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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如何做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2018-02-07文丨张茸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8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投标招标

文丨张茸

本文主要对检验机构如何做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进行浅析。阐述了招标响应、合同签订、产品检验等工作要点。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种竞争性遴选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开展检验工作。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完善自身检测能力,积极投标响应、明确服务要求、严谨出具结果数据是国抽承检机构的工作要点。

招标响应

产品质量监督国家监督抽查组织方,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种竞争性遴选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来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国抽检验机构除了具备基本的检验资质条件以外,应对所申请检验的产品行业情况有所掌握,参与相关标准工作,对产品标准熟悉掌握,有丰富的检验工作经验,在检验检测行业内占据一定主导地位。有意承担国抽检验工作的机构应确保自身能力符合要求,对检验机构入围招标工作积极响应,对照招标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首先,检验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非缔结联合体,且不能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处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处罚期间的供应商。其次,检验机构应具有适用于国抽产品检验工作的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应具有能全部覆盖所投标产品国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再次,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实验室条件,满足国抽组织方的服务标准,能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整体检验工作完成周期内完成该产品所有批次数的国抽检验工作,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当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最后,检验机构应获取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制作投标文件,对招标要求一一相应,并按照要求在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合同签订

经投标入围并中标的检验机构(下称承检机构),应以中标的服务价格与产品质量监督国家监督抽查组织方签订产品国抽检验工作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列明了承检机构的服务内容,以及检验服务的质量保证要求等,包括不能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不能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不能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等。承检机构应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产品检验

承检机构应确保完成国抽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人员和检测能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开展国抽检验工作。第一、工作培训。在检验工作开始前,承检机构应组织国抽相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国抽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文件、产品国抽方案、检验服务合同条款要求、国抽工作纪律和程序等;第二、样品管理。承检机构应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整情况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制定并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妥善保存样品,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样品流转情况;第三、检验记录。承检机构应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确保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留存备查;第四、报告出具。承检机构应出具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的抽查检验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结果上报。承检机构应在国抽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国抽组织方,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做好后续异议复检的配合工作以及抽查汇总材料的上报,结合抽查结果情况编写质量分析报告;第六、异常处理。检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承检机构应及时上报抽查组织方,获取处理指引。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质量工作更加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正在不断优化过程中。作为国抽工作实施者之一的承检机构,应紧跟优化步伐,完善自身能力,提升机构检验服务水平,以高质量的检验工作支撑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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