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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保产业政策环境及发展对策建议

2018-02-03胡生荣周丹丹

中国环保产业 2018年7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企业

胡生荣,周丹丹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呼和浩特 010011;2.内蒙古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呼和浩特 010022)

引言

2012年、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发布实施《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7〕102号)。此外,湖南、重庆等8省市和青岛、西安等4个地级市也出台了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其中湖南省出台的《湖南省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从扩大政府采购、壮大龙头企业、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加强土地供应等方面提出了十条具体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在“实施保障措施”中从财税金融、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对节能环保产业提出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1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现状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近年来自治区环保产业领域不断拓展,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初步形成了以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多业并进的环保产业体系,呈现出资源节约、环境改善、产业成长、东中西逐步推进的良性发展态势。

1.1 产业发展现状

一是环保产业占比增加。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区的环保重点企业42家,产值96.43亿元,与前期同比增长13.2%,完成工业增加值34.26亿元,占全区GDP比重0.19%;二是行业布局初步形成。当前全区环保产业发展涵盖了节能降耗、装备制造、环保产品、环保服务等多个领域,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备案的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19家,环保综合性生产企业2家,装备生产企业6家,环保产品生产企业3家,重点环保服务企业12家,全区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6家。

1.2 行业发展现状

在环保装备与技术服务领域,环保产业已从环保事业中逐步分离出来,已初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随着国家对环保产业支持力度的持续增大,社会环保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市场机制走向成熟,环境治理运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带动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环保服务快速发展壮大,环境治理不断深入,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

在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进,产业呈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态势;低品位、难选冶矿、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利用等产业初具规模。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及化工废渣等产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产业发展速度加快,市场化程度增强。废旧汽车、机械装备、电机电缆、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以及废电池、废塑料、废纸、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较快,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城市餐厨垃圾回收利用等产业也纷纷起步。

2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产业经过多年来的发展,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企业规模较小,技术水平偏低,缺少环保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缺乏聚集效应,市场竞争力不强,行业总产值偏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产业发展缓慢、企业竞争力不强

内蒙古自治区的环保产业整体起步较晚,环保产品发展零散;环保技术及装备制造业企业数量少、规模较小,很多盟市处于空白状态;环保服务业勉强遍布全区,但规模较微小,尚未形成产业化。此外,环保企业大多为民营中小型企业,数量较少、规模偏小,综合实力较弱、产业层次较低且产业集中度不高,市场份额少,市场竞争力差,缺乏龙头企业带动,难以形成集群联合效应,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环保企业极少。

2.2 产品自主创新弱、市场发育程度低

环保技术创新体系不完善,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环保企业多数产品科技含量低,自主研发能力严重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速度慢;许多企业尚未具备独立的技术及产品开发能力,环保技术与装备以引进为主,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较弱,研发引进吸收及转化推广步伐缓慢。

2.3 服务业水平较低、管理机制不完善

环境咨询、环境投融资与风险评估服务、环境工程建设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服务等配套服务体系不完善。环保产业缺乏系统的、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支撑,尚未形成组织有力、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与监管体制。与环保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资源能源和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建立,再生资源和垃圾分类回收体系不健全,价格、财税、土地、融资等促进政策均有待完善。

3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及各相关部门针对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由于政策宣传贯彻相对不够、制定部门较为分散、政策更新较快等原因,致使部分政策尚未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通过其他领域优惠政策横向类比,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企业应积极争取税收、财政、土地和金融的优惠政策。

3.1 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属于民族自治地区,应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制定积极的、具体的优惠措施。具体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应该是以从事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节能环保产业”中的先进环保产业或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及其对应环保服务业等领域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环保企业”)。

3.2 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内政发〔2013〕61号),对在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立的大中型环保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具备条件的环保企业应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享受加计扣除或无形资产成本摊销等优惠政策。

(3)环保企业利用共生或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废气、农林剩余物等提供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从事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处理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环保小微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3 财政方面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对自治区列入国家示范项目中的新建PPP项目和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生产、购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或保险费资金补贴。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生产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同时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3.4 土地方面优惠政策

(1)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7〕102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保产业项目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保重点工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

(2)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对环保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设立环保产业集聚区,环保产业集聚区和环保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

3.5 金融方面优惠政策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56号),环保上市公司可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等再融资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环保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2)环保装备制造企业可为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购买首台(套)首批(次)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产品用户为保险受益人;根据《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装工字〔2017〕97号),投保产生的保费可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偿,补偿数量仅限成套设备前3套、单台设备的前30台,关键零部件前5个批次,补偿比例不高于当年保险费的80%,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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