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的生成机理、社会基础与发展路径
2018-02-06李艳菲
李艳菲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安徽阜阳 236000)
乡贤与乡贤文化虽古已有之,但进入学者们的视野却是在近些年。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自此开始,乡贤与乡贤文化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度。学者们从理论的角度探讨传统乡贤在中国历史中所起到的作用,媒体和政府从乡村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当前,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新乡贤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乡村善治与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对于新乡贤的历史脉络予以回顾,厘清新乡贤的内在基础,探寻其发展路径。
一、生成机理:呈U型曲线的三个阶段
乡贤作为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形成与当时所处时代的社会经济环境密切相关。每个时期的乡贤有不同的主体、特点以及发挥的作用,考察乡贤的历史发展脉络,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新乡贤文化建设。
(一)双重身份的古代乡贤
“乡”字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字义为:两个人相向对坐,共食一簋。从字面意思不难看出,该字指二人有着密切的关系、频繁的社会交往,这是‘乡”字最初代表的含义——关系密切的群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剩余产品增多,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必然会带来活动范围的扩大,这使得“乡”字逐渐具有了一定空间范围的含义。《老子》中的“乡”字使用,就明显具有这种特点,第五十四章中:“修之于身,其德乃真;……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可见,此时的“乡”,虽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但已是一个带有空间属性的概念。
“乡”正式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始于汉朝。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百官公卿表》曰:县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激。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缴循禁盗贼……《风俗通》云:啬者,省也。夫,赋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赋”。[1]从这可以看出在汉朝时期,乡已经一级行政单位,这也表明“乡”这一概念已不再指代密切的人际关系,而代指行政区划。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演进,其最初的人际关系含义已淡出人们的视野,引申出的行政区划含义被广泛运用。
许慎对“乡”的解释是“国离邑,民所封乡也”,据此“乡”是指距离诸侯国的国都稍微偏远的地方,我们所说的乡贤即是在乡这一行政区划上产生的。“乡贤”一词始于东汉,是国家对有作为的官员,或有崇高威望、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贤达,去世后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这一时期的乡贤具备如下特征:一方面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包括拥有较高社会地位以及才学出众、品行高尚的人或是某地区的名门望族等。同时,由于他们的品德才学垂范乡里,而享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和权威。另一方面,乡贤往往在其乡里对于文化知识的传播、经济上的救助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方面做出贡献,因此在维护乡村秩序和道德教化上,为民间风清气正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而深为村民所推崇敬重。由此看出,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正是通过乡贤所推崇的善行、义举等美好品格的弘扬得以在乡村社会传承和拓展,因而乡贤文化是一种乡土气息浓厚、正能量彰显的优秀文化。[2]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以及古代交通、通信条件等不便,中国传统社会有着“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实行“县下皆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即“中央政府除征收赋税及维持基本社会治安外,乡村事务管理主要是由乡村自治来实现的。”[3]鉴于治理手段有限,为了实现全国的有效治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采取县以下的基层事务由士绅为代表的地方权威进行管理的方式。这种治理方式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双轨制”,即“从中央到县的各级政府代表了自上而下的行政权,然而‘皇权不下县’,县以下基层事务主要由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权威负责,国家政权很少干涉”。[4]我们称这个拥有地方性权威的士绅阶层为乡贤群体,乡贤是乡绅中的良绅,他们根植、立足于乡土社会,以其士大夫的文化精神,影响、作用于乡土社会,上利国家,下益乡民。该群体具有双重身份:第一重身份是乡村的实际领导者者,这些乡绅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权益保护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地方认同感和归属意识,与民间社会有直接的接触,易于被百姓所信任和接受,同时他们由科举制、学校制和捐纳制产生,社会地位相近,朝廷赋予他们各种政治、经济、司法方面的特权,由其负责乡村具体事务,成为乡村社会中的领导者;第二重身份是政府的基层代理人,乡贤在地方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声望和特权,熟悉朝廷的法令、政策,可以与地方官员甚至中央官员直接联系,因此传统的乡贤士绅是历代统治阶级在基层社会的最佳代理。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朝廷政令在地方上的有效实施,还是乡村社会愿望的上达,作为政府和基层民众之间的中介,古代乡贤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一群体在传统社会中实现乡村社会的稳定有序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意义所在。
