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制度与思考
2018-02-06□柏桦
□ 柏 桦
退休,古代称为致仕,即“致其所掌之事于君而告老”(《礼记·曲礼》郑玄注),意思是交还其官职,退休养老。致仕也称致事、致政、休致、乞骸骨等。官员年老体衰,难以继续从政,就应该退出,将职权让出,以待新贤,保持职权的延续。官员正常的新陈代谢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并维持稳定的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
一、古代官员退休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制度早在夏、商时就已经存在,即所谓的“养老”。老是指70岁以上的人,当时卿大夫以上称“国老”,大夫以下称“庶老”,至老时就应该致仕。致仕以后,有一部分人可以到大学和小学任教,以保证他们的终身爵位。对功劳大及德高望重者,在政治上给予较高的待遇,“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礼记·文王世子》),让他们参与国家或地方上的祭祀礼仪活动及谋议。据《尚书·伊训》记载,商初的三期元老,太宰伊尹在“复政厥辟”后“将告归”。讲的是伊尹在太甲恢复王位以后,即致政告老还乡了。有关伊尹是否致政的问题,史学界尚存在分歧,但无论是伊尹篡夺王位,还是伊尹教育太甲三年而返政,伊尹最后回到自己的封地,这在甲骨文中是可以证实的。由此可见,那时的官员一旦致政于王,都回到自己的封地,这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关系所决定的,亲者入朝辅佐王,疏者离朝回封地,就成为王朝官员的主要更新方式,年老致政只不过是一种更新方式而已。
《礼记·曲礼》“大夫七十而致事”。《礼记·王制》“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郑玄注:“五十而爵,命为大夫也;致政事,以其不能亲职任之劳也。”致事、致政的年龄定为70岁,这应该是先秦已经形成习惯的“礼”。
礼是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有关礼的观念和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成为人们生活的准则,同时也是国家设法立制的方针和原则。所谓的“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由此可见,“礼”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国家对官员新老交替有一定的管理,退休也开始形成制度。
首先,从年龄上看,礼制中的退休规定了“老”的标准。七十致仕,还政告归,这不仅是基于政务上的考虑,也是顺应了人的自然生理。
其次,规定了“病”的标准。礼制中的退休规定了“病”的轻重,是以病休的时间为限。大夫得病不能从政,一般病休以三个月为限,三月不能起而从政,便可以“礼而归之”;士则一月为限,一月不能起而办事,便要“免其事”。
最后,礼制中的退休确立了“孝”的标准。《礼记·中庸》“仁者人也,亲亲为大”,尊亲是仁中最大要事。亲亲之仁,尊贤之意,要在敬老尊贤的基础上奉老养亲。所以“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在肯定以孝治天下的基础上,将奉亲养老纳入退休的范围。
此外,礼制中的退休明确了“等级”的标准。不同等级的官员,退休的年龄也有明显的区别,这是以尊卑等级差异为核心价值的礼制的特点。《礼记·王制》中针对普通人采取“五十不从力政”的原则,而大夫则“七十致政”。大夫以上是世袭的,他们“七十曰老,而传”,即到七十岁可以致政而传其子孙。
礼制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代各种典章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无不以礼为准绳。礼治视野中的自请退休,是一种自发、自为、自修的道德品行,被统治者认为是道德高尚的行为而加以赞扬和鼓励。在官僚制度中,仅靠官员道德自律来规范的政治行为,就会暴露其局限性,以礼入法的过程出现了。
官僚制出现以后,退休制度成为职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官僚不是世袭,退休就意味着辞去自己的职务,并随之放弃相应的权力和利益。退休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无法解决官员的老化问题,也会影响统治的效能。如果对退休官员缺少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势必影响到退休官员的利益,也会给在职官员带来后顾之忧,更会影响到正常的新老交替。例如,秦王嬴政派将军王翦率60万大军伐楚,王翦说:“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史记》卷七十三《白起王翦列传》)这固然是王翦为消除秦王对他拥兵自重的疑虑,但也反映出在职官员的后顾之忧。所以,退休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官僚队伍是否能做到新有所进、壮有所用、老有所养,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官员正常更新而不可回避的问题。
