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8-01-31胡倩
胡倩
摘 要:家事审判改革,是人民法院对于现行家事案件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的一项司法探索,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重要精神的贯彻执行。118个试点法院根据各地特色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理念、专业化、制度化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关键词:家事审判;家庭本位;队伍专业化;调解
一、家事审判改革的意义和必要性
司法机关所称家事案件,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的离婚、继承、亲子、监护、抚养、赡养、收养等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产生的人身与财产类案件的总称。家事案件是民事的一个分支,将其专门分列出来是为了探索更适合家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
1.家事审判改革是国家治理的司法需求
依法治国是国家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家庭稳定、和谐是国家发展、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家教家风的重要性,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前途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但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并不是抽象的,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平安幸福上。对于家事案件,各级法院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注重家事纠纷、矛盾审判的客观、公正性,又注重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离婚案件为例,传统审理中法官更集中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配问题,对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往往花费的时间较少,这可能存在判决公正但忽视了家庭关系的保护和修复,未把社会效果发挥出来。2016年最高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期转变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发展,以期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发展,是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的司法需求。
2.家事审判改革是推动家事案件解决的社会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种文化相互激荡,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离婚、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持续增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要求新挑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审结婚姻、家庭、继承案件73.7万件,同比上升24.5%。2014年②161.2万,2015年[3]161.9万件,2016年③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22.8万件,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审结婚姻家庭等案件173.3万件。以离婚案为例,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连续14年递增,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139.7万件,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46万对,涉及近500万个家庭,约1000万当事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未成年的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突出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滋生出自杀、杀人、伤人等暴力事件。家庭纠纷要求法院不仅是社会控制机构,还要有“治疗性”理念,因此,有必要寻求家事案件的专业化,把纠纷真正化解,一次性解决,增强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升家事审判工作水平,积极服务家庭文明建设。
二、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队伍专业化和机构建设不充分
家事审判需要专门的队伍、专业的机构建设。部分试点法院尽管在机构图上、改革方案上设置了相应的机构建设,但作用的发挥并不理想。一是专业队伍建设问题。在理念上存在“瞧不起”家事法官,认为处理家事案件是大材小用,属于非专业化领域,不能充分发挥自我价值,不愿意在当事人身上花费太多时间。此外,随着家事案件的数量、种类、所涉区域的不断变化与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加重了家事法官的压力,所需要的知识能力、人力、物力、精力明显不足。二是机构设置不完善,审判机制创新不足。部分法院虽然设立了家事审判庭,但仍然习惯于就案办案,对于新情况、新趋势视而不见,对于新变化、新要求抱怨多、思考少,应付多、办法少[1],更有部分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办公地点,对于会见室、调解室、心理咨询室全在一个大厅中解决,并未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
2.工作机制的实务操作性不强
审判模式中,各地尽管出台了改革方案、实施方案等,但真正落在实务操作中,一系列问题再次暴露出来。一是法官理念上存在重裁判、轻婚姻家庭关系修复问题。审理中重视结案率,审案出现程序化、简单化,家事审判改革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促成感情尚未破裂的当事人稳定婚姻、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不正当的裁判理念易忽视家事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为新增矛盾增加了隐患。二是调解机制过于限制在诉前,导致丧失诉中调解的机会。三是举证责任上轻视职权主义色彩[1]。最高法院杜万华专委指出:“在社会建设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不够,往往把婚姻家庭领域的建设看作私人领域,重视不够;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知识能力欠缺、诉讼能力不强,加之家事案件举证难、难固定,所提出的证据往往不能全面展現,但法院往往又以“不属职权范围内”、“证据失权”等原因拒绝。四是社会联动协调机制的功能未被激活,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三、构建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的建议
1.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
家事审判是民事审判的基础与支柱,周强强调,要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尚未破裂的婚姻和问题家庭的救治,促进家庭和睦,培养良好家风④。家事无小事,家事审理不仅仅要关注事件纠纷本身,还要更加注重当事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其背后承载着当事人及整个家庭成员在价值观、利益、感情等多方面的诉求,一旦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纠纷及矛盾,甚至整个村、社区群众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这势必会弱化司法社会功能的效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最基本的单元,在处理家事案件中,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必须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家事案件。endprint
2.家事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专业的队伍是家事审判取得成效的一半。强化家事审判队伍,一是构建专业的家事审判团队。可以指定原民事庭中办理家事案件经验丰富且愿意继续服务于家事审判的法官,也可以将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有心理学基础的审判人员遴选为家事法官,同时注意性别比例,建立起1到2个或更多家事审判团队,同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调解员、调查员,以供整个审判期间的充分调动。二是集中对家事审判团队进行培训。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必要性认真培训学习,对调解、调查的方式方法通过兄弟法院的案例信息共享、本地创新性机制、心理学等多角度展开培训,促使纠纷各方有效沟通、修复受损害的婚姻。三是调解人员可以从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乡镇调解委员会等专门调解组织中选任优秀调解人员,同吸纳教育专家、心理专家共同参与到调解中来。
3.调解、调查专业化机制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调解与审判不能单纯以结案為目标导向,也不能将调解失败作为毫无意义的程序耗费。一是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家事调解注意事项,对调解员培训时要注重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要充分考虑当地乡规民约、社区公约等行为规范,在当事人真实意愿下达成调解协议。二是要有专业的调解室,在温馨、安静的环境中冷静表达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而非对抗式、激昂式吵架,越吵越凶,越吵越离谱,甚至辱骂对方。调解员在整个过程中要给予充分的引导。三是调解时要注意甄别婚姻的“危机与死亡”。尤其是面对离婚案件时,要注意查明矛盾产生的根源,对于危机婚姻,要以修复感情、挽救婚姻为目标;对于死亡婚姻,要注意保护未成年利益、老年人权益等。四是调查员调查时不仅要调查“法律上的事实”,还应关注“生活上事实”或“社会事实”,不仅要调查“要件事实”,还要调查“心理上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透视案件的全貌。主要事实及间接事实的审理通常为法官力所能及,相反,心理上的事实则需要由掌握心理学等专门知识的调查官或拥有专门知识的调停委员会来调查更为合适[2]。
4.与教育相结合
“仅仅依靠法律进行审判,往往解决的只是实体案件,如果家人之间深层次的矛盾没有触及,还会产生无数新的矛盾,这样体现在工作中就是无数个新的案件,只会加重法院工作,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这是秦皇岛中院副院长赵爱彬对记者的回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调解,还可以以情动人,激发他们爱情的美好,婚姻的幸福,让当事人参加法院举办的有关婚教专题班,尤其是“危机婚姻”,为孩子、为感情修复婚姻,意识到对未成年人、老人及家人的责任,承担起应尽的义务。为更好的避免冲动离婚,可以把婚姻家庭教育从法院延至村、社区,每月定期邀请教育专家、社会专家、心理专家、法学专家等教授相关课程,以案例或理论的形式把“爱”的家庭融入每个家庭心中,亦或者通过播放专题片、明星家庭座谈、建立家事文化长廊、宣传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等形式,将审判与教育相结合。
注释:
①参见2017年7月19日周强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讲话,网址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334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访问时间2017年7月31日。
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7f1998fd7b5aa189535c55bb37d30.html,访问时间2017年7月31日。
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41bf882b379cb6f24540decdf70250.html,访问时间2017年7月31日。
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ce239a82c31348f8856a986e9eb45.html访问时间2017年7月31日。
参考文献:
[1]陈书敬,叶鸣,吴国祥.完善现行家事审判工作调研[N].江苏法制报,2017年6月23日(第00C版).
[2]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J].法律科学,2012(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