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下“强波特假说”的再验证
2018-02-03陈雨柯
陈雨柯
内容提要:环境规制引致企业技术创新的“弱波特假说”得到诸多研究文献的实证检验,但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绩效以补偿环境遵循成本的“强波特假说”却很少得到相关研究的验证。本文利用2007-2015年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采用Homamoto的两阶段法对“强波特假说”进行分析,并讨论政府财政分权是否会产生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环保研发投入,但会抑制企业非环保研发投入,环保研发投入对企业绩效与竞争力不产生显著影响,非环保研发投入则存在显著正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与强制型环境规制驱使企业将研发资金转向环保创新,但财政分权会弱化这一影响。上述结论说明“强波特假说”在我国制造业上市企业中并不成立。
关键词:强波特假说;企业绩效;环保创新;环境规制;财政分权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8)01-0143-10
一、引言
随着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越来越严重,通过环境规制来约束企业生产行为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但是,作为被规制对象的企业,面对逐渐趋强的环境规制,是选择被迫性污染处罚继续生产,还是加大技术创新实现“一劳永逸”?对此,政府部门倡导的环境规制到底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不同的理论存在不一致的观点。传统新古典理论认为,环境规制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污染行为,改善社会环境问题,但会增加企业的环境成本费用,抑制研发资金,最终降低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和企业绩效。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投入,长期上创新投入带来的绩效增长会超过环境成本,并能提升企业的产品竞争力。Jaffe & Palmer(1997)将“波特假说”分解为“弱波特假说”和“强波特假说”两个版本,“弱波特假说”是指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有效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强波特假说”是指环境规制引致的企业创新活动能完全补偿企业的环境规制遵循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和竞争力。
“波特假说”提出后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大多数学者从不同样本、不同测度指标、不同计量方法等角度展开了实证检验。从目前一些学者的相关文献综述来看,大多数学者得出了“波特假说”成立的结论,但这里的波特假说普遍是“弱波特假说”,而对“强波特假说”的验证较少,或是得出“弱波特假说成立,强波特假说不成立”的结论。对此结论,本文认为有两个方面的解释。首先,“弱波特假说”可能是统计学上的假象,发展中国家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环境规制水平逐年上升,与此同时,企业所遭受的市场竞争程度日趋激烈,这倒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争取市场份额,因此环境规制与研发投入可能存在统计学上的正相关,但研发投入并非由环境规制倒逼产生,这就使得环境规制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不能确定,“强波特假说”没有成立;其次,绝大多数学者在验证“弱波特假说”时并未区分环保创新和非环保创新,而是考虑环境对企业整体技术创新的影响,但是这两种创新对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并不相同。企业环保创新投入的目的是规避环境政策,使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环境标准,避免后期的环境处罚,而非环保创新的目的是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绩效,以抵消环境惩罚成本。不同的企业家对环境规制的态度和应对方式不同,也使得环境规制对企业最终绩效和竞争力存在差异。这使部分企业管理者有环保创新的意识,但在环保创新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后逐渐产生退却态度,宁愿遭受环境惩罚而不再增加环保投入,这也是“绿色悖论”①的另一种解释。这最终导致了“强波特假说”完全丧失,同时也弱化了“弱波特假说”。
对于实证文献关于“波特假说”是否成立检验结论的不一致,一些学者(张平,2016)指出这与不同研究样本地区的经济结构、区域环境、政治制度的差异性有关,刘和旺(2016)也指出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条件,政府制度会对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产生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强波特假说”是否成立也受到政府制度的影响。在我国,环境规制政策一般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由地方政府执行,然而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政府官员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有选择性地执行环境规制政策。这源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动机,在官员晋升考核主要围绕地区生产总值指标的政治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可能隐形地对环境政策采取“非完全执行”的态度,通过牺牲环境来实现经济增长。部分学者(张华,2014;罗能生等,2017)得出了一致结论,认为财政分权改革是导致環境政策失灵的主要因素。在此机制下,中央的环境政策执行效果可能大打折扣,也导致了企业技术创新态度的转变,最终影响技术创新投入强度和企业竞争力。因此财政分权体制可能是影响“波特假说”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认为在“强波特假说”检验过程中应纳入这一变量。
