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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多头执法现象反思

2018-01-31郑雯尹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16期
关键词:处理意见产生原因

郑雯尹

摘要:本文对国内当前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所存在的多头执法现象及其影响表现进行了论述。并对多头执法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政府部门组织和法律规定两大角度提出处理好这一现象的具体意见。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多头执法现象;影响表现;产生原因;处理意见

从我国改革开放至现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下,我国确已在不同方面有了长足进步。纵观改革历程,可以发现不同时期的改革重点不同,包括政府职能、政府组织机构编制、管理模式特点等。然而目前,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处理,其中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多头执法现象尤引人深思。

一、多头执法的概念及其影响

多头执法是指,复数的执法主体针对一件事项向同一个对象实施复数次的执法行为,体现出政府在权力分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曾有全国性的调查发现,半数比之上的公务员表示在中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他们更进一步的提出,行政管理中执法的不公开透明、执法手段单一、在执法过程中的责任和意识缺失等问题。足见,多头执法的问题确实较为严重地深深扎入在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之中。而这一问题本身对于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体制改革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这样的影响首当其冲表现在了行政资源的滥用上。多头执法会导致行政管理相关的成本资源多余地耗费在不重要甚是无用的地方,这对于作为纳税人的民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亦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在此基础上,民众对于政府的信赖程度定会大大降低,使得政府在今后的各项活动开展上会受到不小的阻碍。必然地,我国各方面的发展水平也都会受到负面的作用。因而,基于上述几个方面,如何科学处理好这一问题委实刻不容缓。

二、多头执法的产生原因

探究多头执法现象的产生缘由,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立法规范角度。部分存在着立法笼统不清楚、立法重合、缺少立法等问题。在某些事件的执法权力归属上规范不明确,导致不同机构组织对此的理解不同,极易引起多种不必要的执行结果出现。重合是指,对于同一事项的执法主体存在复数的规定,从而引起执法过程开展的混乱。可以说,立法规定出现重合,直接导致了多头执法问题的产生。另外,立法的缺少也会使得对某一问题的归属出现空白,有时就会出现跨越自身权力范围而进行干涉的现象。

2.政府部门管理角度。政府各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交叉重合问题,不仅在体制上,在部门的职能上也有所体现。以此为基,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协同合作开展执法活动中更是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了,职能本身不能明确,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界限模棱不清,在共同活动中出现多头执法的混乱场景完全能够想象得出。

3.利益获取竞争角度。这一点是一项较深层的原因。鉴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明确以及管理体系制度上存在的诸多不合理,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便以利益获取为原则,在面对的执法行动中逐渐以利益争取为标准展开相应的行动。于此容易见到,在有利有益的点上,各部门争相组织执法,另一方面趋利避害,其他点上却无人问津。以此角度来看,多头执法问题实属较难避免了。

三、如何处理好多头执法问题

在先前已分析探讨了多头执法现象产生的原因,这里根据上述的几点,提出几条有助于处理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的意见建议。以下将具体从政府部门组织角度和法律规定角度罗列。

1.政府部门职能的明确定义。政府职能所涵盖的方方面面,然后其重心依然应该在公共服务和有效管理上。处于不同层级上的部門组织都应该能够明确自己的工作权力范围,具有监督权的机构组织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靠近基层的部门应经常走进基层,直面基层问题并对问题进行积极响应。要使得各大部门职能问存在一个合理的架构体系,每一部门在该体系内都占据着独特且合理的功能位置。对于出现的职能交叠问题,须应立即作出调整。

2.调整各部门机构的规模。过多的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不仅对于执法过程产生了阻碍,更是对于管理成本造成不小的负担。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下,注意精简十分重要。尤其对于地方基层的工作,应根据不同地域的需求和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科学合理的配置安排,从而提高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资源的利用性。

3.引导出积极的公共利益倾向。利益倾向性诸人皆有之,但如果能够正确合理地引导这种利益观念,对于执法过程的积极开展亦有促进作用。因而,政府应建立出一套完善的公共利益体系,综合考虑到各层面存在的各部门利益及个体利益,引导部门利益向公共利益看齐,坚决摒弃纯粹的个人利益,促使各部门在遇到利益冲突相关的问题上能够基于公共利益原则从善如流。

4.从法律上杜绝多头执法的出现。目前在法律规定上,笼统不清、重合甚至缺失的问题并不罕见。而若作为具备约束力的法律都不能提供清晰的标准,任何行动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无章法的混乱。所以,应在已有的法律文件基础上先进行全面的整理工作,寻找出法律规定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对于不符合的部分当即进行修改调整,必须明确出具体到事项的执法主体为谁,所执行的权力范围又为多大。而之前提过的部门与部门之间协同活动开展,也应在法律层面规定清楚部门组织之间协调的管理机制。当协调中出现争议时,须马上着手处理,根据协调管理机制,在参与争议解决的同时,同样要注意对法律规定部分进行完善调整,以避免下一次同样的问题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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