古代官员退休以后的待遇是根据不同情况而有不同安排的。西汉初期,因为做官者本身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资产(家赀10万钱,后改4万钱),所以退休之后不给官俸,仅根据情况给一些赏赐,也属于特例。如汉宣帝时丞相韦贤以“老病乞骸骨”得到优礼,“赐黄金百金”,并“加赐第一区(房屋)”(《汉书》卷七十三《韦贤传》);太子太傅疏广,太子少傅疏受,在告老还乡时,“加赐黄金二十斤,皇太子赠以五十斤”(《汉书》卷七十一《疏广传》)。汉成帝时丞相张禹,“以老病乞骸骨”,天子赐“安车驷马,黄金百金”,并以“列侯朝朔望,位特进,见礼如丞相。置从事史五人,益封四百户,天子数加赏赐,前后数千万焉”(《汉书》卷八十一《张禹传》)。公卿大臣老病退休,朝廷均有优厚待遇,除了一次性的赏赐,或钱,或黄金,或粮谷,或牛、酒,或房屋,或车马,或给部属之外,还让地方官吏定期派人前往慰问;一些德高望重的退休老臣还可以参加大朝会,享受朝廷的最高礼遇。
官僚制不同于贵族世袭制,官僚没有世袭罔替的特权,他们是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的情况下卖身投靠的,只能是君主的臣仆。但是,自他们跻身于宦途之日,就开始在君主那里合法地分享到一定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拥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身份,并且随着升迁不断扩大,一旦退休,丢掉官位,就意味着失去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高级官僚可以得到一次性赏赐,退休以后有病也可以得到特殊照顾。如汉昭帝时御史大夫杜延年退休以后,“天子优之,使光禄大夫持节,赐延年黄金百斤、酒、加致医药”(《汉书》卷六十《杜周传附子延年传》)。得到这种特殊照顾者,毕竟是少数,即便有一次性的赏赐,但只出不进,若家庭没有财产,生活未免难以为继,退休官员的身后之忧是不可避免的。元始元年(公元1年),王莽假汉平帝的名义下诏:“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汉书》卷十二《平帝纪》)。王莽高举“复礼”旗帜,虽然是邀买人心,但毕竟是将退休制度化了。清代史学家赵翼认为:“其时王莽专政,欲以收众心,故有此举也”(《陔余丛考》卷二十七《致仕官给俸》)。自王莽初步确立官员退休制度之后,围绕着退休的年龄、等级、待遇等问题,也开始出现制度规定。
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七十悬车”已成惯例。一般官员在五品以上,退休以后基本上可以享受半禄,一般还会在原品级的基础上进秩一等。对于功臣和特别大臣,可以加“恩赐”,既可以得到全禄,又能够保留原有的散官勋爵,特殊的还可以另加恩给。对于功臣和一些老大臣的特别加恩,是可以荫其子侄入学或为官,给予各种荣誉称号。已经退休的官员可以回原籍,本人和家庭享有优免赋税的待遇,他们当中多数成为地方缙绅阶层。有些退休官员还可以保留穿戴退休前官品的衣冠服饰,个别人还保留有朝参和上奏的权力。
隋唐时期,官员退休纳入令典。《大唐令》规定,“诸职事官七十听致仕”。除年龄条件外,身体健康状况也是退休的重要条件。“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通典》卷三十三《职官十五·致仕官》)。此外,还有侍亲养老的规定,即至亲亲属中有年80岁以上及有重病在身者,可享受“侍丁”的待遇,即离职养亲,称为“归侍”或“终养”。唐代五品以上官员退休要由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由尚书省吏部统一登记向皇帝奏闻。在退休待遇方面,保留散官阶或加一级,五品以上官员退休给半禄和一次性的“赐帛”;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原来只给半禄四年,天宝九载(750)以后,享受生前半禄,由居住所在官府发放。唐德宗贞元五年(789)以后,还支给退休官员食料,即供给米、肉、调味料、蔬菜、薪炭等物,减现任官一半供给。唐代初期实行均田制,规定有永业田、口分田,永业田可以传子孙。按照规定:官员的永业田一品60顷,从一品50顷,从二品35顷,三品25顷,从三品20顷,四品12顷,五品8顷,从五品5顷,六品、七品2顷50亩,八品、九品2顷。总的说来,隋唐时期退休官员的待遇还是较为优厚的。
