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理论创新与分配制度变革
2018-02-01蔡继明
蔡继明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4)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与此同时分配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其中分配理论的创新为分配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分配制度的变革又为创新的分配理论提供了经验验证。本文拟首先阐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创立和发展,然后回顾我国从按劳分配向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转变,最后进一步强调坚持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对于保护私人财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
一、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与现实的矛盾
我国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 (社会主义部分)一直都把按劳分配界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唯一的分配原则,改革开放初期,从1977年到1983年的五次全国按劳分配理论讨论会,也主要是围绕着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展开的[1]。
然而,随着中共十三大(1987)[2]确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共十四大(1992)[3]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关按劳分配的讨论也开始不仅涉及按劳分配如何与市场经济对接、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为商品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力市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①,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否作为唯一的分配原则也受到质疑[4]。
(一)按劳分配原则的特定内涵及实现条件
根据我们的研究,在各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单纯以劳动作为唯一分配尺度从来都没有实现过。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有特定内涵,这就是社会总产品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后,以劳动为惟一尺度在社会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5-6](P96)。而这一原则的实现至少要以下述条件为前提。
首先,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由于生产资料的质量不同,即使是同质、同量的劳动与不同质量的等量生产资料相结合,也会产生不同的收益。因此,要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必须以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从而使各个自由人联合体由于使用较优等的生产资料获得的级差收益全部归社会,在完成各项必要扣除之后,社会再把剩余产品按照每个成员提供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劳动量进行分配。
其次,劳动者的劳动必须具有直接的社会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7]。
再次,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必须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按劳分配是以简单劳动作为计量单位的,复杂劳动要按照一定的倍数折算为简单劳动,这种折算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6](P58)。然而,不仅马克思本人没有建立这种折算可供完成的理论模型,而且迄今为止也尚未没找到能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任何折算方法。退一步说,即使建立起有关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互折算的理论模型,具体折算的方式和实现的机制也必须是简单明了具有可操作性的。
最后,一个经济体的生产资料禀赋必须足以保证该经济体全体成员能够各尽所能。相对于该经济体的劳动禀赋来说,生产资料的禀赋至少要保证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或者相对于有限的生产资料来说,劳动的供给量至少保证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在生产资料数量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劳动的投入在超过一定点以后,多劳反而少得或不得,甚至得到的报酬为负。所以说,要完全实现按劳分配,生产资料的数量至少要足以保证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8](P85)。
(二)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并不具备按劳分配借以实现的条件
首先,即使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也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采用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因此,按劳分配也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作为唯一的分配原则加以实现。
其次,即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生产资料数量也是有限的,质量是不等的,从而不足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各尽所能,实现充分的就业,因而也就不能完全按劳分配。
再次,由于计划经济本身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并不具有直接社会性,对于大量无效劳动是不可能按劳分配的。
最后,由于劳动资源由国家统一计划分配,劳动者不能在不同地区、行业和工作岗位之间流动和转换,因而也就不存在马克思所谓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按劳分配也就失去了客观依据[8](P84-98)。
(三)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与混合所有制结构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矛盾
首先,我国已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脱离了现实经济条件而强制贯彻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就不仅会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正当性,而且会否定由于使用生产资料的差别而获得差别收入的合理性,甚至会扼杀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结果,必然是大家共享平均主义“大锅饭”。计划经济体制下对集体财产的平调、全民所有制企业统一的工资标准和统负盈亏的管理制度所产生的弊端就是贯彻这种分配原则必然的结果。在这种分配制度下,连个体经济成分与合作经济组织都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了,私人经济就更没有生存的空间了。
其次,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是矛盾的。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投入等量联合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并不一定相等,要全面贯彻按劳分配,保证不同企业的工人至少能在总体上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然而这也就否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既不利于混合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最后,按劳分配方式与利息、股息、红利等非收入分配形式是存在矛盾的。单纯只强调按劳分配,必然会否定上述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促使人们只关注眼前利益和现实消费,把全部收入吃光用光,或者效法高老头②,做一个守财权。这显然不利于社会集资、融资和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总之,一味地坚持单一的按劳分配,最终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分配和效率降低,这是所有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的历史所充分证明了的[4][9]。
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创立
(一)理论的提出
