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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研究*
——基于北京朝阳、江苏宜兴和浙江余杭的实践调查

2018-02-07李亚西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中国司法 2018年9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社工矫正

李亚西(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范 晨(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

社区矫正在我国经历了2003年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和2014年全面推进的快速发展进程。一方面,社会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另一方面,在社区矫正实践中,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辅导、个案帮扶领域专职执法人员的专业性欠缺、人员不足等问题,也亟待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事实上,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仍存在着相关制度机制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此外,我国政府正在大力挖掘和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努力探索和构筑政府同社会资本合作(PPP①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首字母缩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更多信息可参见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网:《充分发挥PPP在片区开发项目中的作用》,网址:http://www.cpppc.org/zh/pqkf/3954.jhtml,2018年7月1日最新访问。)的新模式,致力于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因此,在对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宜兴市和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开展实践调查的基础上,从社会力量参与的视角聚焦我国社区矫正现今发展中的问题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期待本文能够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界定

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社会力量的准确含义作出界定。首先,我国的社区矫正法仍属缺位状态,虽然2016年12月《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但无论学界还是实务部门普遍认为此意见稿过于简化,很难在实践中发挥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作用。因此,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权威法律支撑。其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主要致力于规范整个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提供指导性原则,其中第3条指出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几个参与主体,但对于社会力量这一概念未曾提及。最后,2014年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聚焦社会力量参与问题进行规范部署,但并没有就社会力量的主体及范畴进行明确界定。而对于高校、律所、妇联共青团、基金会等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并未提及,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的系统化规定尚付阙如。

2016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高贞和陈志海研究员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文提出社会力量是“与国家专门的社区矫正力量相对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和配合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社会资源的总称②高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6年第11期。。”这一概念将社会力量界定为人力、组织、设施、技术等各种社会资源的总称,强调社会力量是相对于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专业力量而提出,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是支持、协助与配合专业执法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该定义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期待相关立法的权威界定。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以所调研的三个区为例

(一)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成果概述

一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朝阳区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今后更多社会组织以竞争合作等模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例如曙康社工事务所参与专职社工培训、三里屯司法所矫正对象个案服务和阳光中途之家解矫班减压服务等。七彩昀社工事务所在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方面积极参与和平街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舟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在法治宣传与教育活动、特殊群体困难帮扶及志愿者融入等方面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北京中道心理健康促进中心发挥心理咨询与辅导的专业优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相关服务③2017年11月3日笔者参加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召开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期间四家社会组织代表分别以PPT辅助形式介绍了各自职能定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提出了相关发展建议。朝阳区和平街司法所作为司法所代表介绍了其同七彩昀社工事务所的合作经验。朝阳区司法局所辖的43个司法所均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同步观看了此次会议。会后各司法所就本所购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朝阳阳光中途之家与康爱之家公益服务事务所合作建立“康爱公益中途之家培训就业基地”,围绕“公益皂”主题,在心理疏导、居家就业和社会责任感重塑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

朝阳区司法局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等科研院校合作,在中途之家建立科研实习基地,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相互助力。2012-2014年常营司法所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专业力量合作的“心灵启航”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力量的有效参与,取得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效果④2017年10月笔者对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司法所进行了调研,通过访谈,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借调干警及专职社工介绍了其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等社会力量的合作经验,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区司法局与北京电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朝阳区电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8所技能培训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为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电工、电梯安装维修、保健按摩、烘培等29个专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推介服务,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朝阳区司法局与团区委志愿者协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合作⑤参见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主管、朝阳阳光中途之家主办的《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年报》(2011~2012年),第28页。,开展针对未成年和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与人际交往等课程培训。此外,刑满释放人员⑥更多关于刑释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问题探讨可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122页。担任志愿者为社区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如出版了一部长篇小说《出狱》和一本散文集《没有来生》的戴某作为志愿者讲述自己的人生经历,分享感悟,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形式更为生动,内容更富感染力,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江苏省宜兴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成果简介