宋代文臣年满70岁,除少数勋臣元老可以留任外,都应主动申请退休。因昏老不能任事或自愿请退者,可奏请朝廷,准予提前退休,称“引年致仕”。在程序上,一般官吏到了退休年龄,应撰写表札,通过所在州府,向朝廷提出申请,获准后领取退休告敕,作为证明文书。宋代中高级官员退休的待遇更为优厚,除了按制给俸之外,还可增秩或为宫观官,甚至恩加子孙。宋真宗咸平(998—1003年)以后,文武官告老,皆升一级,授朝官并给半俸。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年)以后,还赐与节料,即羊二口,米一石,面一石,酒二瓶,并且规定“郎中(五品)以上致仕赐子官”。
宋代出现强制退休的规定。建隆四年(963年),年过70岁而尚无退意的大理卿剧可久,被宋太祖赵匡胤下诏勒令致仕。景祐三年(1036年)规定,年到70岁者,如果不主动请退,御史台进行纠劾,特令退休而不给子弟官职和本人全俸。到龄不退,官员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失,这算是比较严厉的制度了。此外,“文武官七十以上未致仕者,更不考课迁官”(《宋史》卷十二《仁宗纪》)。这些规定乃是退休由礼制向法制转变的重要标志,故王安石称,“大夫七十而致仕,其礼见于经,而于今成为法”(《王安石全集》卷五十三《外制·孙戾太子中允致仕制》)。退休官员的子孙可以荫补散官阶,经过考课可以取得实官的任命资格。
金、元确立了勒令退休的制度,金世宗大定二十八年(1188),命“应赴部求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给半俸,更不迁官”(《金史》卷八《世宗下》)。元代“职官年及七十者,合令依例致仕”(《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七十致仕》),如果不按例致仕,则采取强制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在元代一些特殊的职官是不准退休的。如天文学家郭守敬,当时任职于太史院,年72岁,按例请求致仕,不准。元代“翰林、太史、司天官不致仕者,咸自公(郭守敬)始”(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1《官不致仕》)。这些专门人才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是他们学有所长,非一般官员所能够具备。
明清是官员退休制度日益成熟和完善时期,有比较完整的制度规定,举凡退休条件、待遇,以及安置与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年龄方面,除了遵循礼制七十而致仕的原则之外,根据当时的具体政治情况与实际政务,也进行过一些调整,文武官退休年龄出现区别。退休官员的待遇主要有半俸、岁米、免徭役、升等、冠带、给诰敕,以及原籍所在地方官的年节存问等。除了正常退休之外,在对官员进行考察时,凡是年老、有疾、罢软、不谨者,均采取勒令致仕,对已经退休官员还有一定的管理制度。
二、古代官员退休制度的内容
从先秦的以礼致仕,到明清官员退休制度的完善,这种旨在规范和管理官员退出行为制度也成为职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与其他职官管理制度构成一个整体,犹如人体一样,不管是哪一部分,都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而哪一部分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体产生影响。在职官管理制度中,退休制度主要是职官的退出,但没有退出就没有新进,没有新进也就没有选拔,没有选拔就没有铨选,没有铨选也就没有任用,没有任用就没有考核,没有考核也就没有奖惩,没有奖惩就没有功过,没有功过也就没有善恶,每一个环节都是互相联系的。
古代官员基本上是年满七十而退休,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是礼制上的规定,也就不具有强制性。“世固有未七十而即须致仕者,即有已七十而不必致仕者。若元魏世祖时,侍中罗结,年一百七岁,除长信卿,年一百一十,听归老,年一百二十乃卒”。“本朝乾隆初,沈归愚(沈德潜)先生以六十六岁中戊午(1738年)省试,六十七岁中己未(1739年)会试,馆选,七十岁散馆授编修,七十一岁以大考二等,晋侍讲学士,七十二岁典试湖北,七十四岁乞假回里,七十五岁还朝,直上书房,晋礼部侍郎,七十六岁为戊辰(1748年)会试总裁,七十七岁患噎疾,奉命许其归里,享林泉之乐(活到98岁)”(清·梁章钜:《归田琐记》卷六《文人奇遇》)。再如明代“文臣京职七十、方面以下六十五致仕”,但从永乐到万历年间“过期而留任者”,其有名的就有20多人,最高年龄达86岁(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五《见任高年文臣》)。虽然有些特例,但为了官吏的正常更新,古代还是不断加强和完善官员退休制度。唐宋以后的官员退休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
