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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弱有所扶”:香港与内地比较视角的探讨

2018-01-30刘祖云

山东社会科学 2018年8期
关键词:群体香港发展

刘祖云

(中山大学 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弱有所扶,即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扶持,既是社会生存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弱有所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七大具体目标之一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不仅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大现实意义,而且具有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深远历史意义。这里,笔者仅从社会转型与“弱有所扶”相互关系角度探讨三个问题:第一,社会转型与“弱有所扶”相互关系的理论解读;第二,香港与内地“弱有所扶”比较;第三,内地社会“弱有所扶”目标之定位与方式之改进。

一、社会转型与“弱有所扶”相互关系的理论解读

众所周知,“弱有所扶”的“弱”,是指弱势社会群体。与贫困社会群体概念相比,弱势社会群体概念至少具有如下两个特征:一是更具综合性。贫困群体概念主要是基于经济状况不同,尽管对贫困的界定在其贫困研究中逐渐从一维向多维演变。弱势社会群体概念则是一个更具综合性的概念,既包括经济方面的弱势群体即贫困群体,也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等非经济方面的弱势群体,既包括生理性弱势群体,也包括社会性弱势群体;二是更具相对性。贫困相对富裕,弱势相对强势。与贫困社会群体概念相比,弱势社会群体概念不仅相对面更宽,而且相对性更强。从这个意义上讲,弱势社会群体概念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相对性概念。

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的强弱差别与其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社会的强弱差别,在传统社会表现为简单、刚性和固化,在现代社会则表现为复杂、柔性和易变。社会学研究中的几大经典理论或著名学派均对人类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强弱差别先后进行了解读,于是便产生了社会分层研究中的马克思主义与新马克思主义、韦伯主义与新韦伯主义、迪尔凯姆主义与新迪尔凯姆主义:先前的马克思主义将社会的强弱差别描述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这一对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两大对抗阶级,后来的新马克思主义进而研究这两大阶级之内的不同阶层和这两大阶级之间的中间阶级;先前的韦伯主义将社会的强弱差别描述为人们在经济地位(财富)、政治地位(权力)和社会地位(声望)三大方面的不同,后来的新韦伯主义进而研究导致人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及社会地位不同的结构性原因;先前的迪尔凯姆主义将社会强弱差别描述为因社会分工而导致的人们职业地位的不同,后来的新迪尔凯姆主义进而研究与人们职业地位密切相关并影响人们职业地位的其他社会资源。*[美]戴维·格伦斯基编:《社会分层(第2版)》,王俊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64-172页。由此可见,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越高,社会的异质程度越高,社会强弱差别的复杂程度或异质程度因此越高。

不仅如此,社会对弱势社会群体的扶持即“弱有所扶”也与其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从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弱有所扶”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表现形式明显不同。在传统社会,“弱有所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基于恻隐之心的民间扶持。中国古代圣贤孟子所谓的仁、义、礼、智分别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在孟子看来,恻隐之心不仅居仁义礼智之首,而且与生俱来,并且通过对弱者的同情和帮助来簇拥社会。笔者认为“这些优秀传统观念是中国社会绵延与和谐的‘社会植被’”*刘祖云:《中国社会发展三轮:转型分化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93页。。另一方面表现为基于统治需要的官方扶持。在中国传统社会,统治者就有许多扶弱济困的主张和举措,譬如先秦时期就有“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205页。的主张和举措,这些主张和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生,因而维护了既定的社会秩序,巩固了既定的社会统治。

在现代社会,“弱有所扶”则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和社会治理文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弱有所扶”逐渐从自发行为向自觉行为、从非机制性行为向机制性行为转化,进而成为一种现代社会治理机制和现代社会治理文明。随后比较分析表明,曾被誉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并基本完成社会转型而步入现代社会的香港,无论是从其器物层面、制度层面、观念层面等不同层面看,还是从其对贫困群体、失业群体、老年群体、残障群体等不同弱势社会群体的扶持看,其“弱有所扶”不仅形成一种社会治理机制,而且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文明。

二、香港与内地“弱有所扶”比较

笔者曾认为,在社会发展研究方面有三大著名理论:一是依据生产力状况特别是其科学技术状况不同将前后相继的人类社会划分为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二是依据生产关系状况特别是其生产资料占有状况不同将前后相继的人类社会划分为原始公有制社会、私有制社会和公有制社会;三是依据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内的社会结构状况不同将前后相继的人类社会划分为传统社会、转型社会和现代社会*刘祖云主编:《发展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由于上述三种理论分别从不同角度解读人类社会发展,这三种理论因而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如果采用上述第三种理论视角,那么当下中国香港社会显然是现代社会,而当下中国内地社会在总体上还是一个转型社会。