2010年宜兴市积极引入企业力量、社区资源,以政、企、村三方合作方式,建立全省第一家社区矫正综合性帮教平台——宜兴市方圆帮教中心。该中心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临时安置等多功能于一体,形成了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安置问题,宜兴市开展实施了“百家企业爱心帮教工程”,广泛动员全市骨干企业,每年预留1-2个工作岗位,通过“捐一份岗位,献一份爱心”以及开展技能培训等形式参与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与帮扶工作中。截至2017年,全市累计发展爱心帮教企业296家、捐助岗位764个、安置人员300余人,有效创设了社会化、制度化的两类人员就业安置渠道。

依据2015年出台的《宜兴市特殊人群帮教工作协会章程》,宜兴市特殊人群帮教工作协会是由志愿者构成专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帮扶工作的社会组织。其宗旨是“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爱心人士、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专家、慈善企业家、社区‘五老’人员及在校大学生、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全市特殊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法律知识培训等专业服务,帮助他们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该协会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开展实施“救助服务社区服刑人员”等公益创投项目,围绕职业推介、技能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帮困扶助等方面,为两类人员提供救助帮扶,开辟了特殊人群社会化发展的新途径。截至2017年,已连续3年获得福彩公益资金项目支持,受益人群达到3508人次。

此外,“五老”志愿者(老干部、老专家、老战士、老教师、老模范)以及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宜兴市方圆爱心超市”分别在青少年矫正帮教和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帮扶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成果概览

2014年9月,余杭区成立全省首个服务社区矫正工作的民办非企社团组织——启航志愿者服务中心,致力于统筹协调多元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该中心由800余名志愿者、29名讲师和21家爱心企业组成社会服务团队,重点聚焦教育矫治和安置帮扶领域发挥社会力量的参与价值。2015年7月,省司法厅和省关心桥公益基金会合作成立“关心桥驿站”,成为协调整合区青少年热线和蓝天义工服务社等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矫正帮教工作的新平台。为了更为科学合理地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参与作用,余杭区在全区347个村(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日常执行“周报告”,协助落实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开展排查、走访谈心、协助管控和困难帮扶等工作。

自2017年始余杭区崇德司法所努力探索“党建+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在街道层面建立崇贤启航党员服务之家,作为志愿者党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活动场所;在各村(社区)成立若干党员服务站,服务站的志愿者党员负责联系该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带领他们开展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协助司法所以更为丰富具体的形式严格落实两个“八小时”规定。确立了志愿服务的刷卡积分制度;制定了党建+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图和崇贤启航党员服务之家人员分工图;根据《余杭区党员先锋指数信息化积分项目表(修订)》制定了考核评价制度。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核心问题

(一)参与主体

首先是参与主体的界分问题。如前文所述,现有法律法规中对社会力量的概念规定仍属缺位状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只是提及了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等矫正小组成员。《意见》也没有从概念界定层面对社会力量主体进行完整表述,而是从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和矫正小组建设五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没有涉及高校、律师、妇联、共青团等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事业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的社会力量主体。

其次,实践中,不同社会力量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是专职矫正社工问题。社工待遇问题十分突出,如北京市专职矫正社工平均工资为2800元/月;上海市专职社工平均工资为3100元/月⑦卢汉龙、周海旺主编:《上海社会发展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22页。;深圳为3500-4000元/月,低于城镇月平均工资水平4595元⑧周国强著:《社区矫正公民参与机制研究》,江苏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8页。;武汉市平均标准为1500元/月,比当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高一点。2016年1月-9月武汉市主城区社工流失平均变动率为14%,变动率最高的区达到41%⑨张石玲:《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以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为例》,《中国司法》,2017年第5期。。而培养一个成熟专职矫正社工仅时间成本就要耗费几年,还有专业技能培训、岗位练兵等人力物力投入更多,人才流失背后的问题值得高度关注。二是社会组织参与的相关问题。社会组织参与广度深度不足,缺少相应的竞争与激励机制,考核评估方式单一,通常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相关社会评价较少。三是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优惠政策落实、长效机制构建等问题。四是志愿者参与的相关问题,包括招募、培训、保障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等。

