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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与幸福的内在统一
——价值哲学与幸福论的内在联系问题探讨

2018-02-07王鲁宁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主客体幸福观异化

王鲁宁

无论是古希腊、中世纪,还是启蒙运动对于幸福的探讨始终没有终止过,而到了现代叔本华的悲观主义幸福观,后现代主义的解构主义打破一切权威的幸福理念都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西方的幸福论,是整个人类伦理思想宝库中的灿烂明珠。幸福是一个深刻而复杂的多元概念,它涉及到许多学术领域的重大关系性问题。对幸福的哲学研究主要是以幸福与实践的关系为基本视角和中心线索去思考成功的实践活动的本质联系。本文所谓幸福伦理学是基于德福关系的关系为中心线索,主要包括幸福实现条件等问题。

一、 西方价值哲学与幸福论内在统一观念的历史考察

西方价值论和幸福观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对幸福的不同界定,西方幸福论主要包括“快乐论”和“完全论”。从狭义上讲,西方幸福论就是作为伦理学学说的“幸福主义”,它主张幸福是人生的目的和道德的标准。西方价值论与幸福观念内在统一观念也是渊源流长, 基本内容也伴随着幸福伦理学及其伦理幸福观和幸福哲学及其哲学幸福观的不断发展而变化,是西方幸福伦理学和幸福哲学的本质联系和内在统一的具体体现。

(一)西方价值哲学与幸福论内在统一观念历史发展的阶段

价值哲学与西方幸福论内在统一的观念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古希腊罗马时代的价值与幸福的内在统一观念。西方价值哲学的雏形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形成。哲学家苏格拉底明确肯定幸福是至善,并提出“幸福是人生终极目的”的经典命题,这实际也是他对价值问题深入研究后得出的逻辑推断。苏格拉底使哲学研究转向,伦理学被当作哲学的核心内容。在柏拉图所构建的哲学理念体系框架中,把本体论与伦理学和价值论等融合为一体。亚里士多德则明确地把伦理学从哲学及本体论剥离出来。伊壁鸠鲁派等却使伦理学重新回归哲学体系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在这时的人生哲学和幸福论达到某种直接同一,“怎样获得幸福”就合法地成为人生哲学的重要内容。这里所理解的幸福不是幻想和主观臆念的产物,是自觉地从实践活动理解幸福的萌芽形态。

2.中世纪前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的价值与幸福的内在统一观念。在幸福论方面,整个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代的核心问题,是“幸福的主体究竟是人还是神”,对这一反问命题的论证与探讨主要是在伦理学领域展开的。如果论者认为幸福的主体是神,这一前提下的逻辑推断必然得出“人的幸福在他死后所到达的非人居住地即天国之中”的结论。与古希腊罗马时代相比较,在这一时期的伦理学研究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即更为注重对幸福实现问题的探究。由于对幸福实现问题探讨的新进展从而产生了中世纪时期的价值与幸福相统一观念的契机和可能,但对于这种“统一”观念的基本形式和理论形态还缺乏深入的研究。

3.近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的价值与幸福的内在统一观念。西方价值哲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源自19世纪末新康德主义的弗莱堡学派。从价值哲学诞生之日起到随后的几十年里,主观主义价值论尤其是情感主义价值论呈现“一统天下”的局面。

情感主义论者大多采用主体的需要、欲望、情感、兴趣、享受等来界定价值,这从直观上反映出价值的特点,也揭示出价值哲学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这一思维方式从主观性出发,价值往往受到主体的知识结构、情感、意志、能力、风俗习惯等文化心理的影响较深,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在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他们往往以“喜欢”、“快乐”作为价值判断的根本依据,在他们看来,价值是由肯定性情感诸如喜欢、高兴之类幸福感派生的,幸福感存在是判断价值有与无的主要标准。从表面上看这个学派的观点有合理性,近乎于科学,既承认价值是主客体间的一种关系,又强调这种客体的客观性。但是,实质上这里主体的苦与乐(幸福感)情绪的产生脱离于现实的实践活动,这种幸福感反映的客体实质是一种精神抽象的化身。这种观点虽然也从特殊视角充分体现了价值与幸福内在统一的观念,但是性质上属于唯心主义。

(二)西方价值哲学与幸福论内在统一观念相关的重要命题和难点问题

1.西方古代许多哲人把德性、价值和幸福统一起来的观点和命题既有其合理性又有明显的缺陷。道德与幸福、德性与价值的关系一直是伦理学的重要问题。把个人美德或道德作为幸福的主要内容,把德性或美德视为人生基本的、终极的乃至惟一的价值是传统伦理学的重要理念和主要内容。“幸福就是道德”、“德性就是价值”命题是建构传统伦理学理论(逻辑)体系重要前提和基础。

