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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2018-01-30佘永康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侵权

佘永康

【摘 要】在新的网络时代,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了工作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人肉搜索”作为新型的搜索方法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一些针对公民真实身份的“人肉搜索”到底是好是坏目前还是众说纷纭。本文从界定“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入手,探究了与其相关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制,分析了相关权利的监管和保护的相关措施,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侵权;网络搜索;法律治理

自互联网出现以来,网民通过网络,借助各类搜索引擎可以方便快捷的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其他各种方面,甚至是某人的个人信息。近年来,“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搜索方式被大众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这种搜索方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法律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人们通过“人肉搜索”可以在短时间内寻找别人,可以揭露一些事实真相,让社会正义得到弘扬[1],但网络的“人肉搜索”涉及到了侵犯人们的隐私权,也有助于网民的暴力倾向增长。因此,本文以法律的视角,对“人肉搜索”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了探讨。

一、“人肉搜索”的界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时代已经到来了。“人肉搜索”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搜索方式,刚开始出现于一些论坛,网友们通过团队的协作,来捕获需要的信息,特别是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而对其进行道德的鞭挞,表达自己的某些情绪。但也有“人肉搜索”不涉及个人信息的,例如网友们对华南虎的假照底板进行大规模搜索,并且最终发现某年画与华南虎照片存在极高相似度,这类的“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无关。

“人肉搜索”一般指将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调动广大网民的力量,在网络上搜索某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2]。这种搜索是对传统网络信息搜索的超越和突破,从我国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并不必然对个人信息造成侵犯,但是大部分的“人肉搜索”都和个人隐私相关,这就不得不引起法律界的注意。

這些被“人肉搜索”到的信息,并没有征询被搜索人的意见,即使征询了当事人,答案也未必是肯定。在当事人不情愿或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其私人信息公布于众,使其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抨击或者骚扰,确实构成了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我国尚未明确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立法,该方面的内容略见于人格权的保护中。

二、“人肉搜索”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20世纪80年代,人类进入全球信息化时代,在网络全球化进程中,“人肉搜索”演变为新的监督方式。随着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非法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来转卖。个人信息作为人民生活中的重要资源屡屡受到侵害。当前,对于“人肉搜索”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例如“死亡博客”一例,法院对其作出了侵犯隐私权的判决结果。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肉搜索”侵害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因为搜索涉及到了大量非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与隐私权的范畴存在明显区别。

(一)对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独处不受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即公民的个人生活和私人信息收到法律的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干扰、搜索采集、利用以及公开的权利[3]。而个人信息权则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干扰的权利,体现了个人对自己信息的积极控制能力[4]。“人肉搜索”对隐私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第一,人们通过各种途径来采集个人信息;第二,网友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扩散传播,对有关人员进行恐吓、谩骂、威胁等等;第三,在搜索过程中可能会有无辜者信息被公布,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就受到了侵害。

(二)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由于大部分“人肉搜索”案例与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有关,因此“人肉搜索”与法律之间产生关系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犯。由于部分“人肉搜索”主要通过大规模的人工搜索方式来采集和个人信息无关的有关信息,这部分“人肉搜索”只要不和现行法律相冲突,搜索的对象只要不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应该属于公民的自由权利范畴,国家不能出面干涉。但是由于大部分“人肉搜索”一般会在搜索过程中采集个人信息,甚至其搜索的对象本来就是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会和法律产生一定的冲突。

三、“人肉搜索”背景下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漏洞

(一)立法层面的缺失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缺失,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变小。针对“人肉搜索”问题,我国现有可参考的法律主要有: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个人信息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来源,个人信息权从属性来看,可以归于人格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负责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该条没有对何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作出细致的划分,这样会使得犯罪和维护正义之间的行为难以区分。综上看来,我国现有的立法,对于“人肉搜索”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并不够完善,导致搜索者的违法行为成本极低,对他人信息的保护造成极大威胁。[5]

