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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研究

2018-02-07国家图书馆北京100081

图书馆建设 2018年2期
关键词:版权法国家图书馆法定

韩 萌 (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黄红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 北京 100029)

1 引 言

国际图联(IFLA)曾经指出,“一个富有效率的法定呈缴体系应该存在于每个国家,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文化交流和文化传承。”[1]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图书馆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地规定了出版机构的法定呈缴义务。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出版物数量日益激增、价值不断提升,公众的阅读方式快速转变。为应对这一局面,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数字出版物呈缴活动。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大多数国家现有的数字出版物呈缴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离线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数字出版类型,对网络出版物涉及较少,数字出版物呈缴体系尚不完善。

在我国,关于数字出版物概念的界定言出多门。《辞海》对数字出版的定义为:“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对作品进行编辑、组织、发布的出版活动,是出版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主要形式包括网络出版和电子出版等。”[2]吴钢认为,“数字出版物是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数字化技术,并以数字形式进行出版的出版物。”[3]数字出版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离线出版物,即狭义上的电子出版物;二是在线出版物,即通常意义上的网络出版物。在互联网普及之前,传统的数字出版物主要就是电子出版物,按照与计算机通信线路的关系将其分为“在线出版物”和“离线出版物”两类。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出版物成为数字出版物的主流形态。因此,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和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给出了明确定义。国外关于出版物呈缴的相关研究实践和法律文本中对电子出版物和数字出版物区分并不严格,在很多场合作为同义词使用。为了保证研究的全面性、充分性和严谨性,本文统一使用“数字出版物”这一概念。

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建设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立法。在数字出版物呈缴立法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图联(IFLA)等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关指南,供各国参考使用。1996年,UNESCO发布《电子出版物法定呈缴报告》(The Legal Deposit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对拟制订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国家图书馆提供指导意见和设计方案。该报告分为9部分,适用于对数字出版物呈缴的立法制订和原有立法的修订[4]。2000年,IFLA出版《法定呈缴立法准则》修订版(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该准则将呈缴品的范围扩大至数字出版物,为尚未立法和准备修订呈缴相关法律的国家提供参考。这次修订重新设计了法定呈缴制度的立法架构,主要分为基本原则、立法原则、法定呈缴要素、呈缴物、数字出版物定义5个方面[5]。2006年,欧盟委员会公布《关于文化资产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建议》,以敦促成员国就互联网内容长期保存进行立法。

为了适应数字出版物的快速发展与转变,科学高效地保存和保护国家数字文化遗产,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展了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实践工作。英国国家图书馆于2009年开展了面向欧洲国家图书馆联席会议(The Conference of European National Librarians,简称CENL)成员馆的调研,其中76%的成员馆所在国已经通过或实施了有关数字出版物呈缴的法律法规,35%的成员馆已经制定了数字出版物呈缴的相关制度[6]。可见,国外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通过制订、修改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实现。法律的强制性提高了这些国家全面保存数字出版物的能力和效率。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各不相同,关于出版物呈缴的制度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立法形式。英国、丹麦、挪威、德国、俄罗斯、新西兰、南非、韩国、印度等国都颁布实施了出版物呈缴专门法。在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方面,既有通过专门的呈缴法确立法定呈缴制度的国家,也有通过图书馆法、版权法、遗产法等相关法确立法定呈缴制度的国家。

2 以呈缴法确立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

专门法是指针对特定对象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国家具有呈缴制度的专门法,可以确保出版物呈缴制度体系的完整,将传统出版物与数字出版物相互衔接、构成统一完整的呈缴体系,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呈缴法制定过程漫长,一般是在国家图书馆法、版权法、遗产法等出版物呈缴相关法的基础上演变而来。在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国、丹麦、挪威及德国等国的法定呈缴法。