合理性在于:(1)德性不仅是人生所应追求的价值,而且也是人自身价值之所在,道德与人生幸福的价值目标可以达到高度一致。通过引导人们向善以达到幸福。(2)古代人已经发现和认识到德性是现实的人实现“好生活”目标的有效手段,自觉地意识到德性是“更好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这种伦理观念是一种“突破”和“飞跃”,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和规律。

缺陷在于:(1)把德性全部纳入幸福的内容并将两者完全直接等同是不科学的,从经验上无法验证。道德与德性是幸福实现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现实的人的幸福的最终实现是欲望、才智、主观努力、机遇、道德品质等必要的要素相互密切配合的结果。(2)遵守道德规范不一定会获得幸福。社会成员总是在一定的道德规范等制约因素之中活动,否则就会受到社会的阻挠并因此成为“不幸的人”。康德说:“我们永远不该把道德学本身当做一个幸福说处理,即不该当做教人怎样获致幸福的教言处理;因为它只研究幸福的合理条件(必要条件),而不研究获致幸福的手段。”[1]在这里康德把复杂的理性因素和辩证法思想引入关于道德与幸福乃至与价值关系的认识中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2.价值哲学是人生幸福哲学之命题的是非论证。 幸福观作为对幸福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生问题特别是人生幸福问题,是价值论也是整个哲学研究的出发点、目的和中心。人生幸福实现活动的指向就是价值。”[2]人生目标主要是一种价值性质的目标,对价值目标的发现、理解和估量直接构成现实的人的好生活基本内容。人的社会活动就是一个形成价值目标、实现价值目标并享受价值成果和创造价值成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关于人生的哲学,也就是关于价值的哲学。西方学者在幸福论伦理学与价值哲学的关系问题上,把人生幸福纳入现当代的价值哲学研究视阈,认为只有如此作为人生幸福哲学的价值论才能获得不断的丰富和发展。此类观点具有一定合理因素,但具有很大局限性,其逻辑推导的前提和整个“环节链”更缺乏科学性,不要盲目信从。

现代的价值论在本质层面上延续了把幸福视人的终极目标的传统伦理学精神,现当代的价值学、人生哲学、人生幸福哲学等在实质内容的建构中互为吸收、互相融合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其中不乏一定的合理性内容和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讲,唯物史观和科学实践观的诞生为一种科学的幸福观的形成奠定了一种可能性的基础。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与幸福内在统一认识的显著特点和历史方位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幸福论创立于19世纪的资本主义阶段,在西方幸福论的所有组成部分和基本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和幸福论的贡献

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与幸福内在统一的认识,它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批判地继承和吸取了西方价值论与幸福观念内在统一观念的精髓内容,阐释和提出了科学的价值论与幸福观内在统一的思想观点。马克思创立了一种科学而完备的幸福观,正确地揭示了幸福产生的根本性社会原因,从而超越了西方传统的幸福本体论,确立无产阶级幸福观的历史地位。

马克思价值观和幸福论不是游离于历史观之外的东西。在马克思那里,价值论和幸福观一起与唯物史观具有很紧密的本质联系。马克思在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创造和实现的历史考察中,把历史主义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创造了历史主义的研究范式。马克思科学实践观最独特的理论贡献:他很明确地把一般实践活动中人的实践能力、科学认识和价值意识这三大方面的主客体关系抽象出来并从称谓上加以区别。在马克思看来,实践的实质是上述这三种主客体关系的相互作用、相互融汇的有机统一。实践活动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实质内容是现实的人的利益和需要方面的关系,这种价值关系在与其它两种主客体关系即认识关系等互动统一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是导致和制约实践和认识活动最初力量和动力之源,而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往往无视和忽略这一方面。

(二)马克思幸福异化理论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异化劳动和幸福异化联系起来,从异化劳动的主客体价值关系层面,把私有制和社会分工认定为资本主义剥夺工人阶级的幸福的根本社会原因。马克思认为,在异化劳动的四种表现形式即幸福异化中,劳动过程的异化是根本的、首要的幸福异化形式,它形成和决定着其他几种异化形式。马克思当时主要从劳动过程的工人的精神状况、劳动的强制性等种种异化表现来说明劳动过程的异化(幸福异化),“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3]