(二)呈现劣绅化趋势的近代乡绅
我们必须意识到一点,古代乡贤群体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以封建帝制时代的政治、社会、文化等一整套完善的支撑系统为基础的,即:以“政权不下县”为代表的官僚体系及其所造成的地方自治,宗族组织与科举制度所带来的地方凝聚力与社会流动渠道,以及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等等。[5]近代以来,即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各国列强用武力打开了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的中国国门,各种资本、商品开始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再加之随后科举制度的废除、封建专制政治的覆灭、乡政治理的行政化以及以民主与科学为旗帜的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扼杀了士绅所赖以存在的社会与文化土壤基础。美国学者牟复礼(FrederickW.Mote)在论及废除科举问题时指出:“科举曾充当过传统中国的社会和政治动力的枢纽。这种考试是为维持儒家的国家传统的运行需求设计的,是授予特权和打通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手段,构成了社会理想的中国模式,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整个社会失去了作为自己特色的制度。”[6]这些变化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原有政府、传统乡贤和乡民三者之间的均衡关系被打破,三者之间的关系开始不断恶化。
清末科举制度的废除,使中国生活在传统乡村社会中的读书人,无法通过科举考试求取功名,进而获取一定的官职借以实现自身的政治理想与抱负,这些读书人通往上层社会的渠道被切断,同时鉴于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资源优于乡村,能帮助其自身实现更好的发展,由此乡村中的有学识、有权威的群体不断流向城市地区,导致乡村社会中传统乡贤流失严重。传统乡贤的流失瓦解了连接乡村与国家的“双轨制”,由于传统乡村社会中的乡贤不复存在,使得民众的意见无法上达,而国家的政令法规也无法有效传达到乡村,取而代之的是“营利型”和“掠夺型”经纪横行乡里,乡村民众不堪忍受其苦。正如巴林顿·摩尔所说:“所有的隐匿豪杰、不法商人、匪盗之徒以及诸如此类人物都从地下冒了出来,填补因前统治阶级的倒台所产生的真空。”[7]
关于这种“营利型”和“掠夺型”经纪,杜赞奇所著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中有较为详细的论述。该书第二章重点讨论了乡村统治中的“经纪模型”,认为乡村社会中的“经纪人”分为两类:一类为“保护型经纪”,他代表社区的利益,并保护自己的社区免遭国家政权的侵犯;另一类为“赢利型经纪”或“掠夺型经纪”,视乡民为榨取利润的对象。通过对华北农村的调查研究,该地区“赢利型经纪”取代了原先的“保护型经纪”,毁坏了传统的文化权力网络,造成经济上横征暴敛、政治上强迫压制、赢利型经纪贪污腐败,经纪人与乡民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对立甚至对抗的状态。
(三)重返舞台的当代乡贤
当前,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致富能手等服务乡里、道德引领、建设家乡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逐渐引起了政界与学术界的关注,把这一新兴群体定义为“新乡贤”。本文所说的当代乡贤与新乡贤是同一概念,该群体不仅具有传统乡贤的一般特征,如乡土情怀、道德操守、伦理精神等,还有现代的知识、技能和新的文化视野。它指的是当代乡村中,在经济、人文、社会、科技等领域有突出成绩的精英人士,比如一些曾为官在外而告老还乡,或在外为教而返归乡里,或长期扎根乡间而以自己的知识才能服务乡间的一些有爱乡情怀的人。对于这一群体的内涵可以从情感认同、价值引领、荣誉认可以及教育涵养等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表现在情感认同方面。新乡贤与乡村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于乡村有着浓厚的感情,情感认同是新乡贤投身农村建设的主要动力;二是体现在价值引领层面。新乡贤是熔铸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力量和重要支柱;三是展现在荣誉认可方面,注重宣传方式多样化,充分发挥微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来宣传乡贤文化,激励新乡贤以古为鉴,树立新乡贤的典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新农村建设;四是内化于教育涵养方面。培育新乡贤,一方面通过史料、地方志等文献挖掘传统乡贤的典型事迹、优秀品格,另一方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新乡贤,从而形成新时代的新乡贤文化,用教育的方式传承其精神,铸就涵育文明乡风的持久力量。
新乡贤作为一支新生力量是在社会主义民主、平等、法治的环境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具有三个“新的”特点:一是时代背景“新”。新乡贤是处于新时代背景下的一种“回归”,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使然;二是文化基础“新”。新乡贤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具有孝亲思想、邻里和睦观念及荣归故土情结等,但作为一种新生力量,新乡贤又受到红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绿色生态理念等的影响;三是地位作用“新”。不同于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乡贤通过自身及家族势力发挥维系着农村社会秩序的作用,新乡贤则是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通过乡贤理事会、基层民主协商等形式发挥桥梁作用。