为重新检验“强波特假说”,验证“弱波特假说成立,强波特假说不成立”这一观点,本文选择企业层面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为保证“强波特假说”检验的充分性和完整性,本文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导致“强波特假说”不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环保技术创新与非环保技术创新对企业竞争力和企业绩效的影响不同,但以往分析未将两种创新投入分开,由于地方环境规制强度、企业类型不同,企业的非环保创新投入比例存在较大差别,这会影响环境规制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二是考虑了“强波特假说”的外部影响因素。在对“弱波特假说”检验时,较多学者发现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受到第三者因素(主要是政府和地区)的调整作用,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污染的态度以及财政分权体系会影响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也会传导到企业绩效和企业竞争力;三是采用宏观层面环境规制和微观层面企业绩效数据。目前较多文献在检验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时,采用的是省级或者行业层面的数据,这会影响从宏观政策到微观企业行为的传导机制判断,此外加总数据也不能反映分解数据的企业差异性,使估计结果不合理。为此,本文选取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将企业技术创新分为环保创新和非环保创新,检验环境规制是否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企业绩效,并探讨财政分权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存在调节作用。endprint
二、文献回顾
政府设计环境规制政策的目标是限制企业的污染性生产经营行为,从而达到降低污染排放量,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然而,对于被规制的对象企业来说,环境规制必然增加企业的环境遵循成本,为抵消这一部分“额外支出”,企业通常会选择环保创新和技术创新,前者从污染源解决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降低企业的环境成本,后者则期望通过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和企业绩效来抵消环境成本。因此理论上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弱波特假说”是可能成立的,然而,环境规制下的企业技术创新是否能增加企业竞争力和企业绩效,这则取决于企业技术创新补偿效应能否超过环境遵循成本。新古典环境学说认为,环境规制使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企业不得不增加额外支出,降低了企业绩效和竞争力。“波特假说”则认为恰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发企业研发创新,产生“创新补偿效应”和“先动优势”,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创新补偿效应”是指企业由于环境规制引致的研发创新能带来企业绩效上升,而企业绩效上升能补偿环境规制的环境成本。创新补偿效应可以分为“过程补偿”和“产品补偿”,其中“过程补偿”指环境规制激发企业主动研发更为先进的生产工艺或技术,“产品补偿”指环境规制激发企业生产更加符合市场环境的绿色环保产品。“先动优势”是指当一个地区率先实施环境规制政策时,该地区的企业会进行研发生产出更多符合环境规制的产品,从而在地区竞争力中存在先前优势。
自从“波特假说”被提出后,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竞争力到底存在何种影响陷入了争议中,为此许多学者从实证的角度进行检验。从现有文献来看,大多数学者对“波特假说”的前半部分即“弱波特假说”进行了检验,但所得结论不一致,部分学者得出了环境规制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结论(Ford et al.,2014;Yang & Yang,2015;原毅军和谢荣辉,2015;曾义等,2016),也有学者得出了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为非线性U型关系(殷宝庆,2012;蒋伏心等,2013;刘和旺等,2016),部分学者还得出了不确定的关系,认为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存在地区、行业差异,并且受衡量指标、计量方法、政府体制等影响(余伟等,2016;张平等,2016)。
