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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18-02-02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8年1期
关键词: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管理人员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计划、明确机构、配备人员,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之后每三年考核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按照《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规定》要求,煤矿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且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规定》要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考核部门还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若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四类违规行为,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若存在安全培训制度、计划、机构、人员、资金、内容不到位,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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