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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依宪治国思想的理论品格

2018-02-06管红宝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依宪治国宪法

管红宝

(中共云南省委 宣传部,云南 昆明 650228)

习近平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并对依宪治国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理论思考,围绕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时代特征、根本要求、实现路径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精辟阐述。习近平依宪治国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最重要、最杰出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新飞跃、新高度和新境界。

一、继承发展的创新性

(一)马克思、列宁的宪法思想

1.马克思宪法思想。马克思科学地分析了宪法发展的历史类型,肯定了宪法的“法律准绳”的最高地位,认同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提出了宪法在合法基础上修改的程序严格性,阐明了通过宪法解释促进宪法实施和运用的方法。“1831年的黑森宪法……可以认为是欧洲曾经宣布过的一部最具自由主义色彩的根本法。”[2]同时,马克思认为: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资产阶级宪法具有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其本质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和利益;无产阶级宪法因为赋予和保障民主政治、公民各项权利而具有人民性、先进性。

2.列宁的宪法思想。列宁在领导和建设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从宪法的产生和地位、本质和内容等方面严密地界定了宪法的概念和类型,从宪法内部与外部关系角度指出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支配地位,一分为二地评价了资本主义宪法赋予人民民主、自由和权利的进步性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利益的反人民性的局限性,从人民权利、民族问题、共产党作用等方面对苏俄宪法进行了全面阐述。列宁认为,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法”[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因此,必须以宪法为中心,完善苏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根本法形式从宪法高度确立苏维埃国家制度。列宁宪法思想源于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形成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对新中国宪法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二)毛泽东、邓小平的宪法思想

1.毛泽东的宪法思想。毛泽东在批判吸收古今中外宪法思想的基础上,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与中国革命法制实践相结合,解决了“宪法为谁而立、如何立”的根本问题,为新中国宪法制度的建立和民主法制模式的选择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毛泽东指出:“一个国家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根本大法。”[5]他还认为: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宪法制定要发挥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这才是科学的立法方法。

2.邓小平的宪法思想。在积极吸收新中国宪法法制思想成果、批判吸收世界发达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审时度势地提出新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客观规律的认识,形成鲜明的邓小平宪法思想。邓小平指出:“在加强民主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制,民主和法制二者缺一不可。”[6]宪法是核心、是基本法,必须建立完备、周密和准确的宪法;要以宪法为中心,加紧研究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依照宪法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维护宪法权威,任何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相违背和抵触,决不允许反对宪法原则的行为;要从保障公民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独立人格等方面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用党的严厉纪律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

(三)习近平依宪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习近平主政福建、浙江等省期间,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依法治省’的主张和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显示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路,[7]为习近平依宪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后,习近平继承、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全面系统阐述了宪法地位、宪法作用、宪法意识、宪法权威、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实施等系列依宪治国的基本问题,形成体系完整、内容丰富、一脉相承、创新发展的依宪治国思想。习近平明确指出:“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8]习近平依宪治国思想是适应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植根于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伟大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标志着我国依宪治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二、权威地位的根本性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又被称为基本法、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地位,规定一个国家权力渊源、范围和内容,是必须普遍遵守的“法律之法律”,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9]现代法治国家都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首要和核心位置,依照宪法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规范有序治理。我国宪法也同样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党的理论等方面的根本性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向全世界郑重宣告了宪法是“万法之母、百法之首”的价值理念。

(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强的国家强制力,统领、控制、整合、制约和调适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运行,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最高行为规范、行为规则和行动指南,是保证国家主权统一、国内民族团结、经济健康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就此,习近平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10]

(三)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本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最终源泉,是立法机关开展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所有法律都要以宪法为基础、以宪法为原则、以宪法为精神、以宪法为依据。习近平认为,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11]宪法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2]《立法法》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3]可见,其他法律的制定直接或间接于宪法的授权,除了要遵守宪法文本具体条文之外,还要严格遵守宪法保障人权的根本精神和人民主权、法治等基本原则,不得与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相抵触、违背和不一致,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因此,既要通过立法的途径、制订修改法律的形式进行事前约束,又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等进行事后约束,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实现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避免法律秩序的冲突和矛盾。

(四)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基础,宪法则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必备条件、基本依据和根本保障。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14]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是由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至上、统帅、核心地位和宪法权威是国家法治权威的基础所决定的。

依宪治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最重要、最显著的标志,现代法治国家都奉行“宪法至上”原则,将宪法作为民众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作为评价和衡量政府、社会和公民行为的最高标准和行为准则。因此,依宪治国,既是执政党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根本方略,又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所在,必须切实尊崇宪法的权威和地位,遵循宪法的精神实质、价值共性和普遍要求,搞好国家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全面统筹考虑依宪治国的各个环节、各种要素、各个过程和各类影响,不断开创依宪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局面。

三、意志利益的统一性

(一)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

习近平一贯坚守以民为先、以民为本的人本主义价值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最重要的位置。“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15]“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16]

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是高度统一、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只有照顾不同社会共同体的宪法权利,充分反映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及时反映人民的意志、主张、要求和愿望,保证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为公民行使宪法权利创造必要条件,才能使宪法得到全体公民的遵守和执行,才能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7]习近平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18]“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19]我国宪法是由党带领全国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共同制定的,宪法的制度设计、内容、精神以及原则,都是围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展开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基于此,第一,必须坚持“开门立法”,积极引导人民参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听取方方面面的立法建议,确保立法活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有效性,实现利益整合、政治整合和价值整合。第二,要根据发展需要对现行宪法作部分修改,及时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转化为宪法规定,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这次宪法修改,广聚民智、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充分体现了人民意愿,得到了人民拥护,反映了人民的智慧和愿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宪法保障。

事实表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符合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发展需要的好宪法,是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法制保证。