最后,不同参与主体间的协调合作问题。目前还没有充分结合不同社会力量主体的特点,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局统筹协调,将不同社会力量主体有效调动起来,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助力协作共赢,从而导致分散作业,造成资源浪费。

(二)参与领域

第一,社会力量的参与广度深度不足,其参与能力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与利用。当前,社会力量的参与领域较为单一狭窄。例如北京市朝阳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环节和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案服务,全程参与甚少。有些具备专业素养且在行业中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参与主体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如曙康社工事务所的参与主要集中在司法社工培训、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前的减压辅导服务等方面。事实上该事务所在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拥有社区治理与社区发展、特殊群体社工服务、各类志愿者服务项目等资源⑩以上信息来源于对曙康社工事务所的调研及其提供的《更生人士实用手册》等资料。,可在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务、协调志愿者参与工作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上述资源,目前并没有进行充分开发与利用。

第二,具体参与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就社区服务而言[1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目前调研的一些地区采取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清扫社区卫生、帮助村居委会发放普法宣传单、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时协助维持治安等,整体而言方式较为单一,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其主持或参与青少年健康发展、社区建设与治理、爱老助残等多种社会服务项目的资源优势,开掘更为丰富多彩、更易于社区服刑人员多角度深层次融入社区或社会的社区服务形式。

关于走访制度,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0条[1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0条[13]《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和每月到其家庭、工作单位、居住的村、社区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核实、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专门的社区矫正力量,即司法所助理员或干警带领其他人员完成每月至少一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走访任务。而在工作实践中,村(居)委会和社会组织也会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活动,有时是同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力量一起完成的,有时则是单独进行。对于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入户走访同专业社区矫正力量的入户走访从性质上应当清晰界分。因为,矫正干警或助理员的入户走访从目的上看既有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生活情况,必要时予以援助帮扶的意图,更重要的是履行日常监管职能,掌握其最新生活动态,了解困难需求的同时更形成一种震慑力,督促其不要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严格接受社区矫正。而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主体入户走访更多体现的是了解社区服刑人员需求,必要时予以援助帮扶或疏导的柔性元素。村(居)委会协助司法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动态,通过社区评议等方式为司法所的监管与考核提供帮助。因此,实践中某些地区让社会组织或村(居)委会替代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完成每月走访调查的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是在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时期重点时段走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违反《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走访制度规定的。

(三)参与方式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一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模问题。目前,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中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模较小,如海淀区、朝阳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局限于个别司法所、个别领域或项目中,没有全面推广形成规模。事实上这两个区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组织已经有一定数量且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具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热情,由于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与制度保障,这些社会组织作为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社会救助与服务的专业力量所具有的巨大能量没有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得到充分利用与发挥。二是购买主体问题。依托民政部、社会办等部门项目还是授权给司法局,由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目前以朝阳区为例,这些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的购买都是依托社会办或民政部进行的,而真正的管理者和需求方为司法局,司法局缺少真正意义上的购买自主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挖掘利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空间。三是组织购买形式问题。例如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管辖共计43个街乡司法所,一些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司法所是采用单独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还是以区为单位集中发包更为合理,值得探讨。

其次,志愿服务方式。志愿者参与缺少相关法律保障。对于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风险等没有相关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志愿者面对的是有不同犯罪经历的社区服刑人员,而鉴于志愿服务活动的特殊性却并没有赋予志愿主体充分的人身安全与风险保障是极不合理的。造成第三方损害时志愿者责任承担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4]田兴洪:《论志愿者侵权责任分配及免除——以社区矫正志愿服务为语境》,《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美国针对志愿者不适当地记录当事人隐私、在工作中使当事人受到伤害等由于志愿者错误行为导致的诉讼,为志愿者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范围[15]刘强编著:《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344页。。此外,志愿者提供无偿服务中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补贴缺少专项资金保障。实践中还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激励政策难落实等问题。

