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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矛盾内涵、研究视角及矛盾性质的探讨

2018-02-07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矛盾冲突利益

朱 力

(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南京210023)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论述,使理论界与学术界对社会矛盾的研究更加关注。但在现行的研究中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对社会矛盾的界定与论述,并不在一个层面上。有的是从哲学层面论述的,有的是从社会发展层面论述的,而有的则是从具体矛盾的层面论述的。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社会治理中的核心议题与难题。如果在社会矛盾的概念内涵上,没有较为一致的、统一的、具有共识的界定与内涵,这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妨碍对社会矛盾发展规律的探讨。因此,需要我们正本清源,重新梳理社会矛盾的概念与内涵。

一、矛盾与社会矛盾概念的层次性

正因为一切事物中都存在着矛盾,所以矛盾的概念在使用中十分广泛与复杂。我国理论界与学术界对社会矛盾的表述,是在不同层面上的。

第一层面是哲学层面的矛盾概念。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学术界占据主导性地位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代表的矛盾观,在多年的教育中成为常识。它将矛盾界定为对立统一的状态,即不同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之间不同方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的状况。简言之,“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1-1]。矛盾是指所有人和事物的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状态,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性,“事物矛盾的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也是思维的根本法则。”[1-2]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一切事物中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斗争,决定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动一切事物的发展。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1-3]用辩证法来解释社会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人类社会一切矛盾产生的基础和根源,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规定着人类社会的本质,推动着人类向前发展。

第二层面是国家发展层面的社会矛盾。它是以国家、政府为主导,人民为主体,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待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2]。因此要发展生产力,调整生产关系。邓小平指出:“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3]邓小平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把改革作为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矛盾的根本方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这一重大政治判断揭示民众发展需求和社会发展环境、主观发展心理和客观发展质量的供需之间不匹配的特征。这些论述都是从人民主观需求与客观落后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之间的角度阐述的。这是一种人与他所处的外在环境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状况的矛盾。

第三层面是社会现实层面的具体社会矛盾。这里面要注意三个问题。(1)社会矛盾的内涵与社会的内涵相关。社会通常有三种内涵:第一种是相对于自然界而言,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称作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的概念。第二种是相对于经济领域而言,其他领域都是社会,这是中义的社会概念。第三种是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的狭义的社会概念,如中央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这里的社会就是一种狭义的社会的概念。因此,社会矛盾的概念就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即使是狭义的社会矛盾,也与其他领域的矛盾之间是关联的,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换的。如经济领域的矛盾越出了经济领域,外溢到社会领域的时候,这一矛盾就不仅仅是经济矛盾了,会演变成为社会矛盾。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只是一种经济领域活动中产生的矛盾,但这一矛盾影响到许多人的利益与生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时候,它就变成了一种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腐败原本属于政治领域的矛盾,但它影响了群众对执政党的信心,就由政治矛盾演变成为社会矛盾。(2)社会矛盾不只是人与人的矛盾,还有人与环境的矛盾、人的行为与制度规范系统的矛盾等。如现在比较突出的历史遗留矛盾,主要是人的过往历史经历与现行政策的矛盾冲突。(3)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矛盾是指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或同一社会群体内部产生的对立、冲突的一种关系状态。现实社会中矛盾发生在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群体内部。社会矛盾的主体是群体或者具有群体属性的准群体。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矛盾属于个体、家庭之间的人际矛盾,不属于群体性的社会矛盾,但由于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矛盾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频率最高的矛盾,涉及的个体、家庭数量大,从数量角度也可以视为社会矛盾。这些矛盾是经验性的,人们经历过的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知到的,并有行动上的冲突行为发生。

学者运用社会矛盾概念的时候,在哲学层面上运用,由于概念较为抽象,矛盾的概念容易区分。但在第二到第三个层面时,矛盾概念不能够清晰地区分,交叉使用,这使得矛盾概念使用时往往内涵交叉,在论述时非常别扭。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我国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变,是在社会发展层面上使用的矛盾概念。而社会学严格意义上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由矛盾而引发的冲突,是第三个层面上的具体矛盾。因此,用社会学的冲突理论来解释具体社会矛盾得心应手,但来解释社会发展层面的矛盾,就感到理论的局限。当然,这种矛盾的层次区分并不精确,只是一个思维的大致框架。

