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实践路径
——以浙江省检察机关为视角
2018-02-07褚建新包朝胜
洪 翔,褚建新,包朝胜,陈 静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2)
近年来,不断披露的冤假错刑事案件暴露出公检法办案环节技术性证据审查运用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或缺位,比如最高法院指定浙江省高院再审的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案之致伤工具,杭州阮某某故意杀人案之DNA证据,温州杨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之CT影像资料等,这类技术性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了有罪证据指控体系的构建和案件的走向。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总结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改革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检察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助配合,不断创新符合办案需要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机制,逐步构建了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有效路径,凸显了检察技术服务检察法律监督的价值和作用。
1 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现状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技术性证据审查作为检察机关“查证”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一项工作,历来是检察技术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技术为办案提供科技支撑的重要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技术部门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各地陆续建立了不少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助配合机制。检察技术人员为检察环节审查运用技术性证据、把握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提供技术支撑,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检察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化检察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深化,如何进一步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质效,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和不足。
1.1 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识有待提高
实践中,一方面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模式正向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的现代诉讼证明方式转变,但有时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定案,轻视乃至无视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案件承办人对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又过于信任,没有充分认识其存在的主观因素,导致主观上缺乏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意识,积极性不高。
1.2 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有待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对检验鉴定工作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但对于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实践中,公诉等检察业务部门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随意性大,甚至对存在争议的技术性证据因受案外因素影响导致没有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部门开展审查的受理、审查以及不予受理的要求不明确,审查期限也没有做出严格规定。
1.3 技术性证据审查方式有待统一
检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性证据形式审查过于简单,审查质量和效果不明显,审查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不能满足办案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鉴别的需求。尤其是一些简单的表格式技术性证据审查,或是仅对原鉴定意见做出单纯的“同意”或“不同意”审查意见,而不对送审人提出的涉及技术性证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解释,也没有对技术性证据是否补证或重新鉴定等下步处理意见予以明确。
1.4 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力有待提高
随着法庭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检验鉴定新标准的实施,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实,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力不足与检察司法办案技术性证据审查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如强制医疗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审查、DNA证据的审查、毒物检验分析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都需要技术人员进一步提高审查能力。
2 技术性证据审查诉讼地位的明确
中办、国办近期下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相关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健全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审查机制,提高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对检察机关全面深入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三重改革”叠加的大背景下,检察技术回归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实现工作重心从司法鉴定向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转变,很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构建技术性证据审查这项工作。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如何顺应改革、重新定位、转型发展,直接关系到检察技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检察技术工作作用的发挥。
2.1 技术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审查范畴的再审视
诉讼环节技术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审查,国内理论研究与阐释尚不够深入,统一规范的范畴与外延尚未形成共识。浙江省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技术性证据界定为在诉讼活动中,办案单位为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依法委托鉴定人或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依法收集、提取、固定和鉴别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如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或者由办案单位依法收集,并以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为载体的证据材料,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主要包括: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三大法定证据种类。
技术性证据审查指检察机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提出分析、判断和使用意见,或者就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综合运用技术性证据等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审查意见,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活动。浙江检察机关倡导技术性证据审查不仅仅是对现有在案的技术性证据程序是否公正、方法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客观等进行审查,得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查意见,同时也要针对技术性证据材料本身,进行深入挖掘和运用其蕴涵的相关信息,解决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切实发挥技术性证据在校验言词证据、证实犯罪方面的价值和作用。如通过审查尸体检验报告和人身检查笔录,审查分析尸体检验过程的客观性、损伤结论的科学性,明确人体损伤的特征,并由此分析作案工具、推断致伤方式、还原加害过程,进而与言词证据等在案其他证据建立关联,证实犯罪事实。
