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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犯罪对经济林产业的影响及治理

2018-01-31

森林公安 2017年6期
关键词:经济林犯罪案件

王 刚

大力发展经济林产业,不但能够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青山绿水的美好家园,而且是农民增收、脱贫致富的有效举措。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并首次提出:要通过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营造林,积极发展特色经济林。随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扶持发展具有各地特色经济林产业。但随着我国经济林产业蓬勃发展,涉林犯罪也呈现出居高不下、年年攀升的不利局面,已严重影响了经济林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铲除涉林犯罪,已经成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经济林产业环境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一、涉林犯罪的整体形势

涉林犯罪,指的是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狭义上的涉林犯罪,指依据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第三百四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其罪名分别为: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广义上的涉林犯罪,指的是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对林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广义上的涉林犯罪,在实践中,除包括狭义上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4种犯罪行为之外,还包括对林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失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以及职务犯罪。本文从广义的涉林犯罪角度,评价其对经济林产业的影响。

从整体上讲,全国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统计,2010年,我国涉林犯罪案件不到2万起,2014年超3万起,年均增长达到14.4%。以西部某省(区)某县为例,同稳中有降的该县刑事发案数相比,涉林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见表1)。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东部某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涉林犯罪数据显示,涉林犯罪案件中,传统的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案件发案数依然较高,涉案人数比例均超过总体数量80%以上(见表2)。除此以外,破坏森林资源的失火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仅仅2014年1月至7月,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山林失火案件就达到13起,超过前3年的总和,失火案件飙升在各地涉林案件中都表现明显。其次,当前土地开发与林业资源保护的矛盾突出,由此引发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毁坏财产罪的案件层出不穷,给当前林业资源保护增加了诸多新的消极因素,涉林资源保护形势非常严峻。

表1 西部某省(区)某县涉林刑事案件发案数和批捕数与该县刑事案件同期数据比较

表2 2011年至2014年7月我国东部某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涉林案件统计

二、涉林犯罪对经济林产业的影响

2000年至2010年,我国顺利实施完成了退耕还林,退耕造林计划后,共新增林业面积3200万公顷,其中新增的经济林面积不低于5%,实现了环境保护的社会效益和为民增收的经济效益双丰收。据国家林业局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经济林总面积5.84亿亩,实现经济林产量1.58亿吨,经济林业产值突破1万亿元,占全国林业第一产业总产值的50%以上。经济林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林业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民增收的主渠道。但我们应该注意到,不断增加的涉林犯罪已阻碍了我国经济林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林产业消极影响不容忽视。

(一)危害经济林产业之本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经济林产业而言,木乃产业之本,无木则妄谈经济林产业。经济林木从育苗到挂果有收益,周期较长,一般为2—5年,对于板栗、银杏等经济林木,长达10年左右。从执法实践看,涉林犯罪对经济林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一是盗伐滥伐经济林木,造成树木死亡,经济效益下降。如有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盗伐杜仲、桂皮等的药材林或者非法非规范取皮,造成杜仲、桂皮等树木死亡。二是野生银杏树、珙桐、新疆野苹果等既是具有药用价值的经济林木,同时还具有观赏性的园林树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不法分子的盗取行为通常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三是山林的失火案,非法占用林地的渎职案件,通常造成大面积经济林被毁于一旦,损失巨大。涉林犯罪对经济林产业的破坏是从源头上的本质性影响,一旦发生,其后果是致命的、不可逆的、无法挽救的。

(二)损害经济林产业者的利益

在我国,经济林产业的从业者众多,以山东省为例,全省直接或间接从业人员达1700万人,占山东省农村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经济林的建设期长,前期投入大,是农民翘首以盼的“幸福林”。但是,一旦遭遇涉林犯罪,就会使前期巨额的投资化为乌有,严重损害了经济林产业者的经济利益。据笔者2014年在湖北省某县调查,人们清明节上坟祭祖而引起的山林失火案,村委会的违规“典山卖山”,非法占用经济林业用地搞开发采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么使经济林地“躺着中枪”,要么被某些不法分子视为一块“唐僧肉”,致使果农蒙受巨大的损失。据初步统计,仅仅2014年该县受损的桃林、李林和杏林面积就达千亩以上,给承包户、种植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尤其是该县3个乡(镇)近年来的开山采石业无序发展,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致使3个乡(镇)有名的桃李、香菇、木耳种植业一落千丈。涉林犯罪除了对种植户带来直接的重大的经济损失外,还给经济林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从业者也构成损失,包括果木采摘、贩运、加工、储藏、运输等从业者都会受到影响。总之,涉林犯罪对经济林产业者利益的危害,表现在经济林产业各个环节的从业者都要为之所累。在这个经济林产业的链条上,各从业者一损俱损,没有人能置身于涉林犯罪的消极影响之外。