社会是全称判断概念,社会矛盾是对社会全部矛盾的总体称呼。社会矛盾包涵了人民内部矛盾与人民外部矛盾。它超越了性质判断,是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类矛盾的总体性称呼。社会矛盾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指称社会中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一种对立的关系状态与冲突现象。人民内部矛盾只是一种矛盾性质维度的表述方式,而社会矛盾的复杂性,需要我们从多维度的视角进行综合性的解释,用包容性更大的社会矛盾概念及其话语体系更加适合,而不只是囿于性质判断。社会矛盾概念并不是对人民内部矛盾概念的否定,而是在其基础上的演化及在新的社会发展时代的一种新的表述[5]。

二、研究社会矛盾需要更加广阔的视角

对社会矛盾(从第二、第三层面看)除了探讨矛盾主体的政治身份属性以外,还有更加广阔的观察视角与多重的观察维度,如从社会矛盾的发生、主体、性质、强度、烈度和后果等视角考虑。

矛盾发生的视角:这是从矛盾产生源泉的角度观察社会矛盾。社会矛盾从何而来?这就要把握矛盾产生的原因,矛盾产生的条件,从矛盾自身产生的动力与外部适合它生长的条件来分析其之所以产生的依据。从矛盾发生的视角,可以分析出矛盾产生的因果关系,从而找到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我国当前的许多重大社会矛盾,源自于社会结构性矛盾,即源于体制、政策的转变。这是一种由于行动规则的转变而引发的矛盾。每个时代有其特有的社会矛盾,进入21世纪以来,产生了大量之前没有出现的社会矛盾。从矛盾产生的因素,形成的条件,分析整个矛盾的生命周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到衰、从衰到解决的整个过程,可以找到矛盾之所以产生的逻辑结构,找到矛盾发生的规律性。例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分配的“铁饭碗”“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制度,转换到就业自谋出路、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变化引发了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劳资纠纷矛盾。例如,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政策要求大批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要求城市居民到农村去,数十年后,这些青年、城市居民返回城市了,又积累了大量的与生计、生活相关的矛盾。通过对矛盾源的考察,可以发现,现阶段的矛盾许多是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转换所带来的矛盾。矛盾发生的视角,就是将时间因素纳入我们观察矛盾的视野,对矛盾产生的原因进行解释,对矛盾的现状进行分析,对矛盾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这样才能够把握矛盾产生的机理,对矛盾进行有效分析,找到解决矛盾的对策。

矛盾主体的视角:我们研究社会矛盾主要关注的主体,不是个体之间的,或者个体与群体的矛盾,而是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群体通常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具体的一个组织,如政府、企业、社区等;另一个是指某个准群体,即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征、属性的人群,在目前没有组织起来,但在某个具体因素的诱发下会形成群体的人们,如被征地的人群、被拆迁的人群以及失业的人群。在矛盾中,我们首先要辨别谁是矛盾的承担者或者说是导致矛盾冲突的一方。从矛盾发生冲突的结果看,谁是获益者,谁是利益受损者。在当前重大的社会矛盾中,大多数矛盾是双方的利益冲突,但有些矛盾可能涉及第三方甚至第四方。例如,在征地矛盾中有地方政府,有用地单位,有村委会,有被征地村民,他们有各自不同利益,具有不同的博弈关系。从矛盾主体角度看,我国的刚性社会矛盾是利益获益群体(政府、企业等)与利益受损群体之间的矛盾对抗。利益受损群体构成了当前我国最不稳定的群体,经济利益的矛盾冲突构成了我国最不稳定的因素。