(二)管理层面的松散

在网络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涌现,使得网络平台更加完善和发达。由于交流的必要和便捷,公民会将自己的信息放在网络之上。网络信息存放的平台是网络服务者所提供的,所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对于信息有控制权,掌握着信息的发布、处理等网络技术。而提供自己信息的网民则处于弱势。政府作为网络的监管者也存在信息相对滞后等现象。网络服务业的管理松散,导致了行业自我管理调控的不足,监督效率低下,惩罚力度不足,加剧了网络服务的无序管理。

(三)公民相关意识薄弱

就网民而言,发生侵权行为首要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他们在提供、发布信息前通常不会对信息平台进行考量,导致一些不法信息平台获取了大量信息进行倒卖。而广大网民受到侵害后,却保持沉默的方式。其次,大多数网民在发起或进行“人肉搜索”时的初衷是好的,主要是对一些非正义行为进行批判,意图通过网络来伸张正义,但肆虐行使自己的网络舆论和监督权,早已超出了合法合理的范围,变成了恶意的网络暴力事件,这也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四)监督透明度不足

这主要体现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搜索中。政府工作人员对于一些不利于其个人的披露信息,可以自信处理信息,最终导致了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自我披露、自我监管,难免会出现走后门、监管力度不足等现象。

(五)缺乏一体化保护机制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网民对信息的披露不在少数,很多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披露检举,而最终披露信息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并不理想。“人肉搜索”如火如荼,但是其背后的违法处理却非常少。其原因主要有:其一,个人信息权的披露缺乏类型化机制,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二,信息处理机制不同,且没有反馈公示机制。其三,网络立法辅助性措施不完善。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若只重视书面的立法,而忽视文书以外的辅助性措施,那么法律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四、“人肉搜索”法律实践操作建议

在“人肉搜索”的背景下,我国对此的法律还未完善,在这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

(一)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立法完善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私人住宅、通信自由等的规定,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留下了开阔的空间,但是关于信息权的保护还没有作出专门的法律法规,并且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运用中,常常与隐私权搞混,只注重保护隐私权,而忽视了公民隐私信息之外的信息的控制权。同时对于“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也难以科学的界定。因此,可以在未来的宪法修正案中,将个人信息权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的人格权,把信息权保护纳入宪法保护的范围中,给予其合理的法律依据。

(二)增强公民意识

网民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使用者,是网络信息侵权的主体和对象。为了降低“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要加强每个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侵权主体的法律意识,可以实行特定的行为实名制,在进行特定的网络活动中,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其次,要对于“人肉搜索”的发起者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要引导并强化其尊重他人信息的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进行加权,对于侵犯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惩。另外,要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理性面对网络信息,对于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6]

(三)加强管理机制

规范网络管理,要做到网络与民间结合。调动网民的监督积极性,引导大众进行正确的搜索信息,披露一些必要的信息。网民要积极发帖检举,进行监督互动。同时要结合国家法律,组织专门的集体来处理“人肉搜索”的材料,进行正确的运转。

(四)划清道德和法律界限

有些案例确实是在道德上有所欠缺,而导致被“人肉搜索”,但是一些案例里他们并没有触犯法律,仅仅是在道德上有过错。类似的案件若进入司法程序,权利人胜诉的几率是比较大的。所以要认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能只顾道德,而不顾法律去获取他人私人的信息。

五、總结

个人信息有别于隐私,是隐私的上位概念,包含隐私的内容。除隐私以外的能够把主体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来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而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则只需要存在公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即可。因而在“人肉搜索”中如果披露他人的隐私,即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如果对个人信息加以商业利用则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在新的时代,我国要加强对于网络的监管,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监管,合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以及隐私权,使得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方家平.警惕“人肉搜索”成网络暴力[J].西部大开发,2008-8.

[2]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J].人民法院报,2008-08(5).

[3]张鑫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1.

[4]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97.

[5]杨立新.人肉搜索与人格权法律保护[N].中国青年报,2008-09-05(07).

[6]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J].中外法学,2011(4):87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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