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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视域下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与解决

2018-02-04赵修涵

体育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体育设施使用权权利

赵修涵



权利冲突视域下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与解决

赵修涵

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 广东 广州 510006

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不均衡、不充分会造成使用过程中的拥挤问题,从而引发使用冲突。为解决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问题,通过文献资料、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权利冲突视域下明确使用冲突意涵。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表现可归结为使用空间争夺、使用时间竞争以及设施用途冲突3个方面;导致冲突的原因有居民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边界模糊、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与需求不对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供给与管理需求不对称。基于当前我国公共体育设施发展的实际情况,围绕功能优先、兼顾效率、底线公平确立了公共体育设施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通过使用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来明确公民使用边界,解决使用冲突的思路。

体育法;公共体育设施;体育权利;使用权;权利冲突

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和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是体育强国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近年来,因公共体育设施供给相对不足而引发的使用冲突日益增多,以典型的“洛阳王城公园篮球场之争”[7]来看,简单的场地之争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代际冲突”“群体冲突”等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

公共体育设施作为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属于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以及附属“固定设备”)[28],其收益是以使用为前提的,当供给不充分时势必会导致使用过程中出现所谓的拥挤问题,进而造成使用冲突。增加设施供给量是解决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我国也出台了多项政策不断加大供给力度。但居民的场地设施之争不仅是“量”的问题,还涉及到具体使用过程中不同类别设施功能差异、开放程度、人群需求差异以及管理制度等多种因素的交叉影响,更牵涉到公民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问题。基于此,从权利冲突的视角厘清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意涵,总结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冲突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确立公共体育设施合理使用原则,并通过对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的有效界定来减少使用冲突的发生,即制定一系列的使用规则明确公民的使用边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衡各种影响因素,调节多方的利益主张,最大程度上避免使用冲突。

1 权利冲突视域下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意涵

体育设施是体育权利内容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居民实现体育权利的资源平台,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是公民体育权利的内容之一,可以划归到体育保障权的范畴[14,15,20,22]。由此可见,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问题可以置于公民体育权利的范畴中考察。那么何为权利?何为权利冲突?理论上关于权利的理解有多种观点(法力说、资格说、规范说、主张说、利益说等),而关于权利冲突的定义,观点也莫衷一是,有的甚至大相径庭[29]。根据研究需要,本文选择其中较为经典的“权利资格说”作为概念基础,认为有权利就是拥有某种资格,即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资格[6];将权利冲突界定为“不同的权利在事实上不可能同时行使,即权利在其所适用的具体情景中,如果某一法律主体的权利得到实现,那么,另一法律主体的同种权利则无法实现”[23],并以二者为基础对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和使用冲突进行分析。

1.1 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的内涵

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直观上讲就是公民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支配资格。具体来看,公共体育设施既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体育权利实现的资源平台,因此,可以围绕这两个方面对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的内涵加以明确。

首先,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内含于公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之中。政府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9]。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明确指出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体育场馆归属于公共文化设施的范畴,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25]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未明确规定居民享有“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但在社会生活中,部分权利可以通过“权利推定”被明示并取得法律效力[8]。从居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定权利中可以做出一个事实推定:每一个公民均可依法主张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是包含于体育权利之中的固有权利。广义上体育权利可以理解为包括所有在体育运动中产生或与体育运动相联系的权利[3]。在我国体育权利还未被写入宪法,不过并不妨碍体育权利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因为现有宪法、民法、刑法等对生命权、健康权等的保护已足够撑起体育权利[30]。虽然体育权利内容尚未明确,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只要承认公民具有体育权利,就确认了公民具有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中明确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这说明公民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是法律已赋予的权利,而且从我国体育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一些政策法规中关于居民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规定(表1)也可以解释出“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

