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论转向实践论:民主实践中代表问题研究范式的转型
2018-02-01樊凡
樊 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2014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特别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要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不仅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要与时俱进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日益成为中国政治研究中的一个显学。从既有文献来看,相关研究基本上围绕以下3个方面而展开:(1)从法理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层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进行定位和定向,研究目的在于兑现宪法的规定,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展现宪法的生命和宪法的权威,继而让静态的宪法变为活的宪法;(2)从史学的层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历史发展进行研究,目的在于展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变迁,进而试图识别和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展现出来的角色和功能;(3)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进行研究,目的在于寻找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用。虽然这些研究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领域,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需要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置于民主实践的情境中加以理解和阐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项民主制度安排,根本目的在于落实民主、兑现民主。如果离开民主实践的视角,几乎难以识别和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价值和意义。从民主实践的视角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研究,就是要展现代表实践的民主图景。因为民主实践需要的是实践论上的代表,所以对民主实践中代表问题的研究,关键就不是对“代表”进行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上的阐释,而是如何对代表实践进行规训,才能使其满足民主的要求和想象。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致力于阐释,为了使对“代表”问题的相关研究能够融入到民主实践的历史和趋势中去,为什么更应该从“选择”而不是“选举”的角度来理解民主实践中的代表?为什么说代表观念的成长,更多的是民主及民主实践的倒逼和改造的结果,而非仅仅是代表之历史传统的延续、变更和演化的结果?为什么说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与“由谁代表”“谁是代表”这样的问题相比,“代表意愿”“代表能力”和“代表质量”的问题更为重要?
一、从“选择”而非“选举”的视角来理解民主实践中的代表
虽然民主理论各式各样,但民主实践一般都同时具有两个共同的特征:(1)从纵向上看,投票和选举构成民主实践的基本方式。在日常政治中,现代国家一般都不需要采用直接民主,而主要采用投票和选举的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模式[2]来落实和兑现民主;(2)从横向上看,协商是民主实践的基本方式,横向的民主实践“呈现出广泛的、平等的、有保护的和相互制约的协商特点。民主化意味着朝更广泛、更平等、更多保护和更多制约的协商方向运动;去民主化意味着朝范围更小的、更不平等、更少保护和更少制约的专断和独裁方向运动”[3]。这些横向的协商式的民主实践,意在求得人们共识性的、非威权性的公共判断和公共决策[4]。无论纵向的民主实践,还是横向的民主实践,代表都是必不可少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中,为了提升民主实践的质量,与其在直接民主方面努力,不如努力提高代表实践和代表形式,使之更加开放、有效和公平[5]。
在民主实践中常常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代表,一种是回应性代表,一种是标示性代表:“在回应性代表中,我是什么想法,我就有理由期待我的代理人会有相同的想法,终归她要在适当的层面了解我的想法。在标示性代表中,情况恰好相反。我的替代者是什么想法,让人有理由期待我的想法大致相同;她的作用是一个标示,而不是追踪器。在第一种情境中,忠诚的代表者将如实回应被代表者;在第二个情境中,忠诚的代表者将是被代表者的可靠标示”[6]。与回应性的代表相比,标示性的代表也许并不是在选举中产生的,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公民的控制[6]。