2.1 英国《法定呈缴图书馆法》

英国与出版物呈缴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在1911年颁布的《版权法》、1932年颁布的《英国博物馆法》、1972年颁布的《英国图书馆法》、1999年颁布的《威尔士国民议会(职能转交)令》等法案。其中《版权法》是英国出版物法定呈缴的法源。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版权法》规定的呈缴范围并未涉及大多数数字出版物。为解决这一问题,英国在2003年制定了《法定呈缴图书馆法》,规定正式实施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法定呈缴图书馆法》取代《版权法》第15条关于印刷型出版物和类似出版物的呈缴规定,并对呈缴资料的利用、保存等内容进行规定[7]405。该法法定呈缴的数字出版物主要包括各类离线出版物、在线出版物和其他非印刷型资料。《法定呈缴图书馆法》共有6部分、17条,主要是提纲挈领性的原则性条文,实施细则通过其他法规文件和政策规范来充实和细化。《法定呈缴图书馆法》的第6至8条是对非印刷型出版物呈缴制度的规定,内容要点如表1所示[8]。《法定呈缴图书馆法》是对英国传统呈缴制度的突破,该法的制定与实施在英国引起了很大反响,备受英国图书馆界重视。在大英图书馆《应对知识增长:大英图书馆2011-2015战略》的第3条重点指出:“要出台相关条例确保《法定呈缴图书馆法》的顺利实施。”[9]为了进一步加强数字出版物呈缴力度,有效全面收藏各类出版物,英国于2006年出台《适合法定呈缴电子出版物全图》,对数字出版物范围进行更新,详细描述了19种数字资源[10],进一步扩展了《法定呈缴图书馆法》中数字出版物的呈缴范围。

2.2 丹麦《出版物法定呈缴法》

丹麦于2004年12月22日颁布了《出版物法定呈缴法》。《出版物法定呈缴法》将各种类型的出版物资料都纳入法定呈缴范围,主要包括实体出版物、数字出版物(主要是网络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公映电影等。该法的第3章(第8至12条)对网络出版物的法定呈缴进行了相关规定,内容要点如表2所示[11-12]。该法第8条明确在互联网中生产的“丹麦材料”需要进行法定呈缴。“丹麦材料”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在丹麦网域内的出版物;二是在丹麦网域外出版,但以丹麦公众为主要受众的出版物。

2.3 挪威《文献法定呈缴法》

表1 英国《法定呈缴图书馆法》涉及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内容要点

挪威颁布的《文献法定呈缴法》《文献法定呈缴条例》《宗教文化事务部对管理呈缴文献机构的指令》等相关法律都对出版物法定呈缴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文献法定呈缴法》 《文献法定呈缴条例》之中。《文献法定呈缴法》于1990年5月25日开始实施。该法更新了印刷品呈缴相关规定,新增数字出版物呈缴相关内容,旨在确保挪威文献信息的长期保存与合理利用。该法对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定义为:“通过在线传输、无线电讯号、电视、数据传播网或类似媒体传播的文献,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国家图书馆的要求,应予呈缴。”[13]为确保《文献法定呈缴法》的顺利实施,挪威制定了《文献法定呈缴条例》,按照纸质文献、缩微品、照片、综合文献、录音制品、电影胶片、录像片、电子文献、广播节目9种类型,从范围、附加信息和呈缴义务方面对出版物法定呈缴作出规定,内容要点如下页表3所示[7]348-354。

2.4 德国《向德国国家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法令》

2006年颁布的《德国国家图书馆法》扩充了网络电子出版物的法定呈缴条款。该法第3条第1款对出版物的定义为:“一切以文字、图片和声音形式展示出来的,以实体的形式传播或以非实体的形式供公众利用的内容;第3款对非实体出版物的定义是指公共网络上的一切内容。”[7]210-211该法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作品发行或提供公众服务起1周内, 法定呈缴人应自费向国家图书馆提供1份呈缴本;呈缴本无使用期限限制并适于图书馆长期保存[7]213。为了进一步加强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力度,德国于2008年10月17日颁布《向德国国家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法令》。该法令明确了出版物呈缴义务的限制,规定若公众对征集出版物没有需求,国家图书馆可以拒绝接受呈缴本。在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方面,该法主要就数字出版物的性质和呈缴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德国国家图书馆收集、加工和保存数字出版物的权责。该法第7条规定非实体出版物(网络出版物)须呈缴通用格式或通用工具,确保呈缴本可利用,内容要点如表4所示[7]220-223。