表1 1995年后我国保障居民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主要政策法规及核心内容

1.2 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的发生

案例:“洛阳王城公园篮球场事件”。2017年5月31日下午,河南洛阳王城公园篮球场,几名年轻人在一个半场进行投篮,同时另一半场上有几十位大爷大妈正在跳广场舞,后因场地使用问题协商不成发生矛盾,由言语冲突发展成为肢体冲突,当地警方介入,该事件在网络上快速传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权利冲突的构成是指某一现象符合冲突的主体、客体、行为以及结果等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组合[26]。从该事件可以析出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发生的条件。第一,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的合法存在是冲突发生的基准。该事件中打篮球者和跳广场舞者均有该场地的使用权(暂不讨论运动项目),且均有法律依据。第二,体育设施一元化和使用主体多元化是冲突发生的主客体条件。打篮球者和跳广场舞者都想在同一块篮球场上运动,这里暗含着使用主体是多元的且是针对同一权利客体,只有多个主体同时使用同一公共体育设施时使用冲突才会发生。第三,使用主体主张自我利益、竞争使用权是冲突发生的关键条件。打篮球者和跳广场舞者所预想获得的利益均指向自我,即双方竞争篮球场的优先使用权以达成自己的运动目的。这说明当某体育设施无法承载更多人使用时,各主体都想优先行使使用权以满足自己的运动目的,由此便会产生对使用权的竞争。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权利冲突的内涵,本研究将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界定为:具有使用权的不同主体针对同一设施,为了各自的利益主张相反的权利要求时而引发的场地设施争夺行为,其本质是使用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冲突。使用权合法存在、多元主体、单一体育设施、使用权竞争是使用冲突的构成要件。

2 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的表现

2.1 使用空间争夺

使用空间争夺是指锻炼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对某公共体育设施使用空间的争夺。列菲伏尔认为,空间是带有意图和目的被生产出来的产品[33],体育场地设施是人根据自身运动需求所创设的独特空间产品。人们只要进行运动(指需要场地或设施的运动),就必须占据一定的体育设施空间,当空间有限时便会发生对空间的争夺。首先,从公共经济学理论看,公共体育设施具有有限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每增加一个使用者就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设施使用空间的占有,当使用者人数达到设施空间所能容纳的上限时,后来者就无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使用过程中的空间冲突。其次,从公共体育设施空间的现实供给看,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对于居民健身更为重要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空间供给严重不足[16]。于此同时,随着居民锻炼意识的增强,我国体育人口数量将不断增长,一段时期内居民对于体育设施空间的竞争还将持续。

2.2 使用时间竞争

使用时间竞争是指锻炼者对公共体育设施某一使用时间段的竞争。在体育设施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居民集中在某一时间段进行锻炼势必造成拥挤,从而导致使用时间上的冲突。使用时间竞争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和锻炼时间趋同两个方面。首先,居民工作时间趋同。工作时间制度是保证社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19]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社会生产效率的同时使得大部分人的时间划分趋同,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早高峰”“晚高峰”等都是这种理性划分的产物。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时间同样受到工作时间制度的影响,受制于固定工作时间安排,居民一般只能在工作日下班后、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进行体育运动,客观上导致了体育设施使用高峰期的产生。其次,居民锻炼时间段趋同。为了从运动中获取最大的健康收益,居民在安排运动时间时通常会考虑什么时间段运动最科学,而科学运动时间又是固定的。当体育设施资源有限时,势必会引发使用者对“科学运动时间”的竞争。因此,工作时间及科学运动时间所蕴含的合理化和理性化导致了居民运动时间的集中,进而诱发居民对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时间的竞争。

2.3 设施用途冲突

设施用途冲突是指因使用者对设施用途的分歧而产生的使用权争夺。不同种类公共体育设施功能和用途通常是明确的,当其被用于与之功能定位不符的用途时,同样会引发使用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体育设施之于项目的用途和之于群体的用途两个方面。在体育设施之于项目的用途方面,大部分公共体育设施都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专用于某一运动项目。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公共体育设施常被用于与其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如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如果管理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某设施必须首先用于某项目,使用主体极易因为这种不明确而产生冲突,因为仅从使用权本身讲,权利主体可以使用体育设施开展任何他所欲想的运动。在体育设施之于群体的用途方面,大部分公共体育设施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专用于不同群体,如教育系统中用于学生体育教育的设施,学生享有优先使用权[31]。但在国家鼓励或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情况下,原本享有专有使用权的群体需要与其他群体共享体育设施,在共享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社会人员与系统内人员争夺体育设施的现象。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中未明确规定体育设施只能用于与其功能相符的项目或者只能用于某一群体的背景下,如果使用主体间未形成共识,便极易引发使用冲突。

3 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的成因分析

3.1 公民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利边界模糊

法律对权利边界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导致冲突的主要原因[1]。对表1中相关政策法规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居民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定较为模糊。作为规范体育发展的专门法律《体育法》中涉及到公共体育设施使用的法条仅有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提出公民具有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只是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且仅用“应当”一词限制,并未说明是“必须”。而作为专门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发展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同样仅使用了“鼓励”“应当”这些不明确的词汇进行规范,其中第六条指出:“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第十七条指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整体上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居民可以使用公共体育设施,但停留在“应当”层面的明确会导致居民都认为拥有使用权,却又无法“明晰”使用权的边界,进而诱发使用冲突。

