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国际化研究
2018-02-07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周 琰(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一带一路”倡议,这一倡议已经从理念化为行动,从愿景变为现实,取得累累硕果。同时,“一带一路”作为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全新事业,在当今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等思潮升温的国际背景下,已成为捍卫自由贸易、促进区域发展的重要象征,成为当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跨区域合作平台,对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平衡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优质高效的国际化法律服务。随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基础设施建设、贸易、金融等领域合作日渐深入,中国律师事务所面临外部与内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市场正逐步开放,伴随着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的进入,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严峻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律师事务所国际化研究对我国顺利、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更好实现新时代的宏伟目标意义深远。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互补性较强,具有较大合作潜力和空间。但同时“一带一路”多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周期长、资金量大、运行维护成本高。沿线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法治状况和市场化水平差异较大,在沿线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面临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主要原因有三:
(一)沿线国家法治状况各异。目前,“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分属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等不同法系。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与术语、审判模式、法律适用规则等差异较大,同一纠纷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处理方式各异,因所属法系不同造成的法律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即使同属于一个法系,由于历史和发展阶段不同,不同国家在具体法律制度和标准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有关投资贸易的立法仍处于不断调整完善之中,相关法律修订较为频繁,且存在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使得投资者很难把握交易规则,导致交易成本提升。一些国家的行政执法、行政监管十分复杂,执法透明度不高,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与贸易带来诸多潜在风险。
(二)跨国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中不少国家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国际仲裁在这些国家难以得到执行。目前尚无有效的法律机制来协调和保障“一带一路”相关工作的深入发展。此外,中国绝大部分涉外商事争端选择在投资对象国或第三国进行仲裁,法律、文化、语言等差异较大,仲裁结果不确定性较高。随着越来越多的项目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花落地,急需从全球治理高度建立适用于解决跨国经济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年来,全球不少地区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抬头明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属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主法治程度不平衡,可能会通过关税壁垒、绿色壁垒、技术壁垒、认证、许可制度、安全审查、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限制投资贸易的自由进行,以维护本国利益,从而引发投资贸易法律纠纷和风险。
二、Swiss Verein 组织结构下律师事务所的全球化联盟
面对“一带一路”建设中诸多法律问题,律师事务所有能力提供全球化的法律服务势在必行。目前,律师事务所国际化趋势明显,并且出现了新的治理结构:“Sw iss Verein Structure”①参见王奕博:《“Swiss Verein”安排下的所谓“律所合并”究竟是为什么》,载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html/lvsuoguanli/20150128/19552.html。。2015年大成与Dentons的联盟采取的就是所谓“Swiss Verein Structure”(瑞士法律下社团组织结构)。德国民法典中,Verein,英语意为:union,association,society,在法律上一般翻译为:社团②http://en.wikipedia.org/wiki/Swiss_Verein .。Swiss Verein(瑞士法下社团)规定在《瑞士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社团法人”下第60~79条,其与德国民法的不同在于,瑞士法下社团的成立并不需要登记,自各方表示成立意思的章程签署完成时,社团即可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a 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 ,但是如果该社团(以自身名义)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则必须在官方的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正是由于在瑞士民法下,成立社团法人的便捷性,即其成立采“意思主义”,而非“登记要件主义”,签署组织章程即可,无需强制性工商登记或缴纳登记费,所以世界上很多公益组织、非政府组织、体育组织及社会俱乐部均采用该组织结构,比如WWF(世界自然基金会)、FIFA(国际足联)。在商事组织领域,很多跨国商业机构也会采用Swiss Verein这一组织结构,尤其是很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国际性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通过采用Swiss Verein Structure以扩大其在全球地缘上的存在感及影响力,并借此提高业务营收。
