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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执法面临的现状及对策

2018-02-02张强光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8年6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保护部门

张强光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514000)

1 环境执法面临的新机遇

1.1 环境执法手段更为丰富多样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境执法更多的措施选择,包括针对企业的督查、巡查,针对地方政府的环保督察、专项督察,以及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还明确了环境执法部门具有“现场调查权”,解决了长期困扰环境监察部门的“身份”问题。与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密切配合,运用刑事民事等多种司法举措,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政拘留等,增强了环境执法的刚性约束。

1.2 环境执法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给予违法企业的处罚设置了“按日计罚”,以及“查封、扣押”企业的非法排污设备,“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要求企业“强制信息公开”等等,这些制度设计增强了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使环境执法的威慑性更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实施以来执法案件逐年增加,2017年全国查处了环保违法案件23.3万件,比2014年增加了180%,罚款115.8亿元,比2014年增加了265%。

1.3 环境执法的方式不断创新

环境执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现场监测、数据采集外,还广泛地运用到了现代信息技术,使执法的方式更加灵活。如遥感、在线监测、大数据分析等,都有力的支撑了执法活动的灵活开展。

1.4 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提升

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渠道和手段丰富多样,如电话、微信、邮箱等渠道都可以直接进行举报。从受理举报的结果来看,仅2017年就收到各类举报17万件,较2014年增长了3.5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大幅提高。

2 新环保法实施过程中环境执法面临的新挑战

2.1 环保执法的顶层设计不够清晰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并要求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如何通过顶层设计,实现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与其他领域规划相衔接,为环境执法提供制度保障,值得各方进一步探讨。

2.2 基层环保执法的力量有待提升

随着环境执法任务越来越重,环境执法的数量越来越大,环境执法的质量和效果要求越来越高,环保执法工作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目前,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成为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短板。此外,环境执法投入不足,执法装备偏少,监测设备投入有限等。

2.3 环境执法资源的整合有待增强

一直以来,公众和相关部门认为,环保执法工作是环保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忽视了环保执法工作面广点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单靠环保执法部门是难以高效、完全的落实。目前,基层环境执法工作还存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责任未落实等等现实问题,尤其是基层环境执法的力量、执法专业化水平以及执法保障等需要较大幅度提升,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执法的现实需要。

3 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做好环境执法对策

3.1 进一步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在已有制度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属地责任”、“统一监管”、“按日计罚”概念内涵,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执法程序。如,完善环境保护奖励机制,对遵纪守法的企业或个人给与相应的奖励,提升其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环保、土地规划等重要规划进行汇总,明确环保规划与其他规划的矛盾冲突机制,即出现相冲突时应以环保规划为准,真正把环境保护摆在发展的首要位置。因地制宜,实施地域性总量控制制度。此外,在已经修订的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环保法实施细则,完善法律执行。

3.2 进一步夯实基层执法基础

目前,基层环保执法部门人员编制、技术装备等十分薄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环保执法的投入力度,拨出专款用于执法装备的采购和更新,同时,会同编制、人事等部门解决基层环保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问题,提高基层环保执法编制数量,扩大执法队伍数量。此外,还要积极招聘具有环境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现有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执法能力。

3.3 进一步整合环境执法资源

环保执法点多面广,靠环境执法部门难以遏制一些复杂的环保违法行为,如,无证照的非法生产违法排污的“黑工厂”,往往也还违反了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其他行政部门法律,依法应予以关闭或取缔,但环保部门没有取缔关闭权,需要在政府牵头的之下,协调各部门力量。为此,可考虑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府建立环境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查处某些违反多部门法律的违法者,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对部门职责存在交叉的情形予以明确,避免推诿、扯皮。

结语

综上,与修改前的环保法相比,新的环保法加大了违法成本和执法刚性,对改善环境、约束企业生产行为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重点做好新环保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发挥新环保法在推动绿色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1]赵亚辉.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研究[J]科研,2017(4):191-192.

[2]苏长青.新形势下加强环境监察工作之我见[J]科技风,201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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