(一)以礼致仕:年满70岁(金代60岁,明清外官65岁、武官60岁),就可以正常退休,享受半俸或特例全俸待遇以及各种对退休官员的加恩之典。这种依礼制退休,高级官员要本人提出来,奏请皇帝批准,除了按照制度规定予以退休待遇之外,皇帝往往会格外加恩,给予各种政治礼遇与经济待遇。中级以下的官员也要本人提出,由吏部核准,按照制度规定予以退休待遇,在一定时期内汇总奏闻,乃是正常制度。
(二)自请致仕:因为疾病及父母年老而请“终养”等原因自己提出退休,则不限定年龄,称为“乞致仕”。如明代规定“乞致仕”者,55岁以上者可以冠带致仕,享受退休的基本待遇;55岁以下者冠带闲住,不享受退休的基本待遇;自请“终养”者保留原级别,待父母去世后,可以重新任命为官。凡是自请退休者,一般都可以复出任职。如梁章钜“于道光壬辰(1832年,58岁)引疾解组,虽归田而实无田。越四年,奉命复出。又七年,复以疾引退”(清·梁章钜:《归田琐记》卷一《归田》)。乃是58岁以病乞致仕,62岁再度为官,69岁再次以病乞致仕,75岁病死,这里“虽归田而实无田”则涉及退休官员自身的生活。
(三)老疾致仕:是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官员年老有病,令其致仕。如明清考察有贪、酷、素行不谨、浮躁浅露、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罢软无为,称为“八法”,其中考察为年老、有疾者致仕,乃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享受冠带退休待遇,但没有退休半俸、岁米、食料等经济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年老”,并没有硬性规定年龄,其中有30多岁就被称为老者,一般都有政治原因,特别是在政治腐败时,如果不会贿赂和奉承上官,“失于阿附者,发须微白,即目为老疾”(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百二十二引范珠《修政弭灾疏略》)。有的官员已经超过70岁,可以“特旨”“特例”留用,即便是终生为官也是见怪不怪的。
(四)勒令致仕:亦称“勒休”,带有惩罚性质,主要是不胜任职务、遭受弹劾、朝廷党争等原因,年龄和身体不是主要条件。以明清“八法”考察而言,凡是罢软、不谨者,均令致仕冠带闲住;监察官员弹劾百官,经过核实而罪责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者,往往也被勒休;在朝廷党争、官府派系林立时,以各种理由打击对方,勒休往往是手段之一。这种勒令致仕乃是“解退回籍”,当然也不能享受退休的经济待遇,其冠带闲住也不过是承认退休前的级别,不能够参加朝廷及地方各种典礼祭祀活动。
退休制度取消了世袭特权,也取消了一旦为官而终身为贵的特权,这是人事制度的一大进步。面对这样退休制度,被规范的官员心理与行为异常复杂,其退休原因、动机和目的是诡秘难测,而且有纷纭复杂的政治因素。在退休的官员群体中,有功成身退,知止告归以避祸者;有老病难支,以悬车为名而求退者;有侍亲归养,以彰孝道为名而希进者;有志不得伸,愤怒无奈而求归隐者;有图谋再起,以退为进而迫人者;有人情不协,不能逢源而黯然求去者;有身被弹劾,以避贤为名而无奈乞退者;有为避灾祸,委曲求全以求自保者;有邀宠显功,以引咎为名而窥探上恩者;有被逼无奈,官场难留而被驱逐归里者;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无论是出自本心,还是出自无奈;无论是使用权谋,还是制度约束;这里面蕴含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反映着瞬息万变的政治斗争,不但与政治有密切的关系,而且与社会、经济、文化等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分析古代官员退休的利益行为、权力行为、个体心理行为,可以了解官员退休制度的实际运作。
从官员的利益行为来看,政治主体所处的具体条件不同,其利益愿望、追求、实现的方式也不同。作为即将退休的官员群体,其利益期望与追求,与正在掌握权力官员群体有很大的区别。基于生理的利益而请求退休的官员,多是在边远繁剧地区供职,虽然有些的确是在老病难支的情况下请退,但避难求易、躲祸求福的意图也较为明显。基于安全利益而请求退休的官员,在宦海风波险恶,君主上峰恩威难测,左右同僚争权夺利,稍有不慎,即身败名裂的险象环生情况下,以求退休而保全自身,也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基于尊重的利益而请求退休的官员,一般深受儒学熏陶,看中自己的威望与声誉,他们请求退休,既有礼制的因素,也有自己的政治抉择。