与其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香港与内地的“弱有所扶”因而呈现明显不同。从2005年开始,笔者及其团队首先描述并分析了香港的贫困群体、失业群体、新移民群体、女性弱势群体及残障群体的基本状况和社会支持*刘祖云主编:《香港社会的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然后比较并分析了香港与内地贫困群体、失业群体、女性弱势群体、残障群体及老年群体在社会扶持方面的不同*刘祖云主编:《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香港模式及对内地的启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依据已有的研究,香港与内地的“弱有所扶”至少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个不同是“弱有所扶”主体的多元化程度不同。譬如,在对老年群体的扶持方面,香港形成了不同形式且不同主体的合作机制:在老年保险系统,形成了政府、雇主、雇员的三方合作机制;在老年救助和服务系统,形成了政府、商界、第三部门的三方合作机制*刘祖云、田北海:《老年社会福利的香港模式解析》,《社会》2008年第1期。。再如,在对残障群体的扶持方面,香港形成了政府为主导的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服务体系,而内地还是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服务体系*刘祖云、毛小平:《香港与内地残障群体社会支持来源比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此方面的不同表明,香港“弱有所扶”的主体,除来自政府外,更多地来自市场和社会。这也与政府与社会相互关系模式的不同有关。

第二个不同是“弱有所扶”形式的多样化程度不同。以对贫困群体的扶持为例,香港构建了一个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扶持贫困的“多重安全网”:既通过综合援助金等项目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又通过配套救助和服务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质量;既在基本生活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又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提供优惠或帮助*刘祖云、刘敏:《香港的贫困及其救助:从理论到现实的探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再以对残障群体的扶持为例,香港在重视物质层面救助的同时更加重视精神层面的安抚和激励,在注重培养其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其自力更生的能力,因而扶持内容更加丰富,扶持形式更加多样。此方面的不同,在一定意义上既是“弱有所扶”主体多元化程度不同的反映,也是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的反映。

第三个不同是“弱有所扶”活动的机制化程度不同。所谓机制化程度不同,是指香港“弱有所扶”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程度较高,不会出现“千个师傅千个法”的现象。从整体看,从某种意义上讲,香港社会福利署就是扶持弱势的主要官方机构,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就是扶持弱势的主要民间机构,这两大机构通过法制将其香港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扶持弱势活动整合得井然有序;从局部看,每一个具体扶持弱势活动均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以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香港公屋制度为例,其准入和退出均有严格规定和程序。在公屋准入方面,需经历申请、受理、初审、再审、配屋等程序;在公屋退出方面,或经历直接退还公屋程序、或经历提高公屋租金程序、或经历以居屋价格购买程序等*刘祖云、吴开泽:《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的香港模式及其对内地的启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毫无疑问,此方面的不同是社会法治化程度不同的反映。

第四个不同是“弱有所扶”活动的人性化程度不同。众所周知,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扶持本身就是一种基于恻隐之心的人性化活动,尊重人和激励人一般被视为人性化管理的两大核心内容,仅从这两个方面看,香港与内地似乎也有所不同:一是香港在扶持弱势活动中显得更加尊重人。譬如,在香港有生理缺陷者,不是叫“残疾人”,而被称为“残障人士”。又如,在香港生物年龄较大人士,不是叫“老人”,而是被称为“长者”。二是香港在扶持弱势活动中显得更加激励人。在香港,不仅积极鼓励失业人士重返工作*刘祖云、胡蓉:《香港的失业群体及其社区支持》,《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积极鼓励残障人士重返社会*刘祖云、毛小平:《香港与内地残障群体社会支持内容比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而且无论是作为生活保障的综援制度,还是作为住房保障的公屋制度,均实行“不申请不受理”。这个“不申请不受理”同时体现了双重含义:一方面尊重个人选择,即便个人符合受助条件,也可选择不申请从而不接受帮助;另一方面激励个人努力和奋斗,即激励弱者通过个人努力和奋斗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在对香港弱势群体的社会调查中,有两件事情让笔者难以忘怀:一件事情是,一位孤独长者完全符合“综援”受助标准,即在上世纪末他可申请获得大约每月六千港币的生活救助,现在他可申请获得大约每月九千港币的生活救助,但他就是不申请综援帮助,而是凭借自己的稿费收入和马会收入维持其晚年生活。他认为,不能服务社会,也不能拖累社会;另一件事情是,1.87万户香港居民于2011年还居住在棚屋、木屋、营房等临时住房,他们完全符合申请公屋标准,但他们也是不申请公屋,而是凭借其自身努力改善其居住条件*刘祖云:《港澳社会:发展视角的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56页。。此方面的不同是社会文明程度不同的直接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四个方面的不同,是同一发展方向或同一发展进程的先后不同,导致上述不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基本的原因是其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的不同,最为直接的原因是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不同。笔者因此认为,随着内地社会现代化程度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上述不同会逐渐变为相同。

