行企业性活动为决定因素的。企业型活动其实就是指社团在市场经济上有计划的长期的进行劳务合作关系并给予其报酬的行为[1]。德国著名学者卡纳里斯认为,现实生活中,商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的,这完全符合商人的身份特征,但是在法律的制定上没有必要把它当做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3]。事实上,社会经济活动是宪法中结社自由的相关性规定为法律依据的,人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创立公司,但是该公司并不一定就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
三、针对我国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通过学习西方国家地区民法典中法人相关规定和综合考虑目前我国对有关公司企业法人的实际认知情况,民法总则内容中不适合有营利、非营利词汇出现,另外,无必要有社团词汇出现,其实可以直接以“企业法人”来区分营利法人相关制度。顺应当前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并兼顾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未来公司法、企业法发生重大转变留有余地。不必因民法典编撰中出现社团、财团法人就急于转变人们对已有法人的看法,再去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解释法人的相关法律文件。
四、总结
在营利法人的制度设计安排上,不仅要继承已有民法总则的企业法人分类思路,而且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及立法习惯。但原民法总则中营利或非营利法人分类方式值得研究,因为其基本将企业或非企业的法人的区别方式等同了。企业法人本质上是强调企业的运营组织的,而不是强调其是否存在营利性,所以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以企业是否具备营利性来区分企业和非企业法人在一定程度上会约束原本想以企业形式来创建经营社会型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一些在国家或政府帮忙扶持下组建起来的社会型企业[1]。
[ 参 考 文 献 ]
[1]许强胜.论我国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的制度安排[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05).
[2]张闱祺.我国民法总则中法人分析方式探析[J].中州学刊,2017(02).
[3][德]卡纳里斯.德国商法[M].杨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