1988年我与谷书堂教授合作撰写了 《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该论文作为中共中央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0周年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受到了中宣部、中央党校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联名嘉奖。该文分别发表在《理论纵横》上篇(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和《经济学家》1989年第2期。该论文首次阐述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次分配原则应该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其中包括劳动贡献和非劳动要素贡献,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对财富的创造所做的贡献应得的报酬,其数量是由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该理论认为,劳动生产力是由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土地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从部门内部来看,劳动生产力较高的企业在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高于劳动生产力较低的企业,所以,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命题本身就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决定[10-11]。
(二)引发的争论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提出后,在学术界引起激烈的争论。许多学者赞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认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是对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的突破,是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创新[12-16];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该理论否定了按劳分配原则,是反马克思主义的[17-18]。在1989年“六四”之后,这一理论还被当作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受到批判[19]。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为了进一步从理论上拨乱反正,谷书堂教授应《改革》杂志主编吴敬琏教授邀请,又为《改革》杂志撰写了《对“按贡献分配”的再探讨》一文,回答了理论界的各种批评,进一步阐述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20]。此后,笔者又围绕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并先后出版了两部学术专著[21]。
围绕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争论的焦点是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这关系到如何看待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如何认识剥削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属性:一种观点依据劳动价值论,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利润、利息、地租等非劳动收入就是剥削收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是萨伊三位一体公式和新古典边际生产力价值论的翻版[22-2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创造,只要由此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与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保持一致,就不能再认定是剥削收入[24-28]。
(三)广义价值论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提供了价值基础
毋庸置疑,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并非经济学理论的创新,萨伊[29]和克拉克[30]分别在1803年和1899年就已经提出过这样的论点,新古典经济学的经典教科书还对这一理论做了数理论证[31-33]。问题在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以什么样的价值理论为基础?
劳动价值论显然不能作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基础,因为正是该理论否定了土地、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决定的作用,所以,凡是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理论在分析各种非劳动收入时都是从所有权关系,而不是从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去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而仅仅从所有权关系出发,当然不能揭示各种收入来源及其量的规定。国内许多学者也正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完全割裂开来,一方面认为价值是惟一地由活劳动创造的,另一方面又承认价值的分配可以依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但是他们无论如何也解释不了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到底是如何确定的。
至于新古典边际生产力价值论,则缺乏严密的逻辑一致性。新剑桥学派经济学家琼·罗宾逊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指出了新古典价值和分配理论存在的逻辑悖论[34],由此引发了著名的“两个剑桥之争”或“资本争论”[35-39]。而面对新剑桥学派的批评,新古典学派的代表萨缪尔森也不得不承认基于边际生产力价值论的新古典分配理论仍然是一个寓言[40]。
新剑桥学派的另一个著名经济学家斯拉法在批判新古典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生产技术既定条件下产品价值和工资-利润率同时决定的价值模型[41]。斯拉法价值论无疑是对新古典价值论的有力反击。然而,由于这一理论一方面排除了需求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把工资或利润任何一方看作是外生给定的,似乎既不能融入现代主流经济学,也难免受到教条化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诟病。
正因为如此,笔者在和谷书堂教授创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前后,潜心研究30余年,创立了一个既不同于劳动价值论也有别于新古典价值论和斯拉法价值论的新价值理论——广义价值论,从而为揭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价值基础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如果就同一部门内不同的生产者而言,马克思的“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正比”的原理本身就已经确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24],那么,就不同部门而言,根据广义价值决定的基本原理,部门的比较生产力与部门价值总量成正比,而不同部门的比较生产力水平,同样是由包括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多种因素决定的,因此,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这就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提供了逻辑上前后一致的价值论基础[42]。
三、四十年来我国分配制度的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也发生了深刻变革,即从主张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逐步建立起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制度。
(一)从单一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按劳分配作为公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一向被视为社会主义的唯一分配原则,谁否定按劳分配,谁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以,伴随着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和全国单一公有制的建立,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在分配领域必然出现多种分配方式:除了公有制经济中还保留着形式上的按劳分配实质上是平均主义分配以外,个体劳动者通过合法经营既获得劳动收入,又得到一定的资产和经营收入;债券所有者凭债权取得利息;股票持有者凭借股权获得股息并参与利润分红;企业经营者收入中包含了正常利润和风险补偿。所有这些分配形式,概括起来,不外乎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种,前者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又包括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的收入,还包括经营管理者作为劳动者所获得的部分收入;后者表现为企业家收入(利润)、利息(含存款利息、股息和债息)和地租(包括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和农地转包金收入),它们本质上都是各种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凭借着要素所有权所得到的非劳动收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共十三大(1987)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虽然这还仅仅是对现实分配关系的一种现象性描述,但至少在政策层面否定了单一按劳分配原则,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2]。
(二)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到确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