三、内地“弱有所扶”目标之定位与方式之改进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内地社会的“弱有所扶”,在历史走向方面应顺应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行进而努力推进其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活动机制化和人性化,而在现实操作层面至少应特别注意其目标之定位和方式之改进。

(一)内地社会“弱有所扶”目标之定位:在协力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其共享程度

从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看,由于我国内地社会正处于发展的“转型期”和改革的“深水区”,社会的异质程度和分化程度均更加凸显。与此相适应,不仅整个弱势群体的形式会更加多样,而且有些弱势群体的规模会陡然膨胀。从当下我国社会现状看,作为生理性弱势群体的老年群体,因其我国在一段时期人口政策的左右摇摆而必然会出现陡然膨胀;作为社会性弱势群体的贫困群体,如果日趋严重的贫富分化不被遏止而可能会出现陡然膨胀。因此,帮扶养老和帮扶脱贫是我国内地社会“弱有所扶”的现实担当。下面仅就后一个问题即帮扶脱贫问题探讨如何通过“弱有所扶”来协力实现共享发展成果并提高其共享程度。

当下我国内地社会的贫困,在一定意义上是其发展不平衡的反映。从贫困表现看,不仅存在工业化带来的传统型贫困,而且存在市场化导致的现代型贫困;不仅存在人们丧失其基本生活能力的生存型贫困,而且存在人们或需要教育帮扶、或需要医疗帮扶、或需要住房帮扶的发展型贫困;不仅在尚未发达地区存在绝对贫困的存量,而且在较为发达地区也存在相对贫困的增量;等等。

当下我国内地社会的贫困,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其发展不充分的反映。从贫困原因看,当下我国内地社会的收入基尼系数高达0.58、财富基尼系数高达0.73*Xie, Yu, Xiang Zhou,“Income inequality in today’s China”,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o.111 (2014), p.6928-6933.,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改革与发展还处于途中阶段。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改变普遍贫穷的社会状态,邓小平提出通过改革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实际上是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进程设想为普遍贫穷(起点)、先富带后富(途中)、共同富裕(终点)三个阶段,我国内地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显然还处于途中阶段。也就是说,贫富分化的加剧并不是因为这一理论,而是因为改革还不彻底,发展还不充分,先富带后富还没有切实实现。

我国内地社会贫困形式的多样和贫富分化的加剧表明,经过40年的改革与发展,物质财富虽然获得前所未有的增加,但因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而致使全体社会成员对其物质财富的共享程度还不高。因此,在继续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通过“弱有所扶”协力实现共享发展成果并努力提高其共享程度。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呢?香港的基本做法是在帮扶摆脱绝对贫困的基础上帮扶摆脱相对贫困。借鉴香港经验,考虑内地现状,内地社会应在帮扶摆脱生存型贫困的基础上帮扶摆脱发展型贫困。

1.帮扶摆脱生存型贫困

生存型贫困,即绝对贫困,是指个人和家庭的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的生存状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讲话精神,帮扶摆脱生存型贫困,要“做到脱真贫、真脱贫”*习近平:《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要做到脱真贫,就要解决好“扶持谁”和“谁扶持”的问题。“扶持谁”,与我们近几年所讨论的精准扶贫密切相关。之所以提出精准扶贫,是因为存在对扶贫对象没有做到精确识别和精确帮扶的现象。这一现象表明,扶贫效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扶贫方式是造血式还是输血式的不同,还取决于扶贫是否精准。精准扶贫问题,看似是操作问题,其实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而需要专门且深入的研究。“谁扶持”,就是多方扶贫的问题。放眼世界不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作为发达地区的香港,政府无疑是扶贫的主角,但政府又不是扶贫的唯一角色。因此,在政府扮演扶贫主角的基础之上,如何动员社会力量扶贫,这既是香港给我们提供的启示,也是内地社会面临并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又与相关社会组织或社会机制的培育和发展密切相关,与这些组织或机制规范化程度的高低及公信力的强弱密切相关。

要做到真脱贫,就要解决好“扶贫先扶志”和“扶贫先扶智”这样两个问题。扶志,就是帮助贫困群体树立摆脱贫困的志气和志向,人穷不能志短。莫言曾经认为,文学中批判的富人是为富不仁的富人,文学中歌颂的穷人是人穷但不失尊严的穷人;扶智,就是帮助贫困群体提升摆脱贫困的能力,不能只有脱贫之志而无脱贫之能。扶志与扶智,说到底,就是帮助贫困群体从根本上脱贫,是造血式扶贫,而不是输血式扶贫。

