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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康中国背景下的健康权保障

2018-02-07郑翔玉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健康权基本权利学者

郑翔玉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65400)

健康权是近些年来国内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卫生法、民法、人权法、宪法均关注健康权问题。笔者主要从建设健康中国这一国家战略的大背景出发,对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健康权进行阐述,从健康权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健康权的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在建设健康中国这一大背景下,对健康权这一项新型权利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健康中国战略的提出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了“打造健康中国”的概念,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作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随后“十三五”规划中以专章规定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一系列举措。至此,健康中国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主题为“共建共享、全民健康”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该纲要明确指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实现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是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承诺的重大举措。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把健康权规定为公民的权利,这是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健康权的实现,体现了国家及立法机关对公民健康权利的高度重视。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现实和长远角度出发,将健康中国作为一项重要战略安排,这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下坚实的健康根基。2018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将健康中国战略纳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点工作中,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健康事业的高度重视。

二、健康权概述

(一)健康权的含义

学术界在定义健康权时存在较大的争议。民法学界研究健康权时,往往只关注民事主体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而忽视其他因素。王利明教授认为,健康权是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善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1]。台湾地区的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健康权是指以保持身体机能为内容的权利,破坏身体机能,即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包括对肉体和精神的侵害[2]。人权法学界研究健康权时,基本都是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规范相联系。《世界卫生组织章程》序言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健康权,把健康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健康三个方面:享有能达到最高标准的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管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状态的差别[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健康权是人人享有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主要体现在卫生保健和卫生条件两个方面[4]。因此,有学者认为健康是健康权的客体,健康权是人人享有可能达到最高标准的、维持身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转以及心理良好状态的权利[5]。还有学者认为,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有学者试图统筹多个层面的健康权概念,认为健康权是自然人的健康状态不受任何人侵害并向国家要求保护的权利[6]。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五个方面的健康任务,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均纳入了健康发展战略中。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健康权是指公民在生活中享受身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心理状态良好、社会关系正常以及上述三项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健康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政治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健康权性质的界定

民法学者们更倾向于健康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他们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这是完全符合民事权利性质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一法条的出台更增强了民法学者们对这一观点的肯定。而经济社会法学者则认为健康权应当是一种社会权利,是每一个公民依法都应当享有的权利。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健康权属于基本人权,是需要优先保障的,但是对于健康权为何属于基本人权却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和说法。如有学者主张,健康权既是民事权利,应受民事法律的保护,还是社会权利,可以在各种社会保障法律的范围内自由行使,当然也可以是基本人权,受到世界各国的尊重和保护。学术上将健康权内在包含的具有民事权利、社会权利和基本人权的这三种权利要素的观点,表述为健康权的三维理论[7]。

笔者认为,首先,健康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健康权,我国在公约的批准中并没有声明对健康权进行保留,从我国政府承诺的对该公约的履行义务来看,健康权应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内容。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制度、环境健康的维护以及劳动安全、福利待遇、休息休假、抚恤救济等,这些条款都包含有健康权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权本身属于人身权中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重要的人权,故宪法保障健康权是应有之义。其次,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它是“作为自由人所具有的维持其基本尊严的必要因素,因而是人所普遍拥有的,与其身份地位无关”[8]。尽管人们可能会在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认知和见解,但在平等享有健康权方面不应该存在差异。

三、公民健康权的保障

(一)健康权入宪,使下位法的实施有法可循

健康权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一项权利,属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范畴,必然具有积极性、肯定性的宪法权利属性。在我国,民法、刑法等部门法都对健康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宪法没有把健康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健康权只是宪法条文中的一种“隐含”的权利,这显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不利。从国家履行所签署的国际公约的义务来看,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理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尽管民法、刑法等部门法都规定了健康权的相关保护问题,但并不系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健康权,需要宪法条文对健康权作出权威性、纲领性的规定,这样也有利于普通法具体贯彻落实。

(二)让健康权应受到保障的理念渗透到执法的每个环节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治理环境污染”等多项举措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而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各地执法机关的持续努力。健康权的保障应受到执法机关的重视,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过程中,要将健康权保障理念渗透到执法的每个环节,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自身的健康权益正在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在两方相辅相成的作用下,健康权益的保障才能更加高效,健康事业才能得到快速发展。

(三)拓宽健康权的救济途径

健康中国的建设不是单靠某一方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一方面,公民应不断提高保护自身健康权的意识,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各种救济途径,积极向有关机关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作为公权力的一方,相关部门应不断强化事前救济机制,完善事中解决机制和事后赔偿、补偿机制。“权利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实现方式也应当是多样的。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可以选择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甚至有学者提出应建立健康权保障的公益诉讼制度。总之,救济途径越宽,健康权的保障就越有可能实现。

(四)健康权应受到各方重视,让其生存的土壤更加肥沃

保障作为公民积极权利的健康权,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有学者提出,国家对于健康权的保障负有三种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也有学者提出国家对健康权应履行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这些研究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康中国建设,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以保障公民享有健康的卫生环境、居住环境、基本的医疗、职业健康安全等。政府应当积极承担“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快转变健康领域发展方式,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的保障义务,在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健康中国建设是重要的国家战略,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民之所向,政之所为”。我们深知健康权的实现与保障任重而道远,未来将战略部署逐项进行落实时也会困难重重。但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齐心协力下,健康权的保障定会迈上更高的台阶,也势必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的健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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