时隔10年之后,中共十五大(1997)又进一步提出,“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43]。这一提法与中共十三大相比③,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应是两种分配原则有机的结合,而经济学界在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上,也基本取得了共识。但究竟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经济学界仍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不仅如此,如果承认按劳分配中的“劳”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要素是同一个“劳”,显然后者已经包括了前者,单独列出前者是多余的;如果认为两个“劳”不同一,前者是指活劳动,后者是指劳动力(传统政治经济学通常都是这样理解的),那么,按劳分配适用于公有制经济,按生产要素分配适用于非公有制经济,二者最多也就是并存,而不可能结合④。
中共十三大提出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现象的一个总体描述,而中共十五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论断虽然试图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做出理论概括,但又引发了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为了把上述两种分配原则有机地统一起来,中共十六大(2002)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44]。中共十六大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分配方式概括为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则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关系的本质规定,既摆脱中共十三大的现象描述,又克服了中共十五大提法中的矛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⑤。
(三)从健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到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继中共十六大确立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之后,中共十七大(2007)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45]。为了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健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自中共十七大以后,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的会议和文件,都反复强调完善由要素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中共十八大(2012)首次提出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46]。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进一步强调,要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47]。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2015)则更加明确地指出,要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四种要素基础上,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又加上了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要素,这意味着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所有资源都将采取市场化配置[48]。
(四)中共十九大并未改变中共十六大以来的一贯提法
中共十九大报告(2017)在提到“完善按要素分配机制”时,要素后面没有“贡献”二字,一向反对“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学者据此认为中共十九大否定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首先,中共十九大报告并没有再专门具体阐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只是在报告的第三部分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中原则性地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49]。既然中共十九大报告没有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做出新的解释、补充或修正,那么,它所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的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就只能理解为仍然是自中共十三大以来一贯坚持的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自中共十六大以来依次强调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制度和机制。这应该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理解。
其次,中共十九大报告只是在第八部分“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提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这里单独强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实际上与中共十三大以来强调“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精神相一致,而不能误解为,似乎不再坚持其他分配原则了。
最后,“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与“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显然并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一般而言,一定的体制机制总是和特定的原则相联系的:若“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紧接着应该强调的是“完善按劳分配的体制机制”;而若强调“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首先是以“坚持按要素分配原则”为前提的。
四、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确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健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和完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机制,对于正确认识剥削和私有制的关系,对于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重新认识剥削和私有制的关系
批评者通常指责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否定了剥削。看来这里有必要对剥削概念做一番探讨,在此基础上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
1.关于剥削的定义
中文的“剥削”一词通常与英文 exploit(v.)或exploitation(n.)相对应,而 exploit作为动词,有两种含义:一是贬义的:为牟取个人利益或利润而不公正地利用(他人)(to use(esp.a person)unfairly for one’s own profit or advantage);二是中性的:充分地开发利用以获取利润(to use or develop(a thing)fully so as to get profit)[50]。其中贬义的用法,与汉语《辞海》中剥削的词义基本相同。
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是资本家凭借着资本所有权对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6](P243)。琼·罗宾逊则认为,剥削是垄断厂商获取的劳动的边际成本与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或边际产值之间的差额[51]。综合不同定义,我们可以抽象出剥削的一般定义: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开发)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因此,从上述定义来看,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与本文关于剥削的一般定义没有本质的差别。问题在于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根据这一理论,任何非劳动收入都来自对雇佣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因而是剥削收入。然而劳动并非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资本则是财富的助产婆和催化剂。假如劳动、土地和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剩余价值创造,并且根据各自所做的贡献得到了相应的报酬,那就增加了分析“剥削”的复杂性。如果资本和土地所得超过了各自的贡献,超过的部分就是无偿占有的劳动创造的财富,是对劳动的剥削;反过来,如果劳动所得超过了劳动的贡献,同样会造成对资本或土地所有者的剥削[24]。这或者是由于劳动力的供过于求,或者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或者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或产品市场的卖方垄断造成的。马克思一百多年前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可以被视为资本主义早期存在的特定历史现象。