表2 丹麦《出版物法定呈缴法》涉及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内容要点

表3 挪威《文献法定呈缴条例》涉及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内容要点

表4 德国《向德国国家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法令》涉及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内容要点

3 以图书馆法确立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

世界范围内几乎所国家图书馆都具有文化传承与资料保护和保存的职能。法定呈缴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国家图书馆法的组成部分,可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图书馆在保存文化中的主导作用。在以国家图书馆法确立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立法实践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加拿大、新西兰、日本及韩国等国的图书馆法。

3.1 《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

1952年,加拿大 《国家图书馆法》 确立了出版物呈缴制度。该法几经修订,后又与1995年颁布的《国家图书馆著作呈缴规章》共同规范加拿大出版物呈缴工作。2004年4月22日,加拿大通过《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14],为加拿大收集更多形式的出版物提供了便利。该法规定出版物呈缴范围包括图书、期刊、网站及其他数字内容,其中数字内容的呈缴主要通过“数字出版物呈缴平台”上载[15]。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定呈缴具体工作,加拿大图书馆与档案馆于2007年1月依据《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实施了《出版物法定呈缴条例》。该条例分为6部分,认定出版物不以具体的媒介类型作为界定,而是以能否获取作为呈缴的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出版物类型多样化而造成疏漏;同时,该条例要求加拿大图书馆与档案馆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选择性长期保存[16]。

3.2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坎特伯雷公共图书馆法》《版权法》《新西兰图书馆协会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为新西兰的公共文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在出版物法定呈缴方面,主要法源是2003年颁布的《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第31条“对公共文献”的公告中明确将电子公共文献纳入出版物法定呈缴范畴,并具体规定离线电子出版物(如录像带、录音带、DVD、CD)和在线出版物(如互联网文献)需要呈缴到新西兰国家图书馆。2006年8月12日,新西兰发布《国家图书馆关于缴送电子文献的通知》。该通知对2003年《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离线文献进行了详细说明,定义离线出版物是指非互联网上的电子文献[7]597;明确了国家图书馆在法定范围内对新西兰网站进行收集、保存和获取的职责。

3.3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

日本出版物法定呈缴主要源自于1948年《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的规定。《国立国会图书馆法》规定了呈缴本制度,要求出版商必须将在日本国内发行的出版物呈缴至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呈缴品范围十分广泛[7]100-111。2009年4月,日本颁布了《基于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的呈缴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出版物法定呈缴规章[7]112。2009年7月,日本增修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收集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和独立行政法人等发布的网络信息[17]130。2010年,日本出台针对数字出版物的《网络资料收集相关制度订立研究报告》,该报告将在线数字出版物呈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性呈缴,由网络信息发布者向图书馆呈缴相关内容;二是图书馆采集,由图书馆利用软件等方式对网络资源进行收集[18]。

3.4 韩国《图书馆法》

韩国图书馆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按照图书馆类型分别立法,设有《图书馆法》《国会图书馆法》《小型图书馆振兴法》《学校图书馆振兴法》《读书文化振兴法》等。韩国《图书馆法》历经4次修订,于2012年8月18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数字出版物呈缴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3章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发表或出版文献(网络文献除外)时,自其发表或出版之日起30日内要向国立中央图书馆呈缴。”[19]第20条第2款同时规定了国立中央图书馆在网络文献征集方面的权利与责任。为了进一步加强数字资源呈缴的制度建设,韩国国立中央图书馆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数字资料呈缴以及利用的法律(案)》并交由国会的文化观光委员会审议。该法案进一步明确了韩国数字出版物的呈缴范围主要包括著者、语言、网址、发送者或者收件人属于韩国的相关数字资源;规定了出版商的呈缴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国立中央图书馆在数字出版物呈缴和保存方面的权责[20]。

4 以版权法确立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

与出版物呈缴制度关系最为紧密的要素之一就是版权问题。呈缴制度与版权紧密相连,共同发展,相互影响。出版物法定呈缴在某些国家即是版权呈缴,只有文献被呈缴才能享有版权保护。这既有利于保护出版物的合法性,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资源的全面收藏。在以版权法确立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立法实践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版权法。

