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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积商标牟利的司法规制
——优衣库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2018-02-07祝建军

知识产权 2018年1期
关键词:牟利商标权商标法

祝建军

我国商标权采用注册取得原则,这意味着即使商标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商标使用人不去商标局申请注册,则其仍无法取得对该商标的专有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注册商标的申请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比如,2013年,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量达到188.15万件,同比增长14.15%;2014年,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量达到228.54万件,同比增长21.47%;①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发展报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32页。2015年,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量达到287.6万件,同比增长21.47%;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申请与注册统计》,来源于标天下网,2017年11月30日访问。2016年,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量达到369.1万件,同比增长28.35%;③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申请与注册统计》,来源于搜狐网,2017年11月30日访问。2017年1月至10月,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量达到441.3万件,比去年增加72.2万件。④林丽鹂:《前10月商标注册申请量超去年全年》,载《人民日版》2017年11月23日。截至2015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突破1000万件,达到1034.4万件,已连续14年居世界第一。⑤蒋建科:《商标注册申请量十四年世界第一》,载《人民日版》2016年4月20日。由于我国的商标制度实行非常宽松的注册主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既不要求证明其已实际使用该商标,也不要求证明其具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只要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可获得商标注册。在我国上述宽松的商标注册制度和数量庞大的有效注册商标语境下,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的现象大量出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限制了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鉴于此,本文拟从司法实务的视角对恶意囤积商标牟利该如何进行规制进行深入研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问题提出:优衣库商标侵权案引发司法应如何规制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思考

(一)优衣库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基本案情

2004年7月,原告广州指南针会展服务公司成立,主要经营展览活动策划等业务。2005年4月,原告广州中唯咨询公司成立,主要经营企业咨询管理、商标代理等业务。2012年3月,两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13年6月,国家商标局对该商标核准注册。

日本株式会社迅销是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UNIQLO”“”“优衣库”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06年12月,日本株式会社迅销在中国投资成立迅销中国商贸公司。迅销中国商贸公司采用自有品牌服饰专营商店的经营模式,在中国各地开设大量的服装专卖店,并在经销活动中使用上述“UNIQLO”“”“优衣库”商标。2002年,迅销中国商贸公司获得“中国市场纺织服装产品十佳畅销品牌”等多项荣誉;2009年,该公司获得“中国年度时尚消费品牌”等多项荣誉;之后,该公司又获得许多荣誉奖项。

2014年初,两原告采用公证取证方式从迅销中国商贸公司设在广东、上海、浙江、北京等地的服装专卖店购买被控侵权的服装,这些服装的吊牌上均标有“”标识。两原告认为,迅销中国商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服装商品上突出使用“”“”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在全国许多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均为迅销中国商贸公司及其在各地的服装专卖店,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两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迅销中国商贸公司抗辩称,两原告恶意注册“”商标,目的是将该商标以800万元的高价卖给迅销中国商贸公司,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广州中唯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曾有该意思表示。⑥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黄雄伟还是华唯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唯代理公司在其宣传网站中称,其拥有的商标转让资源全国第一。两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列表、部分商标查询页、注册商标转让列表显示,原告广州中唯咨询公司注册有“拉玛尼”“凡希哲”等各类商标1931个;原告广州指南针会展服务公司注册有“舒马仕”“派宝龙”等各类商标706个,这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涉及16个类别。原告广州指南针会展服务公司先后向他人转让了各类商标共164个。⑦参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

(二)优衣库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不同裁判观点介绍

”注册商标受保护,被告使用“

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广州指南针会展服务公司、广州中唯咨询公司诉被告迅销中国商贸公司、迅销中国商贸公司东莞长安万达广场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⑧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知民初字第241号。法院认定,两原告为“”的商标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对消费者而言,两被告在服装上使用“”标识,与单独使用“”商标在效果上是相同的,两者构成近似,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两原告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但至两原告起诉之日,至今未满三年,不能排除两原告在今后将会使用该注册商标,因此,不能免除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停止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标识,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在上海法院审理的原告广州指南针会展服务公司、广州中唯咨询公司诉被告迅销中国商贸公司、迅销中国商贸公司上海长寿路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⑨具体案情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两原告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无论两被告单独使用“”标识还是使用“”标识,相关公众会认为二者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两者相同。由于两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在服装上,与两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相同,因此,两原告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两原告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亦无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图,并欲通过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两被告获取巨额转让费,仅利用注册商标投机取巧作为向两被告索赔的工具,故只判决两被告停止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标识,但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广州指南针会展服务公司、广州中唯咨询公司诉被告迅销中国商贸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⑩具体案情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两原告的“”注”标识在外观上存在一定册商标与被控“区别。该“”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其识别作用尚未发挥。同时,两原告持有2600多个注册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的数量,其持有商标的目的是意图以高价转让的方式获取巨额转让费,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注册的恶意。