3.2 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与需求不对称

资源争夺是人性本能,当前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对称是诱发使用冲突的重要原因,供需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供给量与供给结构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总量不足且一定区域范围内分布不均。截至2015年底,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1.57 m2,与日本、韩国等周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距我国提出的到2020年人均1.8 m2的目标也有一定距离[10]。在相对不足的供给总量下,大部分公共体育设施集中在学校(占总面积的53.01%),而与公民日常健身息息相关的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状况堪忧。并且在一定区域内的资源分布上,城市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水平等因素导致公共体育设施资源的数量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以城市不同类型社区为例,传统型社区的体育设施资源较为匮乏,发展中社区相对较好,现代型社区则比较丰富。在距离适宜的情况下,资源匮乏社区的居民会更多地选择到资源丰富的地方运动,从而造成使用者大量聚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供给的适宜且方便居民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资源总量无法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使得巨大的需求在有限的资源场域中释放,增大了使用冲突发生的几率。

其次,我公共体育设施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对称。供给结构表现为在供给总规模中不同类别物品的供给状况及地位关系[17]。公共体育设施供给结构,是指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供给的总规模中不同类别体育设施的供给状况和地位;需求结构可以理解为在总的需求规模中不同类别体育设施的需求状况和地位。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失衡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大中型体育场馆占比较高,群众性健身场馆占比偏低[10]。在体育场馆建设过程中,各地方政府普遍重大轻小,重视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4],虽然这些场馆也可以用于居民日常体育锻炼,但其功能定位是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在选址、功能设计等方面并不以居民日常体育活动为主导,反而是具有“便利性”“实用性”“多样性”的群众性健身场馆更符合居民需求。大中型体育场馆过高的占比会导致大量居民拥挤在小部分的群众性健身场馆中,必然加大发生使用冲突的可能性。第二,竞技体育项目主导的体育设施种类未能很好地满足居民多样化的健身需求。目前我国所供给的82种主要体育场地类型中,供给数量排名前5位的分别是篮球场(36.32%)、全民健身路径(22.41%)、乒乓球场(8.87%)、小运动场(5.42%)和乒乓球房(2.97%);供给面积排名前5位的分别是小运动场(22.68%)、篮球场(18.37%)、田径场(8.67%)、体育场(5.37%)和城市健身步道(3.05%)[11]。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供给类型主要以竞技体育项目为主导。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居民健身需求趋向多元化,诸如广场舞、轮滑等新兴运动项目在居民健身需求结构中占比越来越高,而现有体育设施类型的供给已滞后于居民多样化的健身需求。

3.3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供给与管理需求不对称

管理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间的双向互动行为,如果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所提供的管理理念、制度、内容等并不能得到使用者的认同,即使在供需均衡的情况下,也会因为管理问题引发使用冲突。

首先,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模式与居民的管理诉求脱节。在管理模式供给方面,我国体育设施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以及民营企业管理模式[18]。主导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和国有企业管理模式逐渐表现出体制依赖严重,服务产品单一,科学管理理念和实践手段匮乏等诸多问题。在管理需求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体育权利诉愿转向多元化、个性化和人本化[24],折射在体育管理领域则表现为对于“服务型管理”“专业化管理”的诉求。管理供给与管理需求已呈现失衡态势,这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管理效力下降,造成管理失控。失控则会引发失序,失序将会诱发使用冲突。

其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定内容泛化,对使用行为的约束力不足。各基层管理单位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规定的内容[12]为框架制定了管理条例。对部分管理单位所公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在内容款项方面基本上仅包括开放条件、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等硬性规定;在具体内容上也大多是诸如“科学健身、安全健身”“量力而行”等较为泛化的规定,实际指导意义不强。管理规定的作用不仅是让使用者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更重要的是规范使用者的行为,降低使用过程中使用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反之,泛化的管理规定会让使用者行为缺乏约束,加大使用冲突发生的风险。

4 公共体育设施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公共体育设施的不合理使用会诱发使用冲突,而使用冲突又会加剧不合理使用,因此,有必要确立公共体育设施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从而降低使用冲突发生的概率。

4.1 功能优先:专业化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专业化使用

体育设施的功能决定了需要从专业的角度对其进行管理、使用和拓展,而不是只要具有使用权就可以随意使用,因此,场地设施合理使用的首要原则就是对其功能进行保护。首先,场地设施之于运动项目的专业化功能优先。从运动需求和空间安排上讲,部分项目需要在专业化场地设施上才能进行,如篮球、网球等运动离开专业化设施就无法开展;而有些项目对空间的需求并不是那么严格,只需一块合适空地即可。保护公共体育设施之于运动项目的专业化功能,可避免不同项目运动者对某一功能明确设施的争夺,从而促进设施的合理使用。其次,场地设施之于专用群体的专业化功能优先。政府鼓励不同系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但开放不是以牺牲原系统内群体的权利为前提,更不能扰乱国家为不同系统配置公共体育设施的事业规划。以学校体育设施为例,这些设施首先是国家教育资源的一部分,服务于国家体育教育事业,学生具有优先使用权,对外开放的前提一定是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使用,否则开放过程中会引发学生群体与社会人员的使用冲突,危及学校体育工作安全。

