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平视角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研究
2018-02-01刘春才
刘春才
摘要: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三大功能。本文认为,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较大,个人所得税应以调节功能为主,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为辅,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增加赡养的老人及小孩的费用扣除、建立动态规范的费用扣除调整机制等完善个税的建议。
关键词: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职能;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于1980年9月建立。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演变
(一)免征额800元——1980年9月至2005年12月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指工资薪金所得,下同),即免征额为每月800元。
(二)免征额1600元——2006年1月至2008年2月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免征额提高至1600元。
(三)免征额2000元——2008年3月至2011年8月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四)免征额3500元——2011年9月至2018年9月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五)免征额5000元——2018年10月起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新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工资、薪金所得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为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征至今,个税收入从开征首年的0.0016亿元,迅猛增加到2017年的11966亿元,是增长最快的税种,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因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其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在经济繁荣、人们收入增加时,税收增加幅度超过人们所得增加幅度,可自动遏制通货膨胀趋势;反之,可延缓通货紧缩的趋势。
由于采用累进税率,公民缴纳的个税随着所得的上涨而更快的增加,所以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我国发展如今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关键阶段,社会的稳定是我们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然而,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经济运行机制、社保制度等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和自然禀赋条件差异等原因,造成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收入差距较大的现状。自2003年至今,我国的基尼系数从未低于0.46,一直超过0.4的警戒线。
这个问题的解决固然需要多管齐下,比如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但由于个人所得税与人们可支配收入密切相关,则合理设计该税种可以较大地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所以必须把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为调节收入分配,辅之以组织财政收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
(一)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这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例如,甲家庭夫妻二人,男方月收入为10000元,女方无收入,根据当前的税法男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乙家庭夫妻二人,男、女双方月收入均为5000元,则双方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两个家庭的全年总收入相同,夫妻二人正常的生活支出基本相同,但缴纳的税款却不一样,且夫妻间的收入差距越大,缴纳的税款越多,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为体现税收的公平,应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税体系,以家庭的总收入申报纳税。
随着网络的普及,当今绝大多数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都实现了信息化。通过信息共享交换,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提供了基础。
(二)增加扣除赡养的老人、小孩支出
当前我国已步入了老龄社会。截至2017年底,我國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4.87亿,占总人口的34.9%。现在一对独生子女夫妻要养四个老人,或者更多。由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许多老人收入微薄,甚至没有收入,大多依赖子女的赡养。巨大的赡养压力使得年轻夫妇生活压力巨大,不堪重负。
当前,我国面临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在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两年多来,效果有限,许多育龄夫妇在住房、教育、医疗等压力面前“不敢生”。
为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因赡养的老人、小孩多造成可支配的人均收入差额巨大,国家在完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的基础上,应该有效发挥税收在社会分配中的调解机制,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在个税中增加家庭赡养老人、小孩(18周岁及以下)的费用扣除,可以当时的免征额根据家庭赡养的老人、小孩的数量确定扣除系数,具体见表1。
例如,一个家庭需要赡养4个老人、小孩,则增加扣除费用10000元(当前的免征额5000×2)。
(三)费用扣除标准随物价的变化定期调整
我国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上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情况来确定的,并且随着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也作出了调整。但从上述可知,费用扣除800元使用了25年,费用扣除1600元使用了2年,费用扣除2000元使用了3年多,费用扣除3500元使用了7年。可见,我国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建立一个动态的、明确的调整机制,既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又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还会影响纳税人长期的家庭规划。所以,我国个税应根据反映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变化情况的物价(CPI)建立一个动态、规范的调整机制,定期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当CPI累计变化达到5%时,在其下一年1月调整并使用依据物价变化水平确定的新的费用扣除标准。例如,若2020年4月的物价比上次调整时的物价上涨了5.4%,则在2021年1月调整并采用新的费用扣除额5300元(5000×1.054=5300元,为简便计算且影响不大,十位四舍五入,取百位整数);若物价变动幅度未达到5%,则不作调整。
参考文献:
[1]高亚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研究[J].税务研究,2015 (03):72-78.
[2]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7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