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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现状、困境与出路

2018-02-07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前科醉酒摩托车

“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1]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后带来了诸多争议,在醉驾应否一律入刑,醉酒标准、醉驾机动车的界定等问题上都引起了很多争议,甚至公检法三家观点相互抵牾。[2]因此,有必要对醉驾入刑后的现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分析醉驾入刑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路径,对于提高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醉驾入刑的现状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醉驾入刑已经历时7年有余,对醉驾入刑以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有助于我们剖析、了解醉驾入刑的现状。

(一)醉驾案件数量快速攀升

2015年全国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审结案件量较之2014年同比上升48.9%,[3]全国性的醉驾数据2013年至2016年4月,绍兴市醉驾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数量却上升了198.51%,[4]烟台市芝罘区2012年至2015年,醉驾案件数量由15件猛增至154件,近乎10倍的增长,[5]J市L区2017年受理审查起诉350多起醉驾案件,占全区刑事案件数量(891件)的39.2%。

虽然以上数据统计并不全面,但管中窥豹,不论全国还是个别地区,醉驾数量都在快速攀升;醉驾案件数量占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总数量的比重也在持续上升,这既反映了醉驾入刑后公安机关查处醉驾的工作成绩,也反映了醉驾案件占用司法资源不断攀升的司法现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公安机关投入大量警力查处醉驾的同时,醉驾数量却在不断上升,这其中的原因耐人寻味:一种可能是,投入的警力多,所以查处的醉驾多,另一种可能是,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在下降。

(二)摩托车和电动车所占比例较高

根据最高法院大数据统计,全国醉驾案例中,摩托车醉驾所占比例高达37.7%,而轿车所占比例为47.37%。[6]在农村落后地区,摩托车醉驾所占比例更高,江西省A县摩托车醉驾所占比例为82.6%,电动车醉驾所占比例为3.2%,且涉案人员有71%都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打击的醉酒后驾驶轿车、汽车的行为,对于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行为不予打击。[7]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也被视为醉驾驾驶机动车,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更被视为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8]2011年5月至2016年5月,芝罘区共查获危险驾驶罪407起,其中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共计317辆,所占比例高达77.9%。[9]

醉驾中摩托车和电动车所占比例较高,反映了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立法本意,也偏离了一般人所理解的醉驾入刑内涵。一般来说,摩托车醉驾的危害性低于汽车醉驾的危害性,不管是立法本意,还是一般人的理解,醉驾入刑主要规制的是醉酒驾驶汽车的行为。

(三)农业和无业人员所占比例高

根据最高法院大数据统计,涉嫌醉驾人员中,初中以下学历人群占比为72.5%,农业和无职业人员占比为75.3%,[10]江西省A县统计,醉驾人员职业状况多为农民、待业人员、个体户,所占比重为87.7%。[11]

农业和无业人员所占比例高,固然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其对醉驾摩托车、电动车不构成醉驾的错误认识有关,甚至与农村的传统习俗也有一定的关系。农村红白喜事时,其中一项传统习俗就是远近的亲朋好友聚在一起饮酒,而农村往往经济落后、交通不便,摩托车、电动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因此,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情形较为多见,一旦被查获,极易构成醉驾。

二、醉驾入刑的困境

醉驾入刑在治理醉驾,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的半个月内,全国共查处醉驾案件2038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12]“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共识,但我们还要看到,醉驾入刑后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占用大量司法资源

2017年,仅J市L区就有350多起醉驾案件,占全区刑事案件数量(891件)的39.2%,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由于醉驾案件易于查处,取证方便,只要在一条或几条道路设卡,醉驾的人和车辆就难以逃脱,且有录像、呼气检测和血液检测等客观证据充分,在数字指标任务重压下,公安机关更有动力去投入人力、物力查处醉驾。这势必会减少公安机关对其他刑事案件的人力、物力投入。

与此同时,醉驾的案件,也挤占了检察院、法院的大量司法资源,大量的司法资源被迫投入到醉驾案件中,以检察院为例,虽然醉驾的案件比较简单,但基本的程序都是必不可少的,如审查起诉期限告知、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传唤证、讯问笔录、审查报告、起诉书、证人鉴定人名单、举证提纲、公诉意见书、出庭通知书、出庭公诉、判决书审查表以及后续的订卷等事宜都是不可或缺的,而法院受理案件后,起诉书送达、判前调查、开庭通知、庭审程序、庭审笔录、审查报告、判决书、送达执行及后续的订卷等事宜都是必不可少的,案件在检察院、法院的时间短则1个月,长则数个月,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投入到醉驾案件中。本应投入大量司法资源的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却因此捉襟见肘,难以应对。

