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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荔波县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2018-01-31莫让孟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登记不动产前景

莫让孟

摘 要:以往不动产登记由于受管理体制主导,条块分割,画地为牢,各自为政,制约了不动产登记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势必为不动产登记的蓬勃发展带来机遇,有利于促进不动产登记基准、规范的统一,扩大不动产登记产业规模,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市场秩序,促进不动产登记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现状;前景

一、不动产统制度建立背景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有的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重叠、漏登;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诸多矛盾纠纷。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更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物权。同时,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产权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还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二、不动产登记管理现状

1.开启提醒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登记中心设立了5个业务窗口,开展了9大类87个小类登记类型,涵盖了我县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业权外所有不动产登记类型。科学合理地设置了受理初审(落宗)→复审→核定→缮证→出证(开票)→归案移交等办理环节,明确了各节点的衔接方式和要求,保证了办理工作的有序不混乱、完整不丢失。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实现了提供一次材料,实行一次收件、一次办理、一次交费,一次领证。各登记环节设置了审批期限,对业务办理过程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个审批行为全程实时记录,并通过电子监管系统进行督促检查、提醒催办和警告督办,对超期或接近超期办件以及黄灯(警示催办)和红灯(警告督办)进行提醒,以规范严谨的全程审批提高服务效率。

2.创新服务模式,织入工作始终

根据便民利民的要求,登记中心对所有登记事项的办理流程、收件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全面梳理、优化、精简,将规定的30个工作日,根据不同的登记业务类型,缩减为15个、7个、5个工作日,对查封、解押、注销等登记类型实行随到随办。开展“保姆式”服务,对外地办事者工作日外办件的实行预约服务;对孤寡老人、病人等出行不便的群众,组织人员上门服务,实现孤寡老人、病人等足不出户”“一次不用跑”就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企业急办件开辟“绿色通道”,全程高效服务,最快速度办结;对县组织、纪律、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查询需求,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限时办结。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更加靓丽的工作形象,更加强烈的责任担当,把“保姆式”服务织入工作始终,全方位满足企业和群众的需求。

三、现阶段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专门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明显有行政管理的走向,但是现阶段国家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约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法。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会涉及到一定对管理工作方面的约束,但是里面的规范内容比较零散而 且对行为并没有直接性的要求。还有甚者不同的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动产的管理规范中存在一些冲突,其中还存在很多的不合理的法规制度,为进行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提供了障碍。

2.管理机关不够明晰。在我国,很多地方对不动产产业的管理职责还并没有明确划分,管理部门比较繁多,一般情况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协同管理,在对不动产的产权问题进行登记的时候还需要到其他管理机关,降低了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也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衷。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还会造成不动产管理所依据的法律不统一,容易引发不同部门管理方法的冲突;另一方面进行多部门登记容易使得权责出现交叉,当部门和部门之间存在利益交叉的时候,就会很容易出现冲突。

四、不动产登记前景

1.利用房地管理制度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制。我国当前各行业发展的势头比较大,在对这些行业进行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时候,仍是没有完全迈向市场经济体制,仍旧保留了一定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态所具有的特点。随着我国开放程度变得越来越大,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和政府的要求也就变得更高,原本的管理体制已经很难当前的经济形势。我国现阶段的不动产登记立法过程中,仍然是把行政管理作为主要手段,但是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所以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市场所需求的效率和手段,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建立科学完整的制度体制。

2.统一城乡的管理机关。为了能够切实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的管理并且减少和城市不动产产权管理工作之间的差距,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会逐步设立统一的管理机关,最终实现不動产登记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我国对城市的产权管理存在明确 的法律规定,里面明确说明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履行相应的登记管理职责,不过这些规章制度只是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土地管理范围。在农村施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缺乏相应的标准依据,很难和城市的管理登记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进行数据之间的比较所以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设立一个机关对房屋进行权属的登记,而不是根据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来进行划分,然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关。

3.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趋于完善。不动产的产权登记本身就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它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如果工作人员在登记的过程中没有法律的约束而出现填写的内容不真实,会严重损害所有人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缺乏约束性的法律法规,所以关立法机关制定约束制度成为了当前非常重要的事情。只有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制度,才能够强化登记人员的法律意识,减少登记工作时的错误,进而确保登记的质量。

五、结语

不动产登记,尽管已经构建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登记制度,并对相关资质条件等进行了规定,但仍然难以涵盖我国不动产的所有种类。未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后,难免出现制度不衔接、规范标准不统一、实施和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为避免不动产出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不相适应的被动局面,就需要针对不同的不动产在法定中的作用与地位、统一的不动产基准和规范、市场准入与协调等进行研究,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提出建议性意见,为以后在修订中明确提出不动产的概念,以及明确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打下基础,并调研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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