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风凭借力 奋斗创辉煌
2018-02-07吕红兵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吕红兵(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首次参加“两会”,获得感多多,责任感更强。下面谈三点体会。
一、宪法修正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最高级别、最强权威的法律保障,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
这次修宪,充分并集中体现了时代精神、发展理念、人民意志、法治原则,有迫切的现实必要、丰厚的人民期待、深刻的历史意义、久远的未来价值。
例如,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宪法的最高法律形式、最强法律效力提供了指导思想,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有了最高准则,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有了最强引领。
再如,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实现了国家宪法与党章规定的一致,实现了宪法相关规定彼此统一,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长治久安的法律保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培育和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宪法意识任重道远,应该在国家层面统筹规划、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开展新一轮的大规模、全覆盖的普及宪法活动,使尊宪、学宪、守宪、维宪成为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和自觉习惯,使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社会良好风尚。
二、《监察法》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标志着中国反腐败法治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再启程
《监察法》的出台,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是我国政治体制、政治体系的重大变化,也是法律体制、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监察法》通过后,有大量的法律制度需要随之修订,相应的司法活动及法律服务需要适应,对律师工作也提出与时俱进的要求。
以律师执业为例,目前《监察法》规定了留置措施,经留置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正常情况下则需要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那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就应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同时要加快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包括提高证人出庭率,将目前证人出庭经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方允许的规定,修改为申请证人出庭是律师的申请权,并应由法院予以维护和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以保障《监察法》的实施既能切实惩治腐败犯罪,又能充分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新时代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
“公共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公共”,是公众,也就是人民群众,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有所需、我有所供,民有所求、我有所应,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总方向。
“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是“法律”,是法治,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法律,而且涉及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需求。
“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是“服务”,是专业服务,是专业法律服务。这种服务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性的特征,律师正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
打铁还要自身硬。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律师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新时代我国律师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为此必须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化解矛盾、谋求发展。
例如刑事法律服务。在“两会”期间,笔者提交了《加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刑辩律师作用》的提案,建议依法明确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推进构建司法机关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建立刑事诉讼中律师专属辩护制度等。
再如“三农”法律服务。笔者提交了《关于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服务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切实树立“法律扶贫观”,将法治宣传和教育、法律服务与援助、司法引导和保障在精准脱贫攻坚战中覆盖全领域、贯穿全过程;加快推进“律师进农村工程”,争取让精准扶贫所涉区域的每一个村庄都能够享受公共法律服务尤其是律师的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培养一支懂农业、知农村、爱农民的“三农”法律服务队伍。
目标更明确,号角已吹响。法治中国的新时代,每一名律师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见证者、共建者、共享者。我们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趁着新时代的浩荡东风,加满油、把稳舵、鼓足劲,劈波斩浪,扬帆远航,胜利驶向充满希望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