在被控侵权商品均来源于迅销中国商贸公司提供的“UNIQLO”“”“优衣库”商标的背景下,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被告提供的服装与两原告的“”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故被告使用的“”标识与两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广州指南针会展服务公司、广州中唯咨询公司诉被告迅销中国商贸公司、迅销中国商贸公司中山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⑪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两原告的“”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与两原告的经营范围并无任何关联。两原告注册“”商标后并无实际使用,其不仅不使用,且意图以高价转让的方式获取巨额转让费,并且明确其转让的目标就是被告。两原告注册“”商标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衣库商标侵权案引发司法应如何规制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思考

从各地法院关于优衣库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判决来看,当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人向他人以高额兜售其商标符号时,如果该人不愿意购买,其就在全国各地法院发起对其的“维权围剿”,而法官之间对如何规制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存在着不同观点,本文所列举的四种不同裁判观点即是例证,这颇引人思考。

在表现形式上,由于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人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的请求权基础仍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制度实行“注册商标行政授权”与“注册商标侵权维权”两分设置的前提下,能否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不予保护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人所持有的赖以提起诉讼的商标权,是引起不同裁判观点之争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方面,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根本不应该获得保护,但具体的规制路径和方法,还需要认真分析研究。

二、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囤积商标牟利行为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量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通过恶意抢注据为己有,或者大量注册与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尽可能相近似的商标,但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这些注册商标,而是欲通过兜售或诉讼要挟的方式,从商标使用人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在广义上属于商标恶意注册的一种。⑫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在广义上属于商标恶意注册的一种类型。

要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进行司法规制,首先要弄清楚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中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归纳出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通常有在先使用的商标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人一般比较熟悉市场,他们不停地寻找市场商机,伺机实施商标抢注行为,或者注册与他人正在使用的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尽可能相近似的商标。其抢注商标或注册商标针对的对象,通常是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他们通过抢注行为,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据为己有,或者注册与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尽可能相近似的商标,然后开始向这些在先商标使用人兜售其注册商标,如果在先商标使用人不屈从,其就会通过“维权”诉讼的方法来要挟这些在先商标使用人。

因为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商誉,当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人向在先商标使用人进行要挟时,由于担心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商标在先使用人往往通过购买被抢注商标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从而让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人得手。如果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不针对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投机获利行为将因失去要挟对象而变得毫无意义。

(二)行为人尽可能将他人在先使用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先商标使用人如果不对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则其无法获得对该商标的专用权。相反,如果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人将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申请为注册商标,其将成为这些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

由于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人是注册商标权人,其可以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向商标在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此时,商标在先使用人反而处于被动境地,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人借此勒索在先商标使用人。

(三)行为人囤积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兜售注册商标符号牟利

对于正常的市场经营主体来说,其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并通过使用来不断积累商誉,以此吸引消费者依据其商标来选购其商品或服务,最终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但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将注册商标作为向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符号。

行为人抢注了他人大量在先使用的商标,或者大量注册与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尽可能相近似的商标后,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其通常会首先策划向商标在先使用人兜售其商标,当商标在先使用人不愿意购买时,其将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以逼迫购买其商标。⑬王静、曹闻佳:《以非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载《中华商标》2016年第11期。

当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其应被认定属于囤积商标牟利行为。

三、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危害

依据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对某一行为予以苛责、处罚,或者不给予保护,一般是实施该行为的民事主体违反了保护他人权利所应负担的法定义务,并且因此造成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或民事权益的后果。在该情形下,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该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或者对该行为不给予法律保护。如此一来,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具有危害性,是该行为被法律否定性评价的两个重要条件。基于该原理,如认定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应被商标法禁止和规制,亦应从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该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来分析。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危害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本质相悖,导致我国的注册商标制度被严重异化,进而阻碍了商标制度的健康运行