(四)参与效果评估

第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工作服务通常以签订合同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侧重的是过程评估的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果评估时对项目申请时所列条目的最终兑现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而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及社会对项目运行的评价仅仅停留在政府部门评价和媒体报道领域[16]邓国胜、陶传进、何建宇等著:《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理论、方法与指标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张玉周著:《非营利组织绩效三维评价体系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页。,没有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特殊性,调查与社区服刑人员有紧密互动关系的社会主体对项目的评价。这些主体包括被害人、社区居民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同事亲友等。评价内容应涵盖被害人精神抚慰情况与原谅程度、社区居民安全感和参与度、服刑人员亲友对其心理状态、合作能力、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评价[17]赵云霞、张会清:《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研究》,《河北学刊》,2012年第4期。。

第二,志愿者参与效果评估。由于志愿者参与的临时性、自愿无偿等特征,社区矫正实践中缺少对志愿服务效果的测评,而科学的测评与评估可以确保并改善志愿服务的质量和参与效果,目前的测评方式较为单一。如北京市朝阳区曙康社工事务所在朝阳中途之家为解矫人员提供减压服务课程后,会以调查问卷形式从“对此项活动评价”和“对机构服务评价”两个方面由参与该活动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评价。可以在实践中尝试探索适宜的多元测评方法,更好地提升志愿者参与的效果。

我国目前对社区矫正的宣传通常是在普法宣传工作时有所提及,专门以社区矫正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较少,宣传形式也较为单一,缺少贴近群众、内容丰富且形式富于变化的宣传。而新加坡2004年创立的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正活动的“黄丝带计划”公众认知率达到88%,每年都要举办包括黄丝带行走、黄丝带演唱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18]张鹏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比较研究》,《中国司法》,2016年第1期。。公众的参与热情高、参与范围广,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丰富社会资源的同时也促进了该刑罚执行方式在社区的顺利开展。

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点

(一)纵向维度——以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为纲定位社会力量参与领域

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程序包括:接收宣告、矫正执行和解除/终止矫正三大版块。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涵盖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困难帮扶三个方面。一是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管理、行为监督、考核奖惩;二是教育矫正,涵盖思想教育、法治教育、文化与职业教育等常规教育,以及社区服务;三是困难帮扶,可分为临时救助、社会保障和就业帮助构成的生存型、法律援助与心理辅导构成的支持型、就学帮助与职业技能培训构成的发展型[19]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1~342页。姜祖桢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275页。。实践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领域主要集中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与困难帮扶方面。

事实上,社会力量可以为社区矫正工作全程提供服务,不仅限于教育矫正和困难帮扶领域,可以在各个领域的工作中发挥其适宜的功能。例如接收宣告环节,海淀区学院路司法所开展律师参与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并于2016年5月将其制度化[20]郑朝:《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宣告 上好入矫“第一堂法治课”》,《司法所工作》,2016年第5期。。通过律师讲解法律专业知识,为社区服刑人员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打开其心结,助其认罪悔罪,为平稳度过社区矫正期和重新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在日常监管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托其紧靠社区服刑人员居所的地理优势,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动态,协助司法所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在监督管理领域发挥了重要协管作用。只不过,在教育矫正和困难帮扶领域社会力量由于其自身具备的专业性特征等优势,可以发挥更大的自主性与能动性,更能体现“参与”的价值;在监督管理领域,发挥的是“协助”功能,在程序性执法环节如接收宣告等,其作用和价值还是定位在“协助性、辅助性”上,更多的是辅助专职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二)横向维度——聚焦社会力量参与主体