2.2 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证据属性亟待明确
在本质上,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对在案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提出评判和使用意见,类似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以作为类似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据种类使用;技术性证据审查就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鉴别并提出意见,其实质与法医学分析意见书无异,可作为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种类使用。审判中心主义模式要求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应然的诉讼证据属性,有利于严格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有利于提升技术性证据的鉴别审查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技术性证据审查服务检察执法办案的职能和作用。从浙江情况看,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在实践上并无障碍。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尸体检材灭失,审判机关已将检察机关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与原鉴定意见书一并作为证据使用。如2016年2月,经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的海南陈满案,浙江省院检察技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被作为再审改判无罪的五组关键新证据之一。当然摒弃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仅存内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传统司法惯性理念,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检察机关要加快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定》,审判机关也要明确其诉讼地位。
2.3 技术性证据审查承担的诉讼任务
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检察机关在证据事实方面承担着“查证”的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突出技术性证据发现、挖掘、审查、运用是包括检察技术人员在内的检察人员应尽职责。《刑事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技术性证据材料及其内在蕴含信息是客观性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技术部门受理案件承办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积极回应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需求,对于检察机关推进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和刑事指控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通过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检验鉴定,成功纠正了因冒名顶替被鉴定人肋骨骨折、公安机关错误鉴定意见引发的三起刑罚执行完毕的刑事错案,引导办案部门深挖职务犯罪案及诬告陷害案,发挥了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关键作用。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技术服务保障执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多重改革叠加背景下作用尤为显著。技术性证据审查在诉讼环节主要承担三个方面任务:
(1)消除技术鸿沟。刑事案件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和高科技化,代表现代科学技术最新发展成果的技术性证据,包括DNA鉴定意见、微量痕迹物证,计算机网络证据等等,在诉讼活动中运用日趋深入。仅凭检察案件承办人的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已难以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有效的审查、判断。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才能消除案件承办人员与技术性证据之间的“技术鸿沟”,弥补案件审查缺陷。
(2)挖掘蕴含信息。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挖掘技术性证据内在蕴含信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协助案件承办人得出更接近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如命案技术性证据审查时,通过审查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运用收集到的各种痕迹、实物证据,协助案件承办人确定被告人与死者的接触情况、以何种方式、手段杀死被害人、如何对尸体和现场进行处理或伪装、如何离开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技术性证据功用。
(3)提升审查质效。充分发挥专业力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的作用,可以弥补检察办案人员囿于专业知识难以快速、准确、充分地甄别、解释各类技术证据的不足。检察技术人员以无可取代的专业眼光、同行的视角,审视在案技术性证据,为办案部门有效运用技术性证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力提高案件审查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断提升诉讼效率和效果,杜绝冤假错案,实现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内在要求。
3 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机制的探索
浙江省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实际,在重构技术性证据审查诉讼地位的基础上,立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常态化地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2007年以来,制定下发了多个涉及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机制的文件,在技术性证据审查内涵、受理审查程序、审查案件范围、审查方式方法、审查意见书效力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3.1 明确技术性证据应当审查的范围
2007年11 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死刑二审案件技术性证据复核工作规程(试行)》,在明确死刑二审案件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四类死刑二审案件强制委托技术部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2013年10月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试行)》对全省检察机关必须送技术部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六种公诉案件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1)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关键、重要作用的技术性证据有疑问的;(2)同一案件中对同一问题,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意见的技术性证据;(3)技术性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5)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或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经案件承办人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6)其他有必要委托技术部门审查的情形。
3.2 技术性证据审查各项程序的规制
浙江省检察院系列文件中,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委托流程、审批权限、委托上级院程序、对外委托程序、不予受理情形、审查期限、审查意见书的效力、用章以及文书归档等程序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做到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执行既定的程序规范,委托手续必须完备到位、委托要求必须明确、审批流程必须规范、审查的质量控制程序必须落实,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影响大、易被舆论炒作,要严格遵循报备或者向上级院委托的程序。
