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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障碍及其应对策略

2018-02-07解志伟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31期
关键词:法制少数民族现代化

解志伟

(河南工程学院,郑州 451191)

1 引言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奠定了我国的国际地位。虽然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带多是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经济由于环境以及各种因素的限制发展的较为缓慢,东部与西部存在较大的差距,而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多生活在较为偏远且自然环境较为复杂的西部地区,例如,贵州岩溶山区和高寒山区以及甘肃和内蒙古沙漠化地区等。由于地区以及环境的限制,导致少数民族对一些信息了解的不够及时,也就是信息滞后,且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发展存在较高的难度,因此,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较为贫穷落后。但是事物有两面,虽然少数民族地区信息滞后,经济发展较慢,但是少数民族地区人文环境以及自然环境保护较好,而且自然环境以及旅游资源丰富,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如何根据少数民族自身特点,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建设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2 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障碍

2.1 制度障碍

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是以我国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以这两种法律共同构建完整的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的法律法规,但是从这样的整体性法律框架中去看待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进程会发现一定问题,我国宪法不仅是保障文化多样性的基础,还是保护少数民族独特性的基础,而且少数民族区域自制也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建。由于少数民族区域自制,所以少数民资地区地方有其自治机关、单行条例,而且在这样的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能够行使自主权,由于这种自主法律管理行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社会群体存在一定的交流限制,区域自治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但是个别习惯法内容与现代的法律边界模糊。虽然我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法律权益,但是也对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封闭。

2.2 经济障碍

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经济障碍不仅需要与少数民族的经济市场接轨还要顾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生活的特点,少数民族多生活在较为偏远且自然环境较为复杂的西部地区,与我国沿海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生活较为缓慢,而沿海地区多出口贸易且工业水平较高,所以,沿海地区经济生活较为快速,因此,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监督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应确保法律运转的效益以及立法的质量,并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要与我国经济市场统一,经济市场得不到统一,法制现代化的法律权益就会出现地方割据的现象。例如,我国粮食供应饱和的情况下会将一些粮食的价格下调,但是部分少数地区为保障粮食在市场的稳定性,执行粮食保护价,导致市场经济无法统一,国家整体利益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利益失衡。

2.3 文化障碍

受传统民族习俗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存在一定的文化阻碍,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种类繁多,不仅涉及传统文化,而且宗教信仰以及地方习俗也是影响法制现代化的关键部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宗教的信仰以及传统习俗观念的根深蒂固,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而削弱了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法律的认识[1]。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信息全球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步,少数民族地区的文明也需与时俱进,例如实现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但是,文明进步的前提是保障法律文化的创新,而法律文化的创新需要掀翻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思想陋习。因此,法制教育的普及成为扫除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文化阻碍的关键。

3 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应对策略

3.1 制度的对策

少数民族地区维护权益以及保障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核心是区域自治的制度,但是区域自治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排他性,从而导致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社会群体存在一定的交流限制,因此,应该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推动改革,将民族融合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根除[2]。民族区域自治倾向于公民权利的方向,但是在新时期的背景下,公民国家已不再是传统的政治群属,经过不断的发展以逐渐成为文化群属,因此,制度的改革可以在维护国家公权力的基础上,将民族自治的问题移交到文化自治的框架中解决,例如,为少数民族教育设计专项的补助费用,或是与地方合作建立特色的民族学校。

3.2 经济的对策

经济的发展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障,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以及物质生活关系着法制现代化的内容以及形式,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从根本讲,其是一种调节民族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需要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规律接轨,如果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与少数民族实际的经济规律背离,则会导致其建设的进程滞缓[3]。从另一方面讲,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经济障碍不仅需要与少数民族的经济市场接轨,还要顾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生活的特点,所以,法制现代化必须要适应少数民族社会的物质关系,从而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经济发展能够符合地方的经济发展。针对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与少数民族实际的经济规律背离从而导致其建设进程滞缓的现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决,其一,构建符合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型文化特色的经济形态,其二,地区经济产业对少数民族地区其他产业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

3.3 文化的对策

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文化障碍让我们看到了民族历史传统和习惯环境对现代法律观念塑造的不良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的文化汲取需要站在多方面的角度考虑,首先法制现代化的建设要具备一定完整性以及全景性,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以及传统习俗纳入到制度范围内,法制现代化建设不能背离少数民族自身的传统文化,例如,少数民族流传的制度习俗,虽然其并不是具备一定的文字性但是却包含着当地的知识背景以及伦理兴趣,虽然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保障却被当地人民认同,因此,将其用于少数民族法律生活能够有效的强化国家法实施的内心信仰和舆论监督管理效力。

4 结语

通过本文论述得知,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要明确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内容,通过对经济、制度以及文化的调整使少数民族与我国能够有效融合,实现经济市场以及政治制度的统一,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而法制现代化的文化汲取是保护和传承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生命力的重要手段,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仅是地方的传统文化更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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