马克思异化理论的最大特点是从生产劳动出发,联系着劳动的本质来理解幸福的产生问题。生产劳动的异化决定了人的精神的异化、社会关系的异化和意识形态的异化乃至幸福的异化等等其他一切异化形式。劳动者的劳动物化、对象的异化只是劳动异化的一种结果,幸福异化即由幸福到不幸是异化劳动的一种结果。异化劳动也是一种实践活动即不会导致幸福的实践活动,或称不成功的实践活动。幸福产生和实现的社会条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三)马克思关于幸福实现原理的论述

幸福实现活动所具有的根本性质主要是由成功的实践活动的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决定的。幸福实现活动主体作用的对象就是与人的利益相关的幸福实现客体,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4]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渗透着价值因素。幸福实现活动主体的目的既是对客体及其规律的反映,又是人的本质力量和价值要素的体现形式。幸福哲学与价值哲学内在一致,最终也是由同一实践活动中内含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本质关系决定的。在实践中,思维的真理性得到检验,事物的价值也得到检验。人类实践活动具有“一身二任”的功能。“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是内容上不同的两种标准,前者是验证主观对客观、认识对对象、主体对客体之符合的标志和尺度,后者是验证客体对主体、现实对需要之符合的标志和尺度。”[5]在马克思哲学基础上建构的价值哲学,将“实践”这一人类特殊的生存方式作为哲学研究的着眼点与立足点,从人类生活和实践的角度提出价值哲学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将会使我们现有的价值哲学研究发生根本性的转换。

从狭义上讲,作为当前唯一的科学幸福观即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直接与科学人生观相关联。而这种科学人生观(人生哲学)是与科学世界观、价值观直接相关联,它们逐层之间在实质内涵上都存在着各不相同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这种紧密的逻辑关联可以说漏洞很少,甚至可以说无懈可击。科学人生观、价值观(人生哲学)和幸福观向上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连接去构建幸福哲学,同时它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康德语)向下去与指导现实的个人和集体的幸福实现活动(具体实践活动)去构建幸福伦理学及幸福心理学。

三、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幸福观与幸福哲学的内在关联

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与幸福内在统一的认识主要体现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幸福观与价值观的内在关系。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幸福观的性质和哲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幸福观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幸福观一起构成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前者是后者形成的前提和条件,后者是前者的运用和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幸福观的母体和出发点,主要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去揭示幸福实现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马克思哲学幸福观是以幸福与实践的关系为中心线索构建理论体系,主要涉及幸福的本质(幸福何以可能)、与幸福感相对应的一般幸福实现活动(一般意义上的成功的实践活动)的普遍规律等关于幸福现象产生(幸福产生的原因)的最根本性的问题。幸福伦理学以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为中心线索构建理论体系,主要涉及幸福实现的基本条件等问题。伦理幸福观关于幸福与道德关系的正确理解必须建立在哲学幸福观关于幸福与实践关系的科学阐释基础之上。

1.马克思主义哲学幸福观的哲学基础。如果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幸福观主要是围绕着幸福与道德关系阐释有关幸福的内容与实现途径等等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幸福观则主要是围绕着幸福与实践关系阐释和建构理论体系,它归属于大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哲学幸福观与价值观的关系实际是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与哲学幸福观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这里要搞清楚的问题有:一是主客体关系与马克思科学实践观。主客体关系是马克思建构自己的实践理论体系的基本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石。在马克思那里,主客体关系是现实的人与其活动的对象的关系的科学抽象,主客体关系与实践活动是互为融合并二位一体的。这种主客体关系融入在社会的历史发展之中的,前者受后者的制约和规定。二是马克思实践哲学的主客体关系的类别划分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经典著作的论述中,他不仅在横的方面厘清了主客体及其之间的关系,而且在纵深方面搞清楚了各种主客体关系在整体实践中所处的不同层次的位置和各自功能。

2.幸福本质问题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幸福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幸福观的基本内容,幸福本质主要是指一般幸福实现活动即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功的实践活动的主客体之间互相对象化等问题。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它从研究对象上排除了非成功的无效(目的没有实现)的实践活动,这就确立了“哲学幸福观”、“幸福本质”乃至“幸福哲学”作为问题域和学科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独立存在以区别于他者(伦理幸福观等)的合法性地位。二是“成功的实践活动”的关键词在于“成功”。“成功的实践活动”研究的合法性确立,也就意味着“科学的”哲学幸福观和幸福哲学研究必要性和迫切性。三是主要由于一般实践活动的社会性质所决定,马克思的哲学幸福观乃至幸福本质观直接隶属于唯物史观,只有从这一意义上提出“马克思的哲学幸福观实质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幸福观”命题才是有价值的,否则便无逻辑依据。

