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探究
2018-02-07■陈蕾于田
■ 陈 蕾 于 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与施行使资产评估行业面临许多新的变化。文章立足新形势下的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问题开展研究,力求厘清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内涵、分类与现状,剖析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以尽可能降低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隐患。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于2016年7月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完成从草案到法律的蜕变,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后,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进一步制定《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并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资产评估法》和86号令的施行,无疑有利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助力中国经济结构改革;但与此同时,也使资产评估行业面临许多新的变化,尤其是对资产评估职业风险防范带来新的挑战。
在这种新形势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部分不当行为可能由违规升级为违法,其陷入诉讼危机的可能性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均相应增大,进而可能导致利益损失、声誉下降、客户流失等不利事项发生,乃至危及整个评估行业公信力。不仅如此,作为社会性经济活动的资产评估,其工作性质和质量还关系到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可谓涉及面宽、影响面广。鉴于此,立足新形势下的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问题开展研究,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笔者拟通过调查分析,厘清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内涵、分类与现状,剖析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尽可能降低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隐患。
二、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内涵、分类与现状分析
(一)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内涵
国际律师协会(IΒA)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是“企业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国内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具体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可能承担的责任与损失”。
论及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理解为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因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产生的承担法律责任、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势必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评估机构自身一般难以控制,且往往导致严重后果,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具体表现为经营性损失、民事赔偿、法律诉讼费用、行政或刑事处罚、声誉损失等。
(二)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笔者认为,对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分类可以有两种方法:
1.根据风险性质分类
根据风险性质不同,可以将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划分为违法风险、法律不确定性风险、以及事实行为不确定性风险三类。
首先,作为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违法风险具体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产生的风险。其次,法律不确定性风险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自身的不确定性,例如法律条文本身比较原则,可以进行多种解释,或者法律政策不尽完善而有待调整;二是法律运行过程中参与人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例如法官、仲裁员等执法者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第三,事实行为不确定性风险主要表现为: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证据意识的缺乏,导致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无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导致败诉。
2.按照风险责任分类
根据风险责任不同,可以将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划分为行政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资产评估职业法律责任的规范依据主要有《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以及资产评估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其一,行政处罚是资产评估职业行政责任的制裁形式。产生行政责任风险的具体情形分别体现于《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及86号令的具体条款或规定中。其二,民事责任具体涉及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的民事赔偿后果。产生民事责任风险的具体情形分别体现于《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具体条款或规定中。其三,需要接受刑法处罚是刑事责任与其他两种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刑事责任风险的产生情形主要体现在《刑法》有关规定中,具体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以及单位扰乱市场秩序罪。刑事责任风险是危害性最大的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
(三)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现状
这里从评估理论与评估实务两个层面分析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现状。
1.评估理论层面针对性研究偏弱
通过对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发现,已有研究多是围绕资产评估职业风险防范问题进行总体把握(汪海粟,2002;王秀东等,2002;潘学模,2003;高波和高桂兰,2006;韩晓东,2007;陈蕾和韩迎春,2008;李明媛,2009;杨健,2012;张翔,2013;胡克建,2014;谭舒蔓和高兵,2015;杨莹和王海东,2016;陈晓宁,2016;等)。部分学者提出资产评估风险具有客观性、潜在性、阶段性、复杂性等特征,包括法律风险、管理风险、执业风险、结果使用风险等不同类型;也有学者从立法、宣传、管理、培训、规范等方面提出资产评估风险防范建议。但是,上述研究基本开展于《资产评估法》和86号令出台以前,并且其中鲜见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针对性研究。“资产评估行业立法缺失”、“资产评估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评估行业应尽快统一立法”等都是之前论及资产评估职业风险成因与防范问题时的核心观点。可见,在评估理论层面,针对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偏弱,且亟待与时俱进、充实完善。
2.评估实务层面制裁处罚案件渐增
统计显示,当前涉及资产评估的制裁处罚案件数量有上涨趋势,这也成为社会公众和评估行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实务案件中,对于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十分复杂。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责任,关键的事实是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这需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相关结论。以中国证监会近一年来出具并公布的资产评估类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其中明确“评估执业行为是否违规的判断标准是评估机构有无勤勉尽责”;对于“未勤勉尽责”这一违法事实,常见的具体表述包括:“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假设不合理”、“评估程序不到位”、“评估方法不当”、“计算公式错误”、“参数计算不科学”、“评估结果错误”、“未获取委托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未按规定取得银行询证函”、“违反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流程”、“未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评估工作底稿不符合规定”、“工作底稿填制错漏较多”、“质量控制方面三级复核流于形式”、“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遗漏”、“未披露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发生的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早于内部审核日期”等。可见,在评估实务层面,新形势下的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已然加剧,这对整个评估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敲响警钟。
