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分析
2018-02-03陈舒瑶
陈舒瑶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正在日益壮大发展规模,互联网交易也成为社会交易活动中最主要、最常见的线下商务活动。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如何有效保证网络用户的交易安全是现阶段全社会都在关注的话题,其不仅能够影响到所有网络用户的个人利益,还可能影响到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也让我国民商法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以保护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因此,本文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以保证互联网经济的稳定性。
关键词:网络交易安全;民商法;保护;相关性
网络交易是现代人最常用的交易方式之一,比如淘宝、京东和唯品会等,其每日的成交数额已经远超各大实体商店。网络交易属于互联网发展的新产物,但我国民商法中对该方面的规范和约束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有必要深入分析民商法的交易结构,并对网络交易的相关制度加以结合,以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1 网络交易安全性的现状分析
由于网络交易的方便性和快捷性,目前超过80%的网友都有网络交易的习惯,其不需要面对面交易,整个过程都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而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都交由第三方平台来进行。比如其中的京东购物,除了京东自营属于自己经营以外,其还为很多商家提供了交易平台,卖家通过京东网的信息认证就能获得身份和经营的许可,并能将自己的商品展示到京东平台上,买家在通过浏览和选择以后,可以直接在手机或者电脑上下单,整个交易过程非常简单。而在交易过程中,用户要保证自己的交易安全主要需要两个方面,第一是账户密码,第二是支付密码,其支付的方法则可以是多样化的,比如京东白条、微信和网银在线支付等,其都需要密码才能完成整个支付,安全性还是具有一定的保障。但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随之还出现了很多新型的交易行为,比如理财通、云支付等平台,其安全性还有待加强。
随着科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确实提供给人们极大的便利,人们不需要出门就能完成多种交易,比如缴纳水电费、宽带费等,不再需在到现场排队缴纳,吃饭也能够直接通过各种外卖平台享受上门服务。可以说,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只需要一部手机就能解决所有问题,而这一切都需要通过网络交易来实现。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网络交易已经绝大程度替代了实体商店,很多曾经受人欢迎的大型商店都在逐渐减少实体店面数量,比如家乐福和沃尔玛等。但在网络交易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类威胁网络交易安全的因素也无法避免,比如一些非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和客户信息盗取等技术漏洞,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直接损害用户的个人财产。而分析产生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的原因,其主要是因为我国网络交易发展时间较短,很多技术方面缺乏成熟而导致的,比如由于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加上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其过程中会涉及一定的程序,比如买家浏览、商家上传货品、买家转账付款等,而这每个环节中都将可能被不法分子破坏,特别是冒充网络客服,谎称交易有误,让买家重新下单,并将钓鱼网站的链接发给买家,而一旦买家点击该链接,其个人账户信息就将被窃取,出现财产被盗走的威胁。
2 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
(一)法律制度分析
随着互联网交易的快速发展,我国民商法立法也越加重视有关于网络交易的立法,并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其中的特别法和基本法交织法律体系已经大致形成,以针对网络构成法律规范体系。而互联网交易作为一种现代化经营模式,其产业的发展脚步和我国民商立法进度还无法完全吻合,必须加大力度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为了推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进度,我国在2017年对《网络交易安全法》进行了颁布,并于同年6月开始生效,该法则的出台势必能够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另外,在2017.3.15日,我国《民法总则》也已经出台,并规定在同年10月1日其正式生效,该法则对网络个人用户的保护内容有针对性的强调,并在其中第111条中明确指出,可见法律对网络交易安全的整治决心。但有关于网络交易节点方面,法律规范中还缺乏具体的标准,特别是在实践交易中,其还急需完善立法,以有效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纠纷,有效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二)交易保护的体现
在我国的商法立法中,其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比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等有明确的责任制度,特别是证券和上市等特殊商业,其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加严格。如果发现这些公司的网络交易中出现任何法律行为,比如虚假保障和撤逃出资等,除了赔偿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外,高层管理人员还需要面临刑事责任。
3 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进一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用户的个人隐私还需加大保护力度,否则将可能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当用户在购物的过程中,经营者会通过COOKIE技术直接记录下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也是大数据的发展表现,以实现二次营销的目的。很多用户在通过平台完成购物以后,后期會接连收到各种与购物产品相关的推送信息,但这些信息并没有被自己订阅,比如轰动一时的COOKIE第一案件,百度公司就受到某女士的状告,认为她的隐私权因为百度的信息推送而受到侵犯。虽然经过诉讼程序,法院并未支持该女士的诉讼请求,但这也是现代化网络交易中非常典型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所以,民商立法中应当重点保护网络消费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并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加以明确,实现网络交易体系的平衡,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
信息是21世纪最宝贵的资源,也是网络交易中的关键内容,民商法有必要对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通过立法实现,其也是网络交易立法应当重视的主要方向,比如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需要确保完整性和全面性。但我国目前的网络交易制度中,其在规定经营者信息披露问题上还有待完善,应当要求其完善各种相关内容,比如交易的数量、名称等,特别是证明商品质量的各种证明和文件,都需要网络经营者真实的出示,其也是保证消费者个人权益,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
(三)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的确定
先行赔付机构的统一建立,其不仅能够规范和约束网络交易,还能绝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个人利益,比如网络经营者需要通过会费缴纳的方式进入网络交易体系,便间接成为先行赔付机构的成员,一旦交易纠纷存在的时候,消费者能够先获得机构的赔偿,以免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如果交易过程中纠纷增多的情况下,机构可以适当提高会费和保障金,以保证网络交易先行赔付的正常运行。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应当对其定制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适应该产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所以,根据网络交易的具体情况,为避免各种交易完全问题出现,相关部门可以在现有民商立法的基础上,合理借鉴一些国外的立法经验,以保证网络交易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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