这即是说,在合理的民主实践中,无论代表是否经由选举产生,人们事实上都能够选择代表、控制代表,并且能够淘汰不合格的代表。“选举”和“选择”是两种非常不同的表达,在涉及政治领域的人、事、物上,“选择”的内涵要比“选举”丰富得多。这主要体现在“举”和“择”的差别上,“举”有将某物向上抬、向上托之意,“择”常常意味着“去”和“取”,即所谓的去粗取精,去劣存良。从现象学上来看,“选举”常常是一种一次性的、即时性的行为,而“选择”则是一种动态的、持续的、不断博弈的过程。从长远来看,人们所择的东西更多的跟所选对象的品质和绩效相关,“择”更多的需要理性、审慎的考量,而“举”似乎没有这方面的意味。常言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择”有着很浓厚的比较、权衡色彩。如果对民主实践中代表问题的研究仅仅停留在“选举”的框架中,那么就有改进的必要。对民主实践中代表问题的研究,更应该在“选择”的框架中进行。事实上,民主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公民能够自主地选择公共权力的主体,即“公民不再根据外在的标准和意志,而是根据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为尺度对公共权力主体所进行的自觉选择”[7]。在民主实践中,代表的产生和成熟,更是选择的结果,而非仅仅一次或者几次简单的选举就能定论。区分“选举”和“选择”,对人们理解实践论层面上的民主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尽管这种价值和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认识论的层面上。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在选举的视角下,几乎难以对代表形成充沛的诠释,此时的代表仍然是未完成式的,唯有在选择的视角中,才能展现出进行式的和完成式的代表,而民主实践恰恰需要的就是进行式的和具有完成能力的代表。
因此,如果将代表产生的方式从“选举”转向“选择”,便会发现,从长远来看,合理的民主实践能够促成代表的优胜劣汰。在民主实践中,唯有那些有质量的代表,不仅更有生存的能力,而且能够经得起民主实践的检验。历史经验表明,一方面,由于合理的民主实践具有自我定位、自我反思和自我修复的能力,那些对政治具有诚实的激情、充沛的责任感和恰如其分的判断力的人,从长远来看,在公民的选择中更容易胜出;另一方面,有质量的代表又是提升民主实践质量的重要力量。
二、唯知识论取向的代表研究及其局限
由于民主实践中的“代表”是一个实践性的存在,与“代表的含义是什么”这样的知识论层面的问题相比,代表意愿、代表能力和代表质量这样的实践性问题才更为重要。然而,今日研究代表的文献几乎都是对代表含义的判断和确认,对代表进行知识论层面的分析,基本上采用的是语义分析或者阐释学以及史学的研究方式,主要回答的是“究竟什么是代表”“如何理解和诠释代表”“历史中的代表观念和代表实践是什么样子”之类的问题。
从语义分析或者阐释学的角度对代表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更多的是为了满足研究者增量知识的偏好,并且“假定这些知识乃是值得知道的”[8](P34),但是,无论这种知识论意义上的增量能增到何种程度,不仅这种假定的是值得知道的往往难以得到确证[8](P34-35),而且即使其能在知识论的层面上得到确证,也只是意识层面上的证明,远不是实践层面的检验。在知识论与实践论之间,还有很大的鸿沟需要实践论意义上的填平。更糟糕的是,有些语义分析或者阐释学进路的代表研究,较为虚悬,即使不是空谈,也偏于议论[9](P204)。为了改变这个现状,学者们越来越不愿意再在语义分析或者阐释学的角度对代表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一方面,对“代表的定义是什么”这样的问题的研究不能陷入一种语言游戏和智力游戏的境况中——这种境况很大程度上是由语义分析或者阐释学的研究进路造成的;另一方面,与其去研究“代表的定义是什么”,不如去从发生学和史学的角度去研究代表观念的历史变迁和代表实践的具体历史经验,而这主要是由于代表的观念和实践不仅是有历史的,而且这些“‘历史’基于事实,并有其由来”[9](P204)。
此即代表研究的史学转向,即“众多政治思想家,为了理论建构的需要,要么亲自参与历史研究,要么借助于史学家的研究成果”[10]。虽然这些史学进路的研究可能面临探究和呈现历史事实的困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因为史学进路的代表问题研究基于的是对语义分析或者阐释学研究进路的不满与反思,所以它们对提升代表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水平以及丰富代表问题的研究成果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不幸的是,这些代表研究的史学进路,表现出了非常严重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倾向[11]。究其原因,是这种史学的研究路径常常陷入了多样性的历史经验泥潭,而难以为代表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行具有当代性的定位和定向。