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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意志与社会意志

2018-01-31杜敏

时代金融 2017年36期

杜敏

【摘要】我们常说“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这里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指国家意志。然国家意志并不等同于政府意志,应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当政府意志恰当的表达了国民意志,成为了民意的代表。此时,政府意志可以说为人民意志。然而当政府的意志背离了人民意志时,人民只有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法律既可以约束人民同时也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开通了一条可以“诉求”的绿色通道。如果这条通道不够畅通甚至被封时,人民将自己开辟另一条通往自由与民主的道路。本文通过对国家意志与法律的关系来阐述如何正确处理国家意志与社会人民意志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意志 法的本质 社会意志

一、国家意志

在社会层面,国家意志必须体现在经济建设方面,领袖当是国家意志的扮演者,全体公民也应在对国家的深刻认知中呼唤国家意志、打磨国家意志、凸显国家意志。2014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考察河南时首次提到“新常态”,其中说到,我国仍处于经济快速的上升期,同时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机遇,在求发展过程中平稳过渡,优化结构,让人民从改革开放中收获的胜利果实中得到实惠。

在政府层面,政府代表国家,其作为国家的治理工具,始终代表也必须代表国家意志。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体现在政府职能的转型,“转变职能”最早出现在1985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正式提出则是在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论述当中。早期的政府职能转型主要围绕国有企业改革、政企分开等政府的经济职能进行。近几年来,中央提出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相关政策正在逐步落实中,政府职能的转型已经延伸到多个方面,成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在国际层面,国家意志必须彰显保障每一个本国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本土和地区的安全。在如今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国家交往中会产生诸多摩擦,地区冲突频繁,恐怖势力危害着人类的和平进程。近年来,我国根据联合国安排,外派维和部队,维护地区和平,以及在南海发声,这些都是国家意志对外的国际表达。

二、法的本质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具有双重含义。一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二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媒介,旨在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民权利。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首先从法律的拟定、制定、通过、施行、修改、解释等程序,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其次社会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是通过法律的认可。在我国,统治阶级不能简单的看作是某个执政团体,而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以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受任何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然而法律同时也为人民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提供保障。如康德所说,权利根据普遍自由原则,对由公共意志认可的国家来说,国家意志要保障民众意愿集群的社会意志,实现人民的公共诉求。

三、法律与国家意志的关系

从狭义的观点看国家意志是指国家行为所呈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它通常是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来具体体现,它们的制定和发布往往意味着国家在某些领域的控制与变化。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达形式,但绝不可简单的说法律就是国家意志。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国家的调控意识,如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国家意志通常由法律表现出来。从实然法角度看,国家意志决定法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国家意志同时也是公民的公共意志,包含着公共意愿与公共追求,是公民对国家事务整体性的表达。这句话想要表达的是“国家意志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如此,如何才能使人民意志更好的发声呢?恰当的方式就是以法律来保障,既可以约束意志也可以体现意志。

首先,通过根本大法宪法来明确基本权利与义务,规范政府与人民的可为、不可为,使后续部门法的运行得以保证。

其次,通过调整范围的不同制定其他部门法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健康发展。

四、國家意志与社会意志的关系

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延伸,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群众,人民意志代表的是大多数公民的意愿。所以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

国家具有自主性。要真正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国家必须有自己偏好和行动,具体体现为国家通过自身的能力和行为对不同利益群体的超越,以提供更好和更多的公共产品,即具有国家自主性。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自主性的探讨表述“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可以看出,国家的自主性决定了国家意志的自主性,过分强调国家意志,势必会抑制社会意志。

国家视野的长远性。西方的非典型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兰查斯对国家自主性的探讨中提出国家"仲裁者"的概念,认为"为了保持统治阶级的长久稳定和整体利益,国家在日常的运转中必须与统治阶级的各组成部分分离开来。政府的政策可能与资本家阶级的短期利益相冲突,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如战争和危机期间),国家获得了独立于阶级利益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能够保证国家制定的政策具有长期的合理性"其中表明国家视野的长远性可能会与社会意志形成短期的冲突,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社会意志的集散性。社会意志是社会大众个人意志集中形成的意志体,不能代表人民意志,也决定了社会意志会与国家意志的冲突是必然。

过分强调国家意志便抑制了社会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绝对强调与服从会导致政府的人民意志的破坏。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候,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感觉到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的时候;这时候,公共利益就起了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面。投票就不再由全体一致所支配了公意就不再是众意了。这里的“公意”实质上是只不过是个别的意志,即某些人或某些集团的意志,而不是全体的意志(众意)。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城镇化建设加快步伐,在此基础上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强拆为典型。如北京国贸三期工程拆迁致人死亡案、北京野蛮拆迁事件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城市化、城镇化的浪潮中,在有限的土地供给与生存空间的前提下,这种强拆必然不会随之减少。而民众的权利意识也更强烈了,一个空泛的公共利益再也难以让人一心为公地让渡自身的合法合理的权益了,于是奋起捍卫自身权益者越来越多。这几个因素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当前强拆事件一直时有耳闻屡屡发生、甚至愈演愈烈的根源。于是我们不得不冷静下来思考,为何这种越来越显示出危害性的强拆,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这背后反映的便是公共利益和社会人民利益的冲突。在强拆中一味强调国家意志不妥善处理人民的意志,从而导致人民的极端反对,进而使人民对政府产生了消极心理,使政府或者国家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由此可看出,国家意志的过分强调只会使国家和人民走向对立,只有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找到平衡点才能使二者和谐相处。

现今有某些人鼓吹国家意志是绝对的,这些只不过是在为自己的私利漂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为自己谋利。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与这些人的矛盾也在加深,因此“改革”在这时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真正做到“想民所想,忧民所忧”,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与自由。

参考文献

[1]王曙光.“中国正面临“国家意志”的考问”.《人民论坛》,2014年6月下.

[2]南瑞.“政府职能转型是一个长期过程”.《中国经济时报》, 2011年03月09日.

[3]胡济群.“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受任何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3年01期.

[4]张恒山.“由个人意志自由到公共意志自由——康德的权利学说”.《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

[5]刘圣中.“国家自主性理论”.《学习时报网》,2009年1月12日,第06版.

[6]叶麒麟.“国家与阶级:普朗查斯的国家自主性理论”.《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1日,第006版.

[7]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32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