The Vereins 是Swiss Verein的简称,是目前律师事务所全球扩张中采用的一种治理结构,在《美国律师》杂志全球前100名律事务所排名统计中把采用The Vereins进行联盟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整体来统计。这种联盟方式允许各参与联盟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相对独立法律实体存在,受各自法域法律的约束。2004年,美国Baker & McKenzie律师事务所首次采用Swiss Verein,成为《美国律师》杂志统计的排名全球前100名律师事务所的第一大所。截至2017年5月,在全球排名前100的律师事务所中出现6个采用Swiss Verein的律师事务所,分别是Baker & McKenzie,Dentons,DLA Piper ,Norton Rose Fulbright,Hogan Lovells,Squire Patton Boggs。目前这六个联盟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数量达到了17409人,相当于《美国律师》杂志评选出的全球总收入前100名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数量的19%。在全球总收入前100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中,世达律师事务所排在第一长达15年之久。2010年采用瑞士联盟制的Baker & McKenzie超过世达所,跃居世界第一位。2015年Latham &Watkins又超过Baker &McKenzie成为世界第一,也就是总收入最高的律师事务所。采用联盟制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球收入最高的前10位中占4席,分别是Baker & McKenzie,DLA Piper ,Norton Rose Fulbright,Hogan Lovells。
不可否认,在瑞士联盟框架下联合多家律师事务所成为越来越多大型律师事务所全球化的选择。瑞士联盟具有很大的弹性,允许分布在不同国家的联盟律师事务所各自保留自己独立的财政体系,而共同使用统一的联盟名称和品牌。继Baker & McKenzie之后,DLA Piper也开始采用瑞士联盟框架进行扩张,随即带动了其他大型律师事务所走上瑞士联盟道路。瑞士联盟成为跨国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的一种方式。
在全球前20名的律师事务所中,采用瑞士联盟的律师事务所比采用经济一体化扩张的律师事务所规模更大、地理范围更广。采用瑞士联盟的律师事务所平均拥有律师数量3100,平均在全球33个国家设有46家办公室,这几项数据比其他没有采用瑞士联盟的律师事务所高出50%。Baker & McKenzie,DLA Piper两家最早采用瑞士联盟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都超过了4000人。Dentons在总收入和律师人数两项排名中大幅前进也得益于近年来采用瑞士联盟迅速联合扩张。2010年9月,美国 Sonnenschein Nath & Rosenthal 律师事务所和英国丹顿浩国际律师集团Denton Wilde Sapte两家国际一流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整合联盟创建SNR Denton。2013年,加拿大的Fraser Milner Casgrain LLP,欧洲Salans 和SNR Denton三家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而成Denton。2015年,Denton 又与大成达成联盟协议,律师人数将达到6600名,成为世界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几乎绝大多数的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依据他们主要业务发生所在州的合伙法成立。但是总体来说,只有少数超大型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全球扩张时采用Swiss verein治理结构。根据《美国律师》杂志2017年5月的统计,在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律师事务所中,采用Swiss Verein进行联盟的律师事务所占6%;跨国律师事务所占5%;区域性律师事务所占49%;国内律师事务所占40%。按照律师人数统计,在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律师事务所中,采用Swiss Verein进行联盟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占19%;跨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占6%;区域性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占31%;国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占44%。由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总体来说,目前律师事务所全球化中采用瑞士联盟的律师事务所为数并不太多,但是联盟律师人数占有一定比例。
采用这一治理结构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业务全球化与各国法律服务市场相对封闭之间的冲突。很多国家律师行业限制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国从事法律业务,美国律师事务所很难完全进入所在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开展业务。而Swiss Verein治理结构很灵活,允许美国律师事务所与所在国律师事务所非正式的联营,而不是完全的并购。Swiss Verein也就为律师事务所进行全球化扩张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