史学进路的代表问题研究越是深刻,越是专业,就越容易拘泥于细节、越容易陷入各种各样的、甚至相互对立的特殊历史案例之中,进而表现出了严重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倾向。甚至有学者言,这些史学进路的研究是在构建历史想象而非确认历史事实,它们不仅取决于记忆而且取决于人们如何记忆[12](P175)。 在这里,“用‘历史想象’而不是‘历史事实’,不是说想象跟事实是两件对立的东西,而是说想象可能是人认识事实的关键方法,正如记忆是构建生活及其意义的重要方法一样。这即是说,构建记忆和构建历史都不是完整的和公正的记录,而是一种有选择的想象。之所以想象是有选择的,是因为在想象构建的过程中间,删减比积累起到了更大的作用,你首先要把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繁杂的事情删去一大部分;然后在你的记忆中保留的那一小部分中,你才能够建立因果性和相关性;围绕这个因果性和相关性”[13],才能识别和确认代表在历史上所具有的表象和意义。对这些史学进路的代表研究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删除妨碍意义体系形成的多余的材料”[13]。虽然这些史学进路的研究不仅能为人们在知识论的层面上展现出代表观念及代表实践的历史多样性,甚至矛盾性,而且能丰富人们对代表及其相关问题的认知,但究其本质,它们仍然只是在多种多样的历史情境中对代表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对当今民主实践中的代表问题研究来说,这些只注重代表观念和代表实践历史的研究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今日所谈的代表问题更离不开民主及民主实践的价值赋值。由于历史不仅是面向过去的,而且其情境非常丰富,仅从历史的维度去认识代表就难以表达出代表的民主性质。对民主实践来说,“代表”是一个民主性的政治存在,对代表的诠释、定位和定向终究需要饱满地表达出它的民主性质。虽然研究者们常常认为对代表观念和代表实践的史学解读,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历史知识,还可能影响我们当下的代表观念和代表实践,但是,这种看法常常只是假定的产物。丰富人们的历史知识虽然不难,但要影响当下的生活与思想谈何容易,况且,今日的代表观念更多是民主改造的结果,而不是对某种代表之“统”的延续。民主实践中的代表并不会毫无理由地要求人们所持的代表观念和开展的代表实践必须尊重某个或者某些传统。虽然民主实践中的代表观念及其实践也将成为历史的一部分,但是,这并不要求我们将民主价值和民主实践对代表的定位和定向从对代表的讨论中排除出去。当我们在决定将何种代表的历史传统在民主实践中保留下来时,我们事实上已经在以民主的视角对代表进行定位和定向了。
可以说,这些代表研究的史学转向,会诱导人们将有限注意力集中在代表观念和代表实践的历史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无助于推进人们对民主观念和民主实践支配下的代表观念和代表实践的研究,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为了将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在民主实践中的代表问题上来,就非常应该而且有必要去强调 “代表”的史学研究进路与“民主情境论”研究进路的不同,尤其是在厚“代表”史学研究进路,轻 “民主实践论”研究进路的现状下,更应该彰显后者的价值和意义。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古语中,传统由“传”和“统”两个字组成,意思是“传什么之统”。反观现在,人们基本上把传统当一个词语来理解,即传统就是过去流传下来的东西。用王汎森的话来说,“‘传统’一词,在过去指的是‘传某一特定东西之统’,比如某人将王位传给某人,就说是‘传某人之统’为‘传统’。但现在不是,好像是有一个过去、有一个整体,像河流一样流下来到我们今天的东西叫做‘传统’”[14](P69)。
因为同一个词语,在不同情境、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甚至相左的意谓,所以过去的和民主实践中的代表现象和代表观念就未必是相同或者相通的。如果硬生生地说,今人对民主实践中代表的理解和规范,必须得参照古人的某个或者某些代表实践,很可能就是一种偏见。从古代到现代的代表观念与代表实践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的“意义一层一层像黑板一样写了又擦掉、擦了又写,英文叫做‘overwrite’。在这个写和擦的过程中,最后写上的那一层,跟历史上的一层又一层往往是有出入的”[14](P20)。 不幸的是,“受现代学科观念的影响下,我们在将古代学问转换成现代学科的过程中,不仅往往把价值、生活、带有现实意涵的部分打散开来了,而且赋予太多定律化、规律化的了解”[14](P15-16)。 也许,这就是代表研究语义分析进路和史学进路之所以是显学的主要原因。
然而,无论是语义分析意义上的代表研究,还是观念史进路中的代表研究,实际上都是在“以代表解释代表”。虽然这些进路有助于丰富人们关于代表的知识,但是,人们似乎没有必要也更不应该被这些进路所支配,否则就可能陷入视域的陷阱而丧失面向民主及其未来思考代表及其问题的能力。进一步的问题是,仅仅“以代表解释代表”是否合适?是否有必要超越语义分析和观念史的角度而采用实践论的角度来展开代表问题研究?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这个问题已经点燃了一些学者重新理解和解释“代表”的兴趣,他们越来越意识到,仅仅使用语义分析和代表史料来解释代表是非常不够的,需要把“代表”融入到民主实践的情境中进行研究。要在民主实践的情境中达致对“代表”的妥适理解,就不能不改变长期以来以语义分析和历史经验为尺度和背景来观察代表的习惯。
