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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股权纠纷的特质与生成机制

2018-02-01杜园园

关键词:股民集体经济权益

杜园园

(1.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研究所,广东 广州510640;2.农业农村部华南都市农业重点实验室,广东 广州510640)

继2014年全国选取29个县进行 “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后,201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原则、总体要求以及具体实施方法进行了全面规定。2018年 “一号文件”进一步作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规定。全国农村将全面开启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

纵观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并不是当下才出现的新现象。早在20世纪90年代,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发达村庄就陆续进行过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其重点与难点是如何妥善解决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配股到人所引发的股权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危及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发展秩序。本文将聚焦于农村股权,从农村集体经济股权的特质——多重性股权入手,探讨农村股权纠纷的生成机制及其特征,为进一步平稳顺利地推进全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股权纠纷提供学理支撑。

一、股权纠纷:股份权能改革下的农村新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已失去劳动力与土地竞争优势的香港①,选择将加工产业转移到毗邻港澳的珠江三角洲。广东省积极响应,制定出政府、乡镇、村集体和村民“四个轮子”一起转、“筑巢引凤”的经济发展大战略。村民和村集体选择以集体为单位统筹土地兴建厂房与基础设施,发展集体经济。20世纪90年代,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村集体“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财产不可分割原则下,把长期积累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过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全部或部分分配给社区内的全体社员,作为每年集体经济分配的凭证。”[1]然而,改革过程引发了农民争取集体经济股份的股权纠纷并引起学术界关注,学者们迅速投入到对股权纠纷的研究中,并提出如下三个层面的解释框架。

第一,集体对边界清晰化的诉求引发股权纠纷。杨一介指出,珠三角地区的农村将非农化后的集体土地和资产量化配股到个体成员,但在确认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催生了关于“成员权”的一系列争议[2]。村民能否享受“成员权”,在于是否被村民认定为是本村人。这种“村籍”制度,是超前发展的单个村庄,为加强利益控制、防止利益外流而设置的带有强烈排他性的制度[3][4]。然而,集体对村庄边界清晰化的诉求适合解释股权改革之初的股权配置纠纷,却无法对诸如股权继承等类型的纠纷做出有效解释。

第二,村规民约与法律之间的张力造成股权纠纷。部分学者认为村规民约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带来了股权纠纷问题,尤其体现在农村外嫁女问题上。杨福忠指出,外嫁女的股权权益纠纷是法律在农村被边缘化、村规民约违法所致[5]。“村规民约关于外嫁女不能参加分配的规定违背了集体所有权的制度”[6]。因法律在农村被边缘化,股权纠纷的解决就遭遇了司法困境[7],法院将解决外嫁女的股权纠纷责任推给了政府[8]。由于缺乏对应的法律规范,类似“外嫁女”这类无法进入法律渠道进行是非对错裁决的农村剩余社会问题,深深困扰着基层治理[9]。虽然法律和村规民约的张力可以部分解释类似外嫁女这类农村特殊人群的股权纠纷,但这种解释框架还不够精准,因为梳理既有的针对农村纠纷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由于多数村庄按村规民约进行自治,即使农村的日常纠纷也能用这种框架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式并未对股权纠纷和其他日常纠纷之间的差别给予足够的重视。所以,本文认为用法律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张力解释股权纠纷还不够充分。

第三,产权关系的建构性和不完善性导致股权纠纷。从产权关系视角出发对农村股权纠纷原因的探究可分为两类,即偏向社会学的研究和偏向经济学的研究。社会学研究指出,产权关系不是一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而是个体行为者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之间不断互动的过程[10][11],这意味着股权纠纷是由产权关系的建构性带来的;经济学研究则认为股权纠纷是产权不完善造成的。虽然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比家庭承包制有所进步,但它仍然沿袭了集体成员共有产权的一些特征,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妇女被排斥的可能性[12]。这种天赋的、平均的、凝固的股权结构,引发的纠纷和社会矛盾日益增多[13]。所以从根本上说,外嫁女股权纠纷根植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设计的缺陷[14]。