4.2 兼顾效率:充分挖掘有限资源的使用价值

保护专业化设施的专业化功能是合理使用的基础,但当前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供需矛盾决定了公共体育设施的合理使用要兼顾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开发有限体育设施资源的使用价值,这是我国体育设施发展实际的内在要求。首先,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空间利用效率。目前,虽然我国部分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对群众健身开放,但场馆中很多空地和坐席仍在闲置,实际空间利用水平过低[4]。并且部分群众性健身场地因缺乏维护维修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空间利用率不高。管理者应针对这种现象因地制宜地开发闲置场地空间,开展适宜的运动项目或围绕群众健身打造利用点,最大程度上发挥闲置体育设施空间的使用价值。其次,提高公共体育设施时间利用效率。不同年龄群体因社会角色不同,在时间分配上存有差异。管理者应该对体育设施使用人群的运动时间习惯进行深入调研,根据老年人、中青年、少年儿童的运动时间特点,合理规划设施的可用时间。此外,管理者还可以加装照明设备延长设施使用时间,从而最大程度挖掘体育设施的可用时间。

4.3 底线公平:保障不同群体使用权利的一致性

社会福利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2],公共体育设施作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作为公民体育权利和体育福利的物质保障,其合理使用必然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无法提供充足体育设施的情况下,我们至少应该做到“底线公平”[13],即让所有公民在公共体育设施面前具有使用权利的一致性。首先,根据不同人群建立不同的公共体育设施福利制度。从人群视角看,不同人群对体育设施需求具有共性和差异性,在满足共性需求基础上,管理者更应该根据设施周边居民的群体特点解决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问题,让不同群体的使用权利都能有所保障。其次,关注弱势群体使用权利的实现。虽然我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对于这部分群体关注度不够甚至是忽视,如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广州市,社区中几乎没有专门提供老年人使用的体育场地设施和活动时间段[5]。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不能仅停留在政策呼吁层面,更应该在实际管理中为该群体划出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让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的发展真正惠及各个群体。

图1 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界定示意图

Figure1. The Definition of the Right of Using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5 解决路径:通过使用规则界定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

解决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冲突的路径有很多,在法律意义上加强立法是解决权力冲突的有效途径[23],在资源意义上增加供给量可以降低使用冲突的发生,但从紧迫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讲,短期内通过优化管理来解决使用冲突问题则更为迫切。公共物品使用权的获取特点[32]决定了完全可以通过对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的有效界定来减少使用冲突的发生,即制定一系列使用规则明确公民的使用边界,为公众提供一套行为规范模式,让公众在使用前可以根据这些规则判断场地设施的使用状况,然后再做出自己的行动决策,从而减少使用上的不确定性,降低使用冲突发生的概率。规则文化是在规则的建立、执行与监督全过程中所形成的规范,通过使用规则界定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需要在规则制定、执行与监督3个层面全面推进(图1)。

5.1 使用规则制定:推动多主体协同确立规则内容

规则制定的目的是约束人的使用行为,提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效率,并让公民有均等的机会获得使用权,保障公民权利。一是在规则制定方式方面,建立多主体协商参与的机制。公共体育设施管于“官”而用于“民”,但管理者理性制定的使用规则有偏离民众真实需求的风险,而大众过多的参与又会耗费一定的行政资源。因此,使用规则必须体现出双方均等的意志,首要的便是在规则制定时由双方同时参与协商。借鉴英国将分布公平性和满足大众需求纳入到公共体育设施评价的方式[34],构建“大众参与模式”与“官方理性模式”均衡的使用规则制定方式,既为民众诉求提供表达的渠道,又为官方提供传达管理要求的平台,从而实现“官民共治”,降低使用冲突发生风险。二是在规则内容制定方面,公平、公正地规范使用权利主张行为。使用规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剥夺某些人的权利,因此,规则内容必须围绕使用冲突易发情况和群体需求特征,公平、公正地将使用权赋予那些符合条件的公众。从当前已发生的使用冲突案例来看,使用规则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场地设施功能规范,即哪些项目可以使用或优先使用;使用空间分配,即发生拥挤时空间如何分配;使用时间分配,即哪些时间可以使用;人群对象分类,即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使用行为规范,即哪些行为会导致使用终止。