三、实践论取向的代表研究
民主实践需要的并不是一种知识论意义上的代表,而是实践论意义上的代表。如果不从实践论的层面对代表进行分析,代表的图景就是非常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健康的。完整地说,当人们在说X代表Y的时候,其实想表达,在一定的情境中,X代表Y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做什么事。因此,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代表意愿、代表能力和代表责任才是更为值得关注的问题。关注代表意愿、代表能力和代表责任的问题,意在寻求成熟的代表实践。一个成熟的政治观念,并不仅仅意味着理论上的成熟,还意味着实践上的成熟。对“代表”这一观念来说,实践中的成熟比知识和理论上的成熟更为根本。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成熟的代表实践,实质上意味着它能持续有效地适应和满足民主及民主实践的需要。所谓“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15](P665),对民主实践中的代表问题来说更是如此。健康的、成功的民主实践经验表明,要形塑充沛成熟的代表实践,离不开对代表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的规训,离不开问责制度的有效、持续保障。
(一)对代表的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的规训
为了给研究民主实践中的代表问题提供一个妥适支点,可以将代表权力分解为代表的专断性权力和代表的基础性权力。代表的专断性权力,指的是代表进行专断的权力,代表在行使专断性权力时,无须与被代表者进行商议,可以独断专行[16](P68)。虽然代表的专断性权力能够加快决策过程,但它“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权力具有较高的随意性,权力执掌者甚至可能‘为所欲为’,这与现代国家要求的科层制管理和稳定预期会发生冲突;二是这种权力更有可能做出社会不欢迎的决策,这样就容易遭到社会的抵制甚至反抗”[17]。因为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离开代表适用的情境,判断和确认代表专断性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几乎不可能,穷尽代表的所有可能的适用情境,同样不可能,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在一般的和抽象的层面,为人们提供一个清晰可行的衡量和判断代表专断性权力的范围和程度的标准,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将问题换个问法提出来也许会柳暗花明:与其去思考民主实践中代表自由裁量的范围和程度,不如去思考在什么情况下,或者基于什么理由,人们可以说代表的专断性权力是可以接受的。这即是说,与其去探求代表专断性权力的具体范围和程度,不如去探讨被代表者可以基于什么样的理由能够接受代表行使专断性权力的行为和结果。
在代表独断专行后,如果他(她)做出的判断和决策受到了公民的质疑和批评,那么,代表就有义务对自己的专断行为加以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证明,即需要与被代表者积极进行事后沟通。事实上,公民和代表之间虽然难免存在误解,但是积极的寻求沟通恐怕也是人之常情,虽然充分的理解,正如充分的表达,或者只是理想[12](P256),但是通过事后沟通,有些专断行为和结果是有获得被代表者的普遍满意的可能的[18]。由于被代表者相互间存在诸多的差异,他(她)们常常持有不同的和对立的意见,代表的专断行为和结果事实上也就很难获得被代表者的普遍同意。在这样的境况中,为了获得被代表者的普遍满意,就需要同时满足多数被代表者的认可和接受以及有效地保护少数这两个条件。在这个问题上,“获得多数认可的真谛并不是保护多数,因为多数永远是赢家,因此无需加以保护,倒是输了的少数,才是在获得多数认可的情况下真正需要保护的对象,不然赢者全赢、输者全输,必然会导致权力约束的消失,极端思想横行,稳定局面也难以为继,这也正是政治博弈中的大忌”[19](P29)。这即是说,在事后判断代表专断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可被认可和接受的问题上,多数认可之所以能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证明,决定性的理由是它能满足最小伤害和最大兼容的原则,即“(1)少数在与多数的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因此能够有效地维护共同体的政治稳定,避免共同体的分裂;(2)使多数对少数的损害降到最低,从而使公共选择的利益分配尽量接近和谐和公正 (尽管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和谐和公正),这样就能够使多数决定的情况获得某种程度的正当性”[20]。关于代表专断行为和结果之所以可能在事后获得正当性的原因,改用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的研究可概括如下:较成功的专断行为及其结果均具有善良、公正和宽容等优良品质,而不成功的专断行为及其结果是与人为敌的,唯有成功的专断行为及其结果才能获得被代表者的认可[21]。