综上可见,集体边界的清晰化诉求、法律与村规民约的张力及农村产权的建构性和不完善性,构成学术界解析农村股权纠纷现象的主流观点,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将股权纠纷等同于农村一般纠纷;无法对新出现的股权纠纷类型做出合理解释;没有对股权纠纷做阶段性跟进研究等,为后续研究留下空间。因此,本文将采用个案研究法,将东莞市H村②作为主要经验表述对象,通过对H村及其他农村社区股权运作机制的研究,提炼出农村集体经济股权的多重性特征,用多重性股权概念解析农村股权纠纷的内在机理与实质。

二、多重性股权:股权纠纷的内在特质

无论是在传统农村还是当下,村民都需要先取得某种认可才能获得享受村庄资源的权利③。在传统农村社会,这种权利是一系列社会基本生存权的叠加与组合。包括在村庄附近空地上建房的权利,开发荒地的权利,从河流中引水灌溉的权利,在山上砍柴火、挖野菜、割草以及放牛的权利等[15][16]。在实行股份合作经济的村庄,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股权,虽然是按照现代股份制改革要求而发展起来,但包裹了村庄传统成员权,因而带有多重性特征,是一种多重性股权。所谓多重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股权除涵盖一般性股权权利之外,还携带有传统社区成员权利,既包括分享股份分红、参与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等现代股份权利,还包括享受宅基地分配和土地开荒以及公益性福利分配等传统性权利。

(一)获取分红和参与管理的权利

享受集体经济股份分红和参与组织的经营管理是村民作为股民的基本权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制改革,就是承认集体财产可获得一定的收益[17],并以股份占有的形式让农民分享。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村在对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之时,村庄将清产核资所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股本金,设置55%比例的个人股与45%比例的集体股,每年集体经济组织扣除集体股收入后,按村民个人股份占有量,将剩余55%的集体经济收入分配给村民作为股份分红。根据对东莞市H村的调研资料,H村每个股民每年可从行政村、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经济中获得共约1万元的现金分红收入。除获取分红之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可能目标是通过产权量化和固化,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农村集体治理机制[18]。参与经营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的另一项股权权益。

在股东大会上,农村集体经济股民对审议、通过和修改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以及组织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行使表决权;对组织的财务行使监督权。然而,农村集体经济股民的参与管理权与现代股份公司不同。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并实行累积投票制④。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民则实行“一人一票”制[19],即无论股民占据多少股份,均只有一份投票权。

可见,虽然经历了股份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股民拥有分享股份分红和参与组织管理的基本股权,但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有所区别。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它内化了股民作为集体经济成员所享受的成员权益。

(二)分配农民公寓与土地开荒的权利

自2004年农村宅基地不再批准单家独院后,整个东莞市全面开启以村集体为单位修建农民公寓,以集中供房的方式解决农村宅基地紧张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兴建与分配农民公寓,源于集体经济成员有权以户为单位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免费获取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能从村集体中免费获取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⑤。因此,免费从村集体中获取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成员的一项权益。由于股份合作经济属于全体股东所有,免费分享农民公寓的成员权益变成了股民的股权权益⑥。

案例一:东莞市S社区原来的宅基地只够分到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年满16周岁的男丁,导致很多村民都没有获得宅基地。2005年,S社区集中利用旧村的宅基地,用股份合作经济收入,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修建农民公寓。2010年,农民公寓第一期落成。凡村集体内从未分配过宅基地的集体经济股民参与了第一次抽签分配。

案例二:2009年,东莞市T村开始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修建农民公寓。同样,修建农民公寓的所有开销全部由股份合作经济承担。到2012年底,整个农民公寓的三批工程均完成。T村规定:“村集体修建的农民公寓只能用于村民自己居住,不能出租给外村人;原则上一户只能分配一套,一个儿子不可分户,两个儿子的家庭只允许分一户出去;凡是家庭成员超过六人,可分配两套;如果家庭为纯女户,其中的一个女儿可另外单独分一套。”

股民和村民身份的重合,带来了股权权益与成员权益的叠加组合。因成员身份所拥有的宅基地分配权变成了股民的一项股权权益。同时,作为成员权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成为股权权益的重要构成部分。

根据对东莞的实地调研发现,村民的土地被村民小组或村统筹发展集体经济,而村民可以优先获得承包权。例如,村集体统一挖的鱼塘,本集体经济股民可以优先承包经营;对闲置的土地,本集体经济股民可以选择开荒种菜,但不对外来人员开放。