从古代官员退休的权力行为来看,在权力的作用下,官员退休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畏避权力迫害的逃避行为,最明显的体现在功臣身上。鸟尽弓藏,兔死狗烹,知止告归,确实保证了一些人远离权力的迫害,安享荣华;但在君主专制的政治高压下,即使退出官场,也无法彻底摆脱政治的身份和影响,能否远权避祸,也不是官员退休制度所能够保障的。利用权力的施暴行为则集中表现为外戚干政、宦官专权、权臣当道,他们的权力欲膨胀,往往导致官员退休制度的异化,不仅制度无法正常实施,而且成为他们施暴的工具。追逐争取权力的自我实现行为,是官员政治生命的表现,特别是精英人物对权力的追逐和支配的过程中,不仅影响到其他官员的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从这种意义上讲,官员退休对个人是离开权力,对他人则是剥夺权力,以剥夺他人权力的方式实现自我,在官员退休的政治行为中并不少见。
从官员退休的个体心理行为来讲,不同个性、心理的官员,对退休的看法和态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导致了他们行为的各异,大体可以分为主动积极、主动消极、被动积极、被动消极、混合复杂五种类型。
主动积极型官员,热衷于追求权力,政治手腕高超,在官场上如鱼得水。他们乞求退休,只是一种试探君主与上司意图的政治谋略,目的是保官和升迁,并不是真想退出官场。退休制度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可以利用的工具。
主动消极型官员,尽管积极进取地追求权力,但并不觉得做官是件容易的事,对人生感到悲观。他们一方面为了家族及自己的社会关系利益,主动争取保官升迁;另一方面由于不信任和厌倦身边的人,又使他们处于以退为进、消极防御的境地,以退休的方式退出官场,不失为一种精神的解脱。他们在遵循制度的同时也利用着制度。
被动积极型官员,身处被动的地位,用积极的态度去争取权力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庸碌之官往往会在争得利益的前提下争取平安退休;卫道之官,在被动的境遇中,舍生取义,却不能全身而退;“为民”之官,积极履行职责,即使全身而退,不是生活困苦,便是黯然终此一生。他们受到制度的制约,在制约的前提下,也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制度。
被动消极型官员,一般是性格内向、保守,遇事容易后退,希望承担的责任越少越好。身处被动的地位,消极地对待权利,面对强权,他们有怨恨和不满,但更多的是无奈。一旦受到打击,在制度不允许他们公开辩白的情况下,只能成为政治的牺牲品。他们遵守制度并受到制度的制约,但不敢也没有能力利用制度,往往会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混合复杂型的官员,没有显著特征的行为表现,往往随着政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在制度、权力、道德的纠缠中,他们退休政治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他们看来,制度有时是依据、有时是手段,有时必须遵守,有时又废置不用,有时可以利用,有时又被利用,这都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定。应该说,这种类型的官员在官场中占多数,也使官员退休制度容易出现变异。
总的说来,对古代官员退休制度研究,应该是一个静态梳理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过程。通过对官员退休制度法规条文、诏令谕旨的梳理,了解官员退休制度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相关制度进行分析,考察官员退休制度发展变化,探讨发展变化的原因,在还原官员退休制度的历史面貌的基础上,分析其利弊得失。
三、古代官员退休制度的思考
少有所教,壮有所用,老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这是中国古代所期望的理想社会。新有所进,才有所展,旧有所处,德有所存,官有权,民听命,这是中国古代国家所追求的理想政治制度。新有所进是不断有新的官吏补充到官僚队伍中来,才有所展是如何发挥人才作用的努力,旧有所处是如何安抚为政权服务的人,德有所存是如何将良好的传统存留下来,官有权是如何将职权责利划分清楚,民听命是如何维持和稳定社会秩序。因此,新进、才展、旧处、德存与官民,是关系到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问题,任何一处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统治效能。官、民是国家政治制度主要规范对象,新进、才展,是国家机器发挥统治效能重点所在,旧处、德存,则是官员退休制度的核心。