代表对其基础性权力的行使,指的是代表在履行正常代表职责时,需要积极地、不断地与被代表者进行互动和商议,以求得被代表者的同意和支持[16](P69)。虽然在代表行使基础性权力时,需要不断地与被代表者进行商议,但仍会有各种各样的心存不满的被代表者存在。针对这些不满,代表者亦需要努力争取多数的认可和支持并有效地保护少数,以期重新获得被代表者的普遍满意。
这里之所以将重点放在对代表的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之可接受性的讨论上,意在表明,代表不是一个纯粹认知性的问题,它根本上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对代表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可接受性的讨论,有助于对代表行为和结果的控制,进而保证代表行为和结果符合民主价值的要求。在现实过程中,被代表者与代表者的事先商议固然重要,但事后问责亦非常必要。对于那些在事后仍不能够获得被代表者认可和接受的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行为和结果来说,对代表者的问责就成了必要的选择。
(二)民主问责和激励
在民主实践中,要使代表对他/她所代表的民众负责,离不开对代表的问责和激励。这不仅是民主的内在要求,更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虽然负责制能以多种方式获得,如道德教育,但是代表如果只是自称关心被代表者,又不受法治或选举程序上的限制,那么他(她)就很难被民主实践认可和接受[22](P315)。在民主价值不断深入人心、民主实践范围不断拓展、民主实践程度不断深化的今天,这种道德层面上的负责制虽然仍有实际意义,但是更为需要正式的负责制。在弗朗西斯·福山看来,正式的负责制是程序上的,它意味着代表者愿意屈服限制其随心所欲的机制,这些程序其实就是民主问责制[22](P315-316)。
弗朗西斯·福山还发现,良好的社会一般都有三大基石:强有力的政府、法治和民主问责[23],如果缺乏法治和负责制,强有力的政府便能对百姓实施有效的暴政[22](P317)。对民主实践来说,虽然它离不开代表,但是如果缺乏法治和对代表的问责和激励,代表的身份便可能失真,代表便可能对被代表者行暴政。因此,法治环境的培养以及在法治框架下的民主问责和激励,是问责、激励代表的构成性要素:第一,对代表的激励,要有相关程序和制度的支撑;第二,对民主实践中代表行为和结果失当的问责,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进行。这意味着,一方面要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有法必依;第三,对民主实践中代表行为和结果失当的问责,理应以民主的方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问责和激励常常是实现被代表者参与和保证代表责任得到履行的核心制度,但是民主问责和激励也可能失效,比如可能会出现:(1)民主问责和激励可能是不正义的,可能出现多数的暴政[24];(2)民主问责和激励可能是无效率的,随着人数的增多,且不论全体一致的同意,即使形成绝对多数也不容易,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一个少数派都可能拥有否决权,他们在无力决定决策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来拖延决策,降低决策的效率[19](P28)。这样,就需要法治来治理民主问责和激励的失效,民主问责和激励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运行,才能稳定和可持续[24]。法治之所以能够治理民主问责和激励的失效,根本上是由于“法治有足够的政治力量的支持,没有足够的政治支持力量,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对民主权力的约束。这些所谓足够的政治支持力量就是法治治理民主失效的政治基础”[24]。
因此,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虽然代表的理想类型固然重要,但对代表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的民主化问责和激励更为根本:(1)代表的理想不能界定代表的现实,反过来说,现实民主实践中的代表不是理想的代表,也不可能同它一样;(2)代表是从它的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25]。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对代表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的民主化问责和激励,不仅可以帮助人们解决民主实践中代表的 “衡量尺度和定向问题”[19](P28),而且能有效遏制代表身份失真的问题。有重要的理由相信,有代表问责制和激励制的民主制度和实践将会胜过没有问责和激励制的民主制度和实践,它们能给代表实践和代表制度的适应性变迁提供一个和平的路径[22](P473)。通过民主问责和激励,代表才会“始终感受到民主价值的压力,才会常常在民主的价值和理想允许的范围内存在”[19](P28)。具体的、丰富的民主问责和激励,不仅能够检验代表实践的能力,而且可以促成代表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19](P28)。