矛盾性质的视角:是指矛盾冲突事件的政治属性。1957年2月,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的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一类是敌我矛盾,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矛盾,处理敌我矛盾用专政的方法,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6]。而当前我国具体的重大社会矛盾,政治性质依然没有改变,但经济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均是围绕经济利益与权益而产生的,尽管冲突形式上很尖锐,本质是经济性的利益矛盾,或者说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笔者将以利益纠纷为主的重大社会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刚性社会矛盾是指本世纪以来由社会结构性因素造成的,涉及社会成员生存利益的,其冲突的强度与手段的烈度具有高对抗性的,解决方式越出常规的制度化渠道的,有可能会引发社会风险的,一种具有利益群体、利益集团对抗性冲突的重大社会矛盾。这种矛盾已经具有利益难以协调的萌芽因素,冲突中掺杂了群体情绪,其目标的部分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混合。因而这类矛盾已经由普通的利益纠纷矛盾演变成了特殊的利益群体对抗矛盾,需要用特殊的方法予以解决。这类矛盾也是我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尽管这类矛盾性质依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这类矛盾与改革初期以个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体的柔性矛盾有了较大的区别[7]。正因为诸多看起来十分严重的社会矛盾的性质依然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所以我们不能用专政的、强制的方式来处理。

矛盾强度的视角:这是指矛盾双方在对峙过程中,投入的资源与能量的多少。资源包括物力(人员、财产、物资、资金等),能量包括精力(体力、情绪)、时间等。矛盾双方投入的资源越多、能量越大,则矛盾产生的冲突程度就越强;矛盾冲突的强度与利益密切相关,利益越大,则对抗强度越大;矛盾越具有对抗性,矛盾冲突的双方越不容易妥协,解决矛盾也越困难。从现实的社会矛盾而言,征地、拆迁、改制等社会矛盾,均涉及部分人的重大利益,而利益具有刚性,涉及者不肯轻易让步,而且表现出维护权益的坚定决心,表现出很强的对抗性。随着矛盾冲突强度的上升,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会从内心的不满到外在的行为抗议,从制度化的渠道抗议到非制度化的渠道的反抗。矛盾的强度与烈度有密切的关系,矛盾强度越大,往往采取的手段越剧烈。当下,在我国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往往都是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尽管某些矛盾冲突的强度很大,卷入的人很多,但从本质上看依然是经济性质的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

矛盾烈度的视角:这是从矛盾对抗形式的手段上来说的。矛盾对抗的形式总体上有两种:一种是制度化的,用和平、理性、合法的手段进行的;另一种则是非制度化的,用暴力、非理性、非法的手段进行的。一般情况下,矛盾冲突是以矛盾主体内部心理不满的状态作为起点的,是一个由内部的心理不满到外部的行为冲突的过程。这种不满的起点通常源自于矛盾双方互动的歧点,它通常是源自某种具体的利益,例如,征地、拆迁、改制,无不涉及相关群众的具体利益。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他们会产生不公平感,心理会产生不满,这种不满在言语上以牢骚、怪话、骂人等形式宣泄出来。这时,利益受损一方通常是急迫地需要解决矛盾的一方,会在行为上积极地行动起来,找矛盾的对方或者基层政府,要求解决矛盾。当矛盾在一段时间内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解决,这时内心的不满情绪就会升级,就会越出制度化的渠道,采取到政府相关部门越级上访等行动。当这种举动还是无效的时候,行动就会升级,或者走向上级政府,或者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如堵路、示威游行等,最严重的会上升到暴力行为。有些人则会采取自我摧残的手段,要挟基层政府,吸引社会舆论支持。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是随着矛盾双方诉求、矛盾冲突强度、环境变化需要而采用不同的策略与不同的手段。