(三)阻碍经济林产业的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产业环境,保障经济林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高效的执法体系。当前涉林犯罪高发,已经严重破坏了经济林产业环境,影响了经济林的健康发展。涉林犯罪对经济林产业的直接影响是破坏产业的源头,使林木本身和土地这两个基础性要素遭到破坏,严重损害经济林产业者的经济利益和积极性。此外,涉林犯罪对经济林产业还产生的间接影响。例如,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不但给经济林种植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这种负面效应很容易导致农户参与经济林种植的意愿下降,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的经济林产业投资形成制约。也就是说,涉林犯罪带来的投资风险,给经济林产业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这种消极影响是长期存在的。但从根本上讲,涉林犯罪给经济林产业带来的风险应该是可以避免或者消除的。

三、整治涉林犯罪以促进经济林产业发展

(一)扎实开展法制宣传

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林业管理的执法机关,必须承担起《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让种植经济林业的农户知法懂法,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制宣传,要注重“三实”:一是对象要实。森林公安机关在进行法制宣传时,紧抓目标群体,对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员要重点盯防,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对经济林产业者,要深入到户普及法律知识,使其知法懂法规避风险。二是法制宣传的内容要实。森林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结合生产实际,重点宣传比较突出的侵害经济林产业的犯罪行为,如山林失火、随意损毁经济林,非法占用经济林地的行为,要使农户做到心中有数。三是方法要实。要改变过去单纯依靠广播、电视、会议、标语、口号等抽象说教形式的法制宣传方法。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走访、座谈、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跟农户面对面的宣传交流,以取得切实效果。森林公安机关还应该畅通举报、控告涉林犯罪的渠道,积极鼓励种植户利用法律武器同涉林犯罪行为做斗争,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严打与赔偿融为一体

“乱世用重典”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之一。国家对一个时期较严重犯罪采用严厉制裁的方法来消除威胁。目前,我国涉林犯罪正处于高发期,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统计,从2010至2014年,涉林犯罪案件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4.4%,总数超过3万起。因此,执法机关应该严厉打击涉林犯罪行为,以保护经济林产业的有序发展。但目前对涉林犯罪的处罚普遍较轻,90%的涉林案件以缓刑、作不起诉、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处理,罪犯被判处实刑的只有10%左右。所以,改变目前涉林犯罪轻刑化的政策势在必行,同时,执法机关还应该高度关注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从经济的角度看,受损最严重的是经济林种植户,但是长期以来,涉林犯罪人一旦被逮捕之后,就基本上不愿赔偿农户的经济损失。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将涉林犯罪嫌疑人赔偿情况作为主要的量刑情节,如果经济林受害人的损失在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以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主动要求被告赔偿,在无法满足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判处被告人实刑。经济林业的受害人范围应该适当延伸,并不局限于经济林业的产权人或种植户或林地的承包人,应该以改林业果木的合作社赔偿为主体。在没有合作社的情形下,应该把该产业链条的上下游受害者列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如农药化肥供应商、收购商、采摘户,经营户等,包括果木采摘、贩运、加工、储藏、运输等从业者。赔偿的期限应当根据各类林业果木的生长周期特性,应在2—5年的挂果周期内适度考虑。林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对可能影响经济林产量和品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并搞好相应的赔偿工作。

(三)发挥林业互助合作社的作用

森林公安机关,林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积极建设发挥林业互助合作社的作用,使之不但成为涉林违法犯罪监督者,而且是经济林种植户的保护者。森林公安机关,林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与林业互助合作社之间要互通信息,实行上下联动,一经获取涉林犯罪线索,及时报告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不越雷池,接受林业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督。当经济林种植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林业互助合作社要主动承担起为合作社成员排忧解难、维护其利益的重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要支持林业互助合作社的维权举措,使之成为农户的“守夜人”,经济林产业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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