2.帮扶摆脱发展型贫困

发展型贫困,实际上是一种相对贫困。这里所说的发展型贫困,是指个人或家庭在向上流动过程中在某个阶段或方面遇到贫困制约。如考上大学却交不起学费、找到一份城里的工作却住不起城里的房子等。仅从住房贫困看,当下内地社会至少有如下两类人群应该得到帮扶:一类是知识型人群。从有关统计数据估计,现在每年毕业于国内外高校并在内地社会就业或创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获得者总数达数十万人,这类人群不仅年轻,而且具备与现代产业或现代治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另一类是技能型人群。这类人群具体又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城市下岗工人中的能工巧匠,一部分是农民工群体中的能工巧匠。尽管此类人群的技能是低端技能,但却是城市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行业所需的专项技能。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161页。。既然住房问题既事关民生又事关发展,那么我们的住房政策应在帮扶摆脱生存型住房贫困的基础上帮扶摆脱发展型住房贫困。在当下我国内地社会,如果我们能够为上述两类人群乃至诸如此类人群提供住房帮扶,不仅能够协力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并提高其共享程度,而且将会给我国的改革与发展注入活力与生机。

(二)内地社会“弱有所扶”方式之改进:在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走向现代文明

从香港对内地的启示看,内地社会“弱有所扶”方式之改进,就是在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走向现代文明。当然,这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并走向现代文明的过程是一个较为长期和较为艰巨的潜移默化过程。

近年来,我国内地的一个特大城市,在“弱有所扶”方面办了一件特大好事。下面运用所谓的“过程—事件分析方法”,通过对这一特大好事的分析,来说明其“弱有所扶”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并走向现代文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现在,只要在这个特大城市乘坐公共汽车,你就会时不时地听到公共汽车驾驶员身旁的刷卡机发出的两种声音:一种声音是“老人优惠卡”,当听到这种声音时,就说明一位60岁或以上的长者通过半费上车了;另一种声音是“老人免费卡”,当听到这种声音时,就说明一位65岁或以上的长者以通过免费上车了。这显然是一种“弱有所扶”,显然是一件特大好事,显然是所有长者的福音。尽管乘车长者们习以为常甚至非常享受,但笔者却感觉别扭,有一种好事没有办得很好的感觉。当笔者利用机会与一些学者或领导交流这个感觉时,他们均都表示认同。如果与香港相比,从对人尊重的角度看,上述做法至少有如下三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关于人的称呼;二是关于卡的称呼;三是关于这些称呼的产生。

关于人的称呼,香港与内地的区别已于前述:对于年龄较大者,香港称“长者”,内地称“老人”;同样,对于生理缺陷者,香港称“残障人士”,内地称“残疾人”。相对来说,香港的称呼是更加尊重人的称呼,是更有尊严的称呼。其实,香港的这些称呼并不是来自西方文明,而是来自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仅长幼有别,而且有对长辈敬爱、对同辈扶爱、对晚辈抚爱的美好社会习俗。看似不经意的日常称呼,实则反映文化传承的重大问题。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方面,我们内地为什么有时还不如香港呢?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前曾经发生的以“打到孔家店”等口号为标志的政治癫狂和改革开放以来一度出现的“地沟油、毒奶粉、毒胶囊”等现象为标志的物欲横流,均严重伤害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因此,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②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161页。是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乃至中华民族复兴的一项重要使命。

关于卡的称呼,笔者的疑问是,我们确实是为60岁或以上长者提供了乘车优惠,确实是为65岁或以上长者提供了乘车免费,然而,我们是否有必要每每在公共场合广而告之其“优惠”和“免费”,这是不是将城市公共管理部门置于不够厚道的境地?与此同时,我们是否有必要次次在公共场合间接公布乘者的年龄,这是不是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这似乎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行文至此,顺便讨论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即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论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时提出要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那么,人民的人格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如何去保护人民的人格权?这些无疑是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研究并在实践上进行探索的问题。

关于上述称呼的产生,笔者的疑问是,一项事关公共举措的公共决策为什么不通过公众参与来进行?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公众参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内地社会一直致力于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还将“公众参与”视为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五大要素或五项指标之一,但我们在行动上似乎依然如故。其实,中国社会不缺有能之人,也不乏有才之士,如果在实施此项举措之前来一个“公众参与”,来一个“集中智慧”,或许好事就能够办得更好。此项“弱有所扶”案例再次告诉我们,我们的物质文明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和显著进展,但我们的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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