矛盾后果的视角:这是指从矛盾冲突发展的最终结果来考察。柔性社会矛盾(即个体的、人际间的、体制内解决的)会产生的零散的、微小的影响,对社会整体秩序没有太大影响。例如,本世纪以来,在城市中新产生的、发展较快的某些新型社会矛盾,如医患矛盾、城管矛盾、物业矛盾等,矛盾涉及某个具体的个人、家庭、社区的成员,有一定的恶劣社会影响,但这些矛盾冲突的人数毕竟有限,矛盾冲突具有即时性、地域性、个别性的特点,这些矛盾冲击了社会治安秩序,但不构成对社会安全的总体影响。刚性社会矛盾是群体间的对立与冲突,这类矛盾冲突涉及相当数量的人群,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对政府的合法性形成威胁。例如,劳资矛盾影响的是整个单位,改制矛盾影响到整个行业,环境矛盾影响到整个地区,征地矛盾、拆迁矛盾,已经成为全国各地最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并已经干扰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节奏,这类矛盾不解决,矛盾会由经济矛盾转换成社会矛盾,甚至向政治矛盾转换,有可能引发社会风险。我们应该关注、重视的是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具有利益刚性的社会矛盾。

矛盾解决方式的视角:这是指从矛盾如何得以化解的角度看待矛盾。矛盾冲突的结果无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矛盾冲突相持不下,无止境地纠缠下去;第二种是矛盾冲突分出结果,有胜利者,有失败者,但失败者认为矛盾发展结果对他们不公平不公正,积蓄力量准备重新抗争;第三种是矛盾冲突得到化解,矛盾冲突到双方通过做工作达到和解。我们研究的目的是希望达到第三种情况。当前,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矛盾多元化化解机制的社会治理新思路。但需承认的是,并不是所有矛盾化解都能够得到第三种结果的,有些矛盾由于对立冲突的利益矛盾根源无法解决,矛盾始终难以化解。例如,有的源于政策性的矛盾,政府目前没有财力予以解决。有的源于不同时段性的矛盾,政策无法回溯过去。有的矛盾是矛盾一方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或者是矛盾一方提出的要求过高。在这些情况下,要求矛盾都由政府承担并负责解决,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切实际的。而目前大量的利益性矛盾,尽管具有利益刚性的特点,但也有利益交换、利益妥协的可能性,是可以回避、预防的,也是可以予以解决的。

由人民内部矛盾单维度的性质分析框架,到社会矛盾多维度的综合分析框架,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社会矛盾理论研究空间。多种视角,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多方面、立体性地对矛盾进行分析,对矛盾发生的机理做出深入的剖析,找到矛盾产生具有规律性的因素,进而探寻出化解矛盾的策略与措施。

三、对当前刚性社会矛盾性质的认识

在利益格局重新分配的背景下,当前社会转型中产生了大量社会矛盾,而矛盾的主体恰恰是人民中分化出来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由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根据本课题组的调查问卷结果①本课题组以社会矛盾为主题,2016年3月—5月在全国九市开展了一项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此题为多选题。,当前民众感到严重的社会矛盾有环境矛盾(33.40%)、就业失业矛盾(25.63%)、社会治安矛盾(22.81%)、医患矛盾(20.89%)、邻里矛盾(19.78%)、社会保障矛盾(19.78%)、拆迁矛盾(19.98%)、征地矛盾(19.58%)、劳资矛盾(19.37%)、官员贪腐矛盾(12.92%)、城市综合治理矛盾(8.48%)、婚姻家庭矛盾(8.17%)、司法公平矛盾(7.77%)、干群矛盾(7.16%)、国企改制矛盾(6.26%)、历史遗留矛盾(5.55%)、干部民主选举矛盾(5.15%)、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矛盾(3.13%)。在社会生活中的人际矛盾,如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矛盾,是人民中个体之间的利益、情感的矛盾;治安矛盾、医患矛盾、城市治理等矛盾,通常是个体与经营单位、管理机构的矛盾。这两类矛盾数量多,但矛盾的承担者通常是个体或家庭,对整体的社会秩序影响不大。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失业、社保、干群等矛盾,则是人民中利益受损群体与利益获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很大。“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是经济型利益矛盾,是人民中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是某些群体与一些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概念,从矛盾性质判断上仍然有道理,但从其他角度,已经不能解释清楚转型期的现实矛盾”[5]。