以当代乡贤为载体的新乡贤文化不是对传统文化的简单回归,而是要实现社会各界精英人士和社会体系的有机融合,现代社会治理在乡村基层的有效落实。为了发挥当代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各种资源用以挖掘本地特有的乡贤文化资源,积极传承和弘扬本地区的特色乡贤文化。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较为成功的做法有浙江的“上虞经验”等,为全国各地发挥乡贤作用树立了榜样。上虞市通过设立上虞乡贤研究会、成立“虞商联谊会”以及乡贤走访活动等方式扩大乡贤的影响力,积极参与乡村基层治理,实现了乡村的良善之治。这些做法经过实践检验之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将其用制度的方式加以固化推广,可为其他地区提供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模式的样板,从而使当代乡贤真正在乡村治理中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最终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
二、社会基础:内在与外在因素的双重作用
(一)内在因素
传统乡村社会依靠内生的治理机制维系着社会的稳定有序,虽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治理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作为传统治理文化中的乡贤文化仍具有继承和发展的内在基础。
1.传统民间治理文化的复兴
治理文化“主要是指由国家积极地采取一定的手段或者默认民间社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治理,以期达到和谐秩序的一种文化形态”。[8]景枫教授认为传统治理文化包括道德治理文化、法律治理文化和民间治理文化三个方面,而在治理乡村社会、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是传统民间治理文化,如宗族治理、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它们都属于传统民间治理文化的范畴。其作为人类社会重要的文明形态有着自身卓越的治理理念,不仅存在于精英阶层的思想论证之中,而且也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朴实意识之中。虽然近代以来,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的政治社会运动,如新文化运动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文化大革命”等,都对封建传统文化予以否定,这其中尤以“文化大革命”最为彻底,致使传统治理文化失去了存在的土壤。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序幕,经过四十年的繁荣发展,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相适应人们的思维也开始逐渐活跃起来。一些地方或个人富裕起来之后开始开展诸如祖先祭祀、民间信仰等活动,这些诱发了埋藏在人们内心深处传统治理文化的种子,使其找到了得以生长发展的空间。与此同时,随着现代化、市场化的冲击以及文化断层的影响,传统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无以为继,乡村社会开始呈现出原子化和个体化倾向,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异化,出现了社会道德的滑坡、个人行为的失范,致使人们愈发渴求传统的道德伦理。现代市场经济带来利益的多元化与矛盾的复杂化,导致乡村社会内部矛盾的不断加剧,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的矛盾冲突无法依靠法律手段加以解决,需要村民发扬传统道义精神或者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宗族治理、乡规民约、乡村伦理等传统民间治理文化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渐受到基层乡村社会的重视。
2.民众意识的觉醒
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主流意识形态在于“儒表法里”,即形式上看统治者是用儒家思想治理国家,实际上起作用的是法家思想。法家的“法”服务于统治阶级,是其用来统治和镇压人民的工具,普通民众无法依据法律制约政府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这种法的理念是“以国为本”或“以君为本”。美国学者德隆·阿西莫格鲁和詹姆士·罗宾逊合著的《国家为什么会失败》通过列举和分析,由美国、墨西哥的比较引出全球十几个国家的经济史研究,指出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均存在包容性制度(inclusive institutions)和汲取性制度 (extractive institutions)。作者认为汲取性经济制度的特点,则是把从多数人那里取得的资源输送给少数人。汲取性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少数人掌握不受约束的权力,他们利用权力来谋取某个社群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大众的利益。[9]在这种专制制度环境影响之下,人们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缺乏民主意识,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意识淡薄。近代以来发生的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为公民民主意识的萌芽提供了契机。新中国成立之后,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赋予公民享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一方面,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社会经济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相适应的是村民政治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法律层面对村民参与权、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规定为村民参与乡村事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传统乡村的社会结构、社会秩序被打破,加上新的权威未形成,乡村社会开始呈现出原子化和个体化倾向,“蜂房式的彼此封闭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以后,乡村社会的结构单元又重新地复原为一个个原子式的个体”。