对于“强波特假说”的验证相对偏少,主要有环境规制对生产率的影响、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两个方面。王杰和刘斌(2014)以1998-2011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为样本,分析得出环境规制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呈现“倒N型”关系,其认为现阶段中国环境规制水平整体较低。原毅军和谢荣辉(2016)通过分析环境规制与工业绿色生产率增长之间的关系,得出“强波特假说”是否成立既与环境规制的强度相关,也与环境规制的类型相关。刘和旺(2016)研究发现地区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间存在倒U型关系,适宜的环境规制强度能激发企业的“创新补偿效应”。刘传江和赵晓梦(2017)验证了强波特假说在不同污染程度行业是否成立,结果显示“强波特假说”在工业部门内存在产业异质性,高碳密集产业和中碳密集产业的环境规制强度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呈“U”型关系,低碳密集产业呈倒“U”型关系,这表明假说成立取决于环境规制强度。在企业绩效方面,Peuckert(2014)研究得出短期环境规制与竞争力负相关,长期则有利于企业竞争力和绩效提升。胡元林和孙旭丹(2015)运用SCP分析框架,分析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得到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和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行为和企业绩效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李树等(2016)借鉴现代产业经济学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得出环境规制能提高企业绩效。廖瑞斌(2016)利用中国三大经济集聚区的工业企调查问卷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有显著正影响。
此外一些学者将“弱波特假说”和“强波特假说”结合在一起研究,蒋秀兰和沈志渔(2015)指出国内外学者已经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并就弱波特假说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但对强波特假说的理论和实证方面的研究结论仍存在较大分歧。Lanoie et al.(2011)运用7个OECD国家的企业调查数据,分析结果显示环境规制能激励企业创新,但会弱化企业的经营绩效,这说明环境规制引致创新对企业绩效的积极作用小于环境规制带来的成本上升。Rubashkina et al.(2015)基于欧洲制造业部门,检验环境规制、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结果支持了弱波特假说,而强波特假说不成立。Leeuwen & Mohnen(2017)利用荷蘭制造业企业数据检验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生态创新有显著的正向关系,但生态创新并不能提升企业绩效。国内学者颉茂华等(2014)利用沪深A股企业数据分析得到环境规制对中国重污染企业的R&D投入起到一定的促进与激励作用,但环境规制与企业的经营绩效呈负向关系,污染型企业由于加大环保投资,使资本从生产经营投入流向了环保,影响了企业经营绩效。余伟等(2017)的工业行业数据检验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由以上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在环境规制下,污染型企业已有研发意识和研发创新行为,但技术创新却很少产生创新绩效,企业竞争力和企业绩效并未得到显著提升,造成“创新补偿机制”缺失。对此的机制已在前面进行了解析。本文认为,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果能否抵消环境成本与研发费用的总和,关键在于研发创新能否产生企业绩效效应。为此不同于以往一些文献直接考察环境规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本文采用Homamoto(2006)的两步法进行分析,第一步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第二步检验技术创新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一步,由于企业绿色环保技术创新更多的是改善企业生产性行为,规避环境处罚,相反,非环保技术创新的目的是通过提升产品竞争力来抵消环境处罚,因此不同类型的创新对企业绩效效应不同,以往文献未将创新分类检验,这也可能是导致“强波特假说”结论难以确定的主要因素。为此,本文主要结合财政分权的背景,检验企业环保创新与非环保创新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并进行稳健性检验,全面重新验证“强波特假说”。endprint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国内大多数学者基于省级或行业数据对“波特假说”进行检验,这存在非常明显的缺陷,即会将非创新企业和创新企业综合在一起,导致结果失真。企业是环境规制的最终实施对象和决策反应主体,因此利用企业数据直接观察更为合理。本文以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并进行如下原则筛选:(1)剔除ST、PT类型上市公司;(2)剔除研究期间(2007-2015年)存续不完整或者主要变量数据存在较多缺失值的企业;(3)剔除《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没有披露企业所在地城市数据的企业。根据上述标准处理,最终得到了527家企业共4599个观测值。为了避免变量存在严重的极端值问题,对连续变量进行了双侧共计1%的缩尾(Winsorize)处理。本文企业基本面数据、财务数据全部来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研发数据来自于WIND数据库。地区环境规制和财政分权变量原始数据取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样本区间设定为2007-2015年,之所以选择初始年份为2007年,是考虑到2006年财政部在新会计准则中要求上市企业披露研发费用数据,因此该数据从2007年起才被披露。
