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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018-02-07卢敏

卷宗 2018年1期
关键词:参考咨询公共图书馆知识产权

摘 要:公共图书馆在参考咨询服务工作中遇到馆藏文献复制、参考咨询资料汇编、读者自助参考咨询服务及咨询用户本身等因素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些潜在问题困扰了参考咨询服务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版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从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咨询馆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读者知识产权的提示教育等方面加以防范。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知识产权

参考咨询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公共图书馆在开展参考咨询服务工作中,根据咨询用户的信息需求,进行文献复制传递、专题资料汇编、提供平台数字资源供用户下载等,这些都与知识产权问题息息相关。本文对当前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中存在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对策,以促进今后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顺利地开展。

1 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1 馆藏文献复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中,不少咨询用户要求提供原始文件传递。因不少答案就源于馆藏纸质文献,这就必须对馆藏文献进行复制再传递。但在公共图书馆实际的咨询服务和文献复制操作过程中,因读者的需求及咨询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及规范不详细等原因,对馆藏文献复制的尺度把握往往不到位,在实际中无法按照既有标准进行控制,导致触犯知识产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复制量方面并无详细规定。一般意义上任务,对作品大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复制使用,则视为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我国国家图书馆规定每本书只能复印其中的三分之一。在现今的参考咨询服务中,大多数公共图书馆也是遵照此原则进行操作,但尚未出台详细有约束力的公共图书馆法律加以约束,大多数咨询馆员为了圆满完成参考咨询任务,提高咨询工作满意率,基本已超越了“三分之一”的复印比例红线。在参考咨询服务中,有时还涉及馆藏资源的数字化提供。根据我国《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图书馆对文献数字化仅限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也规定,图书馆对文献的数字化仅限于“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1] 可以看出,有关法律法规对作品的数字化权限要求也十分严格。再者,参考咨询馆员的文献复制和传递工作缺乏监督引导等原因,就很容易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如陈兴梁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责任公司案,案指中国数字图书馆责任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网供给公众使用,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2]

1.2 参考咨询资料汇编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工作中,针对有特定深层次信息需求的机构或个人用户,需要开展定题服务,可以资料汇编的形式提供。参考咨询馆员利用馆藏丰富的资源开展资料汇编,为读者用户提供量大详实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提高了参考咨询服务的满意度和质量。但近些年来,在参考咨询资料汇编过程中也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潜在风险。

参考咨询馆员在资料汇编的过程,即是對原始文献进行二、三次编辑。在编辑二、三次文献过程往往涉及摘录专著或期刊论文、网络资料等进行文献汇编,在这些文献加工过程中很容易因参考使用他人作品不当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若为了揭示文献和方便查找原文,编制书目索引,对专著的书名或期刊的文章题目进行摘录并不构成侵权,若使用原文献进行综述类信息刊物、专题资料编辑就很容易侵权。《著作权法》规定,编辑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编辑原作品形成新作品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对原作品的复制、修改。故此,咨询馆员利用文献进行专题资料汇编时,要以严谨的态度适当借鉴他人作品,并详细标明出处。[3]

1.3 读者自助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为了提高参考咨询服务效率,方便读者用户根据所需查找信息资料,不少公共图书馆开设了供咨询用户使用的知识链接、信息导航等读者自助服务参考工具。读者自助参考咨询设置的信息导航服务主要方式是对根据大多数咨询用户的信息需求,对馆藏数字资源、网络资源等以超文本链接的方式提供,用户按己所需进行查找信息资源。

从链接方式上说,为读者提供参考咨询服务自助的信息资源导航链接的方式主要有外链接和内链接。外链接是指对其他有利于完善参考咨询服务资源网站主页的直接链接,以超文本链接的方式生成,用户可以直接点击访问。通过访问类似链接,用户可以迅速完整地查获所需信息资源,包括信息源的出处信息等。此种外链接方式是属于可获得合理使用豁免的传播行为。而内链接是直接绕过被链接网站的主页,信息用户在不明信息来源的情况下获阅被链接的信息。再者,一些图书馆设置链接时又未标明源文献出处。这种链接行为就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传播权。因此,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用户自助导航设置应注意内链接的侵权漏洞,尽量采用严谨的外链接方式。[4]

1.4 咨询用户方面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

在参考咨询服务中,公共图书馆也存在因用户侵权使用而面临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风险。比如用户进行数字资源下载,又如读者用户将在咨询服务中获取的答案或资料进行非法使用,构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这些都可能引发图书馆的侵权风险。