应该承认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制度是在家国一体形态下形成的,其价值取向在于管理官员而不是照顾官员,其精神实质在于维持统治秩序而不是保护权利,但这一制度是经历了一个长期完善过程的,同时吸取了古老传统的精华,既有其合理的内核,也有其弊端存在。当然过去的制度是不可能对当今的制度产生直接作用,但有尊崇历史传统的中国人,是不会忘记的,因为它还有利用价值。
首先,官员退休制度看来与国家机器运转关系不大,但旧无处、德无存,将直接影响新进、才展,因为正常的新陈代谢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也关系到职权责利的划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传统政治中,官场是最大的利益场,而政治问题说到底也是利益问题。在古代,做官就意味着出人头地、光宗耀祖、实现人生价值,“功名利禄”“做官发财”的思想无处不在,扎扎实实地打造出一个官本位的社会。特别是古代中国人以家族的生命为生命,做官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往往牵动着整个家族的利益。不论何家何族,只要努力培养出一个官来,就可以壮大门户,撑起面子,各种实在的利益也会接踵而至。大小官僚在宦海的沉沉浮浮,会影响到整个家族的荣辱,官僚的进退就不再只是自己的事,会牵扯到整个家族的利益。在利益诱惑下,恋栈不退者有之;在利益的权衡下,连疏乞休者有之;在利益的驱使下,屡退屡进者亦有之。在以利益为核心的官场进退中,有人逐利,有人图名,更有人以进退为政治权谋。利益的权衡,是沉浮于宦海中的大小官员做出“归去来辞”最根本的依凭,儒家经典的入仕原则及政治理想不过是件华丽的外衣,深层的东西被遮掩起来。
其次,在古代社会,权力支配一切,只要做了官掌了权,就可以得到各种利益。由于当官所带来的种种利益有着巨大的诱惑力,不仅读书人要做官(大部分是为做官而读书),就是商人、财主也要拿出白花花的银子去买官、捐官,退休就意味着放弃或丧失手中的权力。利益的诱惑,权力的荣耀,都会使官员不会轻易放弃手中的权力,随意退出官场。权力资源与人们的利益需求相比,一直是处于匮乏状态,再加上机会不均等原因,对抗式的争斗就不可避免,在政治行为上表现为相互排斥,权力与利益等方面的对立也必然引起心理上的巨大差异,政治斗争双方的态度和情感也会迥然各异。由于敌对感情的驱使,政治斗争常常不断升级,加剧矛盾的对抗性。这种对抗体现在官员退休制度上,就是利用制度打击异己,使对手以退休的方式淡出政治,逼迫其放弃权力,所以,致仕告归,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政治失败的代名词。
再次,官员退休制度保证了官场中的新陈代谢。“学而优则仕”,历代士子都普遍存在着入仕为官的愿望,企图通过做官,在政坛中施展自己的才华,实现自己的抱负,而最本质的目标是要实现“显祖宗于地下,扬父母于生前”“封妻荫子”的人生追求。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的稳定,要从多方面选拔人才。引入新人,不仅是为了把能人志士的聪明才智引导到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方面来,更是为了扩大统治基础,抵消人们对政权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如果官员只进不退,机构臃肿,冗官冗员充斥朝廷,不仅堵塞人才的吸收,还会造成行政的低效,混乱和腐败也会加剧,因此官员退休制度在疏通人才渠道,保证官僚机构正常更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后,维护古代官场政治的动态平衡。古代政局纷纭,不断爆发各种政治斗争和人事冲突,官的利益大,风险也就大,稍有不慎,就会惹祸上身。在这种官场境遇中,产生了丰富深奥的权术。正是这种权势加权术的运作,形成一股暗流,同纸面上的正式制度一起,不但影响官场运作,而且影响到官僚们的政治前程,甚至支配着他们的生命。官场中的机谋权术是千变万化的,在人为的操纵下,制度往往成为玩弄政治权术的工具,官员退休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各种政治斗争和政治冲突的调节器。在政治斗争中,一些官员利用“乞休”作为脱离官场困境的出口,使得原为国家官僚队伍新老更替机制的官员退休制度,成为政治变局中的疏通机制,也成为皇帝和官员操纵政治、施展权术的手段,虽然官员退休制度被扭曲了,但也维护了官场政治的动态平衡。
从中国古代退休制度的制定与发展和具体实施情况及效果来看,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