(二)模型构建
“波特假说”的内涵是环境规制首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其次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企业绩效。为此本文考虑结构-行为-绩效(SCP)范式,采用Hamamoto(2006)的两阶段法来检验“强波特假说”是否成立。
第一阶段是分析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也是“弱波特假说”的验证。模型设定为:
RDit=C+α1×ERit+∑jβjXj,it+indi+yeart+εit(1)
RDit=C+α1×ERit+α2×(ER×FD)it+∑jβjXj,it+indi+yeart+εit(2)
在模型(1)中,RDit是企业研发投入,代表企业技术创新。本文考虑到企业在环境规制下的创新行为可以分为环保创新和非环保创新两种,因此RDit不仅表示企业总创新投入,也表示企业环保创新投入RD1it、非环保创新投入RD2it。ERit表示环境规制水平,Xj,it表示第j个方程控制变量,ind、yeart分别表示企业所在行业和时期虚拟变量。模型(2)中FD是财政分权变量,ER×FD用于观测财政分权对“弱波特假说”的影响。
第二阶段是分析技术创新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具体设定以下两个模型:
comptit=C+α1×RDit+∑jβjYj,it+indi+yeart+εit(3)
comptit=C+α1×RD1it+α2×RD2it+∑jβjYj,it+indi+yeart+εit(4)
comptit=C+α1×RDit+γ1×(RD×FD)it+∑jβjYj,it+indi+yeart+εit(5)
comptit=C+α1×RD1it+α2×RD2it+γ1×(RD1×FD)it+γ2×(RD2×FD)it+∑jβjYj,it+indi+yeart+εit (6)
在模型(3)、(4)中,comptit是企业竞争力变量,RDit、RD1it、RD2it分别表示企业总创新投入、环保创新投入和非环保创新投入。之所以将RDit与RD1it、RD2it分开,是考虑到多重共线性的问题。Yj,it表示第j个方程控制变量。模型(5)、(6)是在模型(3)、(4)的基础上引入研发投入与财政分权的交叉项,判断财政分权对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关系的影响。
如果“强弱波特假说”成立,那么以上模型中,环境规制变量系数和研发投入变量系数应显著为正。
(三)变量选取和说明
1.企业竞争力
“强波特假说”是指环境规制引致创新提升企业绩效和企业生产率,为此本文对于企业竞争力的衡量采用两个指标,第一个指标是企业绩效,对于企业绩效,颉茂华等(2014)用托宾Q值、李树等(2016)用总资产贡献率进行衡量,本文认为企业绩效更应该表现在财务绩效上,因此本文用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与企业净资产之比)进行代理;第二个指标是企业生产率,余伟等(2016)用劳动生产率、李强(2017)用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衡量,本文借鉴余伟的方法,用劳动生产率(productivity,企业增加值与企业职工人数之比,其中企业增加值=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SymboltB@ 增加值率)进行代理。
2.企业技术创新
国内学者在检验“弱波特假说”时大多数用企业总研发投入代替企业技术创新,而很少将企业研发投入进行环保创新型投入和非环保创新型投入区分,对此的主要原因是国内企业并未严格区分环保和非环保研发投入、环保专利数和非环保专利数,造成数据缺失。本文借鉴Hamamoto(2006)的方法,将企业总研发投入分解为环保研发投入和非环保研发投入。具体计算方法为:
RD1t=βER×[ΔERtERt-1]×RDt(7)
RD2t=RDt-RD1t(8)
其中,ΔERt/ERt-1是环境规制水平的变化率,βER是待估计系数,本文参考颉茂华等(2014)将其值取为1,RDt是企业总研发投入。对于企业总研发投入,2007年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被要求对研发投入数据进行披露。在披露的报表中,研发投入主要来自报表中“研发支出”及“管理费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等。本文取这三项费用加和作為企业当年的研发投入额。
3.环境规制
目前学者对于环境规制的衡量指标并不统一,较多学者用污染去除率衡量,如张华(2014)用工业二氧化硫(SO2)去除率进行衡量,傅强等(2016)用废物利用率进行衡量,本文认为在目前无法统计获得各个地区明文出台的环境规制政策文件的情况下,用废物利用率或者去除率来衡量环境规制有一定的合适性。为此,本文用企业所在地级市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来衡量环境规制程度,同时,用工业二氧化硫去除率进行稳健性检验。两个指标数值越高,表示环境规制越强。endprint
4.财政分权
目前部分学者用各省预算内本级财政支出与中央预算内本级财政支出之比衡量财政分权,也有学者用本级政府财政支出占全部(中央加地方)的财政支出的比例来衡量财政分权程度,如邓慧慧和桑百川(2015)。本文将企业所在地级市作为宏观政策向微观企业传导的最终政府环节,因此本文同时纳入市、省、中央三个层级的财政支出数据。为了消除人口规模的影响,本文用人均财政支出表示。财政分权等于人均地级市财政支出/(人均地级市财政支出+人均省净财政支出+人均中央财政支出)。其中省净财政支出=全省财政支出-各地级市财政支出之和。
