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周岁女性能否在户籍地续缴养老保险费
2019-01-21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0期
主持人:
一位我区户籍女性,出生于1965年,2001年12月—2002年5月在外统筹区缴了6个月养老保险费后,一直处于中断未续保状态,也没有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她现在想回户籍所在地补缴。请问她这种情况可以补缴么?
安徽读者 余先生
余先生:
根据上述情况,该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只有6个月,在包括户籍地在内的任何一个地方的缴费年限均不足10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她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鉴于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因此应在户籍地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或延缴。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据此,该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处理,因其还没到退休年龄,因此可以在户籍地参保;其应当首先延长缴费5年,从2018年10月起延缴至2023年;至此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为5年6个月,则可以一次性缴纳9年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为避免争议,征收机构在允许其延缴和一次性缴费时,宜书面告知本人相关法律后果,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