1.社会力量参与的主力军

(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21]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页。李培林、王春光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工作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1~27页。。目前我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社区矫正机构从事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职人员;另一种类型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成员。此处聚焦的是第一类即司法局或司法所的专职社工,第二类社工由于其为社会组织成员,所以在下个环节与社会组织一同探讨。矫正社工的突出特征是其专业性,能够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如个案介入、小组作业等)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相关社会工作服务。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多数专职社工没有社工专业背景,同时缺少社工方面的工作经验。由于司法所专职执法人员不足,矫正社工通常被作为人手使用,甚至会承担执法工作,与专职执法人员的职责界限不明晰。因此,需要在制度构建中明确专职社工的职责范畴,加强职业培训或岗位培训的力度,弥补其专业性欠缺的劣势,同时完善矫正社工的选任机制与考核评估机制。

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2015年制定的《宜兴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2]2017年9月笔者对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及方圆帮教中心开展了调研,方圆帮教中心提供了此文件,并对社工选聘、培训及考评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介绍。,明确考核对象为市局聘用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内容涵盖了工作纪律、日常工作、业务竞赛、工作成效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建议制定专门针对矫正社工的考核制度,使其职责与执法工作人员的区分更为明确化。

(2)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将社会组织定义为“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网址: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39379.htm,2018年7月1日最新访问。。”事实上,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等多个类型[24]王名等著:《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41~42页。。本次课题研究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聚焦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将这类组织作为研究重点,这是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最大的一类社会组织。还有是一些以志愿方式参与的公益性慈善组织,如江苏省宜兴市蓝天救援队[25]2017年9月在宜兴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笔者走访了宜兴市蓝天救援队,通过访谈等形式了解该公益组织的职能、组织运营原则等信息及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情况。——为社区服刑人员讲解救援相关课程等。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性、非营利性和公共服务性等特征。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其参与领域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全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领域,如上海市新航服务总站等;二是以项目承接方式参与心理辅导、社区服务、就业培训等某个或某几个版块,主要集中在教育矫正和困难救助领域。公益性慈善组织通常参与的是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困难帮扶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以全面承接或个别项目承接方式参与,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志愿服务方式参与。

美国迪兰西街社区矫正中心,是一家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私人矫正机构,除了提供心理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外,还拥有餐厅、书店、搬运公司、家居店等产业,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融入社会的机会[26]颜九红:《美国社区矫正的成功典范——迪兰西街矫正中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事实上,社会组织的诸多横向或纵向资源为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务的过程中提供了更真实更丰富多角度接触社会的机会。

英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如保护观察局是社区矫正的执法机构,其性质为非政府组织(NGO),类似的机构有霍华德刑罚改革委员会、安置帮教委员会等。2014年英国法务部罪犯管理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全国设立21家社区更生公司,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投标竞聘的方式获取更生公司的管理权,公司与罪犯管理局无隶属关系,独立运作[27]刘强、武玉红:《中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中国司法》,2016年第2期。。这种合作模式更容易激发非政府组织的活力,以灵活高效的多元化服务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国内实践经验:浙江省杭州市玉环县社工组织成功范例。楚门天宜社会工作服务社充分发挥社工的专业优势,以个案服务的方式从入矫接收到解除矫正全程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天宜社工每月25日定期上报项目实施进度表、社区服刑人员当月表现情况、下月工作计划、工作反思和遇到的困难等。此外,每半月天宜的专业督导会与一线社工面谈,督促支持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疏导社工遇到的难题[28]上述信息取自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提供的《心服务、新天宜、馨矫正——楚门天宜社会工作服务社》资料。。天宜社工服务社专业化规范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取得了成效,值得参考。

因此,在北京、杭州等大城市社会组织得到较快发展的地区应当重点挖掘利用社会组织,将之作为拥有社会工作专业经验的柔性力量合理嵌入到专业执法力量的刚性监管结构中。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植根于社区,由社区居民或村民选举产生,代表着本社区居民的利益。同时,我国的村(居)委会作为政府延伸至基层的触角,积极配合着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促使各项政策方针在基层落地生根。由于村(居)委会位于社区内,直接管理着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社区稳定与安全,所以其参与社区矫正的领域涵盖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困难帮扶三大版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以村(居)委会干部身份直接协助监管,或担任志愿者参与上述三个领域的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志愿服务机制范畴。