以上现状分析,进一步凸显在新形势下开展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三、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剖析
研究新形势下的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问题,明确其风险成因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一般而言,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自身因素,包括行为人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依法行为决策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故意违法等;二是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相比之下,行为人自身原因引起的法律风险比例较高。对于新形势下的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以上两方面成因可进一步概括为内部成因和外部成因两大类别。
(一)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内部成因
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内部成因具体表现为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法律风险预警意识不足、内部控制水平不佳、专业胜任能力有限、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力等因素。内部成因一般会引发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类型中的违法风险。
1. 法律风险预警意识不足
部分评估机构的职业风险防范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风险预警工作对职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以致于对《资产评估法》和86号令出台后的法律环境变化不敏感,评估专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的学习不够深入,缺乏对未来核心风险点及其变化的预判,更谈不上及时制定完整、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因此导致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骤增。
2. 内部控制水平不佳
有研究表明,企业内部控制水平与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负相关,即内部控制越有效,法律风险越低。但目前,评估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控制机制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例如,经理层、决策层和监督层的职责不清,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形成有效、规范、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部分评估专业人员对于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深刻了解,对法律规章和相关的政策指引关注不够。评估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不佳,往往会出现评估流程混乱、项目组织不当、评估效率低下、项目质量失控等状况,进而导致法律风险加大。
3. 专业胜任能力有限
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而当前部分人员因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无法承接评估业务,或者是从事业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评估程序失当、技术水平不足,从而触发评估业务纠纷甚至诉讼。与此同时,在愈演愈烈的人才市场竞争中,职业风险与报酬欠匹配等原因导致评估机构部分人才流失,特别是专家型高端人才数量不足,使评估机构出现人才断档隐患。面临“用人荒”,服务于高端评估业务的执业人员胜任能力相对不足,难以带动整个行业执业水准的同步和有效提高,评估报告整体质量缺乏保障,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同步增加。
4. 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力
独立性原则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评估机构应始终坚持第三者立场,不为资产业务当事人的利益所影响,更不能隶属于任何一方。《资产评估法》和86号令的出台,意味着法人能够对评估机构进行出资持股,但法人股东一般更关注公司利益的实现而可能忽视独立性问题。如果其在承接业务时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甚至为了利益不顾法律约束,故意违背独立性原则,则评估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将大幅增加。此外,在目前的行业竞争格局中,少数恶性经营机构违背独立性原则等职业道德缺失的行为,还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致使评估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越发严峻。
(二)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外部成因
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外部成因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制更加具体化、监管部门监管更严格、法规实施细则与准则规范指导有限、以及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配合不力或专业局限等因素。
1. 法律规制更加具体化
《资产评估法》及86号令出台后,资产评估职业法律责任的界定与处罚更加具体化,势必加大包括违法风险在内的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但资产评估面对的是变化不定的社会经济环境,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基于一系列评估假设对其进行描述、作出判断,并以此作为评定估算的数据依据。这种环境判断的复杂性、评估对象的多元化以及资本市场的的易变性使资产评估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专业性,评估专业人员可能采取的变通处理或是创新技术均容易与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相悖,于是形成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之间的潜在矛盾。因此,不排除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因过于具体化,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具有争议或欠缺合理性,尚需进一步论证甚至修订。例如,《资产评估法》对现场调查中核查验证资料真实性的规定、以及对评估准则未明确要求的部分资产必须采用两种评估方法的规定,都属于此类情形。以核查验证资料真实性这一点为例,其强调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对权属证明等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高于资产评估准则提出的对法律权属予以关注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环节的完成难度较大:评估专业人员前往政府部门调查权属证明的真伪,不一定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前往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合同等其他资料,不一定得到有关单位的配合;如果被评估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共同作假,那就更加难以鉴别资料真伪。加之资产评估核查验证涉及面广泛,对于各种类型资产都按照同一标准要求核查验证,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合理性。如果评估机构在卷入诉讼案件时基于各种客观限制出具的免责条款不能获得法院认可,则在诉讼中会处于劣势地位。这也从另一侧面增加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类型中的法律不确定性风险。
2. 监管部门监管更严格
监督是任何行业长远发展都必不可少的保障。新形势下,评估行业所面临的监管更加严格,处罚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大,因监管产生的包括违法风险在内的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也随之提升。这其中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但也不排除在现实中,部分监管部门将咨询性评估业务视为鉴证性评估业务予以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过度;部分监管机构对评估专业的理解不够清晰,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不利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的沟通;部分不同类别监管部门的标准不够统一,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不能采取相同的规制,导致评估机构执业难度加大。上述这些都都可能引发评估争议甚至产生制裁处罚案件,也会导致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类型中法律不确定性风险的产生。