(二)前科标签效应和交叉感染

前科标签效应。很多人以国外为例,来论证醉驾入刑的必要性,但是其没有注意到国外与国内的刑事制度具有极大的不同,国外很多国家,其犯罪分为违警罪、轻罪、重罪,并且其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此外,像美国等还配套有前科消灭制度,犯罪前科在一定时间(2-5年)后就会取消,且不会影响到家庭、子女。而我国则不同,我国没有违警罪和轻罪、重罪的区分,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没有建立,一旦有了犯罪前科,就会终身背负,犯罪前科不仅会影响本人的升学、就业、参军、选举等,而且会影响到家庭子女的升学、就业、参军等。

交叉感染的风险。“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13]醉驾被告人大都被判处拘役,且往往在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在交叉感染,犯罪学习方面跟监狱的作用相差无几,本来只是醉驾,判处拘役后又学会了其他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且因犯罪前科在我国的重大作用,有些醉驾者更容易破罐子破摔,自甘堕落,形成“破窗效应”。

(三)重打击轻预防

醉驾入刑7年多来,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查处了多少醉驾案件,但是办案机关特别是公安部门为了预防醉驾,做了多少工作则鲜见少闻。究其原因,查处醉驾既可以快速完成任务,又可以具有良好的舆论宣传效果,而进行预防宣传,出力不讨好,见效慢,且预防宣传天然地与快速完成醉驾查处任务之间是零和博弈关系。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对查处醉驾投入的警力多,但投入醉驾宣传预防的少,特别是宣传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醉驾也构成犯罪的宣传少。

三、醉驾入刑的完善路径

针对醉驾入刑后出现的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简化醉驾办案流程

简化醉驾办案流程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但作为办案的入口,交警的执法办案流程是决定醉驾案件质量的关键因素,不能简化。只是对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进行优化。

审查起诉流程的简化。由于醉驾案件往往事实比较单一,证据比较确凿,且有录音录像、呼气和血液检测结果等客观证据来证实,且公安机关案卷都会在检察机关安管部门扫描成PDF文件存到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里,对于醉驾案件,建议不必制作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传唤证、讯问笔录等,只对案件做书面审查,认为有疑点的才找嫌疑人复核,没有疑问的直接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至于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委托辩护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都已经在公安阶段告知过一次了,没有必要再进行二次告知,从而大幅缩减醉驾案件的办案时间。

刑事审判流程的简化。由于醉驾案件事实简单,往往都是一起事实,可以不受起诉书送达时间的限制,可以开庭时送达,庭审中的权利告知,也可以简化,可以在开庭前,对醉驾案件被告人进行权利义务集体告知和书面告知,庭审中只对定罪和量刑事实进行调查、辩论,并保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权利的正常行使即可。应当省略审查报告的制作,可以制作醉驾案件审查表,以打钩等形式来进行审查,而不再制作繁琐的审查报告,直接制作判决书。

(二)建立醉驾前科消灭和醉驾人员单独关押制度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建立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醉驾作为社会危害性相对小的危险犯,以醉驾作为犯罪前科消灭的实验,是相对比较好的选择。醉驾的前科消灭制度以5年为限,只要5年之内没有新的犯罪行为或酒驾行为的,删除其醉驾前科记录,5年之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酒驾行为的,其前科消灭时间重新计算。

建立醉驾人员单独关押制度。醉驾人员单独关押,并不意味着要建立专门的羁押场所,而是在现有的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对醉驾人员单独关押,不与其他犯罪人员混合,尽可能减少、避免其与关押的其他犯罪人员接触,从而避免受到其他犯罪人员不良影响,减少醉驾人员受到交叉感染的机会,为其回归社会,创造好的前提条件。

(三)预防为主,打击为辅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14]“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15]最好的醉驾结果是没有醉驾,但是仅仅靠刑罚来打击醉驾,其一般威慑效果和特殊威慑效果毕竟有限。

进行针对性的预防性宣传。在农村、落后地区,依托乡镇政府、派出所、交警部门和村两委会,在酒店和红白喜事时进行针对性的预防性宣传。根据最高法院大数据统计,涉嫌醉驾人员中,初中以下学历人群占比为72.5%,农业和无职业人员占比为75.3%,[16]而农村红白喜事时,喝酒又是传统习俗,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离开易构成醉驾。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性宣传,可以有效减少醉驾数量。在城市,依托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交警部门和社区,在酒店、宾馆等加强针对性宣传,特别是酒店或社区有红白喜事时,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性宣传。

宣传醉驾机动车的认定和判刑后果。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超标二轮电动车、超标三轮电动车也构成醉驾,需要判刑;被判刑后,因为前科可能对自己、家人就业、升学、入伍等造成的影响,有效震慑和预防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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