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因素抉择模型下的“跑站”骗助现象对策分析
2018-02-03林子珺
林子珺
摘 要:社会救助是把救济工作社会化,将济贫的责任从个体、家庭、邻里、朋友等主体转为政府。现时我国社会救助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人性化管理的同时,也有人别有用心利用漏洞,衍生出“跑站”骗助的行为。而运用瑞默的处理伦理困境的多因素抉择模型对“跑站”骗助的行为进行深入描述和分析,可为救助站救助工作提供对策参考。
关键词:跑站;多因素抉择模型;社会救助
一、我国社会救助发展现状和“跑站”骗助的衍生
200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和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我国的救助制度随之正式确立。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用财政税收救济或扶贫,旨在维持国民最低生活水准。
经多年的践行,《救助管理辦法》使上以百万计的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昭示着人性光辉和社会关爱,对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巨大作用。然而,本意希望更多困难人群得到帮助的救助制度却给予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催生“跑站”骗助的现象。跑站指救助对象不停流转全国的救助站,重复骗取救助站的社会援助,如免费食宿、医疗和车票等,从而实现旅游和积累个人财富等目的的行为,或是期望通过编造虚假个人信息和利用相关系统的漏洞骗取社会资源。“跑站”现象实质上严重违背社会救助及社会救助站制度功能的原意,它不仅浪费社会救助资金,而且造成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道德危机突显的严重后果。
二、瑞默的多因素抉择模型
社会工作本质上是道德实践,而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上容易陷入社会工作伦理上进退两难的境地,由于伦理抉择的过程会涉及到不同的主体,伦理抉择也不是轻而易举就能达成,需经过化整为零的过程。所谓的伦理困境,是当社会工作核心专业价值中社会工作者所肩负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碰撞的情形,此时社会工作者需考量哪种价值优先选择。
有见及此,美国社会工作学者和伦理专家瑞默(F.G.Reamer)教授于1995年提出一个处理伦理困境的多因素抉择模型,为社会工作者在伦理两难的时候提出可依循的步骤方法。第一,确认案件的伦理困境和伦理问题,指出伦理争议所在,包括冲突的社会工作价值与职责;第二,识别可能受伦理抉择影响的个人、团体和组织,并分析他们如何受到伦理抉择的影响;第三,客观分析在伦理抉择过程中可能会采取的行动和参与者,并评估每一行动潜在的利益和风险以及替代方案;第四,谨慎检查支持或反对某种行动的理由,深入考虑相关因素,包括伦理守则或法律原则、伦理理论、社会工作实务理论与实践原则、个人价值观、责任与义务以及机构的宗旨与制度;第五,征求同事或专家的意见;第六,做出伦理决策,不断修正行动计划,并记录决策过程和后果;第七,监督和评估伦理决策。
三、“跑站”骗助行为的案例及分析
一位来自安徽合肥的37岁男子王某前往某救助管理站,以丢失财物为由申请救助,但在救助申请表上,王某填写的家庭地址是杭州。次日,王某从救助站拿到一张往杭州的火车票,上面盖有“政府救助 不得退换”字样的条形章。在准备离开救助站时,救助站的社工小李发现王某形迹可疑,遂打听王某去杭州的事宜。在小李的耐心劝导下,王某终于说出了实情:他这三年以类似的手法跑了全国十余个省的救助站,骗取车票和伙食费。
说起自己的“跑站”骗助经历时,王某强调自己为需赡养家中年迈的母亲和自己腿部疾病所迫。根据王某的介绍,通过多年的跑站,他深谙救助的制度和流程,是个“跑站”的老江湖。问及王某是否需要就业辅导,社会工作者可以链接资源帮助王某自力更生时,王某断然拒绝了小李。他认为,自己既无一技傍身,也无须工作,依靠救助站能保障基本生活需求,还可获得小额的旅费和周游各地,“跑站”已成为自己的生活习惯,不愿意重新适应社会。小李再询问王某在“跑站”中能得到什么,王某直认只想继续得到生存的保障和享受安逸的生活。
遇到服务对象不愿意接受改变的情况,社会工作者是否介入则成为难题,如果选择介入,那么应该阻止王某的行为还是任由其维持现状。在社会救助日常工作中,往往由社会工作者来推动相关事务。社会工作者除了负责调查及接案工作外,也会扮演个案辅导者、资源链接者及服务转介者等角色。通过直接介入被辅导者及其家庭,增强服务对象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此时,在伦理上争议的议题是案主认为无须接受社会工作者的辅导,需要遵循案主自决还是社会工作者积极介入;如何界定“跑站”行为,是求助对象公民权利的使用还是滥用;社会工作者应优先对社会大众还是服务对象负责。在审议上述的争论时,我们应该清楚意识到,无论我们做任何的决定都会牵涉到王某、救助站、社会大众和自身。