[10]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村民开始更多地关注自身利益是否得到实现,参与乡村事务主要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正如社会互构论认为:“农民行动是个体与社会长期互动的产物,其本身并不存在本质的规定性,农民的选择行为并没有固定的选择模式,而由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所决定”。[11]该理论为解释农民行动逻辑提供了一种视角,即所处社会环境的变迁必然导致农民行为方式的改变,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2]经济利益是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前提,是基础性利益,一旦这种物质利益得到满足之后,人民的政治意识便开始觉醒,因为为了维护现有的经济利益,必须积极参与管理乡村公共事务,其政治参与意识便自然得到增强,这促成村民个人权益与村庄发展之间实现良性循环:村民充分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与决策制定,实现村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一致性,进而推动整个乡村社会的健康发展,村庄健康有序发展给予村民实现个人利益的良好环境。
(二)外在因素
1.新时代党和政府对新乡贤文化的重视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历史的长河孕育了优秀而深厚的传统文化精髓,其中关于治国理政的思想更为丰富,比如施仁政、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的经济管理思想,“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国理政思想等等,这些都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善于学习、勤于学习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之一。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面临的各种矛盾复杂交织、各种风险与挑战并存,如何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摆在我们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治理国家和社会我们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13]这说明向历史学习汲取智慧的重要性,也为我们指明了提高治国理政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从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中挖掘治国理政的宝藏。我们会发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各种讲话和著述中,不止一次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予以高度评价,他认为治理好今天的中国,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他多次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14];“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15],等等,都折射了向传统文化汲取治国理政智慧的影子。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社会保持较高速度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飞跃。但应当看到,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改革的难度前所未有,改革事业正处于攻坚期、深水区,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使之得到妥善处理的途径之一在于治理文化与治理方式的有效性,继承并创新优秀的传统治理文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我国乡村建设与发展提出的新战略、新部署、新举措。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基础在于治理有效,乡村善治为乡村振兴这一目标提供有序的社会条件。当前乡村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利益多元化,各种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能人”的流失,因此治理好当下的乡村需要从传统民间治理文化中寻求解决之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指出:“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6]。今年全国两会讨论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的“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一节中写道:“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新乡贤文化。”由此可以看出,需要充分挖掘优秀的传统治理文化为当下乡村善治的实现提供有益经验,但也要注意到,这不是要全面恢复传统的治理文化,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发展“新乡贤”文化,使之适合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实践,带动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展,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良善之治。
2.基层自治组织能力弱化需要新乡贤