访谈对象H村村民HYX:90年代村收回田地统筹后,那时愿意种田的村民还可以从集体中免费获取土地耕种,但外地人如果要耕种,则需要交纳相应的租金。对于现在还闲置在那里的土地,本村村民可以在上面免费开荒种菜,但严禁外来人口开荒种菜。

(三)享受社会福利分配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分为“个体股”与“集体股”两类,对于集体股收入,以社会保障和福利的形式分配给股民,例如H村用集体股的收入优先给村里老年人购买养老保险等。H村按东莞市《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规定,集体股属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共性与公益性支出。从实地调研看,东莞市行政村一级的集体股收入主要用于环卫、教育、治安、社保、综合管理、安全消防、公共设施维护、计生等公共性支出;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慰问金、敬老费以及村文体活动等公益性福利支出也来自于集体股收入。

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福利的受益对象为全体股民,非股民无法享受村庄公益性福利。例如,按规定,东莞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单位缴费资金由市、镇(街)、村(居)委会按一定比例分担。社保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以是否拥有本村户口为依据,凡持有本村户口的村民,村集体都需要为其分担保险费用。但由于集体股属于村全体股民共同所有,股民认为村社集体没有义务给非股民缴纳社保费用。

再比如,完全由村集体组织与发起的教育金奖励,其经费来源于集体股收入。H村按照中考、高考以及研究生等类别设置不同奖项,奖金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虽然村规定教育奖励的对象为所有户籍在村之人,但外嫁女的子女即使户口在村,也不能享受教育奖励。因为在村民的认知结构里,但凡涉及到利益分配,户口是否在村不重要,是否被村里认可与接纳才最为重要。这导致只有村集体经济股民或者潜在股民才有资格享受这项权利。

可以看出,只有集体经济股民才有资格享受公益性福利的分配理念,成为了分配各项以村集体为组织单位所提供的奖励性、公益性福利的基本原则。这种分配理念也早已渗透到以政府为主导,村集体参与提供的类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家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性福利项目中。

总之,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变成了集体经济股民,但集体经济股民所享受的股权权益囊括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股民与农村社区成员这双重身份各自所携带的权益内容。然而,股权并不是这双重身份各自所表达的权益内容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实际运作中被糅合成一体后演变出的一种新的权利类型。

三、社区性股权纠纷:多重性股权的实践折射

股权权益所含内容的多重性特征,在实践中折射到集体经济股权纠纷中,使得农村集体经济股权纠纷呈现出社区性特征,即村民对集体经济股权的诉求,除基于股份分红的利益考虑之外,还十分看重集体经济股权所裹挟的村庄成员权益,例如社会福利分配权、农民公寓分配权等。村民对集体经济股权的这种依附,让农村股权纠纷呈现出与现代股份制公司股权纠纷不同的发生机制。

(一)居民义务与股民权益的挂钩性

股权权利糅合了社区性权益,以股民身份享受股权权益,首先需要股民履行作为社区居民应该承担的义务。居民义务的履行情况将直接影响股民股权权益的享受程度。股份合作集体经济的股民权益与居民义务出现了挂钩性。

东莞市H村在对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革之时,根据村民对居民义务的履行情况,厘定出三种不同类型的股民,分别是享受配股分红股民、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股民,以及配股后保留股权但取消一定时间内分红股民。

《H村股份经济联社章程》中规定:“在配股界定日前,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及其所生的子女,必须要在配股满14周年之后才可享受股份分红;对于未婚先孕的第一个小孩,需要在父母补办登记结婚之后才可享受股份分红;而对于抢生的小孩,则需要在间隔4周年之后才可享受股份分红。凡是接受劳教、服刑期间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暂不享受配股分红;外嫁女给予配股,但规定要在10年之后才能享受分红。在一定时间内被村集体取消分红权的人包括:参与黄、赌、毒、黑等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者;有意斗殴滋事、伤害他人者;故意损害公物及集体利益者;不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者;不履行村民义务者。”

通过以上材料可知,不同类型的股民所享受的股权内容,均与居民义务履行情况相挂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挂钩,让普通的村庄纠纷转化成为了股权纠纷。