5.控制变量
对于模型(1)和模型(3),本文选择不同的控制变量。其中模型(1)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内部控制、企业所有权性质、现金流、主营收入增长率6个变量,模型(3)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内部控制、企业所有权性质、股权集中度、成本费用率6个变量。各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1。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到,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0070,中位数为0079,说明大致服从正态分布,5%分位点数为-0105,95%分位点数为0264,可见不同企业间企业绩效差异较为明显。企业劳动生产率均值为2334万元,中位数为1551万元,说明呈现右偏分布。企业总研发投入额均值为12亿元,中位数为3560万元,其中环保研发投入均值为33738万元,中位数为31万元,非环保研发投入均值为116亿元,中位数为3430万元,计算可得环保研发投入占比28%,非环保研发投入占比972%,二者差异非常明显,并且从中位数与均值的差异来看,较多上市企业缺乏环保创新投入。企业所在地环境规制(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平均水平为0875,5%分位数点为0503,95%分位数点为0998,说明地区间环境规制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工业二氧化硫去除率有相似特征。财政分权强度均值水平为0773,5%分位数点为0558,99%分位数点为0963,说明地方政府普遍具有较高的财政分权程度。其余控制变量的统计结果见表2。
(二)模型估计结果
1基准结果
本文首先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对模型(1)、模型(2)、(3)进行估计,通过F test和Hausman test进行模型选择,最终在1%概率水平下拒绝了F test和Hausman test的原假设,最终选择面板数据固定效应。表3列(1)-列(3)是模型(1)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到当因变量分别是企业总研发投入、环保研发投入、非环保研发投入时,环境规制变量系数分别为-0054、28612和-0344,分别统计不显著,在1%概率下统计显著和在5%概率下统计显著,说明环境规制并不影响企业总创新投入,但能促进企业的环保创新投入,抑制企业的非环保创新投入,这表明高水平的环境规制会使企业增加环保型创新,从而挤占了非环保型创新。对于控制变量,在10%概率下显著(至少2个)的有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与企业研发投入呈正相关,而资产负债率与企业研发投入呈负相关,其余变量影响不显著。
列(4)-列(5)分别是模型(3)、模型(4)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到列(4)企业总研发投入变量系数为0016,在5%概率下统计显著,说明企业总研发投入对企业绩效有正向作用,列(5)将企业总研发投入分为环保研发投入和非环保研发投入,结果显示lnrd1变量系数统计不显著,而lnrd2变量系数在5%概率下显著为正,说明企业非环保创新投入对企业绩效不存在显著影响,非环保创新投入对企业绩效有促进效应。由此结果初步解释了“弱波特假说成立,强波特假说不成立”的原因,即政府环境规制使得制造业企业将部分非环保创新投入资本和资源转向环保创新投入,因此环境规制能激发企业绿色创新的“弱波特假说”成立,但是非环保创新不能提升企业绩效,而非环保创新的企业绩效补偿效应又受到环境规制的制约,最终导致“强波特假说”不成立。该结果与颉茂华等(2014)的结论相同。控制变量中,在5%概率下统计显著的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迪博内控指数、所有权性质和企业管理费用率,资产负债率越低、迪博内控指数越高、非国有、管理费用率越低,企业绩效越高。
为进一步检验财政分权是否会影响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进而影响企业绩效,本文在表3模型基础上引入财政分权交叉项变量,即估计模型(2)、模型(4)和模型(5),结果见表4。观察列(1)-列(3),可以看到单独的环境规制变量分别为-0580、33077、-1022,显著性与表3一致,说明环境规制会促进制造业企业环保创新投入,但会抑制非环保创新投入,与表3结论相同。环境规制与财政分权的交叉项变量系数分别为0889、-6262、0951,分别在10%概率下统计显著、统计不显著和统计显著,这说明财政分权对环境规制的企业创新投入效应有反向调节作用,具体表现为:对环境规制的企业总创新投入和非环保创新投入负效应有正向调节作用,而对环境规制的企业环保创新投入正效应有负向调节作用。这说明财政分权深入背景下,地方政府可能出于地区经济发展、财税竞争动机和自身政治利益而对中央的环境政策采取“模糊执行”的态度(张华,2014),从而使地方辖区内企业在经济利益下放弃增加环保研发投入,加大生产性研发投入。由此也反映了我国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某种政治关联,而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一旦环境规制强度变弱,就会迅速放弃绿色创新继续投入生产行为的现象。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显著为正,资产负债率显著为负,而其余变量系數统计不显著,与表3一致。