在基层,我国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即行政权力只到乡镇一级,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村民自治制度的规范化,这种村民自治不同于国家行政权力,旨在通过自治自主重建乡村秩序。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比如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难以实行,乡规民约难实施等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较弱;村干部独断专行,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等致使村民与村干部关系日渐紧张;在乡镇一级政府的行政干预下,村民自治组织呈现两种倾向:一种是过度自治化,村委会认为自身作为自治组织,是村民选举产生的,对村民负责,而乡镇政府交办的事情则消极对待,“他们本身成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当村民责怪村委会不能维护村民利益时,村委会就将全部责任推向乡镇;而当乡镇责怪村委会协助工作不利时,村委会又把责任全部推给村民[17],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乡村事务的管理,实现乡村良好的秩序,从这个层面上说抵制乡镇一级政府对于乡村事务的过度干预是合理的,但要注意抵制是有限度的,即村民自治不能脱离乡镇一级政府的领导,一旦超出这个限度便不再合理。有的村委会主任甚至认为,我是本村群众选举出来的,我只对群众负责,没有必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消极冷淡对待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过度自治化的倾向’”[18];另一种是附属行政化,即村委会把自身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是一级行政组织,因而认为自己的工作主要是完成上级交办的事情,没有真正发挥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完全漠视村民的需要和利益,呈现附属行政化趋势,引起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两种倾向完全背离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初衷,不利于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也不利于乡村善治目标的实现。
三、实践路径:从制度、形象、素质等层面多管齐下
当今乡村社会出现的一些治理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维持乡村内生秩序力量的不足,需要从制度、形象与素质等层面多管齐下,从而有利于培育当代的新乡贤文化,使之内化于村民的内心深处,最终重塑乡村社会秩序,实现乡村社会的良善之治。
(一)健全参与机制,优化新乡贤参与治理的运行机制
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它作为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包含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具有指导性、约束性、激励以及规范性等功能。因此,倘若新乡贤能够有序的参与乡村治理,健全各种机制为之提供制度保障是关键。
1.建立完善激励制度,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内生动力。
新乡贤是当代乡村中,在经济、人文、社会、科技等领域有突出成绩的精英人士,比如一些曾为官在外而告老还乡,或在外为教而返归乡里,或长期扎根乡间而以自己的知识才能服务乡间的一些有爱乡情怀的人。可以看出这群体身份是非官方的,自然参与乡村治理也无相应待遇、福利保障。如何发挥该群体的作用,使之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来?完善激励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比如对本土的、返乡的新乡贤采取荣誉聘任以及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与途径,特别是新时代背景下要注重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作用,使之获得乡村社会对他们工作的认可,从而增强新乡贤参与乡村事务的荣誉感、自豪感;对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乡风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士通过口头的(大会、广播、电视等)和书面的(通报、证书等)等多种形式进行表扬,以激发新乡贤的荣誉感和成就感,使之扎根乡村社会有了动力。
2.搭建参事议事平台,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外在动力。首先是健全和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我国乡村治理存在治理主体弱化的问题,而乡贤的回归正好能弥补乡村治理主体不足这一不良现象。所以在当前新形势下,随着乡贤的逐渐回归,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正确恰当地处理好乡贤这一新型群体与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坚持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比如专门为乡贤成立乡贤委员会,通过定期举办乡贤研讨会,让乡贤就当下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各抒己见,最后由乡贤委员会主席在参加村民委员会会议时积极献言献策,使乡贤发挥其最大的能量,从而真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次是健全和完善乡村的社会组织形式。为进一步激活新乡贤资源,探索成立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新型社会组织,以实现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建立社会化的乡贤组织,既可以广泛和稳定地联系与团结各类乡贤,包括“本地”的和“返乡”的,“国内”的和“国外”的,“民间”的和“官方”的乡贤,以形成统一的乡贤平台与合力,又可以充分地发挥乡贤的积极作用,有效地激发和可持续地培育乡贤。有些地方探索的乡贤参事会、乡贤理事会等做法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以乡贤为主体的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二)外树形象,增强乡村社会的价值认同