在孙志刚事件付出生命代价的前车之鉴和《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说明中的被收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如果社会工作者不介入王某,则是尊重了王某的自主权,他能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且在站内,每一位受助者都能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这实际上会影响到其他应该得到帮助的人群利益受损,救助站和社会公共资源遭到浪费和滥用,且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大众的不负责。社会工作者代表的不仅是当前服务对象的利益,而且还需肩负着机构、社会的使命以及为全体社会成员谋福利的任务。服务对象可能只着眼于个人利益,也可能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反之,则是维护社会大众的幸福权,完成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指标,协助救助站应对前来“跑站”骗助的人员。对于王某无求助意愿且违背案主自决的情况,社会工作者积极介入是自我价值观的强行输入还是出于良善的协助值得深思。
有别自身没有能力解决食宿、依靠流浪乞讨度日的受助人员,根据王某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善生活质量的情况,社会工作者应采取积极介入后,再交由案主自决。社会工作者发现疑似“跑站”人员入站时,可多了解和核实相关情况。当确认是“跑站”人员时,社会工作者应向其重申救助政策条例,告知其目前的选择可能需承担的后果和责任,以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遇到有“跑站”人员已经成功入站时,社会工作者可利用社会工作专业技能,通过访谈技巧,运用同理心,站在其立场考虑问题,从个人层面上改善服务对象目前贫困的状况,合理评估救助对象的需求和问题,为救助对象解决实际困难,争取他们的信任和支持,帮助他们提升摆脱当前困境的能力,并且可提供过往相关的案例和成功经验,提升他们改变的动机,鼓励他们回归社会。社会工作者有必要让服务对象明白到,物质资助并非长久之策,促进个体通过自身努力而使家庭摆脱困境方为上上之策。而在日常教育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可在救助站内开展宣传教育,特别是法律法规和救助政策方面的普及教育。endprint
四、“跑站”骗助行为的介入对策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相比起政府下属救助站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只局限于吃住、寻亲、安置、返乡协助和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社会组织工作涵盖面更广,以其专业的工作手法介入救助,更加能了解救助对象的真实需求,并能及时援助。为了更好、更全面地帮助救助对象,还应该充分发挥慈善机构、民间组织、爱心个人等社会力量,对政府救助力量进行有力补充。吸收社会组织的力量,必定能更好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优势,政府负责“兜底”的工作,社会组织展现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优势和特长。在两者的相互配合下,各自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促进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我国特有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不可忽视的还有家庭的力量,在家庭配合和支持下,社会组织对“跑站”者提供心理辅导、就业援助、法规政策教育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跑站者”好逸恶劳的思想惯性,实现外出就业,通过拼搏,顺利回归社会,改变生活境况。
(二)提升专业救助水平
救助社会工作是一项助人的工作,救助站的社会工作者及工作人员都应积极了解、理解和感受社会工作的相关价值观。在处理救助对象的问题上,可学习社会工作专业询问技巧、引导方式等,学习如何链接相关资源及如何与救助对象相处,从而提升救助工作的能力和手法。因此,亟需丰富救助站内社会工作者和工作人员知识和技巧,规范他们的行为,可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提高救助站整体的救助应对水平和能力。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跑站”骗助的现象,需要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扩大国民福利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使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能有完美的衔接。各方应坚守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承前启后和环环相扣,只有实现制度之间的转介,救助对象才能得到有效的帮扶和救济,最终才能提升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水平,真正地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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