列(4)与列(5)是在表3列(4)、(5)的基础上引入研发投入与财政分权交叉项的结果,可以看到单独的企业总研发投入和企业非环保研发投入系数仍然为正,而环保研发投入系数不显著,与表3结果一致。而三个交叉项变量系数在10%概率下均统计不显著,说明财政分权对企业研发投入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不产生调节作用,这可能是由于财政分权是宏观政府层面的变量,与微观企业不产生直接关联。控制变量中,统计显著的依然是企业资产负债率、迪博内控指数、所有权性质和企业管理费用率,与表3高度一致。endprint
2基于不同衡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上述关于“强波特假说”不成立的结果是否稳健,本文从两个角度进行稳健性检验,一是替换前面的环境规制指标和企业绩效指标,二是运用一步法,即直接考察环境规制度企业绩效的影响。对于第一个角度的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5,其中环境规制由企业所在城市的工业二氧化硫去除率(SO2)衡量,企业绩效由企业劳动生产率(lnproductivity)衡量。从表5看出,列(1)-列(3)下,单独的SO2变量分别为负向显著、正向显著和负向显著,与表4基本一致,再次验证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创新投入有正效应,对非环保创新投入有负效应。交叉项变量分别为正向显著、负向显著和正向显著,说明财政分权对二氧化硫去除率的企业研发投入效应有反向调节作用,表明在财政分权下,会降低环境规制对企业非环保创新的负作用,同时也会降低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创新的正作用。对于列(4)与列(5),可以看到单独的lnrd、lnrd1和lnrd2三个变量系数分别显著大于0、不显著、显著大于0,与表2和表3具有一致结果,而企业研发投入与财政分权的交叉项也表现为正向显著(lnrd
SymboltB@ fd)、不显著(lnrd1
SymboltB@ fd)、正向显著(lnrd2
SymboltB@ fd),说明财政分权会影响非环保研发投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关系,这与表4结果相异,对此本文认为财政分权在弱化环境规制作用同时,会使企业将更多资本用于非环保创新投入,提高了企业生产率,但生产率的提高不一定能提升企业绩效,这取决于企业研发成果能否抵消研发投入与环境成本之和。由表4结果说明财政分权下,企业新增非环保研发成果不能完全抵消研发投入与环境成本。
3基于一步法的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是否存在直接影响,本文借鉴Gray & Shadbegian(2003),设定如下模型进行检验:
comptit=C+α1×RDit+γ1×ERi,t-1+∑jβjYj,it+indi+yeart+εit(9)
comptit=C+α1×RDit+γ1×ERi,t-1+γ2×(ERi,t-1×fd)+∑jβjYj,it+indi+yeart+εit(10)
其中RDit表示企业总研发投入,也表示企业环保研发投入和非环保研发投入。ERi,t-1为滞后一期的环境规制,主要是考虑到从环境规制政策实施到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从而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需要时间过程。
对于模型(9)和模型(10)的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可见列(1)、(2)未引入环境规制与财政分权的交叉项时,企业总创新投入与非环保创新投入变量分别在5%和10%概率下统计显著为正,而环保创新投入变量不显著,这个结果与前面一致。而环境规制变量系数统计不显著,说明环境规制未对企业绩效产生直接影响。列(3)、(4)下为引入交叉项后的结果,显示lnrd与lnrd2变量仍然在5%和10%概率下显著大于0,lnrd1变量统计不显著,环境规制与交叉项变量也在10%概率下统计不显著,再次说明环境规制不会影响企业绩效,同时财政分权对二者关系并不产生显著影响。
通过表5和表6的分析,最終验证和表明本文所得结论是稳健的,即“强波特假说”在我国制造业上市企业中并不成立,尽管企业非环保创新能提升企业绩效与竞争力,但高环境规制水平会使企业将部分研发资金转向环保创新,而环保创新并不能带来企业绩效和竞争力上升。与此同时,财政分权会适当弱化这一影响,财政分权使企业降低环保创新投入,增加非环保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但对企业的财务绩效影响不明显。本文的结果为“弱波特假说”成立存在一定条件、“强波特假说”不成立提供了中国经验解释,众多学者在检验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时,未将企业技术创新区分环保技术创新与非环保技术创新,导致检验结果不一致。本文认为在企业财务预算体系下,企业的研发投入往往是固定的,环境规制水平上升会使企业在增加环保创新投入还是继续维持非环保创新投入之间进行权衡,而不同环境规制水平、不同研发投入强度等会造成企业决策相异,最终影响“弱波特假说”的成立。而对于“强波特假说”,关键在于企业将研发资金如何分配,在环境规制下,企业如果增加环保研发投入,会挤占非环保研发投入,由于前者不能产生明显的企业绩效(只增加了绿色创新成本),在综合作用下会降低企业绩效;而企业如果不增加环保研发投入,那么将遭受环境惩罚,从本文的分析结果看非环保创新投入产生的企业收益能抵消环境成本,带来企业绩效上升,但是现实中企业社会责任约束、强制型环境政策等使得企业不得不将部分资本投入到绿色创新、节能减排中,最终未能实现环境规制通过引致创新提高企业绩效,因此“强波特假说”在中国还不成立。
五、结论