乡土社会以儒家思想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着本地的社会秩序。现代社会随着市场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乡村社会联系的纽带被斩断,如何维系当代乡村社会的稳定有序便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当下一些地方或个人富裕起来之后开展的诸如祖先祭祀、民间信仰等活动,使乡村社会联系被斩断的纽带重新接上,埋藏在人们内心的民间治理文化开始复苏,这就为新乡贤参与乡村事务,增强乡村社会的价值认同,重构乡村社会联系的纽带创造了条件。首先,新乡贤提升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能力与水平。《牧令书<卷七>·取善》中说道:“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况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如修治城垣、学宫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倶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从这可以看出,古代士绅在满足村民生活需要、修建乡村基础公共设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满足当前人民生活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需要,更需充分挖掘新乡贤在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涵养文明乡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实现乡村善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新乡贤要与时俱进,通过书籍、期刊、网络在线视频等多种途径不断学习完善相关专业知识、政策方针、法律常识等,才能更好地处理乡村事务。其次,新乡贤积极充当文明乡风的引领者。文化具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可习得性,这意味着教育与思想道德素质的提升有着天然的联系,在通过教育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方面,新乡贤作为一支新生力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新时代下,新乡贤一方面可通过担任矛盾纠纷调解员、律法政策宣讲员、政府组织调研员等角色,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宣传各种政策方针与法律常识,深入基层调研村民实际生活状况等,在潜移默化之中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另一方面,也可通过网络等现代媒体宣传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各种好人好事等,这种方式的影响更深远、更深入,使文明乡风得以形成。最后,新乡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乡贤作为一支新兴力量,主体涵盖范围极广,不仅包含本地创业能手、村干部,还包括返乡的退休教师、退休公务员、科技工作者以及企业家等,这些人视野开阔,拥有各种资源,不仅能以自身能力奉献家乡建设,而且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及扎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权威概括。国家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一目标的实现关键点在于乡村社会。当前农村发展滞后可以说是我国现代化战略发展的短板,农村发展缓慢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社会流动频繁所导致的乡村缺乏内生动力。“新乡贤”的存在,正好弥补了这一缺失的关键节点。他们凭借自身具有的丰富知识经验、专业技能、积累的物质财富以及文化修养和人格魅力投身于乡村经济建设和公共事务,补足乡村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让乡村实现良性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体现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它既是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在当代的展现,也是新时代下的主流价值导向。个人行为准则若想成为一粒种子在人们内心深处生根发芽,发挥新乡贤在核心价值观层面的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是现实的路径。他们的德业善行像古代乡村社会的士绅一样造福乡里,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埋下的种子得以落地生根。在社会层面,新乡贤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一层面的践行者,他们的行为可以在社会中形成榜样的力量,引导人人见贤思齐,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这一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连接个人层面的价值取向与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的纽带。[19]
(三)内练素质,夯实新乡贤的主体责任
当前农村面临的治理困境日益复杂,对热心于乡村公共事务的新乡贤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挑战。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意味着新乡贤这一群体的内涵和外延也是不断拓展的,对其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首先,拓展乡贤内涵,实现乡贤主体多元化。今天所说的新乡贤,其内涵不再局限对于传统乡贤的理解,仅指“绅士、乡绅或士绅均是在乡的、并与科举功名和政治官员密切相连,而且更由于士绅概念更具包容性而越来越被学界普遍使用”[20]。新乡贤内涵极为丰富,包括本土的与返乡的乡贤,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等。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应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公民个人等多种主体参与的评价机制,按照品德学识、个人能力、社会经验等标准,不断扩充新乡贤的队伍。其次,新乡贤应注重自身专业知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学习充电。比如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学习、专业书目以及定期参加各种培训与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处理乡村事务的能力与本领,从而更准确更快速地了解村民的实际需求与利益诉求、获悉国家的最新政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