三、Swiss Verein律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的优势
Swiss Verein瑞士联盟最先是用于跨国的非盈利性组织联合。目前用于律师事务所联合,这一框架提供了很多优势。在联盟内的成员律师事务所不需要为其他成员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承担法律或者财产责任。成员律师事务所保留各自独立的资金池,这样就避免了律师事务所联合所面临的不同文化、不同处境造成的财政系统难以统一的难题。例如采用传统的有限责任合伙制治理结构的全球化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并时,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财政一体化。
瑞士联盟的管理合伙人强调联盟结构本身就是律师事务所国际化的重大策略。Denton律师事务所的全球CEO Elliott Portnoy指出③参见 Jake Simpson,Verein Tie-ups Gain Allure As Firms Eye Global Expansion,Law 360,New York,August 03,2014,10:26PM ET.,瑞士联盟这种治理结构允许Denton的五个成员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范围内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利润,而将律师事务所在各个国家面临的税务和法律规制问题最小化。Elliott Portnoy认为,通过瑞士联盟,Denton吸引了来自全球的新客户,成长为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Denton越来越赚钱,收入不断提高,并且吸引了更多的人才。
(一)Swiss Verein结构下,合并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特点是:允许遍布全球各地的当地律师事务所(或称办公室)维持其在合并前各自原有的营收利润资金池 (Profit Pool) 、会计、税费缴纳及合伙人薪酬体系,即“利润独立核算”。而同时Verein结构下的各个成员律师事务所对外可以宣称共同的品牌 (Common Branding),对内则可以共享事务所发展战略、市场推广、IT技术。最为重要的是成员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相互介绍客户和业务(Client and Business Referral),这当然也是各成员律师事务所之所以结成Verein的最大原因,即希望通过共享业务网络,相互介绍客户及业务,实现各自业务营收的快速增长。
Swiss Verein通常在律师事务所收入、律师人数等各项排名中被当作一个独立的整体进行排名。但是在一些商业联系网络,比如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联盟网络Lex Mundi和非正式的业务联络网采取Swiss Verein的律师事务所都不被看作是统一的整体。有些律师事务所联盟例如DLA Piper已经开始了最小的金融一体化进程,主要集中在如何平衡各个分所之间的业务关系。
Verein内的成员(一般是法人单位或者有限合伙组织)均彼此相互独立、相互不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不用为社团内的其他成员的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整个Verein内部分权管理,分散控制,各自为政,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具有控制力和最终决定权的最高中央管理层,并且Verein内的成员单位只受到其所在国的法律监管。比如在Verein结构下,一家全球性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以外的办公室就可以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美国司法部的监管。反之,如果是在Single firm的结构下,一家总部在美国的全球性会计师事务所,即便其有美国以外的海外办公室,这些海外办公室也必须接受美国SEC的监管或者美国司法部关于《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调查。
(二)采用Swiss Verein组织结构的律师事务所联盟具有的优势:(1)律师业务地域覆盖面积大,至少跨越三个大洲,无处不在;(2)联盟成立相对简单,自设成立章程、条件;(3)能够提供更加综合性的法律服务;(4)有稳固的高盈利领域;(5)律师事务所巨大的规模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用于整个律师事务所范围内的信息和培训共享;(6)这些超大型律师事务所拥有广泛的品牌知名度。
Swiss Verein比较类似于我国上世纪80、90年代极为常见的企业间“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英美法上的“Voluntary Association”。总之,Swiss Verein就是一个非常松散的社团,成员实际上各自为政、各行其事,简单概括就是“资源共享、责任各负”。
四、 Swiss Verein律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的缺点
律师法律服务业不是严格意义上依靠扩大规模来降低生产成本的“规模化经济”。所以当传统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迅速扩张为全球律师事务所联盟时,规模快速扩张,在业务和管理上必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1)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存在不稳定性;(2)特定的执业领域可能存在需求不足的问题;(3)特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对市场需求反应减慢;(4)覆盖范围广泛,各个律师事务所盈利能力不一、成本消耗不一,律师事务所联盟内部不容易达到平衡。