众所周知,商标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用以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消费者之所以能够通过标识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来认牌购物,是因为商标上凝聚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商标权作为一项标识性无形财产权,其之所以被法律所确认和制定,是因为商标上所承载的经营者的商誉应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从商标与商誉之间的关系来看,商标只有被实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经营者努力经营所培育起来的商誉才能被体现出来,此时的商标权才是有价值的财产性权利。⑭李明德:《商标、商标权与市场竞争——商标法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新探》,载《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这也就是说,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就是商标权人对于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所谓注册取得商标权是指,只有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仅使用商标并不能产生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后果,且当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在世界范围内,还有些国家还采用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制度。所谓使用取得商标权是指,商标权只有通过使用才能获得,在确定商标权人时,是以商标实际使用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属于最早使用商标的人。⑮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99-401页。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商品流通规模的日益扩大,人们很难发现在市场上某个商标的最先使用人,确定商标的归属非常困难。同时,经营主体稍有不慎就会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发生冲突。如此一来,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很难满足市场的需求,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才应运而生。

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通过建立已登记注册商标的公示制度,来方便人们查询商标权的归属信息。但商标获得注册后,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发挥在市场交易中的识别区分功能,基于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其必须要积极使用该注册商标,才能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效力,否则,三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商标权。因此,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目的仍然是要促进商标的使用,只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才值得被商标法保护。

囤积商标牟利行为通过大量抢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相同或尽可能相近似的商标,然后再试图将这些抢注的商标,有针对性地兜售给那些商标的在先实际使用人。由此可见,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来获得商誉,并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认牌购物。与之完全相反,其目的是投机取巧意图通过利用合适的机会,向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兜售商标,从而不劳而获赚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这些囤积的注册商标已不再是商标法所希望保护的商标,而是沦为与商标制度背道而驰的圈地符号,该行为导致我国的注册商标制度被严重异化,商标制度的健康运行受到极大破坏。

(二)囤积商标牟利行为挤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牵制消耗大量的执法资源,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受到破坏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上述商标的构成要素不是必然都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些要素只有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时,才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⑯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5-16页。由于人类文化所涉及的文字、字母、数字等要素是非常有限的,这意味着本身能够作为商标的要素是非常有限的。在构成商标的要素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囤积商标牟利行为,⑰晏扬:《恶意商标兴风作浪伤了谁》,载《中华工商时报》2017年4月19日,第3版。据报道,2016年,超过八成的电商遭“恶意商标”投诉,且有18%的商家一年被投诉超过5次,“恶意商标”已经影响到数百万商家的正常经营。更进一步挤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加剧了市场主体对有限商标资源的抢夺,从而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从市场经营主体的角度来说,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当有人抢注其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时,其通常会向国家商标局就该抢注的注册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以阻止该商标的注册;而在抢注商标已获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情况下,其通常会依据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程序,去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该商标无效。如此一来,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将会引起大规模的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程序以及商标确权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从而消耗在先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不仅给在先的商标实际使用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导致其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在先商标实际使用人为了防止类似抢注行为的发生,其有可能会去事先注册大量防御商标,甚至是全类别注册,为避免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又不得已每三年再申请一次,如此循环往复,这导致本已有限的商标资源变得更加紧张,经营者培育商标品牌的战略将会受到限制与阻碍。

从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确权程序来看,因商标抢注所引发大量的商标行政确权程序的启动,将牵制并消耗大量的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6)》在“切实维护商标确权领域公平竞争秩序”一节中有如下表述,“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涉嫌恶意抢注的案件开通快速审理通道,及时依法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共处理各类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案件和恶意独占公共资源、大量或多次抢注他人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案件八千多件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6)》,2017年5月10日发布。”。

