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工资支付主体不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2018-02-06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0期
主持人:
劳动者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乙公司工作并由乙公司支付工资,甲、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因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起诉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抗辩说用人单位是甲公司,该劳动者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借用。请问,谁是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即谁与该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湖北读者 吴先生
吴先生:
确定甲公司或乙公司为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劳动者可以根据证据等情况进行选择。
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知晓、默认其系甲公司派至乙公司工作时——即乙公司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劳动者可以主张其在乙公司工作是独立的,应当与乙公司独立构成劳动关系,而无需理会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为劳动者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履行。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知晓、默认其系甲公司派至乙公司工作时——即乙公司的主张有证据支持,则该劳动者在乙公司的工作应当认定为系履行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与甲公司劳动关系成立,与乙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应当申请甲公司作为第三人,以避免后期起诉甲公司时可能面临的一些难题。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