第一,官员退休之后的经济待遇问题。古代官员退休,从王莽时开始给予三分之一的俸禄,以后确定为半俸,还有一些食料、岁米、年节存问、免徭役等待遇,看上去是比较优厚,实际上是收入锐减。中国古代官员一直都实行低俸制,特别是每个王朝最初勒定的俸禄制度,经常是二三百年不变。以清代而言,知府为从四品官,年俸银105两,养廉银2500两;知县为正七品官,年俸银45两,养廉银1000两。另外,官员们在职的各种补贴很多,如宋代的官员有傔(杂役奴仆)衣粮、傔人餐钱、茶、酒、厨料、薪、炭、蒿、盐、马料、纸笔、差费等诸多名目,对高级官员还有其他“增给”钱物的名目,这些收入实际上已经超过俸禄。据不完全统计,明清州县官的各种补贴名目多达500余种,可以说吃肉有肉贴,吃鱼有鱼贴,吃米有米贴,吃面有面贴,吃菜有菜贴,做饭有柴薪,取暖有炭贴,仅仅上下午喝茶吃点心的“茶果”,知县一年就补贴银800两,这些补贴已经足以使“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知县“不贪不滥,一年三万”了。除此之外,还有各种陋规收入,如地方官府派人赴京到有关部门办事用印,京城各部门要收取一定费用,称为“印规”;学官收取士子定期送礼,称为“学规”;狱官收取犯人家属探监钱,称为“监规”;本地商贾给地方官送礼,下级给上级送礼,称为“年规”“节规”,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乃是“有一衙门即有一衙门之规礼,有一规礼即有一规礼之杂费”。陋规的最大收入主要在国家钱粮赋税征收上,按照海瑞所讲,“收各项钱粮,每一百两取五两”(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中华书局,1962年,第49页)。以海瑞所在当时的淳安县而言,年征银八万两,5%就是四千两,而赋税、平余、盐当、赃罚、杂课等的收入更为可观,地方都有按例抽取的部分。据张仲礼估计,“知府每年的额外收入约52500两,道员约为75000两,按察使105000两,布政使150000两,巡抚和总督约180000两”(《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30页)。这是清代晚期官员额外收入的估计,此前的官员也差不多,而这些都是正当的收入。至于私派、勒索、需索、私受、挪用等非正常收入,一旦发觉则要受到惩处。另外,历代官员把公费开支化为己用也是很普遍的,只要公费开支不直接转入私囊,就不算贪污,因此,所有的官吏对于挥霍公款都是内行。也就是说,官员在职的收入很多,可以支配的公费也非常可观,而退休以后仅仅享受半俸待遇,显然很悬殊。以明清知县而论,从年收入银数万两,变成22.5两,不啻是天壤之别,也就无怪乎官员们“朝露贪名利,夕阳忧子孙”(白居易:《秦中吟》之一《不致仕》)。这一点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给予在职官员以巨大利益,而对退休官员如此薄待,表面上看是不会影响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实际上却带来很大的危害。一个使所有的官员都有后顾之忧的退休制度,其本身就不是一个好制度,若是促使官员在职之时拼命捞钱,成为他们养老的“正当”理由,吏治败坏就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官员退休之后的政治待遇问题。要让这些官员们真正让出权位,回家为民,则一直存在着阻力,因为有官位就有特权。如清代道光年间署理两江总督的梁章钜,下属百般奉承,后来因病退休,“沿途官吏,毫无见闻”,世态炎凉使他“至此始愈信宦场之无味矣”(清·梁章钜:《归田琐记》卷一《归田》)。故此,退休以后的政治待遇对官员来说尤为重要。古代官员退休之时,给予升等、冠带、诰敕;退休以后,所在原籍地方官的年节存问,朝廷与地方官府有典礼、祭祀也让他们参加,却不允许他们参与朝政与地方政务。古代官员退休,在一般情况下要升一等,也有加二等和特授散官阶者,升等意味着退休经济待遇提高,更重要的是一种荣誉可以陪伴其余生。正因为在致仕时有加二等、加一等、不加等的区别,“以荣其身”的作用才突出。官员退休允许冠带其身,享受退休等级待遇,而“冠带致仕”与“冠带闲住”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冠带致仕”属于正常致仕,不但可以身穿加等官服,而且其房舍、车舆、器用、衣服的等级也享受加等待遇,在本籍地方举办各种庆典时,也有其就座的位置。“冠带闲住”属于勒令致仕,不享受加等待遇,虽然还享受致仕品级的房舍、车舆、器用、衣服的待遇,但不能参加本籍地方的庆典。诰敕既是荣誉证书,又有政治上的功效,除记载原任官职、表彰在职时的政绩之外,还写明致仕时的加官升秩情况以及退休以后的优待条件。实行这些措施,对官员正常退休无疑是有利的。不允许退休官员参与朝政与地方政务,主要是怕这些官员利用自己以前的政治关系网而影响朝政与地方政务的实施,虽然是有一些道理,但这些官员有多年从政实践及治理经验,如果让他们出谋划策,而不允许参与决策,也应该是博采众长,有利于政务运作的好办法,也使他们能够看到自己存在的价值。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官员退休虽然意味着他们退居山林,却不表明他们脱离国家与社会,用自己的实践与经验,为国家与社会治理出力,既可以发挥余热,又可以得到尊重,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政务上的一些失误,乃是利国利民利己,并不是让他们利用此前的政治关系网来徇私舞弊,其中的得失利弊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第三,官员退休与考核制度相结合。