从人民法院商标司法确权程序来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行政确权程序的处理结果不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商标司法确权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共受理商标确权行政案件13,558件,如此庞大的案件数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标恶意注册囤积的现象泛滥,⑲高煦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四项措施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来源于首都政法综治网,2017年12月1日访问。从而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案多人少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来看,由于恶意注册商标囤积的成本非常低,但注册成功后,向在先商标使用人兜售却可以卖上高价钱,⑳杨静安:《商标蟑螂还能走多远》,载《中华商标》2015年第12期。这“一本万利”的事情催生了很多投机者。在实质上,这些投机者不过是将注册商标作为符号在卖,如在先商标使用人不愿意花大价钱购买,则恶意注册人有可能向其发起大规模的商标侵权索赔缠诉,以此来胁持、逼迫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就范,这给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带来严重冲击,各地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被严重消耗。

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来看,商标恶意注册囤积的现象,将严重阻碍我国推行品牌战略的计划,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通过以上论证可见,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具有如此大的危害性,司法应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四、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司法规制

(一)优衣库商标侵权纠纷案出现不同处理意见的原因

本文前述的优衣库商标侵权纠纷案,涉及典型的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规制问题,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来看,对该问题的处理还存在着不同观点。从本文所阐述的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构成条件和危害来看,该行为在商标注册环节和商标维权环节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试图借助商标注册和商标维权的“合法”外衣,达到从商标在先使用人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目的,危害性非常大。毫无疑问,商标法应给予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以否定性评价,不应让这种打着“合法”维权外衣,行牟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之实的行为得逞。

人们之所以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是该问题属于商标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新问题的处理,总是会产生不同的处理意见,这是正常的。

由于我国商标制度实行注册与保护两分法,所以自我国《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人们在适用商标法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已形成一种传统观念和规则:我国商标权采用注册取得原则,只要当事人的商标申请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就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商标权人以此有效商标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维权诉讼,司法就应给予充分保护。应当说,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在实质上遵循商标法规定的条件时,按照上述传统观念和规则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是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的。

但是,由于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在商标注册和商标维权方面均在实质上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其披着“合法”的外衣,试图实现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仍按照上述传统观念和规则处理涉及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之商标侵权案件,就会出现在实质上违背商标法理念的结果。

比如,就优衣库商标侵权纠纷案来说,两原告主要从事展会和企业策划等,不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业务,但其却囤积了包括核定使用在服装上“”商标在内的2600多个注册商标(已向他人成功推销160多个注册商标),其注册如此大量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兜售。其中,两原告注册“”商标,是专门针对被告“量身定制”的,原告广州中唯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明确表示,其目标是要将该商标以800万元的高价卖给被告。当该目标不能实现时,原告即以“”注册商标为请求权基础,在全国各地法院,向被告发起四十多个诉讼,目的是要挟被告逼其就范。可见,两原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是不应该得到商标法保护的。

本文认为,上述第三、第四种观点妥当处理了优衣库商标侵权纠纷案,颇值赞赏。但值得反思的是,如囤积起诉的商标与被控商标完全相同时,第三种观点处理囤积商标牟利所涉商标侵权纠纷案,就会变得无法适用。而第四种观点在最后仍以两原告囤积的“”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为由,要求被告使用的“”标识进行避让,这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规制仍不彻底。

(二)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司法规制方法

我国商标法未规定明确的法条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进行规制,换句话说,我国商标法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规制出现了法律漏洞。

但《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为活动的帝王规则,该原则涉及民事主体之间以及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目的是实现这两个利益的平衡。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任何人应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不得损人利益,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当因一方民事主体的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得失衡的利益得以恢复。在民事主体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自身的利益。为此,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一是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起指导作用;二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的漏洞或立法规定的模糊之处。㉑徐国栋著:《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因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方面,均存在着主观恶意,鉴于此,应用《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进行规制,直接驳回该行为人提起的商标维权的诉讼请求。

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商标恶意抢注案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的王碎永诉深圳市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的指导案例中认定,原告抢先注册他人已投入商业使用但未及时注册的商标,然后以其注册商标对在先使用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㉒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发布的第16批指导案例中的第82号指导案例。

依据《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裁判囤积商标牟利案件的优点在于,这相当于在实质上否定了涉案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避免受害人另行通过繁冗甚至循环往复的行政确权程序去宣告涉案注册商标无效,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我国的商标制度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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