案例三:二胎政策出台前,村里有一个外嫁女,她已经生了一胎,又怀了第二胎,生下个男孩。她丈夫是城市户口,按计划生育政策,不具备生二胎的资格。后来丈夫去世,外嫁女想将小儿子的户口落在本村。村民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反对其将小孩户口落在本村,分享集体福利。外嫁女不甘心,就上访。上访了好几年,镇公安局迫于压力,将其小孩入户进来了。虽然户口是进来了,但村民根本不承认这件事情,不认为其小孩是本村村民。所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股份经济分社不给其提供任何股份分红福利⑦。受到这种待遇,外嫁女一直以小孩户口在村为由上访,要求村集体给小孩提供该有的集体福利。

(二)社区成员权益之争成为股权纠纷的重要内容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股权囊括了村民作为社区成员的权益,这让股权纠纷时常围绕着农户对社区成员权益的争夺展开。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实行的是“一人一股”制,即每一个符合配股资格的村民拥有一份相同股值的股份。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虽然在实践操作中,居民义务的履行情况会影响股份权益的享受程度,但在理论上所有的股民拥有同等的分红和参与管理权。通过对股权纠纷案例的分类研究发现,部分纠纷主体不是为争取股份带来的参与管理权,而是争取股份内含的社区成员权益。

以对户口的争夺为例,按照H村的村规民约,外嫁女小孩入户本村首先需要缴纳一笔费用,即所谓的“成员费”,以作为其享受集体福利的依据。户口背后携带着股份权益,虽然户口不是唯一条件,但落户本村,意味着获得了享受多种社区福利的机会⑧,所以户口之争同时也是股权之争。

案例四:据访谈对象LNN讲述,本村有一户外嫁女,嫁入了广西。她丈夫家的条件不好,非常贫困。丈夫去世后,她将小孩带回了村里进行抚养。随着小孩慢慢长大,逐步需要解决小孩上学、医疗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当时村里还是实行农村医疗保险,每月需要上缴45元的费用,之后门诊看病可报销70%,住院可报销90%。外嫁女想将小孩的户口落到本村,这样就可以解决小孩在本地上学和医保问题。自从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之后,本村就严格控制外来人口入户。但村民小组考虑到问题特殊,就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是否允许小孩入户本村,是否同意村民小组为其购置“医保”。出于人道主义关爱,村民代表同意其免费入户。自此,小孩落户本村并获得村民的一致认可,成为了村民眼中的本村人,可以享受村集体为其提供的教育资助福利和免费帮其购买医疗保险的福利。

宅基地之争也同样是股权之争。前文提到,股权权益包裹社区成员权益后,对宅基地的诉求已然不再是简单的成员权益表达,而是普通村民以股民身份争取股权权益的实践表述。

案例五:据访谈对象ZGY讲述,H村第六村民小组有一农户,一家四口都是残疾人,家庭经济条件很不理想。90年代集体分宅基地时,由于没有钱建房,放弃了宅基地。股份制改革后,全家人变成股民,每年享受股份分红,家里有了一定积蓄,有能力建房子了,于是重新向村集体提出要划拨一块宅基地。但东莞市明确规定自2004年后,不再批准单家独院。他只能不断找村干部要求解决他的宅基地问题。村里干部压力大,虽然村早已严格限制村民个体拆旧建新,但允许他在旧宅上拆旧建新。

(三)社区福利的差别化成为股权纠纷的隐患

农村公共性福利的受益对象理应是全体农村居民,但由于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参与了部分公共性福利的供给,社区公共福利的受益对象被减缩为本村集体经济股民。

东莞是一个外来人口比重较大的城市,且外来人口主要集中在镇、村两级。从东莞市现有的公共福利供给体制看,镇、村两级股份合作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了社区公共福利的供给。例如,对于社区的环卫、治安与医疗等支出,股份合作集体经济组织都承担了一定比例的经费。但如果说类似环卫、治安和医疗等公共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法严格控制受益对象的话,那么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载体提供的社区福利,则更容易被区别化对待。

2011年,H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成立。中心内部设置有工业办、综合办、党代表工作室、财务办、劳动服务站、安全办、税务办、警务室、出租房管理中心、“新莞人”服务站、市场、卫生以及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共有岗位100多个。能在这些岗位任职的人,被严格限制为本村股民,非集体经济股民以及外嫁女则不能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H村规定:“凡是村庄女性,外嫁之后,不能继续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凡是以前在相关岗位任职的外嫁女,都必须让出岗位”。