2.非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等于剥削
根据笔者创立的广义价值论和本文上述关于剥削的定义及判断剥削的尺度,非劳动要素所有权仅仅是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而收入的份额则取决于要素贡献的大小。只要其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份额是以其要素贡献为基础的,就不能认定为剥削收入,而是其要素应得的报酬,是对非劳动要素贡献的补偿。所谓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本质上是按各种生产要素对社会财富即价值的贡献进行分配,严格地按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批评者对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指责是对的,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所否定的是要素报酬与要素贡献相脱节的剥削,而强调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等于剥削[25]。
3.剥削与“私有制”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在某种意义上仍然可能存在,但是,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会存在剥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按照市场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对劳动所得感到满意,就不能说他在遭受剥削。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有剥削,但这种剥削不一定是私有制本身造成的[8](P84-98)。我们也不能断言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就一定不受剥削,除非他们的劳动报酬等于他们的劳动贡献。
4.消灭剥削并不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既然“私有制”和剥削可以分开,“私有制”不等于剥削,它可能有剥削,也可能没有剥削,不能把两者划等号,那么,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有些人以为消灭私有制是目的,搞计划经济就是目的,搞按劳分配就是目的,搞公有制就是目的,其实这些都是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最终的目的是要进入大同世界,是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实际上,私有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它也在不断地否定之否定。现在的私有制已不是100多年前的私有制,更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公有制也在不断完善,现在的公有制也不是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公有制。因此,我们仍然要把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手段可能是多样的,公有制可能是可供选择的一个手段,但不一定是惟一的[52]。
(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依据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作为革命对象,中共十三大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中共十五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共十六大时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并列,成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对象,公民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获得与合法的劳动收入同等的保护;从1982年的宪法只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认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整个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明确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应该说,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消除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障碍。
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仍然比较普遍地面临着登记创业难、融资难、诉讼难的“三难”和乱审批、乱许可、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六乱”问题的困扰。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恐私、怕私、惧私”的传统观念还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头脑中。追根溯源,正是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8](P84-98)。
显然,只要我们全面地把握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把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统一起来,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与保护私有财产就会顺理成章,消灭剥削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会并行不悖,我们就能够打破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对人们的束缚,使保护合法私有财产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清思想上、理论上的障碍[53]。
注:
①卫兴华教授不同意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的说法,具体参见卫兴华.简评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N].光明日报,1986-09-27;而张问敏、何伟、韩志国等人则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具有必然性,让劳动力作为商品自由流动,不但不违反按劳分配原则,恰恰相反,它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借以实现的条件和形式。具体参见张问敏.关于按劳分配理论的思考[J].经济研究,1987,(2);何伟,韩志国.试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方位开放[J].中国社会科学,1986,(2);笔者在1986年也论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然性。具体参见蔡继明.计划商品经济与劳动力商品[J].河北学刊,1986,(6).
②高老头是法国作家巴尔扎克小说《高老头》主人公,只知道拼命赚钱,为人极其吝啬,在他眼里,女儿妻子还不如他的一枚零币,是守财奴的代表。
③中共十四大在经济体制方面有重大突破——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但在对分配关系的认识上,并没有超越中共十三大。
④关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以及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讨论,具体参见卢嘉瑞.论按生产要素分配[J].经济学动态,1998,(4);钱世明.按劳分配市场化[J].上海经济研究,1998,(12);王珏.劳者有其股与收入分配[J].中国工业经济,2000,(2);蔡继明.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实质是按贡献分配[J].经济学动态,1998,(6);黄泰岩.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突破与重构[J].经济纵横,1998,(11).
⑤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观点被中共十六大肯定后,围绕着生产要素贡献到底是对物质财富 (使用价值)的贡献还是对社会财富(价值)的贡献,学术界又展开了争论:一派观点以苏星、卫兴华、吴易风、沈思等学者为代表;具体参见苏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6);卫兴华.深化劳动价值理论研究要有科学的态度和思维方式[J].高教理论战线,2002,(3);卫兴华.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问题[J].中国流通经济(第 17 卷),2003,(12);卫兴华.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贡献是什么[J].政治课教学,2003,(5);沈思.如何理解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4,(2);吴易风.价值理论“新见解”辨析[J].当代经济研究,1995,(4);另一派观点以蔡继明、晏智杰、钱伯海等学者为代表。具体参见蔡继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J].经济研究,2001,(12);蔡继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等于剥削[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J].经济学家,1994,(2);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晏智杰.灯火集——劳动价值学说研究论文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