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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完善路径探析

2018-02-07宋凯利

中国检察官 2018年7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民事职能

●宋凯利/文

以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为标志,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确立了一体化工作模式。这一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机构职能一体化,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批捕、起诉、预防、执行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等职能统归未检部门;二是办案模式一体化,由同一检察官全程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监督、预防工作[1]。在司法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如何充分行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权,发挥一体化工作模式的优势,既体现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又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显得尤其重要。

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司法理念的工作原则化落实

“儿童最佳利益”、“国家亲权”是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人事务的行为准则。这一少年司法理念不应仅作为抽象的理念存在,还应通过工作原则化的形式落实到未成年人的办案、监督、预防工作中。

第一,教育保护优先原则。预防控制犯罪只是未成年人形事政策的初级目的,其最终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个体和群体正常的社会化,并保障社会和谐、安全、秩序[2]。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多重价值,既有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传统诉讼目的,又有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目的。在价值序列选择上,惩罚犯罪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实现公平正义与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优先[3]。

第二,专业集约原则。为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考察帮教及预防犯罪等多重目标,将分散在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未成年人工作和司法资源有效整合,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采取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理方式,保证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强制辩护等未成年特殊程序的有效衔接,使特殊保护措施的贯彻执行所需要的连续性成为可能,作出更适合未成年人的处遇帮教措施。进行针对性、持续性的跟踪帮教,系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预防以及被害人的维权、救助工作。

第三,司法社会综合保护原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仅承担着未成年人司法办案工作,还承担着推动协调其他力量,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职能。从对应诉讼、对应监督和接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考虑,检察机关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一体化体系,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局的联系,实现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无缝衔接。同时,积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一体化建设,统筹不同层级、区域、类别的未成年人工作,通过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与社会力量的有效支撑,形成一种合理的、协调的工作机制[4],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先进理念和特殊制度在司法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领域的全面化拓展

少年司法是集刑事、民事、行政于一体的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既有刑事程序和教育挽救的交织衔接,又有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协调,实现纵向上各个程序不断链、横向上各个机关不孤立,真正达到“惩教结合,寓教于诉”[5]。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一直采用“大社会、小司法”模式,整体上仍处于法律需要完善、制度继续引进,机构仍在建设,其他诸如物资调度,人员配备、充实器物和完善体制的初级阶段[6]。难免造成对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保护不足,使得有些教育感化的司法制度效果落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感化。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基本属于刑事司法,应适应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需要和规律,向内涵更为广泛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发展,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7]。

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的科学构建,应放在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大目标下,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人性化、司法一体化、维权多元化的工作格局。要淡化追诉犯罪的“国家公诉人”身份,突出未成年人保护者、教育者的“国家监护人”角色。打破把工作范围局限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与犯罪预防的传统模式,将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权利作为工作出发点,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模式的发展和完善。未检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内设机构,应以全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为方向,以刑事特殊办案方式的经验和理念,建立不同于成年人的民事、行政特殊办案理念和机制。工作职能应涵盖所有的涉未成年人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包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未成年人监督以及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工作,真正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一体化[8]。

三、未成年人检察诉讼职能的综合化行使

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模式既要保持教育感化的连续性和帮教工作的连贯性,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办理,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因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是预防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职能的完善。以是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细化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特殊程序质量标准。一是解决社会调查规范性问题。社会调查目前面临着合法性、资源性和专业性困境,也存在调查报告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等不规范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社会调查的程序,严格规范调查报告制作主体、制作程序、制作内容和效力。社会调查应以实地考察和面谈等直接调查为主,以对未成年人的处遇和帮教措施的分析为重点内容,调查笔录和书面记录必须完整地作为附件提交。二是解决法律援助形式化问题。目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还存在援助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参与性不强、教育矫治能力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需要推动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专业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制定援助律师评价体系,并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及帮教矫治等的培训。三是解决帮教矫正的专业性问题。除司法处理职能外,检察机关的帮教、帮扶职能不宜无限度延伸,要将部分教育感化、就业辅导、家庭辅助职能交由专门性政府机构及专业性社会福利机构承担,与青少年工作协调机构、教育、医疗、民政等带有较强儿童福利性质的组织尽可能做到无缝对接、良性互动[9]。要处理好检察官主导帮教和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帮教的关系,检察官在做好转介服务的同时,还应在帮教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检察官的训诫教育应与专业帮教相结合,发挥各自优势和特点,实现帮教效果的最大化。建立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跟踪保护制度,通过心理疏导、协助推荐工作岗位等方式,以最快速度促使未成年人早日实现社会化[10]。

第二,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诉讼职能的完善。以保障未成年人实体权益为目的,加强对家庭虐待、遗弃、失学等未成年人民事与行政司法体系建设。建立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机制。将未成年人刑事特殊制度应用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开展心理干预、司法救助、跟踪回访等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职能的层次化开展

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适应了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要求和教育保护的社会需求,在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和社会一体化的同时,尤其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将监督工作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的诉讼全程,对执法司法机关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情况依法及时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健全未成年人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阶段的监督工作机制,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框架。一是开展监督必要性评估。以是否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未成年人为标准,慎重决定是否开展诉讼监督。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监督、追捕、追诉及对量刑偏轻判决的抗诉要从严把握。二是明确监督的重点。将重点放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诉讼行为和错误判决裁定上。监督执法司法机关是否开展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依法指定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三是探索派驻监督工作机制。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未检检察官,加强未成年人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扭转监督滞后性、被动性局面。以未成年人适用刑拘措施、社区矫正和刑罚执行变更为切入点,将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纳入未成年人检察的工作范围。

第二,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从全程、动态角度开展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重视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受侵害的线索。对内建立未检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沟通协作绿色通道,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对外与法院建立沟通、配合、通报和息诉工作联动机制。监督同时要把握好司法干预的适当性,避免过度干预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实质损害,切实做到公权力介入适当,同时不缺位、不越位[11]。

注释:

[1]马迪、李小倩、郭鑫:《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模式的探索与完善》,载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10期。

[2]苗生明、程晓璐:《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3]顾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检视——健全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现实思考》,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年第5期。

[4]龙宗智,《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意义与方向》,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2期。

[5]张和林、陈永佳:《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基本思路》,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3期。

[6]田田然、杨兴培,《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理念重塑与制度构建——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借鉴为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1期。

[7]姚建龙,《理解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2期。

[8]李洪智:《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问题探索》,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9]张鸿巍:《儿童福利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路径选择》,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2期。

[10]刘天洲、刘桂芳:《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法力值监督职能的完善》,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1期。

[11]岳慧青、申文宽:《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应当处理好的十大关系》,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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