5.2 使用规则执行:切实推动使用规则贯彻实施

使用规则不公开、不执行、选择性执行或执行力度不够,是当前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造成使用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若要充分发挥使用规则效力则必须建立严格的执行机制。依据所制定的使用规则和公共体育设施现实情况,综合运用多种资源和方法,将规则内容转化为实际行动,是保证使用规则效力的必要条件。首先,优化使用规则信息公示制度。目前,很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于使用管理制度的公示还停留在设施入口处简单设置公示牌的阶段,公示手段和形式过于单一,有必要综合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媒介构建多样化公示渠道,使规则信息能够最大程度传达给公众。其次,加强使用规则执行力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则执行力的作用对象,从公共体育设施外部看,主要表现为公共体育设施对公民诉求、国家和社会的回应;从内部看,则体现为按照规则内容解决具体问题,所以,使用规则执行力是一个综合实力的体现。考虑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使用特点,这种综合实力的建设应该包括:执行使用规则的责任和觉悟,即观念力建设;使用规则的落实和调控,即控制力建设;以服务公众的心态推行使用规则,即服务力建设;沟通和协调解决使用冲突,即协调力建设;创新使用规则执行方式,即创新力建设。

5.3 使用规则监督:建立多主体横向平等的监督机制

任何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模式都需要科学完善的监督[27]。若要充分发挥使用规则的效力,必须要有科学的监督。从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需求来看,这种监督既要有从上到下的管理单位对公众遵守使用规则情况的监督,也要有自下而上的公众对管理单位执行使用规则情况的监督,同时还需要引入社会监督,从而建立一种多主体横向平等的监督机制。首先,管理单位要建立使用规则遵守情况的监控机制。管理单位严格按照使用规则要求对场地的使用情况、使用者行为等进行监控,依据使用规则的内容和使用冲突易发情况设计监督体系,即时处理不合理的使用行为,将管理落到实处,而不是做只管“看门”的管理者。其次,成立公众监督委员会,建立使用规则执行情况的公众监督机制。公众对于管理单位执行使用规则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场地设施实际情况在设施辐射范围内成立公众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对使用规则有没有被完全公示,公示后有没有被执行,执行到了何种程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就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管理单位沟通。再者,引入和加强社会监督。由于管理者和使用者都是利益相关方,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倾向于自身的监督选择,所以,有必要加强第三方社会监督。在当代社会,社会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突出形式之一,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21]。因此,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媒体关注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则执行情况,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将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置于透明的环境中,从而促进使用规则的有效运行。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使用规则只是减少使用冲突的外在力量,其最终指向应该是引导公众自觉维护使用秩序,让公众在遵守规则中养成正确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习惯。因此,相关单位在落实使用规则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公民的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教育,提高公民使用素养,鼓励公民弘扬社会公德,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相互理解和宽容,这样才能更为有效地减少使用冲突发生。

6 结语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使每一位国民的运动愿望得到满足或可称为体育强国建设的价值目标。“王城公园篮球场事件”中的场地之争已告一段落,但当前我国体育设施供需实际决定了居民对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时间和空间的争夺还将继续,因管理相对落后所引发的不满也将继续。如何化解这一矛盾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仅寄希望于增量改革是远远不够的,管理者更应该根据使用冲突表象深挖导致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合理使用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使用规则以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边界,引导公众自觉维护使用秩序,从而最大程度化解居民因主张自身权利所引发的冲突,使存量体育设施资源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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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flict and Solution in Using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flict of Right

ZHAO Xiu-han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Unbalanced and insufficient supply of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can cause “congestion” and revoke conflict. To solve the conflict issue in using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the paper adopts research methods including literature review and case analysis, illustrates the connotation of conflict in u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flict of right. The conflict in using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can manifest and be summed up as three aspects, namely scramble for space use, competition of usage time, purpose of the facilities; the reasons for conflict are an obscure boundary of right to use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by inhabitants, asymmetric supply and demand for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and asymmetric management supply and demand for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status quo of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in China, the paper sets up fundamental principle for rational use of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revolving around function priority, due consideration to fairness, baseline equality. On such a basis, it puts forward the thought of solving conflict of use by explicating the boundary of use though formulating, executing and supervising service regulations to citizens.

G08-05

1000-677X(2018)01-0027-07

10.16469/j.css.201801004

2017-12-03;

2018-01-11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一般项目(12CTYJ13);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资助(2016wkxm01)。

赵修涵,男,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场馆、学校体育,E-mail:41539214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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