4.1 美国《版权法》

美国遵循“无呈缴,无保护”的原则。1909年颁布的美国《版权法》中规定:任何人若希望获得作品的版权保护,则需要向版权办公室和国会图书馆提交2份该作品的复本[17]134。“美国出版物缴存制度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以获得版权保护为目的并向联邦版权局缴存样本的版权缴存制度(copyright deposit) ;二是保存国家出版物文化遗产、面向国会和公众服务,并以国会图书馆(Library of Congress)为缴存地的法定缴存制度(mandatory deposit) ;三是以保存政府文献并向公众免费提供使用为目的的政府出版物缴存制度(government publications deposit),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诸多的寄存图书馆以实现这些内容的保存”[17]88。美国《版权法》第407条“向国会图书馆呈缴复本或录音制品”中规定,版权所有者应在作品出版之日起3个月内呈缴。为进一步加强数字出版物的呈缴力度,美国于2010年2月24日颁布了《美国联邦法规》,其中第202.24条《在线电子出版物缴存》规定了在线电子作品著作权人或所有权人的呈缴义务[21]。根据该法规,美国国会图书馆开始接受仅以网络形式出版的出版物的呈缴。

4.2 澳大利亚《版权法》

澳大利亚关于出版物呈缴的相关规定主要源于1968年颁布的澳大利亚《版权法》。该法在第201条规定:“任何在澳大利亚出版的图书馆资料都应在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费将该材料的复本呈缴至国家图书馆。”[7]571该条同时规定了在澳大利亚范围内的每个州和领地都可在自己所辖区域内规定出版商的呈缴行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7个州都有图书馆的专门法,并对出版物法定呈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北领地于2004年颁布的《出版物(法定呈缴)法》明确规定了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1996年10月,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制定《澳大利亚电子出版物的国家策略》,对本国电子出版物的保存及呈缴提出了国家性的战略要求[22]。同年,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开展了网络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工作,正式实施“澳大利亚网络信息资源长期保存于利用项目”(PANDORA)。2008年5月澳大利亚完成了对出版物法定呈缴体系意见的征询,着手开展视听和电子出版物材料的法定呈缴工作[23]。

5 以遗产法、出版法等确立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确立主要体现在本国的遗产法、出版法当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法国《文化遗产法典》、奥地利《出版法》等。

5.1 法国《文化遗产法典》

法国《文化遗产法典》《公共图书馆法》《知识产权法典》都对图书馆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出版物呈缴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法典》法律部分第一卷(文化遗产通则)第3编(法定呈缴)部分以及规章部分第6卷(文化遗产通则)第3编(法定呈缴)部分。为适应数字出版环境,法国多次颁布《文化遗产法典》增补政令,通过2006-961号、2009-901号和2011-574号等条例,逐步扩大本国出版物呈缴范围,同时对法定呈缴义务人和法定缴存机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2011-1904号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开网络资源的法定呈缴,规定所有通过法国互联网出版的内容都需要进行法定呈缴[7]320。

5.2 奥地利《出版法》

奥地利关于出版物呈缴的相关法律主要源于《出版法》。2009年2月,奥地利根据《出版法》出台了《奥地利在线资料修正案》,将在线资料纳入法定呈缴范围。该修正案从采集、呈缴和利用3个方面对奥地利的网络出版物呈缴进行了相关规定[7]571。该修正案授予奥地利国家图书馆对互联网公开访问的域名为“.at”的奥地利国家域名相关网站的主动采集权,并规定对有读取技术限制的相关网站,网站资料所有人应根据国家图书馆的书面请求呈缴该资料。

6 结 语

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是数字出版物呈缴最为理想的方式。从国外实践中可以看到,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为国家保存数字文化遗产创造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同时也应该意识到,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确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数字出版物的海量性、多样性、可变性和易逝性,在法定呈缴制度设计中,一方面需要考虑政治、经济、文化与技术等各种因素,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呈缴范围、呈缴格式、呈缴版本、利用与存储、呈缴成本、版权以及罚则与免责等诸多具体问题。这既需要国家行政力量、图书馆行业力量和相关社会力量的合力推动,又需要科学适用的实施标准和操作规范支持。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确立只有做到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询,在内容上有的放矢,在实施上循序渐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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