刚性社会矛盾的行动主体,主要是矛盾对峙、冲突的双方,有些矛盾也有利益纠纷的多方。从矛盾产生的根源看,主要是强势群体(某些基层政府、投资集团、企业等组织)与弱势群体(不同利益受损的准群体)在利益博弈中,强势群体依赖权力、资本、关系等资源优势过度攫取弱势群体利益而引发的。弱势群体基本上处于矛盾冲突中被动的一方,属于利益受损者。但从矛盾表现形式看,被动一方即利益受损群体却在积极行动,他们为了争取利益与权益,通过制度化的或非制度化的渠道、手段来达到目标。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当前一股“不稳定的因素”“不稳定的群体”,仿佛成了社会矛盾或社会不稳定的“源泉”。只有对利益受损群体的属性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才能掌握当前刚性社会矛盾的本质。

如科塞所言:“当群体在现实问题上卷入冲突,他们更有可能寻求在实现利益的手段上达成妥协,这样冲突更不具有暴力性。”[8]刚性社会矛盾尽管矛盾的对抗性与冲突性较强烈,但由于矛盾冲突的基础是利益问题,还是可以妥协的。现阶段的刚性社会矛盾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群众有明确利益诉求,议题单一。除了追求利益补偿外,大多没有直接的政治企图,不去谋求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不要求制度改革。通常行动者将困难、问题产生的归因指向具体的单位。但如果问题解决不了,矛头会转移到主管部门或基层政府。“不是和执政党在较劲,也不是像一些国家的政治抗争一样,要求执政者下台,或者让出几个议席,或者多当几个部长什么的要求权力再分配。所以,中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并不像一些官员所说的那样,群众是‘别有用心’。所以,我们主张不要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过度的政治化解读。”[9]刚性社会矛盾的冲突性强,但在本质上冲突是为了维护权益,即冲突是一种维权的手段或工具,并不是目的。直接冲突的对象是具体的企业,行动者并不将政府作为冲突对象而是作为协调者,对政府的冲击强度大而烈度小,绝大多数矛盾冲突较少出现严重的越轨行为和直接破坏政府设施的情形。参与者的行动也较为理性,一旦政府承诺解决问题,利益获得补偿,集体行动就会停止,刚性社会矛盾就会软化。

刚性社会矛盾的政治性质没有变化,依然是人民内部矛盾。但经济性质产生了重大变化,变成了人民内部成员围绕经济利益、权益(经济的、社会的)而产生的矛盾。这种变化源自于外部市场利益分配机制的变化与人们认识上对待经济利益价值观念的变化。由刚性矛盾引起的诸多群体性事件,看起来这些不稳定因素来自于某些利益受损群体,实际上利益受损群体基本上是普通劳动者、普通群众,是矛盾被动的一方,矛盾来自于强势群体对利益受损群体的挤压。总体上利益受损群体的反抗是被动的(也有少数是不合理诉求)。作为调控矛盾的政府,要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第一,要重视利益矛盾源的减压。如在无序征地、强制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对基层政府、企业要进行规范,任何项目都要合理、合法、合程序并补偿到位,这可以消解大量的矛盾源。第二,要重视政府决策减压。决策减压是指政府要减少错误决策而引发的矛盾。有不少矛盾源来自某些地方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在重大的民生项目或关系民生的利益时,决策不科学、不慎重,过多地考虑了政府、投资商、企业的利益,轻视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考虑到了技术的可靠性,轻视了群众的承受力;只进行经济性的可行性评估,轻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要重视利益补偿减压。政府应该为经济高速增长下产生的利益受损群体这种社会成本埋单。对已经产生的利益受损群体,在政府财政中要有预算,作为化解该社会矛盾的专项基金。只要我们重视社会矛盾,注重化解矛盾源与瓦解矛盾产生的社会基础与社会条件,我们就可以走出社会矛盾冲突的漩涡,使社会能够顺利地完成转型,过渡到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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