3. 法规实施细则与评估准则规范指导有限
新形势下的新法规与新变化,对评估法规实施细则的出台、评估准则体系的更新与完善、以及配套新准则的发布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实务案例中,既有评估准则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的统一认定标准有待明确,对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个别原则性条款或具体性条款的配套解读有待发布,对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预警与防范的指引有待细化。评估准则的行业规范指导功能和维护评估机构合法权益的作用有限,也会使评估机构在法律诉讼中暂时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提升评估行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造成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规避无力。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类型中的法律不确定性风险和事实行为不确定性风险均可能引发。
4. 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配合不力或专业局限
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配合不力或专业局限同样可能导致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类型中的法律不确定性风险和事实行为不确定性风险的发生。首先,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业务承接阶段,如果评估机构对客户信息了解不全面,比如客户出于保密原则考虑不便将全部信息告知评估机构,可能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另外,部分客户舞弊现象的存在也会导致信息不对称,比如客户因个人利益或特殊目的而提供虚假、遗漏信息,评估师有时很难准确鉴别这些信息的真伪及质量,也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合理、评估报告出现偏差。其次,委托人、相关当事人不配合而使评估程序受限引发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委托人、相关当事人基于主客观原因不予配合,或者即使经过委托人协助、相关当事人仍不予配合的情形,造成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评估程序受限。评估专业人员无法恰当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核查验证、评定估算等程序,致使评估合同无法履行、评估报告虚假遗漏、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等后果。第三,委托人、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及其结果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损失、带来风险。实务中,可能存在委托人、相关当事人超范围使用报告或不当使用报告的情形,包括使用过期失效的评估报告及其结果,未按评估报告注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抑或是在使用时末充分考虑评估期后事项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合理性受到质疑或者相关当事人权益受损。此外,倘若评估专业人员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按要求披露有关事项的同时又需要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则二者界限很难划分清楚。上述情形都可能形成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隐患。
四、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成因的剖析,未来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评估机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协会以及政府部门各方的共同努力。对此,立足不同风险成因、不同行业主体、不同管理层面,归纳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一)提升机构内部控制水平,保障评估程序合法履行
建议评估机构进一步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执行力度。首先,评估机构应完善包括评估业务受理、评估前期准备、具体评定估算、评估内部审核、出具评估报告以及底稿归档管理在内的全流程质量控制,制定完备的评估技术标准,强调风险防范的注意问题。其次,评估机构应加强对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执行的监督,保障评估程序的合法履行,降低评估过程的出错概率。再次,在分支机构设立与管理方面,建立评估机构采取谨慎扩张的态度,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质量管控,特别对分支机构报告书的形成和使用给予关注。另外,经验显示,评估机构亦可结合自身实际,专门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们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统一表决,按照多数意见,谨慎做出是否承接评估项目的决定。
(二)完善培训和奖惩机制,提高人员法律风险危机意识与专业胜任能力
一方面,建议评估机构完善培训机制,如成立培训委员会,通过职业道德培训、法规政策培训和技术培训,引导评估专业人员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与准则、以及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专业技能,有效提高评估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与胜任能力,强化人才储备与人才梯队建设。另一方面,建议评估机构完善奖惩机制,如成立奖惩委员会,满足不同层次员工的合理需求,发挥员工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并引导评估专业人员增强自身法律风险危机意识,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保障评估报告的质量。此外,建议评估协会加强独立性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与管理,特别是强化对法人持股机构股东的培训与管理,提高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以及法人股东的法律风险危机意识,引导他们协调好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并将其维持在一定的平衡、合理水平。
(三)出台配套监管细则与评估准则,加强评估规范指引作用
建议评估协会针对法律法规中个别争议性条款,研究出台配套评估准则或操作细则,规范指导评估执业行为,也为监管判断提供标准依据。例如,建议评估协会出台系列评估指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对核查验证资料真实性的要求予以规约,对不同评估对象的评估方法数量选择予以说明,厘清评估专业人员法律责任界定,保障评估专业人员合法权益。其中,对于客观上无法查验资料的情形,应当制定相应的规避措施,并可以考虑对不同类型资产的查验程度予以区分规定。同时,建议评估协会配套制定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预警与防范细则,指导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有效做好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等各项工作,并加强各评估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其共同应对法律风险。
(四)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综合发挥保险基金作用
一方面,建议有条件的评估机构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其法律风险防范与诉讼危机应对等事宜提供专业指导。对于不具有类似条件的评估机构,建议评估协会充分发挥评估维权委员会的作用,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体系,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综合利用职业保险基金,也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应对法律风险的可选路径。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是抵御法律风险的常见财务管理安排。评估协会也可以运用部分会费成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在评估机构遇到诉讼案件时为其适当减轻经济负担,削弱法律风险对评估机构带来的冲击。这些措施不但能够为资产评估职业提供保障,而且有利于为资产评估职业分担风险。
(五)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各方共促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总体上看,评估机构、评估协会、评估报告使用者、立法司法部门彼此之间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了解与沟通。其中,评估协会应发挥沟通主导和承上启下的作用,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既传达政府部门的有关指令,又对评估机构进行风险预警,同时及时向政府部门与评估报告使用者反馈评估机构诉求,以求缩小各方之间的理解差异,促进评估行业实现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其一是要特别加强与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沟通,使其充分理解资产评估的工作特点与功能,对评估报告设置合理期望值,同时也提高委托人、相关当事人对评估工作的配合度;其二是要特别加强与立法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使其进一步熟悉资产评估职业,增进对评估报告及其结果的认知,同时对法律法规中个别条款增加释义或适时调整。这对于资产评估职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