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诉讼的表象
2018-01-31王美俐王涛
王美俐+王涛
摘 要:虚假诉讼入刑在法律人的千呼万唤中尘埃落定,但相比事后救济,如何甄别虚假诉讼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为此,笔者通过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案例,掀开虚假诉讼的表象.
关键词:虚假诉讼;表象;甄别
一、从三则案例说起
1.案例一
陈某指使他人以到王甲店里做生意联系为由,骗取王甲在一张空白纸上写上姓名和联系电话。后陈某在该纸条上伪造了“我于1991年12月中旬向王乙(系陈某家人)借到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整,约定月息(按三分计算)因当时没写借条,现在补写”的借条。后陈某凭借借条以王乙名义向法院起诉,导致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经执行完毕。后经公安侦查,检察院指控陈某、王乙等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2.案例二
许某让他人为其存积分准备贷款,他人陆续将265万元打入许某在某银行的账户。许某的债权人朱某及高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即冻结了账户中的229万元,因许某外债有400多万元,为减少自己损失,许某就指使朱某找几个朋友并由许某出具假借条给朋友,再由朋友起诉许某,等法院执行拿到钱后可从中拿回部分钱。尔后,朱某叫来三个人帮忙起诉并虚构了许某借款的借条。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帮助伪造证件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罚。
3.案例三
许某因经营不善将某公司转让给包某,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双方约定公司债务由包某等人承担。后许某、吴甲伙同林某伪造许某以公司名义向林某借款21.6万元、68万元的借条。许某、吴甲伙同吴乙伪造以公司名义向吴乙借款20万元、40万元的借条。后由林某、吴乙持假借条作为凭证分别起诉许某以及某公司。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后包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许某、吴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吴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问题的引出
从上述三则案例不难看出,虚假诉讼的形式各异,有双方自编、自导、自演的,有单方借助亲朋,“友情”出演或自带群众演员的,但不管“虚假诉讼”这出“闹剧”怎么出演,法院最终变成了非法“出演”的场所,法官成为了当事人愚弄的对象。“闹剧”被揭穿后,“出演者”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被揭穿的“闹剧”仅仅是所有发生的虚假诉讼中的冰山一角,正在上演的,或侥幸逃脱的,又该如何预防、识破?这正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深在此山中”,欲破“虚假诉讼”之冰,必先“识”之。
三、“虚假诉讼”内涵体系梳理
虚假诉讼究竟指什么?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的处理莫衷一是。理论界类似虚假诉讼概念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笔者特意在中国知网期刊网输入上述关键词搜索了一下,发现“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概念的內涵相互穿插、交织,没有明确的界线与区分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虚假诉讼”定义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早已突破了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原告单方恶意或者与案外第三人串通的情形也常有之。为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形,还是原告单方恶意提起,只要在诉讼的虚假性上是相同的,都是以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有利判决,无论受害人是谁,均应归入虚假诉讼的研究范畴,否则,既不利于法学概念的统一,也会给立法带来障碍。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将虚假诉讼定义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欺诈手段骗取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的行为。
四、“虚假诉讼”的外衣
经过各地的司法实践,“虚假诉讼”的庐山面目逐渐暴露,虽若隐若现,虚实交替,但为识破虚假诉讼开辟了前进道路。在此,笔者,不厌其烦的站在司法同仁的肩膀上,再次对虚假诉讼普遍表现形态进行分析与总结。
1.组团诉讼,鱼目混珠
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等。这些案件一旦爆发或进入破产“程序”,关联案件会不断送到法院,一段时间内同一被告或同一利害集团的案件数量激增,真、假案件交织,鱼目混珠,案件的迷惑性增加,法官很难识别。考虑到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地区影响之大,针对该来案件,法院通常会集中安排开庭或应各方当事人要求进行集中调解,而此时法官识别虚假诉讼的时间、精力被无限压缩,或惰性或麻痹,常有雾里看花之感。这种组团式的诉讼,也是虚假诉讼最常见的伪装方式。
2.两级“对抗”,防不胜防
在虚假诉讼中,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已经就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共谋,诉讼中通常不存在激烈对抗的场面,当事人一般不作抗辩或不作实质性抗辩,或者表面上抗辩,但对其抗辩事由不提供证据,导致法院作出对对方有利的裁判。或者,双方为了不让更多人参与、了解诉讼情况,一般会主动放弃举证、答辩时间,要求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要求调解。实践中,有些“涉嫌”集资类犯罪的债务人,打着“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争取债权人“谅解”的旗号,会积极“配合”调解,在当事人“调解目的”“合情合理”化后,法官对虚假诉讼的提防与敏感会被当事人“潜移默化”的架空,虚假诉讼的发生防不胜防。
综上,笔者或杞人忧天,或未雨绸缪,结合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站在司法同仁们的肩膀上,对虚假诉讼行为再次进行梳理与分析,掀开虚假诉讼的外衣。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