近些年来,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大大提升。受市场经济的发展因素影响,少许读者看到图书资料的市场经济价值,将从图书馆提供的各种免费服务中的畅销作品通过复制、包装后出版发行获取商业利益,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另有,用户大量下载图书馆数据库中的文献资源,并复制到其他介质(如磁盘、光盘)中向社会发行,或通过技术手段删除、篡改原文献资源中的版权信息,诸如此类也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2 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endprint

2.1 参考咨询服务中正确把握“合理使用”的尺度

咨询馆员在实施具体的参考咨询服务工作中,对欲传递文献要严格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切勿逾越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界限。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免费使用作品的情形,在此类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因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因教学、科研需要,翻译、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但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因陈列或保存文献的职能需求,复制馆藏作品等。

在公共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工作中,应严格把握“合理使用”的界限,一般可重点从复制文献的目的及性质、复制的数量及价值、复制品对作品复本销售市场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考虑,[5]以防越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2 增强参考咨询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专业素养

為预防各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止图书馆与读者双方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员自身的知识产权防范意识与法律素养十分关键。

当前,一些参考咨询馆员自觉尊重版权、主动保护版权的意识不强,开展服务工作所涉及的版权风险问题日益显现,这些问题不仅侵害了版权人的正当权利,而且阻碍了数字参考咨询服务顺利进行。参考咨询馆员亟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法律素养。

首先,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技能教育方面,加强对参考咨询馆员的教育培训,使其全面详细掌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关于公共图书馆从事参考咨询服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知识产业保护规则与方法,正确把握其内含和细则,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并能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不越界侵权。

另一方面,参考咨询服务工作大多是咨询馆员独立完成,进行咨询回复解答、文献传递时大多是个人独立完成,较少受到第三方直接的监督检查。在此情况下,就要求咨询馆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高度自律的工作作风,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譬如在文献传递服务工作中,须自觉按照产权人的版权要求,产权人声明不能传递的文献严禁私自逆声明而行。

2.3 对咨询用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提示教育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在参考咨询服务工作中,咨询馆员为服务对象——网络咨询用户及直接对面的用户提供了各式各样的文献信息资料,如何防止服务对象对图书馆提供的这些文献资料再传递给其它对象引起潜在的侵权风险,这不是技术措施所能控制。唯有经常加强对咨询用户的警示教育,提高用户对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的自律性才是根本。

国际一些文献传递服务机构为读者传递文献前采取发布“版权条例”、“文献传递版权协议”等文件提醒用户,使用户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促进用户依法使用咨询服务中传递的文献。此法值得借鉴。其次,在参考咨询馆员为读者用户传递文献时,在与读者的咨询交流中,应有意识地提醒读者对所传递文献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使其自觉遵守《著作权法》,规范用户自身的文献使用行为,使其不跨越知识产权保护的红线。武汉科技大学图书馆为读者提供文献传递服务中,对文献需求量较大、传递稀有图书的用户,要求其签订文献传递书面协议,严格遵守《著作权法》有关规定,[6]有利于防止读者侵权行为发生。

此外,公共图书馆应在公共区域包括网络,宣传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内容,做好警示教育,使读者用户形成自觉保护版权的意识。

2.4 健全和完善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目前,尚无出台完整的《公共图书馆法》,既有的图书馆服务规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无详实规定。在公共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涉及的问题权威解说,基本源于知识产权法这一大方面的法律。然而知识产权法只是从基本原则方面大体谈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规定,在当前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趋势不断变化,服务的外延不断拓展,面对的服务群体也是日新月异,许多在服务工作中所涉及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没有细致的成文法律条款规定,在处理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显得束手无策,毫无依据。因此,加紧健全和完善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势在必行。立法部门高度注重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汲取他国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及条例,不断修订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使制定的法律更具有操作性,使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有更加慎密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预防和减少侵权现象。

3 结语

参考咨询服务是现代公共图书馆积极推进的深层次信息服务。参考咨询服务的开展,与大量文献资源交互利用,必然会与知识产权紧密联系,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针对参考咨询服务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本着尊重法律、保护版权、提升服务的原则,正确、合理处理咨询服务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使参考咨询服务和版权保护取得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贾春莲,李杨.浅析数字参考咨询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图书馆学研究,2011,(13):93

[2]何海波,刘立强.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对策[J].现代情报,2010,(12):42

[3]李樵.图书馆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知识产权风险类型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3,(6):11.

[4]何海波,刘立强.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对策[J].现代情报,2010,(12):42

[5]汪丽娅,王琪.中德图书馆馆际互借状况之比较[J].江西图书馆学刊,2006,(4):17.

[6]金晓祥.网络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情报探索,2011,(6):26-27.

作者简介

卢敏,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馆员,从事信息服务工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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