案例六:外嫁女HHY是H村第三村民小组的成员,2013年嫁到东莞市其他镇。在嫁人之前,HHY一直在村委会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村妇女主任管理计生事务。在需要的时候,还需帮助村出租房管理中心统计出租屋人口信息。自从嫁入外村后,她就丧失了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继续上班的资格。因为村里规定村庄女性外嫁后不能继续在村委会工作,必须要让出岗位。但是如果她选择嫁在自己村,那么她可以保留这份工作,继续在村委会上班。她可以一直做下去,不会有人赶她走。

LYQ也是H村第三村民小组成员,她嫁给了同村第四村民小组的成员。嫁人之后,与外嫁女HHY不同的是,她可以继续在村委会上班。因为H村规定,虽然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在村委会工作,但嫁入的媳妇有资格。由于她嫁给了本村人,属于H村媳妇,她获得了在村委会继续工作的资格。

这种明显的差别化对待,广泛存在于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提供的社区福利中。随着集体经济参与提供的社区福利项目不断增多,差别化对待越发容易成为股权纠纷的隐患。村民逐渐意识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具有封闭性,非股民会被阻隔在享受社区福利的大门之外。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股权的多重性是农村股权纠纷持续发生、难以得到合理解决的内在性根源。股权将社区权益包裹其中,让股权纠纷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它不属于现代股份公司意义上的股权纠纷,而是带有明显的社区性特征。社区居民义务与股民股权权益的挂钩性、成员权益成为股权纠纷的主要内容以及社区福利的差别化对待等,均是社区性特征在股权纠纷表述中的直接体现。无论是面临股份制改革的全国大多数农村,还是面临股权流转与继承问题的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对农村股权纠纷的解决,首先需要承认股权的多重性特质和股权纠纷的社区性特征。惟其如此,才能找到妥善解决农村股权纠纷的有效途径,顺利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注:

①早在20世纪60~70年代,每年就有数以万计的外来人员流入香港。由于流入的移民多数缺乏知识文化,更没有专业技能,只能以出卖劳动力换取收入,这为香港的制造业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1978年下半年,广东省委为了尽快遏制偷渡外逃的风潮,发出了制止偷渡外逃的紧急电报通知,并与香港当局合作,加强管理,制止偷渡外逃。同年11月,广东省委在边防地区组织了一场由干部、民兵和驻军配合的反偷渡外逃统一行动,到了12月,偷渡外逃有了大幅度下降。随着制造业的继续发展,没有大批外来人口流入的香港只能选择启用本地人口,这很快就将香港的剩余劳动力吸收殆尽。据统计,到1988年,香港的失业率低于2%,这使得香港工人有了更多讨价还价的能力。工人对工资的要求不断增多,导致香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失去了国际市场竞争力。

②根据学术惯例,文章中的人名和地名已经进行过技术处理。

③ 科大卫(David Faure)通过对华南传统村庄研究发现,村民在村庄生活,在村庄内部获取任何生存所需要的资源都需要首先获得一种天赋的权利,即“入住权”。所谓“入住权”是指在一定疆域内享有公共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开发尚未属于任何人的土地的权利、在荒地上建屋的权利、在山脚拾柴火的权利、死后埋葬在村路附近的土地的权利。”具体可参见David Faure.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 Lineage and village in the Eastern[M].Hong Kong: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④ 《公司法》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达权可以集中使用。

⑤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原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⑥外嫁女选择将自己的孩子落户于本村,以期待在未来的股份调整中,自己的孩子能够凭借本村户口分得股份,分享股权权益。然而,在村民的传统认知结构中,外嫁女的孩子即使现在户口在村,依旧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本村村民,更不能成为股民,所以在农民公寓的分配中,并不是按户口分,而是遵循农民的认知结构分配。

⑦ 资料来源于访谈对象LMJ。

⑧这里必须强调说明的是,在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和村民当前的认知结构中,本村村民和集体经济股民是同等概念。只要在村民的认知结构中获得认可,即使在股份制改革之初没有配置股份的村民,也可以享受部分股权权益,而这部分股权权益就是社区权益。这些社区权益有的与户口直接挂钩,所以村民才会严格控制外来居民将户口落到本村。本村村民早已意识到,如果将来对起初的股权固化政策进行扭转,重新配置股份,根据以往经验,户口会成为股民身份资格划定的要件之一,为避免集体经济被摊薄,股民自然会支持谨慎的落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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