于是,如果放弃从语义分析和史学的角度去阐释代表及其实践,转而从实践论的视角,也即从民主实践的情境中去理解代表的存在和代表的实践,就会发现,代表的存在是为了做事,正是在不断的行代表之事的过程中,代表的“名”与“实”才能在存在论和实践论的层面上不断地匹配起来。这即是说,与其将代表视为“名词”(如将其视为一种身份、职位,或者符号),不如将其视为“动词”,即将其视为一种融入进民主的实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具体的、丰富的民主实践,定义了代表的观念和代表的实践。代表实践的有效性会促进代表实践的合理性,合理的代表实践不是基于代表的语义学定义和历史上的代表观念和代表经验,而是基于代表与民主实践的长期互动,在这种互动中,代表实践与民主实践形成了协调与统一。
四、余 论
对我国来说,虽然在人大代表中,不仅“官员代表”占很大的比例、名流富商争当代表的现象很普遍,而且存在人大代表与选民疏离的普遍现象和罢免人大代表条件的不明确等问题[26],但是无论对代表进行什么样的解释和构造,民主实践论层面上的代表始终意味的是要代表某人、某个群体在不违背他(她)们意愿的情况下去做事。
在代表的民主实践中,代表至少应该满足不能伤害被代表者的底线要求。借用本杰明·巴伯的强势民主与弱势民主之分,可以发现,在近些年的代表问题研究中,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代表观念,即强势的代表观念与弱势的代表观念。
强的代表观念非常强调代表者与被代表者身体体验、生活境况和生活经历上的共同性,或者他们的身体体验、生活境况和生活经历至少要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比如,艾利斯·扬对代表的构想就非常强调这一点,她对代表的这种看法,在她的作品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在这种强势的代表观念看来,唯有具有共同的、大致相似的身体体验、生活境况和生活经历,代表者和被代表者才能分享共同的、大致相似的意愿。共同的、相似的身体体验、生活境况和生活经历,是在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建立同一性的必要条件,没有共同的、相似的身体体验、生活境况和生活经历,就不可能拥有和分享共同的意愿,而这对代表质量来说,无疑是致命的。
弱的代表观念则认为强的代表观念不仅对代表的要求过高,而且夸大了共同的、相似的身体体验、生活境况和生活经历对代表意愿、代表能力和代表质量的影响程度。弱的代表观念对代表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它们认为代表者和被代表者在生活经历上是否具有共同性,并不是一个致命的问题,没有共同生活经历的人,亦能够成功代表某人、或者某些人去做事。在这种弱的代表观念看来,代表的意愿和代表的能力才是决定代表质量的核心因素,即使代表者与被代表者具有共同的、相似的身体体验、生活境况和生活经历,代表者仍然可能是没有代表意愿和代表能力的,仍然有着伤害被代表者的可能。真实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即使那些有教养、有智慧的人也难逃滥用权力的诱惑。
强势的代表观念也许过于夸大了人与人之间的透明性,然而,不能假设人与人之间一定有一扇总是打开着的窗户,应该充分体认到代表实践的不透明性和人与人之间的隔离性,事实上,人与人之间不是全然透明的,如果误以为人与人之间完全透明,就可能产生许多严重的错误[15](P53-54)。这就意味着,弱的代表理论更为务实一些。为审慎起见,将代表假设为总是有可能违背被代表者的意愿来行事,或者总是有可能做出伤害被代表者的事情,不仅很有可能更符合事实,而且更智慧:(1)如果代表总是严格依照被代表者的意愿来行事,那么就不会存在民主实践中的代表问题,这显然与事实不符;(2)如果代表一有机会就有可能做出违背被代表者意愿的事情,或者做出伤害被代表者的事情,那么,将代表假设为无赖,或者是滥用权力之人的前提假设,显然更有利于被代表者对代表的控制,以使代表不会违背被代表者的公共意愿行事,做出伤害被代表者的事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代表意愿和代表能力问题的关注,才比关注 “代表自什么样的人中产生”“代表是否与被代表者拥有共同的或者相似的身体体验、生活境况和生活经历”这类问题更为根本和务实。
总之,为了有效反映时代的民主精神、积极回应时代的民主要求,更有必要从民主实践论的角度、以求治为目的来对代表问题进行研究。可以说,民主实践自身的需求以及民主观念的规范性要求,是塑造代表理论与代表实践的根本力量,离开民主实践的需求和民主观念的规范性要求,就无法为人们呈现出一个理想的代表图景。从存在论的层面说,作为现代政治正当性基础的人民主权学说以及基于此学说而建构的民主观念,提供了描述、解释、规范和反思代表观念和代表实践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论域;从实践论的层面来说,代表观念和代表实践是为了兑现和深化民主,这意味着,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任何偏离、违背民主意图和民主实践需要的代表观念和代表实践均很难获得被代表者的普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