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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法律监管探析

2018-01-31周胜军

时代金融 2017年36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它在提高社会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风险。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基础上,提出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原则、目标和举措,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 法律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业务类型

互联网是推动金融普惠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被界定为“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等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金融。”它借助于五联网的“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惠普”的特征,使其具有操作更便捷、交易成本更低、参与度更高的特征。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形成如下几种业态:第三方支付、P2P和股权众筹。国内货币支付体系中,如果把央行支付系统比喻为“心脏”,则商业银行的支付渠道为“静动脉”,而第三方支付为“毛细血管”,是国家整个货币体系的有益补充。

P2P和众筹融资分别是债权和股权交易的平台,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在直接融资的“金字塔”中,证券业处于顶端,互联网融资处于底端。如果说证券市场是精英们的融资“王国”,则类似P2P和股权众筹的互联网融资平台是草根们的融资“乐园”。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階段,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规模还不是很大。为了鼓励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国务院于2016年4月颁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始全面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有效结合的产物,其本质仍是金融,但是其风险有特殊性。它兼具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与现代互联网技术固有的新型风险,更具有涉众性风险,风险涉及面更广,传染性更强。

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技术风险、业务操作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法律滞后风险。本文重点分析法律风险,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企业在经营活动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外部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的经营行为不符合法规或签订的合同因违背法规失去效力的风险可能性。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对于立法和监管机构而言都是新领域,面对的都是新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均在摸索中制定和贯彻。尤其从去年之后,监管机构陆续颁布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此行业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面临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但是,“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缺位,使得支付结算型机构在市场准入、沉淀资金管理、内控、风险防范和客户权益保护等方面无法可依。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法律纠纷具备以下特征:

1.涉案人数多且分散。传统金融支持了工业经济的发展,遵循二八原理,只要支持20%的大企业就能拉动世界80%的发展。而新金融要转为支持其余80%的中小企业、个性化企业、年轻人和消费者,它希望解决的是更加公平、透明、更加支持那些过去没有被支持到的80%的人和组织,取得“长尾利益”,但同时必然面临“长尾风险”,法律上的表现为涉案人数多。以互联网借贷为例,它采用多个出借人将资金借给一个借款人的模式,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履约则易产生集体诉讼。再者,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使其服务对象很广泛,能突破地域限制,这导致涉案群众分散在全国乃至全球各地,这将加剧司法解决难度。

2.法律关系多样复杂。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和产品种类多的特性,导致了其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性。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常涉及多个主体,例如,在互联网借贷中会涉及出借人、借款人、互联网借贷平台和抵押人四种不同主体。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交易技术、不同渠道和多种经营模式,导致对具体法律关系定性的困难。

3.法律纠纷数量大。截至去年底,全国累计的停业和问题网贷平台共3454家,其中95%属于民营网贷平台。国家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后,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四、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原则和举措

互联网金融降低了投融资者的准入门槛,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促进了市场竞争。在分散金融风险的同时也提供了监控金融风险的手段,深化了多层次金融市场,而法律是建立和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制度根基。

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秉持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并举的理念,追求两个监管目标,一是协调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二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防范其风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红线,因为它们涉及到公众利益,影响面广;另外,坚持合作共管共享,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要加强合作。

具体来说,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准入条件、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范。首先应梳理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能适用的,要将其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中。其次,针对不能被现有法律法规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要进行补充立法和配套制度完善。再者,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组织的侵害。需要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法规,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使其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点,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P107-127.

[2]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4卷第4期,P87-97.

[3]陶震.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4]方宇菲.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征,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第19卷12期.

[5]赵静.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探析,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作者简介:周胜军(1968-),男,汉族,浙江诸暨人,律师,研究方向:金融法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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