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与社保待遇认证的“前世今生”
2018-02-06本刊编辑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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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17日,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这是“生存证明书”在我国首次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侨务办侨政司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联合印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要求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1988年,湖南嘉禾县在全国率先变“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这是我国首度实行养老金社会化的地方实验,冒领养老金问题也自这场地方实验开始浮出水面。
1992年11月7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要求在本人按通知规定出具生存证明后,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继续发给有关待遇。
1994年1月,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为保证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发放和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待遇的申请、资格鉴定、审批和发放制度。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这是我国首度以文件形式明确“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1996年11月8日,劳动部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印发《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明确“各地应积极努力,尽快将养老保险费用的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这是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重要条件”。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的情况。可采取每年发慰问信,同时寄去健康证让其填写反馈等办法。此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的主要环节和有关具体问题,定出规范化的操作办法。
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2000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管理,从现在起,不得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要认真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全额征缴。到2000年底,80%左右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要实现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其中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要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2000年4月18日,劳动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这是我国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冒领养老金的现象”。
2000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2001年12月21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对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成为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
2003年2月27日,劳动保障部颁布《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份文件首度明确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办法以及法律责任。
2003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这份文件首度规范性明确“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表述方式。
2004年6月22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
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2004年9月,上海市社保中心和江苏省社保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对异地居住养老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实施办法》,相互对居住在对方的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便于退休人员(遗属补助人员)就近领取养老金,并有效防范冒领和诈骗行为。并于2005年11月正式启动“异地协助资格认证网上操作系统”。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2月15日,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须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健在证明。
2007年2月16日,劳动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金保工程异地业务系统建设试点的通知》,明确要建立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集中数据库,在试点地区间实现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的交换,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打下基础。
2009年11月16日,人社部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明确要与公安部门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交换死亡人员信息,支持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有效认证。
2010年4月12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指出,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这是我国首度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办法。
2011年1月26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1年4月启用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这是人社部首次开始利用部级信息系统平台开展领取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
2011年7月,人社部成立了由社保中心牵头,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基金监督司和信息中心组成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小组,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要情专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快速高效的情报信息报送渠道和工作机制。11月,人社部社保中心与公安部经侦局签订《关于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备忘录》。
2011年9月6日,人社部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2011年9月11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应用,由部分地区起步,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协作服务。
2012年11月27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开展网上认证。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做出司法解释,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这是我国首度以司法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列入诈骗罪。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以大数据创新网络服务模式。有效整合“一张网”中的群众行为数据、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库等资源,形成为群众服务的大数据资源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跨领域、跨渠道的综合分析,了解政务服务需求,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服务内容,做好个性化精准推送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有效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2015年2月3日,人社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
2016年4月28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强化执法监督制约和控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2015年5月22日,外交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改为‘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健在证明”“生存证明”“生存认证”等名称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16年5月6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要求有效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避免“垫资”“跑腿”情况出现。
2016年1月1日,由人社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实施,按照规定,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会同事务所和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2016年8月2日,人社部社保中心、信息中心联合印发《关于2016年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城乡居民待遇资格认证”“利用国家人口库数据进行生存状态比对”“拓展人脸识别互联网认证服务”。
2016年11月1日,人社部下发《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利用旅行、医疗、消费等生活轨迹信息,动态掌握人员状态,辅助判断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资格。借助移动互联网、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推进待遇享受资格远程认证。这是我国首度提出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推进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远程认证。
2016年2月1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办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同时,还规定“实现相关人员与单位基本信息和社保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每月更新对接机制” 。
2018年4月12日,浙江省景宁县人社局待遇领取资格人脸识别认证荣获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民生类十大优秀案例。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
2018年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要求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服务手段,实行“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新模式。这是我国首度以文件形式明确取消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