2015年7月,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社区评议工作的暂行办法》,明确了从评议员选任、参与领域、评议内容到培训考核的各项内容,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参与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值得全面推广。

加拿大各地区的公民咨询委员会负责观察当地相关机构(特别是社区)的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与社区、加拿大矫正局以及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为加拿大矫正局提供咨询服务,在促进社会和社区服刑人员的互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9]王珏、王平、杨诚主编:《中加社区矫正概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2页。。由于不同的国情背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倾向于上传下达式完成司法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主动性建设性的参与有待进一步探索。

此外,作为矫正小组成员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对社区服刑人员行为及心理的变化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

2.社区矫正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力量

(1)高校

高校拥有较为丰富的专业人才,拥有储备文献信息资源的图书馆和心理矫正实验室等资源与科研条件,同时承载着服务社会的职能。因此,适宜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困难帮扶以及从事与社区矫正实践相互促进的理论研究工作。参与方式可选用项目合作方式(如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合作的“社区矫正引入专业社会工作项目”[30]刘颖、郭伟和:《借助专业力量架起回归的桥梁——北京市大兴区社区矫正引入专业社会工作项目报告》,《人民调解》,2013年第2期。),设立社区矫正实习基地(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设立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建立工作坊(首都师范大学范燕宁教授在大兴区集中教育中心设立的司法社工工作坊,将专业社工知识引入罪犯矫正实践)等。但是,某些合作项目欠缺完成后的后续跟踪与修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局限于项目合作开展的特定阶段。建议设立后续追踪和长效发展机制。

(2)企业

企业具有营利性,是谋求利益创造财富的主体,但企业同时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大企业,面临着社会责任担当和企业文化营造的任务和使命。爱心企业的参与领域:一是教育矫正环节,某类专业知识讲解,如紫云东方文化公司为社区服刑人员开设国学课程;二是专业技能培训,如江苏宜兴市爱心企业为社区服刑人员开设紫砂制作课程;三是就业安置,例如2010-2014年,江苏省宜兴市累计发展爱心企业205家,提供爱心岗位646个[31]蒋杰敏、吴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全覆盖》,《人民调解》,2014年第9期。。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开始积极参与而后续无声中也揭示出一些问题:一方面,企业具有营利性特征,其利益诉求决定了工作重心的定位,对于一些领域开放接待社区服刑人员一段时期后,企业感受到无利益回报的同时还要付出诸多人力、物力成本,继续参与的热情匮乏;另一方面,矫正机构经过创新探索社区矫正与企业合作的阶段后,工作重心出现新的变化转而投向其他领域,因与企业的合作缺少长效责任机制和后续激励机制等因素导致虎头蛇尾,有花无果。建议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约束合作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诺企业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设立长效激励机制。

(3)律师事务所

律师拥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辩论技能,以及良好的职业素养,十分契合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帮扶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其适宜的参与领域包括:接收宣告阶段为社区服刑人员解惑答疑,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让社区服刑人员打开心结,认罪服法;在教育矫正工作环节,发挥普法宣传与矫正帮扶社区服刑人员的作用等。此外,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参与可提供更丰富的人力、项目等资源,通过人才智库、项目资源库等资源共享与利用,让律师参与社区矫正更为便捷,富于成效。

(4)妇联与共青团

妇联和共青团在针对妇女和青少年特殊群体提供服务与帮助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了解妇女和青少年群体的特征与需求,拥有妇女和青少年帮扶救助项目等相关资源。适宜参与领域:一是教育矫正环节,如在中期集中分类教育环节,妇联工作人员为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家庭教育、女性心理健康等课程教学,得到矫正干警和社区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北京市朝阳区妇联下属的京都巧娘协会还为社区服刑人员讲解豆画手工制作,让社区服刑人员净化心灵,提升技艺,感受生活与劳动的乐趣。二是困难帮扶环节,针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特有的心理问题,朝阳区邀请团中央青少年研究中心培训处的心理专家为其提供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区团委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其面向全区开展的困难帮扶项目中予以救助。建议:一方面,规范这些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领域、参与方式和效果评估,构建科学合理的参与机制;另一方面,充分挖掘和拓展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优势资源[32]何国强、谭杰、罗悦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对策——基于广东省共青团的探索》,《青年探索》,2017年第6期。,可在区县司法局层面建立资源共享平台,让社区服刑人员享受到更多来自妇联和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帮扶。