在马克思哲学幸福观视野中,幸福的本质问题实际上是指什么使人的幸福成为可能的问题,是人的现实幸福如何产生和发展的问题。揭示幸福的本质,就意味着洞察现实的人之幸福的根本,探讨一般意义(幸福最大外延)人的现实幸福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现实人的幸福实现活动存在发展的根据,反映人类幸福实现的发展趋势。一般幸福本质论是马克思实践本质论的重要构成因素。一般幸福实现活动(完成形态从幸福的最大外延)就是成功的实践活动。马克思的幸福本质思想包含在他的人的本质及实践本质思想中。马克思关于“幸福是生产劳动的一种后果和表现”,与“幸福是成功实践活动的一种后果和表现”的认识,是马克思对幸福的界定和不同层次关于幸福本质属性的认识,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都是马克思关于一般幸福本质思想的应用和体现。

(二)幸福实现规律:马克思主义幸福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幸福作为伦理学范畴之一,是反映和概括道德现象中的本质联系的基本概念。幸福哲学作为应用哲学的思维进程是从一般到特殊。具体说,它要研究一般的哲学理论、特定对象(幸福实现活动发展过程)、人的特定目的(幸福实现的各种目标)的具体结合域,通过对其如何结合的研究,揭示和把握幸福实现活动的普遍本质和运动规律,形成特定对象即关于幸福实现活动的哲学观和哲学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幸福哲学与幸福实现规律。关于幸福实现规律及幸福本质问题的哲学探讨,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幸福理论研究中的展开和具体化,又是幸福理论(包括幸福伦理学、幸福心理学、幸福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研究成果的概括和哲学化。幸福实现规律及幸福本质等问题的哲学研究是以幸福实现过程中的普遍性矛盾及其相互关系即幸福实现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律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在唯物史观视野内,幸福实现过程中的普遍性矛盾,比如,幸福实现过程的主客体之间理想与现实、活动目的与活动对象、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合目的与合规律之间的矛盾对幸福实现过程来说它们是普遍的基本的矛盾,规定了幸福实现过程的本质关系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这是它的共性;对其他事物来说,它是幸福哲学关于幸福实现规律及幸福问题的哲学探讨研究领域所特有的具体的矛盾,是区别于其他科学研究对象的根据,这是它的个性。这样,既把幸福哲学及幸福实现过程的辩证法同一般唯物辩证法及其哲学研究相区别,又把它同幸福伦理学、幸福心理学、幸福经济学等相区别。既体现了辩证法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矛盾”的一般特征,而又把它限定在“幸福问题的哲学研究领域”这个具体的对象领域中,使它具有自身特定的性质,而不是一般的唯物辩证法和实践哲学的探讨。

2.幸福实现规律与唯物史观视域中的社会实践规律。在马克思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科学理论中,社会历史运动与发展的规律也是主体实践活的规律和主体幸福实现活动的规律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幸福实现活动规律,是社会幸福之本质规定的核心内容,幸福实现活动规律是社会实践规律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前者与后者相伴生。从客观存在的角度看幸福实现活动的规律是社会实践的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这样说,幸福实现活动的规律和社会实践的规律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一致性,但同时作为幸福实现活动的规律在其概念内涵上又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应该从狭义的幸福实现活动过程本身及内在矛盾方面去认识、理解和探讨,还应从一般社会实践活动的本质及运行规律角度及其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上去理解和研究。

幸福实现规律作为实现人生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而改造对象活动过程的内在本质性联系,同时也都是作为“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的社会实践规律。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在结构与幸福实现活动的内在结构、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与幸福实现活动的过程是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在结构中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各种要素之间的本质关系(社会规律),实际上也就是幸福实现活动中的内在本质关系(幸福实现规律)组成部分的一般性内容。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而生产力就是主体进行生产实践活动来引起和调控人与自然界之间物质变换的能力,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实践中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社会关系,上层建筑即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及其设施、意识形态,以及个体与社会群体理想目标等,也都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存在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改革或革命,都是主体能动的实践活动,是在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立统一中运动的。在马克思幸福哲学的理论框架中,幸福实现规律最终是由物质生产及其社会实践活动规律决定。

[1]康德(邓晓芒译).纯粹理性批判[M].人民出版社,2004.632.

[2]江畅.以价值论为中心重构哲学[J].哲学研究,2006(增刊):5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79.123~12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人民出版社,1963.406.

[5]李德顺.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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