Swiss Verein瑞士联盟结构下的最大缺点在于各个成员律师事务所没有办法共享利润,营收利润其实并不能在成员律师事务所之间共享(no sharing of revenue or profits),这一因素将严重削弱成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相互间共享客户及业务的动力。怎样解决成员律师事务所财政各自独立、拥有自己的资金池的情况下成员律师事务所间的相互支持问题,DLA Piper 的合伙人Jay Rains指出④参见 Jake Simpson,Verein Tie-ups Gain Allure As Firms Eye Global Expansion,Law 360,New York,August 03,2014,10:26PM ET.,在衡量联盟合伙人业绩时采用整体衡量的方式,不会局限于合伙人所在的法域,需要衡量合伙人为其他成员律师事务所作出的贡献。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是各个成员共担成本。正如美国K&L Gates律师事务所主席Peter Kalis于2011年在《美国律师》杂志上撰文指出的那样,“在Verein结构下的成员律师事务所仍然是独立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并且独自接受并承担其法律服务带来的回报及风险;各个成员律师事务所之间并不共享同一个利润资金池(Profit Pool)”⑤参见 Grand Illusion,byPeterKalis,K&L Gates LLP,the American Lawyer,May 2011.。Kalis 先生将“Verein结构下的律师事务所合并”类比为美国制宪会议召开前的邦联制国家,即便有所谓《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但是邦联本身其实既没有总统也没有军队,所谓的邦联会议立法权极为有限,各个州实质上各自为政,诸侯割据而已。Above the Law网站给出了一个更形象的类比,即“传统意义上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就像结婚(marriage),而Verein就像因利益而结合的朋友(friends with benefits)”⑥参见 Be Afraid,Be Verein Afraid”,Oct 1,2013,Above the Law Website.。
一言蔽之,Swiss Verein结构下所谓的“律师事务所合并”并不是人们经验中的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或任何商事主体合并。严格意义上的合并应当是两家(或两家以上)Firms合并为一家single firm,是一种涉及权益方面(shares/equity/interests)的两方主体“合二为一”,合并前的各方在合并后于法律上将不再存续(死亡),仅合并后形成的实体将作为法律上惟一的主体存在(新生)。其基本特征应当是合并后“只有一张资产负债表”,该single firm里的所有律师应当共同分担律师事务所成本并共享收益。而Swiss Verein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型共同联合经营安排”。
Swiss Verein瑞士联盟结构另外一个缺点是管理难度加大。作为瑞士联盟律师事务所的高层领导是特别重要的角色。必须根据各个成员律师事务所不同的文化背景、语言风俗、组织结构、经济状况、业务领域来确定全球市场定位和客户策略。Norton Rose Fulbright的美国部管理合伙人Linda Addison说,Norton Rose Fulbright的五个联盟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至少每月碰面一次,来讨论律师事务所的一体化和发展战略问题。Norton Rose Fulbright于2013年6月成立联盟,但是作为拥有3800名律师的联盟律师事务所,一体化总是在不断进行中。Linda Addison将律师事务所一体化打个比喻,就像是装饰一个家,总能找到改进的地方,但是已经是以一种可行的、宜居的方式存在了。有学者撰文指出,律师事务所盲目地扩张规模并不一定带来巨额的利润,相反扩张的规模会给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带来新的更大的挑战。
五、Swiss Verein是否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本土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化之路
目前仍有其他律师事务所正在考虑采用瑞士联盟进行扩张,因为联盟能够为律师事务所迅速带来更加多元的资源。在美国与欧洲以及亚洲律师事务所之间正在进行这样的讨论,尽管讨论的细节因个案而不同。很多客户也被这种国际化联盟所吸引,否则这种框架不会存在并且取得成功。同时,国际几家特大型律师事务所联盟的成立提供了一定的管理经验:(1)新成立的联盟必须形成对市场需求的敏锐性;(2)各个成员律师事务所需要在不同的执业领域有效组合;(3)新成立的联盟需要克服管理上的复杂性;(4)需要协调律师事务所联盟之间的文化、语言和时区的差异。
律师事务所联盟的成立并不代表成功。有些律师事务所通过联盟的扩张已经失败,甚至倒闭。扩张后管理的难度很大,日不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成为难题。跨越几大洲巨大的联盟对管理者身体、自律能力形成巨大挑战。有国外学者指出,律师业务永远无法达到会计业务的国际化程度。10年前有4个律师事务所超过10亿美元,目前有20个律师事务所超过10亿美元,但是接下来的10年不可能有这样的增长了。如今的全球联盟已经拉大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距离,在重要经济区域想独占鳌头已经非常困难了。但是“一带一路”建设还是需要这种全球联盟提供的法律服务的。
据报道,2014年我国的对外投资(outbound investment)首次超越了对内投资(inbound investment),2014年我国的对外投资累计已达1200亿美元。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伴随中国经济的强大、国力的崛起和中国企业的“走出去”,中国本土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必然将更多地参与到海外投资并购活动当中去,与域外法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协同工作与合作是大势所趋。“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本土品牌律师事务所如何顺应历史潮流,做大做强,步入稳健的国际化道路,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目前,我国境内已经有两家特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试水Swiss Verein瑞士联盟。2012年,总部设在北京的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 & Wood)与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Mallesons Stephen Jaques)联盟。2015年,Denton 又与大成律师事务所达成联盟协议,成立大成Denton。但是,由于涉及商业机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的联盟协议细节并不得而知。成立联盟毋庸置疑面临巨大的管理和协调难度,成立联盟的效益还有待进一步观察。Swiss Verein结构是否是最佳的发展策略与选择,还是需要根据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考量,并且需要接受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