此外,基金会拥有较为丰厚的储备资金,可为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在困难帮扶等领域提供资金支持。《意见》中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在我国,红十字基金会参与朝阳区等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表明挖掘和充分利用基金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和积极作用,必要时可设立社区矫正基金会等组织机构,更为规范合理地吸纳社会资本支持。

3.志愿者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能力素养,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33]赵国玲主编:《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0页。。社区矫正志愿者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兼职性等特征,主要的人员构成包括具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以及高校师生、离退休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相关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实则有广义与狭义区分,狭义概念例如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将其定义为“自愿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服务的社区居民”;事实上,广义概念还包括前述所探讨的社会力量参与主体中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职)、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有偿)外的上述全部主体。

应当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机制:志愿者选任方面应当将专业相关性、年龄结构等因素同当地的现实条件相结合,制定出适宜的选聘机制;根据志愿者主体的专业优势等特征确定相匹配的参与领域;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以教育矫正和困难帮扶为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监督管理领域发挥协助作用;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方式为无偿志愿式,但仍然可以选用项目运作方式开展,如加拿大“社区支持与责任圈”项目等[34]王珏、王平、杨诚主编:《中加社区矫正概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95~400页。。由于志愿服务本身的自愿、无偿等特性,对于志愿者的评价更多采取鼓励激励式或建议改进的方式。一是奖励激励措施,例如杭州市余杭区每年度依据《余杭区启航社区矫正优秀志愿者年度评选实施意见》开展社区矫正志愿服务评先评优工作。二是从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需求及志愿服务效果的角度通过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改进志愿活动。例如开展讲座志愿服务活动后,由听讲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参加听课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填写《余杭区社区矫正志愿者讲师团讲座评价表》,就该讲座进行综合评价,还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升了讲师团的志愿服务质量,保障了教育矫正的效果。武汉东西湖区司法局《关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志愿者的办法(试行)》规定了志愿者的职责、构成和管理机制以及补贴激励机制[35]张石玲:《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以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为例》,《中国司法》,2017年第5期。。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中心为每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服务手册》[36]2017年9月调研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该局提供了《志愿者服务手册》《余杭区社区矫正志愿者讲师团讲座评价表》等资料,并对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中心及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规定了志愿者的行为规范、权利和义务、启航志愿者服务中心工作职责等内容。每本手册设有志愿者个人信息填写栏,包含志愿服务日期、志愿服务内容、时数、服务人数、证明人签字等。

此外,建议设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如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等[37]刘武俊:《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专论》,《中国司法》,2012年第7期。。

(三)建立协调各类社会力量的枢纽组织

设立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整合协调的枢纽组织,如朝阳区成立的“北京市朝阳区阳光司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江苏宜兴市特殊人群矫正帮教协会”“上海社区矫正帮教协会”等,明确其法律地位、机构设置、职责、功能,加强其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从而吸收更为丰富多元的社会资源服务社区矫正工作。例如心理辅导咨询类社会组织重点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矫正工作;以低保、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救助对象的社工组织参与对社区矫正中此类群体的矫正服务工作;爱心企业、商会等组织参与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等教育矫正和困难帮扶工作等。通过发挥枢纽组织广聚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源加以合理协调的功能,让不同类型社会力量主体相互协作,彼此助力。应努力构建司法行政机构协调主导,矫正社工、社会组织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当参与主力军,高校、企业、律所、妇联和共青团等为重点参与对象,其他志愿者灵活补充的形成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规范化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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