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贪人员提高出庭作证能力建议
2018-01-31褚丽琼
褚丽琼
摘 要: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据此,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首次在立法上予以了明确规定,为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是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这也对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和证据收集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給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人员;作证能力
一、反贪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挑战
第一,对比工作现状,刑诉法的修改使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对反贪侦察人员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在过去传统司法模式下,实行公、检、法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办案模式,侦查人员出庭思想上还没有完全准备好,突然需要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还不相适应。同时,我国侦查人员的配备比例只有万分之十,远低于发达国家,反贪侦查人员的比例更低,在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大背景下,势必增加反贪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第二,从刑事诉讼理论上来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现实而重要的作用。现在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义务,那么我们检察机关就应该积极主动应对出庭带来的挑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工作。
二、反贪人员出庭作证的意见建议
1.思想重视,上下级检察机关认真客观面对
新刑诉法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上提升到了法律层面,这也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有关领导应引起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上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做好调研、调查工作,并加强对下级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明确实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强化侦查人员的庭审证据意识、促进侦查人员取证行为规范化、切实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上级院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新业务培训,重点放在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抗辩能力和作证技巧等的培训。各院也可自行适当开展模拟庭审演练,或有计划的开展观摩庭,让侦查人员在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中体验庭审中的陈述作证及接受质询等过程,使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适应这一新要求。
2.转变观念,充分调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在司法惯性思维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多数反贪侦查人员认为出庭作证接受律师、公诉人和法庭的询问降低了自己的身份,甚至是对行使国家侦查权的质疑,所以出庭作证的事例仍然较少。因此,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转变反贪侦查人员原有的思想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主动消除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增强贯彻执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法律义务,也是追求实现司法公正的大势所趋。应摒弃旧有的作为国家侦查人员没理由出庭接受质询,或已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无必要再出庭作证等陈旧思想,消极排斥心理,应转变观念,认真准备,积极应对。
三、完善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想
1.建议加强与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外部协调机制
例如对庭审中可能面对的提问,公诉部门要引导侦查人员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应对方案。在庭审前应与法院充分交换意见,对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并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构建保障制度,例如明确非法证据形式列举项目外“其他非法手段”的外延,明确审讯技巧、心理攻陷策略、言语施压,周旋与骗供、威胁、诱供的界限,让侦查人员在自己心中先形成一个明确的标准。法院在通知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还应一并告知侦查人员本次出庭作证的目的和问题,以便于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准备,这样可避免产生当场语言组织混乱、记忆不清无法回答或耗时长等问题,从而影响庭审进程。与法院沟通协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不出现在庭审现场,但通过即时视频通话等进行质询,同时对画面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等,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进行适当的保护。
2.侦查人员应掌握出庭作证应答技巧
对超出涉案范围的发问出庭侦查人员可拒绝回答,为避免被告人、辩护人对侦查人员的无端指责,法庭应强化对庭审的控制,尝试建立有关的程序性裁判规则,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控、辩双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主持听证,控、辩双方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沟通、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程序性裁判规则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达到真正地缓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压力。
3.建立保守相关秘密规则
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贪污贿赂案件可能涉及一些国家秘密、职业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秘密,如技术侦查手段、正在侦办的案件线索以及线索举报者的情况等,面对这些秘密,侦查人员应有保守的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允许侦查人员不必对涉及秘密的问题当庭说明,而采用其它方式不公开的向法官作证,使法官能公平、公正的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断,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保护制度
由于反贪侦查工作具有封闭性和保密性,反贪侦查人员身份较为特殊。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保护制度,防止身份信息的泄露和被打击报复的可能。为了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这一规定应当得到切实执行,建立起相应的保障制度,以防有关信息外泄而导致对侦查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全造成不良侵害。同时,对按照规则履行如实作证义务而证据不被法院采纳的,出庭作证亦不能成为侦查人员承担案件败诉责任的理由。
参考文献:
[1]许伟华.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探析[J].《宜春学院学报》,2011年11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