目前较多国内外学者对环境规制是否能引发企业创新的“弱波特假说”进行检验,而对环境规制引致企业创新是否能提高企业绩效与企业竞争力的“强波特假说”却关注很少。然而,企业技术创新能否带来企业绩效和竞争力上升?以往学者未将企业研发投入进行环保研发投入和非环保研发投入的区分,然而二者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是造成“创新补偿机制”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利用2007-2015年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采用Homamoto(2006)的两阶段法对“强波特假说”进行分析,并讨论政府财政分权是否会对这一结果产生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环保研发投入,但会抑制企业非环保研发投入,环保研发投入对企业绩效与竞争力不产生显著影响,非环保研发投入则存在显著正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与强制型环境规制驱使企业将研发资金转向环保创新,但财政分权会弱化这一影响,财政分权使企业降低环保创新投入,增加非环保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生产率,但对企业绩效影响不明显。在运用不同衡量指标以及考察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直接影响后,所得结论是稳健的,说明“强波特假说”在我国制造业上市企业中并不成立。endprint
注释:
①“绿色悖论”是指环境规制政策增多、规制程度加强下,社会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能源消费、大气排放等不减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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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esting of “Strong Potter Hypothesis” under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novation and
N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novation
CHEN Yu-ke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 Chengdu 610500,China)
Abstract:The “Weak Potter Hypothesis” defined as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can lead to corporat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has been verified by many studies, but the “Strong Potter Hypothesis” defined as enterprise innovation can improve enterprise performance through innovation has rarely been verified by related research. Based on 2007-2015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this paper uses the two stage method of Homamoto to analyze the “Strong Potter Hypothesis”, and discusses whether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can produce mediating effect. Empirical research shows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will promot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D input, but will reduce corporate non- environmental R&D inpu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D investment has no significant impact on enterprise performance and competitiveness, while n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D investment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impact;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mandatory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drive enterprises to increa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novation investment, but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will weaken this behavior.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study show that the strong Potter hypothesis is not existed in the Chinese listed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Key words:Strong Potter Hypothesis; firm performa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novatio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责任编辑:周正)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