按照礼制规定:七十致仕,不同的朝代在退休年龄上也有规定,但不能够体现官员退休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官员退休制度与政绩考核相结合,才有可能发挥退休制度的积极作用。古人认为:有官必有课(考核),有课必有赏罚,有官无课是无官也,有课无赏罚是无课也。可以说考核与赏罚是职官管理不可或缺的部分,而考核、赏罚与官员退休制度相结合,也是其自身的特色。古代官员在考核时发现问题,根据问题的轻重而进行赏罚,也体现在退休制度上。如明清“八法”考察,让年老、有疾者冠带致仕,罢软、不谨者冠带闲住,乃是与考核制度相结合。与其让未老先衰而办事不力者,疾病缠身而无暇办事者,罢软无为而无所事事者,办事不谨而招怨无功者,霸占官位而尸位素餐,还不如让他们退出官位而让位贤能,这远比熬到年龄再退休,更具有激励作用,也能够发挥退休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四,官员退休之后的管理问题。古代官员退休必须回原籍,如不回原籍,必须特别申请。回到原籍之后,要知告地方官,将朝廷所发的退休诰敕出示,地方官登录在案,这一是便于朝廷慰问高年以及地方官年节存问,二是便于监督管理,举凡退休官员书信往来、平时交往以及所作所为,都要登录在簿书上,按季交上级审查,若有违纪或犯法之事,由上级奏报朝廷予以处置。除了地方官对退休官员进行监督管理之外,朝廷派遣的专使、钦差等也有监督之责,对退休官员中志行优良者进行表彰,恶迹昭彰者进行弹劾。对一些地位特殊的官员,即使在退休后也受到朝廷严密的监控。如洪武七年(1374年),吏部尚书吴琳退休后,朱元璋仍怕他有危及朝廷的言行,就派使者前去侦伺情况,“使者潜至旁舍,一农人坐小杌,起拔稻苗布田,貌甚端谨。使者前曰:‘此有吴尚书者,在否?’农人敛手对曰:‘琳是也。’使者以状闻,帝为嘉叹”(《明史》卷一百三十八《陈修传附吴琳传》)。古代对退休官员的管理是严格的,既有照顾的一面,又有监督的一面,照顾使他们感觉到朝廷的恩宠,监督使他们不敢过分地妄作非为。现代对退休人员也有一定的管理,成立诸如老干部处之类的机构,主要是关心退休人员的学习与生活,却没有监督退休人员的职责,应该说是管理方面的缺失。
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 那么官吏们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上册第66页)。应该承认古代官员退休制度有许多合理内容存在,但在君主专制与官僚政治的影响下,其合理的部分往往被遮掩起来,不合理的部分却得以恶性发展起来。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不但要求权力高度集中,而且不容许臣僚对朝廷的政令妄加非议,所制定的制度与法律,也要求无条件地执行,而君主的所作所为也很难受到制度与法律的约束。君主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卷六十《杜周传》)。一切都以现任的君主意志为转移,制度法律缺乏稳定机制。君主专制与官僚政治是并存的,官僚只对君主和上级负责,猜度上意乃是他们最关注的问题,这在官员退休制度实施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官员退休制度的各个环节,在官僚政治下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漏洞和产生弊病,本来还有公正可言的官员退休制度,往往成为不公正的渊薮,既影响其应有的效能,又败坏官场风气。“行路难,不在水,不在山,只在人情反覆间。”(白居易:《太行路》)宦海的黑恶,往往是法网虽密,仅能捕食泥之虾,却常漏吞舟之鱼,在貌似公正的官员退休制度下,每一环节都有可能藏污纳垢。君主私人恩怨,可以使官员退休超过制度规定,也可以不按制度规定实行。官僚政治与君主专制相结合,很容易使官员退休制度成为君主及官僚手中的工具,而制度设计的缺陷也会暴露无遗。历史与现实有着扯不断的联系,今天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是建立在过去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基础之上的,现今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发展会受到某些条件的制约。因此,研究过去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可以为完善今天的政治制度和促进其发展提供借鉴,这也是文章写作的初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