(三)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习近平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这就对我们党在新时期改变领导方式、提高领导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担负着执政兴国的重要历史使命,第一,必须严格依据和紧紧围绕宪法法律进行治国理政,自觉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和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依据宪法和党章全面实施从严治党,主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制定修改、实施和遵守宪法法律,才能不断提升执政权威、夯实执政基础、永葆执政地位。第二,必须切实增强依宪执政意识,将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融为一体,始终不渝地在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效果上下功夫。第三,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深化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执政党执政规律和宪法法治运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丰富理解,积极运用宪法思维和能力推进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定对宪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第四,必须依照宪法将执政地位、执政方式、执政内容和执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宪法范畴,实现党的政策与宪法的有机结合,做到依照宪法行使政治领导权和政治决策权,不断提高依宪执政的水平。

四、修改完善的时代性

(一)赋予宪法持久生命力

法治建设从来都是随着社会和时代而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发展和不断进步的。宪法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保持相对的、动态的稳定,从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凝聚力,是我国宪法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一个突出特点。习近平指出:“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21]“应赋予宪法持久生命力,使之不断适应新变化、新经验、新成果。”[22]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不断实现对时代精神的归纳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的过程。这次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宪法自身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宪法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效性,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宪法所特有的先进性、正义性、人民性和持久生命力。

(二)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

宪法的修改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将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起来。习近平指出:“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23]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在维持宪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对宪法具体条文进行相应修改,使之与实际发展相符、反映时代要求。我国已经形成符合国情的成熟稳健的修宪原则,就是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提议、建议和表决等法定程序,对与国家发展实际不相符合的部分宪法内容进行修改,而不作大的修改。这次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的创新成果,是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

例如,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作为指导思想,使之具备宪法上的合法性和实在法上的最高效力,既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在宪法这个国家根本法层面上实现了国家和党的指导思想的完全一致。又如,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修改进宪法,使之拥有宪法上的刚性约束力,是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充分体现,为实现党对所有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和更强的法律效力。

五、遵守实施的实践性

(一)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实施是宪法保持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也是依宪治国的根本要求所在,国家通过强制力保证宪法的实施、保证行为主体依宪行事,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惩罚和纠正,以实现宪法的秩序和正义价值。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24]要“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5]

实践证明,宪法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实施,也是空谈,为此,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和宪法是“根本大法”的认同意识,才能将宪法的“应然权威”转变成“实际权威”,将“纸上的宪法”转变为“现实的宪法”,做到让文本宪法“活起来”“落下去”,落实到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中,成为依宪行事的根本行为准则。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表明,如果宪法得到尊重和实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能健康顺利发展、人民基本权利就会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宪法遭到忽视、削弱甚至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然经受挫折和损失,人民基本权利也会无法保障。

(二)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习近平指出:“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26]2018年3月17日,党和国家领导人首次庄严进行宪法宣誓,向世界展示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尊崇宪法、遵守宪法、恪守宪法和履行宪法使命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发挥宪法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导向和社会行为规范功能,第一,在全社会开展学习宣传宪法活动,让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原原本本、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学习宪法,做到真信仰、真遵守、真维护、真运用宪法,国家工作人员要依照宪法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二,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切实发挥“头雁作用”,带动全体公民学习遵守和实施宪法,让宪法广为传播、人人尽知、家喻户晓,形成积极学习和自觉运用宪法的热潮,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宪法权威、宪法尊严、宪法温暖、宪法魅力,在全社会营造出不愿违宪、不能违宪和不敢违宪的良好宪法实施环境。第三,宪法教育还要与公民道德建设、宪法文化培育、宪法研究和宪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设宪法教学科研基地、宪法建筑物和宪法博物馆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地宣传宪法,增强宪法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习近平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27]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依宪治国的根本路径。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动摇。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思想和理念,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制度、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精准合理的权力运行规则。第一,根据宪法的规定,实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既分工独立又协调一致的权力运行模式,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做到依宪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第二,坚持政府“法无授权皆禁止”和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原则,认真对照公民权利“正面清单”逐条逐项抓好服务落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保证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各项政治权利等不受侵犯。第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引导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正确行使基本权利和义务,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共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

2.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构建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和最高法律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系统完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推动宪法的实施。第一,要发挥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功能,在健全机制、科学规划、紧抓重点、严格程序上下功夫,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全面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依据宪法精神和在宪法框架下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第二,要紧紧抓住严格执法这个依宪治国的关键环节,不断深化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发挥行政机关在宪法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带头作用,做到公正文明、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程序正当、运行高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第三,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执法为民,提高执法质量,严肃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要不断推进司法制度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程序和行为,直接或间接适用宪法规范裁判案件,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裁判中能真诚感受、真切认同司法的公正。

3.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第一,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完善为突破口,建立完善宪法监督、解释、诉讼、违宪责任程序机制,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惩罚违宪行为,确保宪法得到有效的遵守、实施和执行。第二,在健全完善政府立法机制的基础上,严格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合宪性备案审查制度,将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到宪法备案审查视线范围,坚决撤销、纠正违宪规范性文件,确保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宪法统领下协调统一、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第三,要做到依宪改革、立法与改革、立法与决策相结合,实现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公权力在宪法法律制度下运行,杜绝“违宪改革”问题的发生。

4.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和反腐败机制。反腐败斗争是一个系统工程,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第一,要加强反腐国家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健全国家监察制度和党内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形成有力的宪法法律保障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完备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做到依宪依法设定、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从根本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第二,各级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巡视机构要将高压反腐常态化,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反腐职权,公安、审计、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共同查处腐败问题,切实形成廉洁奉公的良好政治氛围。第三,要畅通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积极发挥互联网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做到公权力监督全覆盖,实现权力在宪法法律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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