3.3 规范推进“三个注重”审查方式
浙江省检察机关围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诉讼价值,在全省推广了“三个注重”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方式,力求提升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1)注重审查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既审查检材的来源、提取、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鉴定是否具备条件,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审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分析论证以及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当,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等。对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不仅审查证据的收集、制作等程序,而且加强对证据载体、证据内容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的审查。
(2)注重综合全案审查技术性证据。技术性证据审查不仅仅是审查技术性证据本身,同时要综合讯问笔录等其他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发现和排除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充分利用专业技术知识,立足现有技术性证据,协助办案人员进行案件现场重建,切实发挥技术性证据在验证言词证据、证实犯罪方面的价值和作用。
(3)注重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延伸。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员沟通、解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协助承办人有针对性地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行补正和解释说明,或者直接参与技术性证据的补充收集、调取和固定,采取参加案件讨论、技术咨询、重新鉴定、协助出庭等技术支持方式,协助办案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证据体系,提高技术性证据的运用成效。
4 推动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建议
虽然技术性证据审查目前来看是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一项主要工作,是服务于刑事犯罪指控需要的技术工作,但是技术性证据审查不仅限于在检察环节,公安、法院、司法等整个司法鉴定行业都会涉及,实际上也不同程度地应用于工作实践中。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反思的基础上,分析统一司法鉴定管理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方向,准确把握司法鉴定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定位,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机制。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与办案机构的衔接配合,进一步推广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4.1 加强配合,形成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合力
司法鉴定机构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的主动意识和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加强与办案机构沟通联系与协作配合,形成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合力。按照现代诉讼证明规律建立健全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应用专业技术手段解决诉讼活动中遇到的专门技术问题,切实将技术性证据审查纳入执法办案工作流程,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模式,防止已有制度形同虚设或流于形式。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技术人员要与案件承办人员深入交流案情,积极探讨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在了解和掌握工作需求的同时,普及诉讼中涉及的各项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供办案人员运用技术性证据的能力。
4.2 突出便捷性,推动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信息化应用
信息化的应用可以提供技术性证据审查平台,为办案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以浙江省检察院为例,在远程技术性证据审查专用服务器上增设ftp服务功能,并开发网络远程技术性证据审查软件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接,能进一步完善线上线下的技术支持体系,让数据多出力,让案件承办人员少跑腿,为检察机关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技术支撑。针对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发态势,依托电子数据云平台和电子数据实验室,加大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检查笔录以及互联网远程勘验笔录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力度,为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复核补证、调查核实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DNA、指纹数据库自动比对系统等刑事侦查信息化新技术、新手段的掌握分析,能提高对疑难命案积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质量。技术性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建设和试点应用也将提供更加便捷的手段,为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搭建协同平台。
4.3 善用内力,着力加强技术人员自身能力建设
人员和机构是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根本,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法医、文痕检验、电子数据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高综合素质。以浙江省检察院为例,机构改革后省市院的技术机构保留,省院在全省范围内重新整合司法鉴定人员的基础上,确定3个专业门类较为齐全、仪器设备较为完备、区域分布较为合理的市院,积极创建全省乃至全国一流的司法鉴定中心。全省检察机关鉴定机构以“双一流”为依托,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努力构建以省院为龙头、“双一流”市院为重点、基层院为补充的技术性证据审查一体化工作格局。同时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技术人员培养和继续教育体系,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通过专题培训、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引进各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培养技术队伍的后备力量。完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4.4 借助外力,健全有效利用外部资源的工作机制
在当前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员及能力不足,且各专业细分深化、专业领域的特殊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必须借助外部优质资源对部分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审查。如浙江省检察院沿袭法医学鉴定医学顾问聘任制度,有效利用外部专家技术优势,为全省检察机关法医类技术性证据审查提供权威的专业支持,审查质效得到进一步提升。再比如检察公益诉讼领域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和技术咨询专家名录,顺应环境损害鉴定的规范证据要求。
经过十年的探索实践,浙江省检察机关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建立起了较密切的协作配合关系,构建起了行之有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践路径,彰显了技术性证据审查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价值和作用,同时也必将在确保司法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目标中发挥出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